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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企業資源整合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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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企業資源整合探究

          1煤炭企業資源整合中存在的問題

          1.1煤炭企業資金短缺問題嚴重部分煤炭企業由于在資源整合過程中的補償款項遲遲無法落實到位,被整合煤炭企業老板上訪,不配合整合工作,進而導致整合方所開展的資源整合進度無法得到有效保障。與此同時,即便補償款項到位,但后期發展資金缺口仍然較大,始終無法保障企業生存發展的穩定性。

          1.2煤炭企業資源整合中對于身份定位問題無法妥善解決在資源整合作用之下,新成立企業大多是國有大型重點煤炭企業進行控股,同時由民營企業、自然人或者是政府部門以參股方式介入。而對于國有企業而言,由于在短時間內需要兼并并重組大量的小規模煤礦,如何針對這部分重組企業進行妥善的管理,這一問題備受各方關注與重視。若無法妥善解決這一問題,則勢必會導致國有企業的資產出現集中且大量流失,嚴重影響煤炭企業資源整合后期的發展。

          2煤炭企業資源整合中的有效對策

          2.1需要積極預防在煤炭企業資源整合過程當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因素對于整合企業而言,如何確保相對于被整合企業補償價格的合理性是至關重要的環節之一。建議在此項工作中,以地方政府部分為中心,在整合企業與被整合企業的共同協商作用之下予以確定。同時,為防止所確定的補償價格淪為“個人決斷”,需要確保整合企業與被整合企業雙方的參與協商人數在3人以上,達到集體決議的目的。更加關鍵的一點在于:被整合企業需要對整個整合行為有一個全面且清晰的認識,不能夠簡單地將整合企業接管煤礦礦井、補償價格制定并補償協議簽訂完成視作整合行為的結束。真正意義上整個整合行為的結束應當定義在:整合煤礦產權結構明確、補償款項支付途徑確定(配合上述幾點行為的落實)之后。與此同時,為避免煤炭企業在整合過程中產生法律性風險,還應當充分發揮政府相關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能。首先,煤礦整合企業需要會同政府工作部門,對被整合煤炭企業的各項工作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研究,確保煤礦產權結構的清晰與明確。與此同時,在有關整合補償款項的支付過程中,需要避免整合企業直接支付給被整合企業的方式,而應當由整合企業支付給政府部門,再經由政府部門支付給被整合企業,從而達到保障整合行為有效性與可靠性的目的。

          2.2需要展開對整合煤礦管理措施的研究工作,最大限度地實現對潛在經營風險的有效預防與控制針對這一問題,建議煤炭企業在整合過程當中依托于成立區域性公司的方式,實現對重組煤礦資源的有效管理。按照此種方式,在企業內部形成集團公司下屬區域性公司,區域性公司下屬煤礦的三級管理模式,并通過對制度管理的規范,在避免內耗嚴重問題的基礎之上,實現集團內部的良性競爭。還需要特別注意的一點問題在于:資源整合后新成立的煤炭企業在出資方式方面多表現出"國有企業+民營企業(自然人)"的出資模式。以此為基礎,在雙方經營理念差異突出的情況下,整合企業就需要在管理制度方面做出合理的改進與完善,決不能針對被整合企業繼續沿用國有企業的管理模式。整合后的管理模式應當著眼于國有企業發展的長遠性以及穩定性,同時也需要兼顧民營企業(自然人)經濟效益的實現,真正意義上實現對潛在經營風險的有效預控。

          2.3妥善處理整合過程中的地方利益問題,確保整合后的煤炭企業能夠得到長遠且穩定的發展存在于整合過程中的地方利益屬性問題中最為關鍵的表現形式即為對土地資源的處置問題。由于在資源整合之前,小規模煤礦的用地規劃不夠規范,絕大部分礦井均是以租賃協議的方式參與生產。而在資源整合之后,這部分煤礦的生產規模得到了極為顯著的擴大,使得礦區用地需求與既有土地規劃之間的矛盾進一步突出,若無法針對土地資源問題加以妥善解決,則勢必會對整合后這一區域內煤炭資源的建設與生產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針對這一實際情況,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并出臺一定的優惠性政策,給整合后的這部分企業增加部分土地,緩解礦區用地壓力過大的問題。與此同時,對于原有土地上人民群眾的安置問題,應當由整合企業結合自身用工情況予以妥善處置。還需要關注的一點是:在資源整合后,不但是煤炭企業的生產規模得到了有效擴大,煤礦開采過程中的機械化水平也得到了顯著提升,要求政府部門做好對專業人員的引入以及供應工作,以此保障煤礦生產能夠順利進行。在資源整合的過程中,還建議在整合企業與地方政府在有關縣、鄉、村利益補償問題上存在意見相左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工作部門需要積極制定并出臺相應的優惠措施,實現對利益分配工作機制與方法的有效完善,同時也需要針對煤炭企業在后期生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生態環境破壞與污染問題做好相應的補償標準。在不影響地方利益的同時,保障企業獲取客觀經濟效益。

          2.4在煤炭企業資源整合過程中,需要妥善解決資金方面存在的問題在現階段的實際工作過程當中,建議通過以下3種方式,實現對煤炭企業在資源整合過程中資金問題的有效解決。首先,資源整合方與被整合方股東共同進行資金投入。這種投入方式是解決資金問題的最直接,同時也是最快捷方式。但是,客觀制約因素在于:對于資源整合方,也就是國有企業而言,完成資金投入是可行的。然而對于資源被整合方,也就是民營企業或者是自然人而言,其資金占有十分有限,能夠投入的資金也十分有限。在這一限制性因素的影響之下,可能導致資金缺口比較嚴重。其次,借助銀行貸款的方式解決資金問題。此種方式能夠保障資金供應的有效性,但貸款過程中對于貸款金額、貸款期限等關鍵問題的評估受到了多個方面因素的影響。這其中不僅受到了企業自身經營管理水平的影響,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家金融政策的偏向。假如某一年度國家所采取的貸款政策為緊縮性政策,那么企業的貸款難度也就明顯加大。最后,通過社會金融機構實現融資。相對于銀行貸款而言,面向社會金融機構進行融資,并最終獲取資金的成功率明顯較高。但與之相對應的是融資方式下企業所需要付出的利率高于正常銀行貸款利率的1~2倍,甚至更多。部分企業整合過程中并不具備負擔如此高額利率的能力。上述3種解決資金的途徑各有優勢,也各有劣勢。企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選取最有利于企業發展的途徑。在此基礎之上,國家政府相關部門也可結合情況,制定并出臺一部分金融方面的傾斜性政策,為煤炭企業資源整合貸款提供一定的有利條件,從而更好地促進整合工作的開展與推進。

          3結語

          煤炭資源是關系到社會大眾,乃至國家發展的重要資源。在煤炭企業資源整合的過程當中,涉及到了多方利益問題,因此開展難度較大。為更好地促進煤炭企業資源整合工作的開展,需要政府部門、整合方以及被整合方共同努力,逐步引導煤炭企業自身,乃至整個行業逐步面向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方向發展??傊?,文章針對有關煤炭企業資源整合過程中所涉及到的相關問題做出了簡要分析與說明,希望能夠引起各方關注與重視。

          作者:聶志鵬單位:河南科技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