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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國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融資特征
(一)從橫向上看
1.間接融資
間接融資的成本和風險相對都比較低,但由于銀行信貸風險意識較強,而該風險常常必須由信貸人員獨自承擔,再加上銀行的基層網點無法通過利率的提高去降低信貸的風險,只能把本來可以借貸出去的資金不斷地上存以獲取無風險收益,致使其信貸業務急劇萎縮,造成創新型中小企業信貸嚴重不足。中小銀行本是國家為中小企業能夠實現信貸融資而做的某種程度上的制度安排,可出于利益的驅動,中小銀行會首先考慮那些沒有辦法通過上市而進行融資的大企業。
2.直接融資
創新型中小企業在其初創期和成長期通常會采用股權融資當中的風險投資作為主要的融資手段和方式,成本較高而條件苛刻,不可能成為其主要的融資渠道。企業債券是另外一種直接融資,其發行的周期和環節既長又復雜,門檻較高,發行時間不可控,讓很多創新型中小企業望而生畏。
(二)從縱向上看
1.融資結構具有明顯的周期性
在初創期,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產品技術和管理戰略還不成熟,具有巨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只能依靠內部融資,包括創業者本身、內部職工、其他股東和親朋好友等,籌得的資金有限得很。在成長期,其產品已經能夠慢慢適應消費者的需求并初步被市場所接受,開始盈利,但企業為了拓展市場甚至開發新的產品和新的服務,以便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優勢,仍需要巨大的資金支持,此時的企業主要依靠銀行的擔保貸款和股權轉讓來融資。到了成熟期,其創新的產品己經基本上被市場所認可,有了一定的市場占有率,創新成果的技術已經趨于成熟,市場前景十分看好,投資風險已經大大降低,融資渠道已經變得很順暢。此時企業主要依靠資本市場融資,包括創業板上市和主、中小板上市等三種方式。
2.銀行信貸融資緊縮的約束與企業較高的負債率之間存在矛盾
中小企業相對于銀行處于弱勢,常常被迫轉向民間借貸和信托等其他融資方式,進一步提高了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負債率,與銀行信貸規模趨于緊縮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3.銀行的抵押貸款要求與企業的資產構成之間存在矛盾
銀行和企業之間信息的不對稱使得銀行難以對企業的潛力進行準確的評估和認可,對創新型中小企業有著十分嚴格的貸款要求,通常不貸款。即使貸款,銀行也會對企業的抵押品價值進行折扣,而且貸款的抵押率通常都比較低,更不用說用專利權和注冊商標等無形資產作抵押了。
4.創新型中小企業資金需求與銀行信貸審批的結構性錯位之間的矛盾
創新型中小企業用于創新升級的資金需求量較大,而用于臨時周轉的資金相對較少但時效性較強。與之相反的是,銀行的信貸審批,相對放松短期貸款(一年之內)并相對收緊長期貸款(超過一年),不僅利率較高,管制也很嚴,而且審批周期較長,程序復雜。而經常和創新型中小企業打交道并且對其更加了解的銀行基層網點,卻沒有長期貸款的投放權,資金需求和銀行貸款結構性錯位嚴重,結構性失衡長期存在,在最需要銀行資金支持的時候看不到銀行的影子,在度過資金的難關之后不再需要融資的時候,銀行卻會主動上門提供貸款。
二、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途徑
(一)微觀層面的途徑
1.和銀行保持比較長期的親密合作關系
為了打破創新型中小企業與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保持與銀行之間的長期合作關系,可以有效提高透明度,讓銀行有更多渠道、更加全面客觀地了解和認可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創新成果的真正價值所在,能夠相對準確地判斷企業的未來發展潛力,從而大大降低銀行的借貸風險,甚至會讓銀行自動降低貸款利率或者降低擔保的要求,極大提升了銀行信貸的可得性。創新型中小企業應當逐步增強自身的信用意識,不僅要高度重視還款的按時性,還要不斷加強和合作銀行之間的信息溝通,取信于合作銀行,以便于以后能夠從合作銀行獲得更好的融資。
2.加強大型銀行與中小銀行之間的合作,降低對創新型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
綜合中小銀行“軟信息”方面的優勢與大銀行在承擔風險和綜合服務等方面的優勢,實現戰略性的互補,積極拓寬創新大型商業銀行的經營理念和文化定位,推動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積極性,再有機結合并且發揮中小銀行的信息優勢,實現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多元化的信貸和融資。
3.創新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和融資模式,開展集群融資
集群融資打破了投資者與企業單對單的傳統模式,通過資金、信息、供應、產品和文化等中小企業間的多種內在的聯系,重新整合、配置各個企業的信用資源,進而使得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和能力更加具備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宏觀層面的途徑
1.加大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財政支持力度,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政府扶持是為了使創新型中小企業在自身發展的不同階段都能得到與之相匹配的融資政策的支持,使得那些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較高技術含量和較大市場潛力的產品或項目,能夠順利度過初創期和成長期,最終達到成熟期,成功突破融資瓶頸的制約。
2.拓寬創新型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一是為創新型中小企業打造融資的市場和平臺,建立并完善主要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股權市場、債券市場和產權市場,規范、推動并促進風險投資的運作模式,甚至鼓勵創新型中小企業在海外上市融資。二是優化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機制,降低上二板的成本,簡化其的上市程序。三是控制好投資風險,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行業分布、盈利信息、持股結構和比例以及公司的治理等方面做好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以便于投資者能夠更好地評估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未來潛力和真正價值,從而更好地為創新型中小企業融到進一步發展急需的資本。
3.為創新型中小企業創建高效合理的多層次信用擔保體系
首先,制定并完善有關信用擔保的法律法規,加強對主要面向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擔保行業的監管。一方面,明確規定其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扶持以及監管政策、行業自律、業務流程和范圍、風險防范的相關機制和財務內控的相關原則和辦法。另一方面,監管和規范其運行狀況和業務行為,加強管理水平的提高,使其能夠安全有效并且規范地使用擔保資金。其次,加大政策和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支持,改善房、地、車、船、工商等相關管理部門的抵押和質押的相關登記服務,向有關擔保機構逐步開放信貸登記部門(主要針對公共事業)相關信用信息的系統,推動其與銀行的共同合作,以降低投融資的風險,最終實現共贏。再次,應該盡快設立再擔保基金的區域性試點,有效分擔和降低擔保機構的風險。不斷加強對中小企業及其擔保機構的在線申報、備案的動態管理,對信用評級、績效考核和獎勵懲戒加強監管,做到依法及時地披露問題,做好企業、商業和融資信用的制度構建,不斷改善創新型中小企業的信用環境。
4.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評估體系
企業的信用評估體系越是發達,企業越是容易融到資。而我國目前還比較缺乏權威的、專門的大型相關的信用評級機構,而又對某些規模比較小的會計師或者審計師事務所監管還不到位,使得這些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受到的剛性約束較少,會經常出現不守信的現象。
5.進一步完善我國相關風險投資體系的建設
加強和完善風險資本的形成機制,通過財政為風險投資基金提供部分資金,構建完善的投融資集中,重點是把民間資本吸引到風險投資中來;提供與風險投資相關的政策和法律體系保障,對創業風險投資轉讓創新型股權及其消費者的購買予以減免稅收,對融資、稅收及與其相關中介機構的建立等方面進行大力扶持;構建和完善風險投資合理有效的退出機制,相應降低其上市的條件和限制,積極推動中小企業板塊,在金融和政策體系的層面打造有利于創新型中小企業上市的良好環境;應當積極推動我國產權交易市場有序、健康地發展,更好地實現資本合理有效的重組、配置和集中。
作者:于杰單位:鄭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