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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建設法律風險預警防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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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建設法律風險預警防控研究

          一、預警與防控的基本內容

          除了原則,一項制度規范的構成還需要其他具體的內容。為了更好地防范和控制與教學企業建設有關的法律責任與風險,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教學企業的首選法律主體形式是合適的,但這不排除其他主體形式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適用。由此,根據我國現行法的有關規定,該法律責任與風險的預警防控的基本內容應該至少包括以下兩個主要方面。其一是學校在設立教學企業時的法律風險。總體上講,這方面主要是合同責任與風險,其主要包括:(1)締約過失責任的風險;(2)違約責任的風險;(3)其他與合同有關的責任與風險。根據我國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有關規范內容,這部分所涉及的合同主要是校企共同建設教學企業的有關合作協議及其關聯協議,其種類可以是發起人協議、合伙協議、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勞務合同、技術合同、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等。其二是教學企業自身的法律義務與責任所致的風險。通常,這方面主要是作為企業主體的教學企業因其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而須由學校(作為教學企業的投資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聯營一方當事人)承擔相關責任的風險。具體來講,其類型主要包括:(1)教學企業基于對外合同關系的締約過失責任或違約責任的風險;(2)教學企業因為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與風險;(3)教學企業基于企業治理的法律責任與風險。又根據我國的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知識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公司法和行政法律等有關規范內容,這部分所涉及的合同行為主要包括各類民商事合同和經濟合同,但不排除必要或者特殊情形下的行政合同與勞動合同。而其所涉及的侵權行為則可能包括知識產權侵權(尤指專利侵權、網絡著作權侵權等)、不正當競爭侵權、產品責任侵權、侵犯消費者權益、侵犯勞動者權益等。除此,其所涉及的企業治理的內容則主要在于現代公司法人治理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兩個方面。

          二、預警與防控的措施

          在教學企業的建設過程中,學校要采取的法律風險預警與防控的規范化措施,應當根據上述指導原則,結合預警與防控的基本內容,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分析。

          第一,從機構與人員設置的角度看,學校應當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條件,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由其直接負責教學企業建設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控工作,統籌處理該建設過程中的各項法律事務、問題及風險。由此,該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應當具備從事相應的法律工作和高職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知識、能力和其他必要條件,其主要內容可以包括:(1)熟悉相應的法律法規;(2)掌握基本的法律原則、法律概念等法學理論知識;(3)能運用一般的法律思維、方法、邏輯處理與上述法律風險預警與防控相關的法律事務并解決問題;(4)了解高職教育教學改革和發展的方向與趨勢;(5)熟悉高職教育教學的特點;(6)掌握高職教育教學的基本規律;(7)能運用符合高職教育教學要求的方式、方法處理與教學企業建設有關的事務并解決問題。除此之外,學校還應安排至少一名校級領導直接負責或主管該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在上述法律風險防控工作中的決策、指揮和組織等領導工作。遇有重大法律風險事項或者事件,應當由該直接負責的校級領導上報學校,由學校集體處置,作出有關決策、決定或安排。另外,有條件的學校還可配備熟悉與建設教學企業有關的各項法律規定和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及相應實踐能力的兼職法律顧問,由其配合、輔助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有針對性地處理某些重大、疑難、復雜的具體事項、事件或案件,并解決問題。

          第二,從風險預警與防控的具體內容及方法的角度分析,針對上述法律風險,學校應當通過事前、事中與事后的全過程處理方式與措施,既分階段又有效銜接地進行應對,同時兼顧專項防控和必要的宣傳、教育與培訓,以實現合理、有序、全面、高效的預警與防控。具體而言,其主要內容可包括以下方面:(1)事前預警。在這方面,學校應當通過事前預防機制,對相關行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在調研的基礎上進行法律風險的分析,繼而作出風險點的提示與預警。其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風險預防和侵權風險預估。其主要措施應包括合同義務的分析與法律風險評估、締約之際的過失防止、有關教學企業建設行為法律性質的預分析與風險評估。(2)事中監控。它是指學校應當通過事中監控機制,對正在發生和進行的相關行為及其所涉及的法律事項、問題等進行監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法律風險的分析,繼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該風險。其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履行的監控、行為侵權的監控和教學企業治理事務的監控。其主要措施應包括:合同的全面、適當履行(涉及的內容如出資的財產標的名稱、種類、性質、范圍、數額或價金,有無擔保負擔,辦理財產轉移的手續,財產瑕疵擔保,有關建設項目及文件的審批、登記事項的辦理等)、行為侵權的分析與應對、企業治理事項的依法處理與綜合管理、相關法律手續的及時辦理及有關問題的合法處置等。(3)事后處理。當出現違約、侵權或其他違法行為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時,學校應依法及時處理、應對相關事件、問題或者糾紛,積極主張權利,正確維護權利,合法規避、減輕自身的損失、責任與風險。其內容應主要包括違約處理與責任承擔、侵權處理與責任承擔、企業治理違法行為處理與責任承擔。其主要措施應包括:違約補救與爭議解決、違約責任分析與權利救濟、侵權補救與糾紛處理、侵權責任分析與權利救濟、企業治理的違法行為補救、整改與處置、企業治理的違法行為責任分析與應對,以及相關合同、涉法文書、文件、檔案、材料及其他數據、證據信息的及時分類、備案、歸檔及其備查、備用,尤其是對其中可能涉訴的證據材料要依法制作、取得和保全。另外,還要對相關事務、事件、事項及其法律問題與風險的處理進行分析、總結、上報與反饋。(4)法律要素、要件的監控。它是指學校在處理上述各項法律事務、事件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法律有關行為主體、客體、對象、標的、標的物、權利與義務、日期、期限、格式、通知、答復、生效手續、保密、證明等方面的規定,按照合法、合理、規范、有序的操作流程作出有關行為。其具體方式可以是通過流程圖、圖表等形式對合同事務、侵權事務和企業治理法律事務所涉及的行為的要件、要素進行監控,并對其中的法律風險點及其應對作出提示與處理。(5)專項法律風險的防控。針對教學企業建設所涉及的具有較強專業性與復雜性的知識產權、企業治理的法律事務、問題與風險,學校還應進行獨立模塊的專項事務與風險管理,并要將其納入教學企業建設的整體、綜合管理。(6)宣傳、教育與培訓。在此方面,學校應當主要針對教學企業建設工作在合同法與合同管理、侵權責任法與侵權防控、企業法律治理與依法經營、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等領域的意識、思維、知識、工作方式與行為習慣等內容,通過各種形式、不同層次的宣傳、教育與培訓,或者提供其他條件,幫助、支持和鼓勵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尤其是具體的建設事務所涉及的負責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學習、遵守并運用有關法律,處理相關事務與問題。

          第三,從單項事務風險預警與防控的操作步驟的角度分析,對于上述某項具體行為、事務的法律風險的預警與防控,其一般操作步驟可按如下所列:(1)通過了解、調查,弄清有關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事件),并對有關行為、事件進行法律上的定性;(2)通過分析,掌握有關具體法律關系的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3)通過研究,明確、細化當事人的具體權利與義務(主要涉及合同上的權利與義務、侵權之債的權利與義務和企業法律治理上的權利與義務);(4)對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分析、認定,并明確責任的內容與承擔方式;(5)針對上述法律上的具體權利、義務與責任,作出具體、明確的法律風險提示,制定具體的預警、防控與處理方案,并安排合適的應對措施;(6)嚴格執行上述具體方案,落實應對措施,并對其所涉及的事務的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有法律意義的文件、檔案、物品、數據等材料、信息進行存檔、備案,以待備查、備用;(7)對上述有關事務處理的過程與內容(尤其是典型、重大事項和案件)進行分析,總結經驗與教訓,形成書面材料,作出反饋,為后續的學習、交流、參考與借鑒提供實用的依據。

          第四,從爭議解決方式和時效的角度看,對于因建設教學企業所引起的法律糾紛,學校應盡量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不成或者調解不成功的,應首先考慮仲裁方式解決。對于希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爭端的,最好應在有關合作協議中約定仲裁條款,如果沒有事先約定仲裁條款的,應在事后盡力達成仲裁合同。對于教學企業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各項權利的保護,學校應當注意對訴訟時效期間的監控和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規則的運用,必要情形下,應當積極主張有關權利,并保存相關證據材料,以免由于疏忽導致有關權利的喪失。第五,從制度協調和機構協調的角度看,學校的其他規章、制度等,其規定、內容與教學企業建設中的法律風險預警、防控與處理制度、方案和措施等有關規定、內容相互矛盾、沖突的,應當進行適時、必要的修改或調整,并使它們彼此之間保持內容協調、規定一致。教學企業建設中的法律風險的預警、防控與處理工作,除了需要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的直接承擔與負責之外,還需要學校其他有關部門、人員的嚴密配合與協同處置,情況緊急或存在其他必要情形時,其他相關部門、人員應服從該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作出的有關臨時性安排、口頭安排等非正式安排。只有這樣,學校才能確保風險預警與防控行為的效力及效率。

          三、總結

          綜上所述,作為教學企業建設中的法律風險預警與防控的制度規范,其可以從指導原則、基本內容、具體措施等方面進行分析、制定,繼而學校可在該制度規范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的指導下,根據該預警與防控工作的基本內容,采取恰當、具體的方法與措施,以此獲得工作成效。當然,一項完善的制度規范的具體內容應遠不止上述內容。因此,進一步擴展和細化的研究,如“現代學徒制”行為模式所涉及的勞動法律關系及其責任與風險的研究、教學企業建設的合同責任及其風險預警與防控內容的具體化等,仍然具有廣闊的空間和價值。

          作者:劉畢貝 趙莉 單位:廣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人文社科學院法律教研室主任 廣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經濟管理學院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