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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景名勝區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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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景名勝區保護

          一)、保護與開發的矛盾:

          保護強調盡最大的可能保留原有的遺產特征及其風貌,而當前的旅游強調開發更便利的交通、食宿及其他娛樂休閑設施。盡管我們可以舉出大量兩者共同發展的實例,如泰山風景區大面積的綠化、殘址的修復、新登山盤道的開發等,但是兩者本質上不具有天然的一致性,即使是偶爾一次處理不當,也會把遺產變成遺憾。

          二)、風景區與地方的矛盾:

          旅游的興旺使風景名勝資源的經濟利益顯化,局部與整體,暫時與長遠的利益沖突加劇。地方政府重視憑借旅游資源,以發展旅游業為突破口,振興地方經濟。這是應當支持的。但是,處理不當,則往往導致對旅游資源的過度開發與占用,現時與風景區的管理和保護產生矛盾,甚至在地域管轄權上發生沖突。

          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區全面負責管理”,“一切經營單位須接受統一管理。”但這一原則并沒有形成相應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措施,其他部門和地方法規仍有待協調之處。

          許多風景名勝區管理權限多有交叉,執法主體不明確,政令較難統一。例如,風景區范圍內的規劃建設應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但相關文件又規定居民建房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二者相抵觸,私搭亂建難制止。

          三)、著名風景區的擁擠問題:

          一個非常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在中國風景區游客擁擠的程度遠遠超過美國和歐洲。明顯的原因是:(1)、眾多的人口。(2)、相對方便的公共交通。(3)、人們收入水平與娛樂時間的迅速增加(雖然與西方相比還是很低的)。(4)對欣賞風景的渴望。

          美國最受歡迎的佛羅里達的迪斯尼樂園,一年有近2000萬游客,而比迪斯尼小得多的杭州西湖每年游客竟達3000萬,是將以每年30%的速度增加,其它著名風景區例如黃山、桂林亦有類似情況,不遠的將來,這種風景區旅游系統將由于質量下降而崩潰。

          四)、標準問題:

          隨著中國旅游事業的發展,非常著名的風景區,如黃山、鼎湖山將不可避免地要求較高標準的服務設施。對于這些風景區是否可能為大量游客提供高標準的服務設施,我是不樂觀的。即使是現在,在黃山風景區內建立和準備建設的旅館已毀壞了風景區自然風光,抵達風景區的交通和服務設施的規劃設計,只能通過風景區和當地的區域規劃相結合才可能解決,但這種協作還沒有在公園外部的區域規劃上體現出來。

          五)、風景區經營的經濟問題:

          當我了解到中國許多盈利風景區的經濟管理系統后,我感到非常吃驚,在西方國家公園和風景區是國家所有,國家投資、國家管理,在風景區和公園中的商店、飯館、小吃和旅游等服務設施一般是禁止的。建造其它一些服務設施也是非常謹慎的,有時提供了一些必要的服務設施,但已感到后悔。當我在中國旅行期間,我了解到一些與西方非常不同的經濟管理方式和態度。在中國許多公園和風景區的收入來自公園內的小吃、餐館、茶室等服務設施。這種生產方式,按西方的觀點來說,是一種相互沖擊的收益:一方面期望保護公園的資源,而另一方面,為了多收而增加發展公園各種資源的私有性(集體所有)。我對中國的一些風景區,在風景資源管理以及旅游管理感到特別的興趣。二、怎樣處理保護和開發利用的關系

          1985年國務院頒發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講:“風景名勝區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環境,必須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第十一條講:“風景名勝區應當根據規劃,積極開發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即要嚴格保護,又要積極開發,在積極開發的口號下,許多景區忘記了嚴格保護,將賓館飯店建到景點旁邊,更有甚者建到景點之內,山峰之上,驪山風景名勝區的華清池景點內建設了賓館,黃山頂峰玉屏樓建了旅館,隨著時間的推移,規劃建設的內容不斷增加,自然環境和原有景觀的面貌怎能保護得住呢?關鍵是如何處理好保護和開發之間的關系,有人說保護是為了開發,我不完全同意這種看法,我認為保護與開發之間有三種關系。

          一是保護為了長期保存,并不需要開發,例如黃山的猴子觀海、飛來石等奇石類的景物,遠而望之就可以了,不必近達:再如一個只供觀賞不準攀登的山峰,像桂林漓江風景名勝區中許多山峰不應當讓人攀登,我們觀賞它要保持一定的距離,不需要在近旁作文章,否則其可貴的特征就會喪失。保護好長期的,完整的保存下來,就可了長久的供人們觀賞。

          二是保護為了部分開發,不是要把保護的內容全面開發出來,例如古遺址,古墓葬,不需要把它全挖掘出來,而是經過研究挖掘它的一部分供人們游覽觀賞,開展科學考察,文化交流等活動。對風景名勝資源同樣應持這種態度,該開發一部分的就不能搞全面的開發。

          三是保護就是為了開發,例如八達嶺的長城,保護它的目的就是為了開發出來供人們瀏覽時能攀登上去,象長城這類人工用磚石建造的古代工程或者建筑都是需要登臨觀賞的。保護好,以提供游覽。

          因此,要對保護和開發利用之間的關系做具體的分析,根據景觀的實際情況,科學的規劃、慎重的開發,以便風景名勝區的珍貴景觀永久的保護下去。我國的風景名勝區在世界范圍內自成體系,它的特點比較明顯,即有自然景觀,又有人文景觀,環境又很優美,具有觀賞、文化和科學三方面的價值,處理好保護和開發利用之間的關系,就可使我國風景名勝區的特點得到保護和發揚,這是我們搞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者的職責。

          幾點建議

          一)、我國對自然與文化風景名勝區的屬地化管理體制已不適應經濟體制與政府機構改革的步伐。原有的風景名勝及文物古跡保護體制,在風景名勝資源經濟利益顯化,各種利益與矛盾交叉的新形勢下,已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建議采取分級管理的辦法;即:市級自然與文化遺產由市政府管理,省級自然與文化遺產由省政府管理,屬地政府協辦。國家級自然與文化遺產由中央政府負責管理,地方政府協辦。當前,應首先抓好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由中央政府直管的工作。積極研究與借鑒國外的國家公園體制,以發展我國自己的國家公園體制。應選擇適宜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進行國家公園制的試點。與景點景區“上市”試點相比,這是更重要,更有意義的試點。

          二)、當前要特別強調國家建設部及文物局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職責和權威。凡涉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改革措施出臺,例如股票上市,重大機構調整,建議報建設部、國家文物局會批準。國家級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執行中的重大調整,要求建設部組織專家審批,以保證規劃的檔次和水平。風景區重大項目的建設必須符合已批準的風景區規劃要求,并上報建設部,對于違反規劃的項目,建設部要有權制止。

          三)、盡快修訂和完善風景名勝區管理法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更高要求,應根據新時期的特點盡快對已有法規進行清理、修訂、補充、完善。特別是加強違規處罰條例的制定,以保證法規的嚴肅性。這方面不公與客觀需要相比,就是同文化保護法規相比,也差距甚遠。

          四)、對景點景區作價上市要慎之又慎,至少不可繼續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擴大試點。因為,首先是理論和法規依據嚴重不足,我國也沒有風景區自然及文化遺產估價辦法。雖然國外對此類資產估價有所研究,也主要是作為分析評價保護性投資政策的參考,而不是為了上市交易。就是所謂“門票上市”或“門票專營權上市”等“變通方法”,也不符合我國風景區門票收入為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用于管理保護的經費而不是創造利潤的實際情況(這與世界公園,微縮景觀等一類主題公園不同,那里的門票才是為了盈利,為了收回建園投資,是經營性活動。)其次,將上市的目的說成是“為了彌補保護資金的不足”,也難自圓其說。因此實際情況是,越是資金較充裕的國家著名風景名勝區,來自其他部門要求其上市的壓力越大。此外,現有上市動作的風景名勝區的實際效果,利弊得失,倘需時日檢驗。在我國上市企業中,“一年盈,兩年平,三年虧”,并非個別現象。我們雖然期望已經上市的風景區興旺發達,有利于風景區的保護與充實利用。但我們不擔心一旦上市風景區不景氣可能給風景區帶來的無可挽回的影響。正因為如此,我們才高度關注風景區上市的作法,堅決反對一窩風式的風景區上市潮。

          參考文獻:

          美國國家公園系統與中國風景名勝區比較研究《中國園林》1999,3p70

          國外國家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管理和經營評述《中國園林》1993,5p56

          泰山風景區管理善調查《中國園林》1999,5p53

          中國景源的特征、保護與利用《中國園林》1998,2p4

          中國風景區規劃設計面臨的幾個問題《中國園林》1988,2p50

          風景名勝區保護和建設之我見《中國園林》1991,4p49

          園林經濟管理學凌遠云華中農業大學

          內容摘要本文從我國目前風景名勝區目前所面臨的新問題出發,詳細的剖析了產生問題的原因,并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基本辦法,處理好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與建設的關系。最后,作者根據我國目前風景區管理的具體情況,提出了自己的幾點建議。

          我國歷史悠久,遺產豐富,已列入世界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及雙遺產目錄的風景名勝區已不下十處,這是中華民族的驕傲。保護好這筆全人類的遺產,是國民的光榮職責,政府的莊嚴承諾。我國1982年公布了第一批重點風景名勝區,已有近二十年的時間了,各風景名勝區都相繼編制了規劃,開發建設工作正在展開。就幾年的實踐來看,保護和開發利用問題上的相互關系等許多問題,仍然有待研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83年和1984年曾現兩度發文批評過西湖風景名勝區、廬山風景名勝區的亂建。后來以批評了驪山風景區的亂建設,但這個錯誤傾向仍然沒有得到徹底糾正。現在又出現了利用規劃的合法手段,搞違犯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建設。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制不嚴,另一方面確有思想認識問題存在。所以如何處理好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與建設的相互關系是我們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所面臨的新問題

          我國休閑旅游消費的興起,不但促進了旅游事業的發展,而且為風景區這一文化自然遺產的保護提供了穩定的財源、減輕了保護工作的財政壓力。但是,另一方面,也使保護工作遇到了新的問題,帶來了新的壓力,若處理不當,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這些新矛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