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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本文立足于中國大陸,探討公立高校收取學費中存在的問題。研究顯示:(一)不宜將高校收取學費的理由窄化為經費不足和成本分擔;(二)高教成本應由誰多支付的問題已有定論的看法并不準確;(三)高教合理“價格”的核算有賴于居民承受能力、高教成本和高教收益三個因素之廓清。學費制施行中存在需加防范的危險。
【摘要題】高教與經濟
【關鍵詞】學費……
一、高等學校收取學費的理由不宜窄化
大陸從1989年起對公立高校部分學生開始實行收費。當時只是象征性地收取200元,然而,這畢竟打破了國家包辦高教的格局,邁出了收費改革的第一步。
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了教育經費籌措的基本框架,開始以政府撥款為主、多渠道籌資為輔的高教財政新體制。1995年通過的《教育法》,使教育成本分擔制進一步法制化。
不過,高校學費制全面實施始于1997年。是年,從過去的本科和專科學生免繳學費,經由部分大學生自費上學的所謂“雙軌制”,開始全部大學生都繳費上學的所謂“并軌”。“并軌”后,收費標準幾年內一直徘徊在3000元左右。收費標準猛增是在2000年。這一年高校學費普遍在1999年的基礎上提高了15%,有些地區高達20%,學費漲過了4000元。這在當時引起了廣泛關注。嗣后,2001和2002年執行了有關規定,學費、住宿費穩定在2000年的水平。從逐步漸進到突然走高、連續持平的這一進程,是與全球發展趨勢一致的。(注:M·布雷:《高等教育籌措經費前模式、趨勢與選擇方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出版的《教育展望》2000年第3期,中文版2001年第3期,第59頁。)此間關于1997年起我國實行全部大學生繳費上學的理由,通常認為有兩個,即增加高等教育實際需要的經費,以及對教育成本分擔原則的確認。(注:潘懋元為《高校收費政策的理論與實踐》一書(作者王康平,廈門大學出版社2001年)撰寫的序言。)
就增加高教實際需要的經費而言,它是幾乎所有國家面臨的“基本的兩難問題”,產生于公共預算日益緊縮而社會和個人對接受教育的要求持續增長。現在幾乎已沒有國家能夠單靠國庫來支持整個高教系統,而必須尋找資金來源。(注:趙中建選編《全球教育發展的研究熱點》,教育科學出版社,1999年,中文版第156、143頁。)何況這里是“窮國辦大教育”和“大國辦窮教育”,教育經費不足更突出。面對急劇膨脹的教育需求和嚴重不足的教育經費,繼續推行免費入學政策顯然已不可能。
然而,收取學費不僅是因為財政緊縮,還因為遵循教育成本分擔原則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教育成本分擔原則的依據是:從受益方面論,高教投資可以產生社會收益和私人收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受益各方負擔成本才合理;(注:閔維方:《論高等教育成本補償政策的理論基礎》,《北京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8年第2期。)從產品的屬性論,高等教育生產的不是純公共產品和純私人產品,而是準公共產品,所以政府和受教育者應當共同承擔教育成本。(注:王善邁:《論高等教育的學費》,《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6期。)教育成本分擔原則是:(1)誰受益誰出資;(2)受益者為個人、雇主和社會大眾三方,(注:也有論者認為,高等教育有四大受益主體,即國家、企業、家庭和個人,高等教育成本應由四方分擔。)教育成本應由這三者分擔;(3)各方支付的教育成本份額,由其收益多少決定;(4)各方支付的教育成本份額,還應按支付能力來確定。
因此,教育成本分擔原則意謂高等教育經費由誰及如何支付的問題,即高教成本如何在政府、社會、企業團體、個人、家庭等社會各方之間合理分擔并最終實現的問題,與“高等教育籌資多元化”、“對高等教育進行混合投資”、“高等教育成本攤還”及“高等教育成本補償”等提法屬同一范疇。
教育分擔原則的實施之所以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這是因為來自各國的數據都表明,中學后教育能確保其畢業生獲得較高的收入和更多的機會,(注:菲利普·G·阿爾特巴赫:《私立高等教育:從比較的角度看主題和差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出版的《教育展望》1999年第3期,中文版2000年第3期,第16頁。)大陸在這方面尤為明顯。另一方面,并非納稅人的子女都可以上大學。據估計,隨著高教大眾化進程的加速,大陸應屆高中畢業生的毛錄取率已接近70%,但他們只占同齡人總數的10%左右,也就是說,只有適齡人口7%的人能夠上大學。(注:李劍:《用經濟學講“教育不是消費”的道理》,《中國青年報》2001年10月8日。)由此可見,作為極小部分納稅人的子女和高教受益者,大學生繳納學費是合情合理的。
我們要強調的是,如果僅僅把增加高等教育實際需要的經費和確認教育成本分擔原則作為收取學費的理由,那是不夠的。無論如何,不能無視或回避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的主導觀點,即公立高校應像公立中小學一樣免收學費。這一觀點,也清楚地見諸1966年《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3款:“高等教育同樣也應當……通過逐步采用免費教育的方法,成為人人都可平等獲得的教育。”認為教育的任何階段都應免費的主要理由,在國內外大致相同:教育是社會流動的重要途徑,窮人會因為收費而有可能被排斥在教育之外,這是不公平的。誠然,到了90年代,上述第3款已被普遍廢止。但是,關于窮人會因收費而有可能被排斥的憂慮今天依然存在,不解決這一“后顧之憂”,收取學費總顯得有點理不直、氣不壯。
然而,免費的公立高等教育真的總是公平而又民主嗎?國內近期有的研究得出與此相反的結論:免費的高等教育等于是用公共資金補貼高收入階層。(注:袁連生:《教育成本計量探討》,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77頁。)新近一項國際比較教育研究也顯示:與出生于較貧困階層的同齡人相比,出生于較富裕階層的年輕人更有可能進入高等學校,高教補貼有可能主要是為富人造福。(注:M·布雷:《高等教育籌措經費前模式、趨勢與選擇方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出版的《教育展望》2000年第3期,中文版2001年第3期,第60頁。)國外有論者還指出,免費的高等教育是讓窮人來支付富人上大學的費用。(注:艾舍爾(Eicher,Jean-Claud):《歐洲的高等教育投資模式》,1999年。轉引自《國際高等教育研究》2001年第2期,第24頁。)入學機會更多的富人子弟免費入學,而在日后可獲得收入更高和使事業取得更大成功的機會。不取消高校免費入學制度,實際上就是堅持把窮人的收入作有利于富人的兩次再分配。
結論性的表述是“免費高等教育既不能保證有效又不能保證平等”。(注:艾舍爾(Eicher,Jean-Claud):《歐洲的高等教育投資模式》,1999年。轉引自《國際高等教育研究》2001年第2期,第22頁。)這一論斷,對免費高等教育的批評,無疑有助于開闊思路。另外,大學生承擔學費后,他們可以施加壓力對學校不合理的政策規定進行調整,另一方面,學校本身可以較【內容提要】本文立足于中國大陸,探討公立高校收取學費中存在的問題。研究顯示:(一)不宜將高校收取學費的理由窄化為經費不足和成本分擔;(二)高教成本應由誰多支付的問題已有定論的看法并不準確;(三)高教合理“價格”的核算有賴于居民承受能力、高教成本和高教收益三個因素之廓清。學費制施行中存在需加防范的危險。
【摘要題】高教與經濟
【關鍵詞】學費……
一、高等學校收取學費的理由不宜窄化
大陸從1989年起對公立高校部分學生開始實行收費。當時只是象征性地收取200元,然而,這畢竟打破了國家包辦高教的格局,邁出了收費改革的第一步。
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了教育經費籌措的基本框架,開始以政府撥款為主、多渠道籌資為輔的高教財政新體制。1995年通過的《教育法》,使教育成本分擔制進一步法制化。
不過,高校學費制全面實施始于1997年。是年,從過去的本科和專科學生免繳學費,經由部分大學生自費上學的所謂“雙軌制”,開始全部大學生都繳費上學的所謂“并軌”。“并軌”后,收費標準幾年內一直徘徊在3000元左右。收費標準猛增是在2000年。這一年高校學費普遍在1999年的基礎上提高了15%,有些地區高達20%,學費漲過了4000元。這在當時引起了廣泛關注。嗣后,2001和2002年執行了有關規定,學費、住宿費穩定在2000年的水平。從逐步漸進到突然走高、連續持平的這一進程,是與全球發展趨勢一致的。(注:M·布雷:《高等教育籌措經費前模式、趨勢與選擇方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出版的《教育展望》2000年第3期,中文版2001年第3期,第59頁。)此間關于1997年起我國實行全部大學生繳費上學的理由,通常認為有兩個,即增加高等教育實際需要的經費,以及對教育成本分擔原則的確認。(注:潘懋元為《高校收費政策的理論與實踐》一書(作者王康平,廈門大學出版社2001年)撰寫的序言。)
就增加高教實際需要的經費而言,它是幾乎所有國家面臨的“基本的兩難問題”,產生于公共預算日益緊縮而社會和個人對接受教育的要求持續增長。現在幾乎已沒有國家能夠單靠國庫來支持整個高教系統,而必須尋找資金來源。(注:趙中建選編《全球教育發展的研究熱點》,教育科學出版社,1999年,中文版第156、143頁。)何況這里是“窮國辦大教育”和“大國辦窮教育”,教育經費不足更突出。面對急劇膨脹的教育需求和嚴重不足的教育經費,繼續推行免費入學政策顯然已不可能。
然而,收取學費不僅是因為財政緊縮,還因為遵循教育成本分擔原則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教育成本分擔原則的依據是:從受益方面論,高教投資可以產生社會收益和私人收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受益各方負擔成本才合理;(注:閔維方:《論高等教育成本補償政策的理論基礎》,《北京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8年第2期。)從產品的屬性論,高等教育生產的不是純公共產品和純私人產品,而是準公共產品,所以政府和受教育者應當共同承擔教育成本。(注:王善邁:《論高等教育的學費》,《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6期。)教育成本分擔原則是:(1)誰受益誰出資;(2)受益者為個人、雇主和社會大眾三方,(注:也有論者認為,高等教育有四大受益主體,即國家、企業、家庭和個人,高等教育成本應由四方分擔。)教育成本應由這三者分擔;(3)各方支付的教育成本份額,由其收益多少決定;(4)各方支付的教育成本份額,還應按支付能力來確定。
因此,教育成本分擔原則意謂高等教育經費由誰及如何支付的問題,即高教成本如何在政府、社會、企業團體、個人、家庭等社會各方之間合理分擔并最終實現的問題,與“高等教育籌資多元化”、“對高等教育進行混合投資”、“高等教育成本攤還”及“高等教育成本補償”等提法屬同一范疇。
教育分擔原則的實施之所以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這是因為來自各國的數據都表明,中學后教育能確保其畢業生獲得較高的收入和更多的機會,(注:菲利普·G·阿爾特巴赫:《私立高等教育:從比較的角度看主題和差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出版的《教育展望》1999年第3期,中文版2000年第3期,第16頁。)大陸在這方面尤為明顯。另一方面,并非納稅人的子女都可以上大學。據估計,隨著高教大眾化進程的加速,大陸應屆高中畢業生的毛錄取率已接近70%,但他們只占同齡人總數的10%左右,也就是說,只有適齡人口7%的人能夠上大學。(注:李劍:《用經濟學講“教育不是消費”的道理》,《中國青年報》2001年10月8日。)由此可見,作為極小部分納稅人的子女和高教受益者,大學生繳納學費是合情合理的。
我們要強調的是,如果僅僅把增加高等教育實際需要的經費和確認教育成本分擔原則作為收取學費的理由,那是不夠的。無論如何,不能無視或回避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的主導觀點,即公立高校應像公立中小學一樣免收學費。這一觀點,也清楚地見諸1966年《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3款:“高等教育同樣也應當……通過逐步采用免費教育的方法,成為人人都可平等獲得的教育。”認為教育的任何階段都應免費的主要理由,在國內外大致相同:教育是社會流動的重要途徑,窮人會因為收費而有可能被排斥在教育之外,這是不公平的。誠然,到了90年代,上述第3款已被普遍廢止。但是,關于窮人會因收費而有可能被排斥的憂慮今天依然存在,不解決這一“后顧之憂”,收取學費總顯得有點理不直、氣不壯。
然而,免費的公立高等教育真的總是公平而又民主嗎?國內近期有的研究得出與此相反的結論:免費的高等教育等于是用公共資金補貼高收入階層。(注:袁連生:《教育成本計量探討》,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77頁。)新近一項國際比較教育研究也顯示:與出生于較貧困階層的同齡人相比,出生于較富裕階層的年輕人更有可能進入高等學校,高教補貼有可能主要是為富人造福。(注:M·布雷:《高等教育籌措經費前模式、趨勢與選擇方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出版的《教育展望》2000年第3期,中文版2001年第3期,第60頁。)國外有論者還指出,免費的高等教育是讓窮人來支付富人上大學的費用。(注:艾舍爾(Eicher,Jean-Claud):《歐洲的高等教育投資模式》,1999年。轉引自《國際高等教育研究》2001年第2期,第24頁。)入學機會更多的富人子弟免費入學,而在日后可獲得收入更高和使事業取得更大成功的機會。不取消高校免費入學制度,實際上就是堅持把窮人的收入作有利于富人的兩次再分配。
結論性的表述是“免費高等教育既不能保證有效又不能保證平等”。(注:艾舍爾(Eicher,Jean-Claud):《歐洲的高等教育投資模式》,1999年。轉引自《國際高等教育研究》2001年第2期,第22頁。)這一論斷,對免費高等教育的批評,無疑有助于開闊思路。另外,大學生承擔學費后,他們可以施加壓力對學校不合理的政策規定進行調整,另一方面,學校本身可以較2;14.鄭曉鴻:中國高等教育成本補償的可行性及標準探討,(人大復印資料)高等教育,1999(3):56-60;15.戚業國、辛海德:高等學校收費與學生資助的理論基礎,(人大復印資料)高等教育,1999(1):53-55;16.趙中建:高等學校收費問題的比較研究,外國教育研究,1996(5):1-10;17.課題組:建立科學合理的高校收費制度,(人大復印資料)高等教育,1995(8):53-58;18.顧清揚:論建立我國高等教育學費和貸學金制度,高等教育研究,1993(4):27-33;資料來源:喬資萍的《高等教育學費的合理區間及其相關因素分析》(廣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2年6月,第19頁。我們引用時已刪去其中兩項國外研究,以符合此表的名稱。)
從表2可以看到,入選于18項研究的考量因素雖多達16個,得到更多認同的卻只是其中三個,即在頻次上名列前三名的“居民承受能力”、“高等教育成本”和“高等教育收益”。這三個因素也為教育行政管理者所強調。最近,教育部副部長即指出,高校每年收取學費的標準既要參考年平均成本,還要充分考慮政府財政撥款情況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及社會、學生家庭或個人的承受能力。(注:張寶慶:《確保每個大學生完成學業》,《科學時報》2001年9月6日。)
不過,美國學者曾滿超在上述三因素之外,還列出了“高等教育需求”和“高等教育供給”;(注:曾滿超:《教育政策的經濟學分析》,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美國教育政治經濟學者卡諾伊(Carnoy,M.),則撇開一切而只選取了曾滿超另列的兩個因素;(注:轉引自《教育經濟學國際百科全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對于美國的教育市場化支持者來說,高等教育學費的高低卻應完全取決于畢業生的應聘比例和應聘者的年薪;(注:轉引自《美國教育產業化中的市場觀念》,《科學時報》2000年4月3日。)如此等等。這足以表明,對于究竟宜采哪些主要考量因素還有進一步考量的必要。
如何估算所選取的考量因素?在高等教育成本的核算方面,除了對機會成本不應列入這一成本已基本達成共識外,近年來大陸學界的困惑有兩類。第一類是高等教育成本的核算應采用哪些指標?在某些研究中已列出七類指標,即教學經費、公共輔助教學費用、學生生活費用、建筑修繕費用、后勤服務費用、離退休人員費用和其他費用。(注:官風華、魏新:《高等教育撥款模式研究》,《教育研究》1995年第2期,第23-29頁。)這是一個比較被看好的指標系統,但也有不足之處,例如未包括基本建設的支出和固定資產的折舊;就其實質而言,這一指標系統包括了政府撥款成本、實際辦學成本和家長培養學生的成本,致使歧義叢生。不采用這一指標系統者則認為,由于生均教育成本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生均培養成本,而是一個彈性很大的指標,目前對它的測定仍較困難。(注:胡暉:《家庭教育投資數量規律的國際比較研究》,《比較教育研究》1998年第3期,第49-52頁。)
第二類困惑是如何降低培養成本、提高辦學效益?高教長期以來效率低下,冗員充斥,不合理地增大了學生的實際教育成本,乃是有目共睹的。高校人員構成中,行政、后勤人員占60%,而專任教師只占40%(1998年)。由此得出的“成本核算”的不合理性,自不待言。另有論者強調,現在出現“壟斷條件下的‘成本核算”,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沒有真正的民辦大學與公立大學相競爭。(注:雷頤:《如何確定高教“培養成本”》,《南方周末》2000年6月30日。)
其實,他們思索的正是馬克·布雷所說的“有關單位成本的大小與決定因素的問題”。(注:M·布雷:《高等教育籌措經費前模式、趨勢與選擇方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出版的《教育展望》2000年第3期,中文版2001年第3期,第63-65頁。)他們所確定的因素,可以成為構建單位成本分析框架的基礎,包括布雷認為高等教育單位成本部分地取決于是否為研究成果付費,部分地還取決于教師的薪資待遇,而單位成本的另一個決定因素乃是院校規模的大小,單位成本會因遠程教育的發展而降低。他們的研究體現了高教成本總額核算的應有之義,即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指出的,高教收取學費,應研究出一些更有效地利用自己的人力和物力資源的方法。(注:趙中建選編《全球教育發展的研究熱點》,教育科學出版社,1999年,中文版第156、143頁。)這才是成本核算的起點和終點之所在。
事實就像西方有關研究顯示的,如何精確地確定教育的社會收益和個人收益,是人們面臨的問題,(注:曾滿超:《西方教育經濟學:過去、現在與未來》,《教育研究》1997年第4期,第37頁。)而各方收益中的一部分,又是難以衡量的。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2000年度)得主赫克曼在2001年接受專訪時明示的:目前,世界上許多估算教育的成本和收益的方法有誤,從而導致教育政策制訂的失誤。(注:對赫克曼的專訪報道——《尊重并敢于挑戰“權威”》,《文匯報》2001年6月26日。)這些有誤的估算方法,不也存在著對教育成本和教育收益的界定上的混沌么?
怎樣確定這些考量因素的權重?這方面的研究,在國內外至今都不多,卻并非不重要。最近,王康平博士明確提出的高等教育“學費計算基準是以教育成本還是以承受能力為主”的問題,(注:王康平:《高校學費政策的理論與實踐》,廈門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20-121頁。)是一個很少為人注意,而又不得不回答的問題。各考量因素的權重之確定不容易,對居民承受能力就有不同的評鑒結果。一種評鑒結果是,就現在的學費額度而言,居民有經濟能力予以承擔,其依據是居民的收入、消費和儲蓄的實況。(注:詹克波、陳國維:《居民對高等學校收費的經濟承受能力分析》,《教育與經濟》1997年第2期,第35-39頁。)此外,從實際教育投資行為來看,城鎮居民用于教育的投資平均已占家庭支出的8.3%,這已超出了用于房屋的平均支出(7.1%),從而成為他們的重要投資。(注:游清泉:《民間教育投資外流不容忽視》,《中國青年報》2000年3月7日。)再者,居民有強烈的教育投資意愿。2002年初的一項全國調查表明,居民儲蓄的第一動機是教育消費。(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調查表明,2002年二季度,按選擇的儲戶人數多少,列前幾位的儲蓄動機分別是:教育費(19.8%),養老(13.6%),買(建)房或裝修(11.9%),防病、失業或意外(11.1%)。見《人民日報·華東新聞》2002年7月8日。)
另一種評鑒結果并未忽視這些有關居民的物資基礎、投資行為和投資意愿等方面的現狀,但認為目前中國高等教育學費水平“已經達到居民個人及家庭承受能力的較高值了”。(注:張萬朋、王千紅:《也談高教擴招增加學費及其對經濟增長的拉動》,《教育與經濟》2000年第2期,第40-43頁。)此類評鑒,往往對前一評鑒未考慮到所有群體,特別未顧及弱勢群體的利益提出了尖銳的批評。在評鑒承受力時,需評鑒的主要客體無疑是占總數將近80%的農村居民,以及城鎮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這幾類家庭的承受能力,從教育部財務司提供的下述數據可見一斑:目前大陸高校中需要接受不同程度資助的貧困生已高達300萬名,占大學生總數的四分之一,且城市貧困生的數量最近有所增加。(注:轉引自《中國青年報》2002年3月21日的報道,題為《中國高校貧困生已是300萬大軍》。)再看城市居民的反應:在滬、京、穗三市對部分居民的調查顯示,關于目前各類教育向學生收取費用的增長速度,有54.3%的人認為“已過快”,26.6%的人認為“基本合適”,而認為“慢了”的人僅為13.1%。(注:國家統計局的調查結果。轉引自《北京晚報》2001年10月10日,題為《教育支出膨脹過快半數家庭難以承受》。)半數居民表示的學校收費增長速度超過了他們承受能力的這一感受,在評鑒時沒有理由不予考慮。
在以上三種評鑒中,前一評鑒存在著對居民教育投資能力的誤釋。由于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居民存款總額已不足以說明其教育投資能力,教育投資意愿,不等于實際的教育投資能力;很多貧困家庭的子女未因高校收取學費而失學,這并不表明其家庭肯定有支付能力。(注:余秀蘭:《要正確估計老百姓的教育投資能力》,《教育發展研究》1999年第9期,第63-64頁。)在這種情況下,想從兩種評鑒結果作一抉擇,并非完全不可能。但即便如此,也僅僅滿足了為解決“是以教育成本還是以承受能力為主”的問題所必備的前提條件之一。
四、結束語
作為社會、教育一大進步的高等教育學費制在其施行中需防范四種危險。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在對高等教育“社會價值”的片面理解下,在經費問題上過分強調國家與高教脫鉤的政策有兩種危險:一種是可能會導致過分要求“成本回收”,另一種是過多地要求高教機構開展的各種活動“商業化”,使高等教育將難以履行其主要職責。這里提及的過分要求“成本回收”,以及過多地要求各種活動“商業化”,(注:趙中建選編《全球教育發展的研究熱點》,教育科學出版社,1999年,中文版第156、143頁。)在中國大陸學界既有堅定的支持者,又有激烈的反對者。筆者屬于后一學術陣營,強調如果直接或間接地減少高教公共經費,并將大部分負擔轉移給家庭,那只會加劇受高等教育機會的不平等。(注:張人杰:《“教育產業化”的命題能成立嗎?》,《教育評論》2000年第1期。)教育部主管最近也重申不能過分強調把提高學費標準作為解決高校經費不足的主要途徑,收費不能代替各級政府對公立高校的必要投入。
學費制的施行可能還有兩種危險。一種是對弱勢群體主體性的忽視。誠然,自1987年以來,此間已逐步建立起包括“獎、貸、助、補、減”五個方面的助學體系。1999年開始實行的國家助學貸款(試點),以及2000年起實行的無擔保(信用)貸款,使助學體系更趨完善,弱勢群體受到關注。不過,尚需克服把對弱勢群體的扶助視為“恩典”的觀念,承認這種扶助是構建一個健康社會的必然要求;還要力戒把弱勢群體當成“物”來客體化的毛病,承認弱勢群體一樣有其主體性。
另一種危險是教育高消費在刺激教育消費的同時,抑制了其他方面的消費,還使人們對教育消費的預期加重,其結果是大大降低了教育消費對經濟的啟動作用。
但愿這些都是杞人憂天。有一點是肯定的,即本森(Benson)在1995年提出可用來判斷教育財政體制好壞的三個通用原則或標準,——資金投入充足與否、資源獲得與分配的效率高低、以及資源獲得與分配是否公平,在學費的后續研究中應受到更多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