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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管制航空航天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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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管制航空航天論文

          一歐盟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法律制度

          對法國航空航天產業發展的影響法國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受其國內法及歐盟相關法律約束??傮w來看,歐盟在這一領域法制化程度較高,其法律規定因其聯盟成立宗旨與目的而又具有明顯的區域性。根據《兩用物項規章482/2009》的規定,附件2中項目適用歐盟通用出口許可,這一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國內均具有效力。在2011年規章修訂之前,歐盟通用出口許可的范圍僅包含向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新西蘭、瑞士和挪威七個國家出口清單所列極敏感兩用物項以外的其他兩用項目。2011年修訂后的歐盟通用出口許可共分為六類,附件2a即為原文本中附件2所涉及的歐共體通用出口許可,附件2b、2c、2d、2e、2f即規定了向其他指定目的地出口指定物項的內容。隨著修訂后附件2中兩用物項類別及出口目的地國家的增加,歐盟出口貿易領域也日益擴大,不僅降低了出口成本,還提升了歐盟成員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對于促進法國航空航天產業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自2004年1月1日起,法國航空航天工業協會(GroupementdesIndustriesFranaisesAéronautiquesetSpatiales,GIFAS)即代表了法國航空航天及國防安全領域企業的利益。航空工業企業是航空工業的主體,其中法國大部分航空工業都加入了法國航空航天工業協會。目前,法國航空航天工業協會目前有包括法國飛機制造公司、空中客車公司、泰雷茲公司等在內的322家企業。這些企業活躍于航空航天工業的各個領域,如軍民用飛機、直升機、發動機、導彈及武器、衛星及發射系統,安全防衛系統以及相關軟件應用等等。協會中的積極成員可以分為主要的合同商及大型承包商,機載設備生產商以及航空中小企業委員會中的中小型企業三類。法國航空航天工業協會每年都會年度報告以公布上一年度法國航空航天產業在航空航天及國防安全領域的重要數據。根據法國航空航天協會2012-2013年年度報告,法國航空航天工業總收入,通貨膨脹調整前后總收入及出口收入比例。由圖表顯示數據分析可得法國航空航天企業訂單中出口合同占絕大比例,出口收入在通貨膨脹調整前波動較為明顯,在通貨膨脹調整后較為平穩,同時可以預見到隨著歐盟出口貿易領域的擴大化,法國航空航天產品出口訂單及收入也將在日后呈現穩定增長的趨勢。為符合《兩用物項規章428/2009》的基本原則以允許成員國出于對其國家安全或公共政策之考慮限制兩用物項出口,規章第4條引入了全方位管制條款,即允許在某些情況下,成員國可對未列入附件1和附件4中的兩用物項實施出口管制。這一條款的制定源于使出口管制項目的更新與技術飛速發展相一致的需要,同時也可限制因技術創新而未列明在附件1和附件4中但可用于軍事的民用物項的出口。此外,根據規章規定,成員國還應成為國際核不擴散體系及出口管制協議的成員,法國一直致力于推動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核武器擴散,同時還積極參加與信息交換、透明化相關的國際實踐。在常規武器領域,法國實行嚴格的出口管制政策,其中涉及到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人權,禁運及其他國際社會所認可的限制性措施,武器管制等。這也為法國進行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的同時提供了良好的國際貿易環境,能更為有效的保護本國國民及航空航天產業的利益。

          二法國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借鑒

          目前,在《兩用物項規章428/2009》附件2所含六類歐盟通用出口許可中的2c、2d、2e三類都已將中國(包括香港和澳門)列為出口目的地之一,但歐盟及法國對華出口管制總體而言仍未放寬。航空航天產品因其自身特殊性而具有軍民兩用性質,我國目前尚未出臺相關出口管制的專門立法。我國作為航空大國,在與他國進行國際合作的同時,也應借鑒法國及歐盟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相關法律政策完善我國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制度。

          1加快我國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

          法律制度制定進程我國現已成為國際航空航天市場重要一員并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我國航空航天產品出口法律制度卻遠遠落后于美國、法國等航空航天大國。目前,我國沒有關于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的專門立法,相關規定散見于各類行政規章及部門規章中。目前現行有效的主要有《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通用許可管理辦法》(2009年)、《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類管理辦法》(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2006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2007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2002年)和《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2002年)。從效力等級來看,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多屬于行政規章,與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相關的核心法律文件均屬于部門規章,其效力等級較低且項目類別繁瑣。從法律文件制定及修訂時間來看,其管制清單項目內容都已與當前國際航空航天市場發展現狀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從法律文件條文設置上來看,我國規定都較為籠統,對航空航天產業的指導性和操作性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我國應當借鑒法國及歐盟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的做法,在短期難以制定專門立法的情況下,應先明確軍民雙線的出口管制模式,對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制定專門立法,在該法中確定管制項目類別,并將各類別的具體項目內容規定于法律文件的附件之中。這樣既提升了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又統一細化了現有的各類部門規章,同時設置全方位管制條款以彌補法律的滯后性,為各企業實際操作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并發揮指導性作用。

          2積極參與多邊出口管制機

          制從法國的航空航天產品出口管制的發展沿革不難看出法國一直都是多邊出口管制機制的成員國。多邊出口管制機制不僅僅是提供國際合作交流的平臺,同時由于成員國之間實行通用的出口管制清單及許可程序,既保證了交易環境的穩定與安全,還可以促進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往來,將風險較低物項的出口程序簡化從而使得交易更為高效。當前國際社會的航空航天大國多為“核供應集團”、“澳大利亞集團”、《瓦森納安排》等多邊出口管制機制的成員國,我國也應當跟國際社會主流做法相一致,積極參與其中,提升我國航空航天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加強與其他航空航天大國的交流合作。

          3改善與他國的經貿關系

          隨著我國航空航天產業的迅猛發展,我國與世界各國的貿易往來將不斷增加,但與此同時我們還應當注意到美國、法國等傳統航空航天大國對我國的貿易管制依然存在。因此,在完善我國國內相關法律制度的同時,我國還應當深入與美國、法國等航空航天技術強國的談判與對話,建立合理有效的貿易協調機制,逐漸減少與其之間的貿易壁壘,推進航空航天產品貿易發展。

          作者:薩楚拉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