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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生品德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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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生品德評定

          教育部關于實施中學生"學生操行成績的評定應以本守則為依據."守則的指示(1955.5.13)

          "根據''''培養有社會主義覺悟的、有文化

          的、身體健康的勞動者''''的教育方針的要求教育部關于來看,評定學生的操行成績僅僅依據現行中中學學生操學生守則,是不夠的.同時從學生在整風運行成績評定動中和對待參加體力勞動問題上所暴露出來問題的通知的思想情況來看,僅僅依據現行中學生守則(1958.1.15)來評定,也不能全面地反映學生的實際操行

          成績.因此,我們認為今后評定學生的操行

          成績,除依據現行中學生守則外,學生社會

          主義覺悟的程度和他們對體力勞動的認識、

          在體力勞動中的具體表現,也應該作為評定

          學生操行成績的重要依據."小學德育綱要"品德評定根據本《綱要》及《小學生守(1988.7)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從不同年

          級的實際出發,制定適當標準."

          "學生品德評定的內容與標準以《大綱》中學德育大綱規定的教育目標、要求、內容和《中學生守(1988.8)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為依據."

          由以上可以看出,關于品德評定的內容,最初是依據“模糊”的“生活指導標準”,后來是依據成文的“學生守則”。無論是“生活指導標準”,還是“學生守則”,都與當時的培養目標相去甚遠,因此它們不足以構成品德評定的全部依據。到1958年,我國從教育方針的要求和學生在社會生活中暴露出來的思想情況來看品德評定問題,才開始拓寬品德評定的內容。自1988年頒布《小學德育綱要》(試行草案)和《中學德育大綱》(試行草案),確定了中小學德育目標以后,中小學生品德評定才開始以德育目標為依據。各時期也都確定了德育內容,惟這些德育內容是德育目標的具體化,顯然,德育內容也是品德評定的依據。至于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它們本身就是德育內容的一部分。

          這里,有三個問題值得注意:

          1.以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作為品德評定的依據,目的在于用守則實行后的具體效果和遵守守則的模范事例來教育學生,而不是單純地以制度來限制學生。正如1955年教育部關于實施“小學生守則”的指示正確指出的那樣:“把‘小學生守則’當作‘管制’學生的工具,拿它來威脅學生,限制學生的活動,使他們處處感到拘束,或者強迫學生盲目地照做,把天真活潑、生氣蓬勃的兒童訓練成為呆呆板板的小老人,這是非常錯誤的做法,必須防止和反對。”

          2.品德評定的內容不是一經確定便可一勞永逸地固守不變的。這是因為,我國學校的德育目標和內容都是隨著時代的需要而變化的。

          3.要正確處理品德評定內容的全面性和針對性之間的矛盾。這就是說,既要使品德評定內容從總體上體現德育目標的全面要求,又要體現出對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進行品德教育時應當有所側重的評定內容。

          (二)評定標準

          所謂品德評定標準,就是在確定評定等級(如優、良、中、差四個等級)之后,衡量學生品德在各評定指標(或總體目標)上歸屬于哪一個等級的準則、尺度,因此又叫做品德評定的等級標準。其中的評定等級,我們可以給它們賦值,例如規定優、良、中、差四個等級分別相當于4、3、2、1分。

          下面試分析一下建國以來各時期中小學生品德評定在評定標準問題上的做法:

          第十二五條:"小學兒童分析:沒有講小學暫行規程操行成績的考查,由班主任"記分"的標(1952.3.18)會同科任教師根據生活指準是什么,所

          導標準就兒童平時行為經記分數只是

          常記分,……"直覺的判斷

          而已.

          第二十二條:"操行成績,分析:這里,

          由班主任及本班教師就學生"等級"的標中學暫行規程的平時行為作經常考查,并準也沒有作(1952.3.18)于每學期結束時擬定評語及出規定,所謂

          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的"等級"也

          等,以丙等為及格),……"只是直覺的判

          斷而已.

          條件具備的學校,可采用

          五級記分方法.評定標準規

          定如下:教育部關于1.學生在校內外的行為分析:評定標準實施中學生達到守則的要求的,評給"是學生遵守學守則的指示五分".生守則的程度(1955.5.13)2.有明顯違反守則行為的.

          ,評給"四分".

          3.嚴重違反守則的,經校

          務會議慎重討論決定,并經

          校長批準,評給"三分".

          ……

          "品德評定應……從不同小學德育綱要年級的實際出發,制定適當(1988.7)標準."

          中學生的操行等級可分別

          評為優秀、良好、及格、不中學德育大綱及格四個等級.分析:對各等(1988.8)優秀:對評定內容規定的級的評定標準

          諸方面都做得好,或者某些有明確的規定

          方面有突出好的表現..

          良好:對評定內容規定的

          諸方面基本能做到.……

          由此可見,最初對學生品德的評定,只是憑直覺給學生一個分數或等級,沒有嚴格的評定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品德評定難免帶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用分數或等級來表示的評定結果,本來具有很強的可比性,但是這樣一來分數和等級所能表達的含義就很有限了。因此,要使評定科學而有效,就必須制定具體可行的評定標準。

          為此,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要正確處理評定標準的共性與學生個性的矛盾。“標準”是適用于所有學生的,但每個學生的品德表現千差萬別,各有其個性特點。同一條標準,對不同年齡段,不同背景,不同起點的學生,在表現程度上,在反映狀態上,在發展速度上,都是不相同的。如果離開了每個學生品德表現的差異性,事實上就不可能有客觀的評定。(注:張耀燦主編:《中學德育理論與實踐》,湖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64頁。)

          2.評定標準要符合可行性原則和可測性原則。可行性原則是指評定標準要符合少年兒童的年齡特征,所定標準不是少年兒童高不可攀的。可測性原則是指標準具體、可操作。

          是不是任何一個德育目標都能夠制定出合理的評定標準呢?以“愛祖國”這一評定指標為例,我們該用一些什么標準來衡量學生對祖國愛的程度呢?這些標準不容易確定,因為這樣的指標涉及到學生的情感和態度,而情感和態度是內在的、不易察覺的,因而是難于評定的。可見,品德評定標準的確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問題還有另一面:評定標準的確定是否就意味著評定的順利進行呢?我們誰也不能否認的一個事實是:在片面追求升學率的大環境中,智育是“硬指標”,德育是“軟指標”,很多學校的德育僅僅局限于讓學生遵守學校和課堂紀律,學生的品德評定千篇一律,流于形式,甚至隨成績好壞而上下浮動。

          因此,科學的品德評定標準的制定和切實地實施,也許還將經歷一個較長的時期。正因為如此,也就更需要廣大教育工作者和社會各方面為此而努力。

          三、中小學生品德評定的形式和方法

          先來看一看建國以來各時期中小學生品德評定分別采用了哪些形式:

          第十二五條:"小學兒童這里包含的小學暫行規程操行成績的考查,由班主任評定形式有:(1952.3.18)會同科任教師……就兒童A.行為規范

          平時行為經常記分,約每兩得分評定

          個半月總結一次,形式;

          每年共總結四次,B.評語評定

          結合為學年總成績,并用形式;

          具體評語指出兒童的優點C.等級評定

          和缺點.總成績的評定,采形式

          用五級制記分法,以三分為及(五級制

          格."等級).

          第二十二條:"……于每

          學期結束時擬定評語及等級中學暫行規程……"這里包含的(1952.3.18)第二十四條:"學生學業評定形式有:

          成績優良,操行列入甲等或B、C、及D表

          有特殊模范行為者,應由"揚或批評與獎

          學校分別給予榮譽的或物質勵或處分.

          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學生違反

          學校紀律時,……必要時得

          給以批評和警告."

          "為了鼓勵學生遵守守則

          和糾正錯誤,……可以根據

          各地具體情況和下述原則,

          制定獎勵和處分暫行辦法

          ……"教育部關于1.……獎勵和處分的目的實施小學是為了教育身受的學生和全這里包含的評守則的指示體學生,而不是單純表揚和定形式是D.(1955.2.10)消極制裁.

          2.獎勵和處分必須用負責

          的態度慎重處理.尤其是處

          分,應該仔細研究具體情況

          ,如學生所犯過失是偶然的

          還是一貫的,是有意的

          還是無意的,事前對他進行

          過教育還是沒有進行過教育

          等,不能簡單處理.

          3.最高的獎勵暫定為發給

          獎狀.……

          4.最重要的處分是開除.

          ……"

          "對于違反守則的學生,

          ……必要時可給以批評、

          警告、甚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教育部關于"條件具備的學校,可采實施中學生用五級記分法."包含的評定守則的指示"……還必須根據學生形式有:B、(1955.5.13)平時行為,擬定評語,指出C、D.

          他們的主要優點和缺點及

          今后努力方向,以便進一步

          對學生進行教育."

          第十七條:"學生做了好

          事,應該肯定和表揚,鼓勵全日制小學他們不斷上進."包含的評定形暫行工作條第二十一條:"學生的操式有:B、D.例(1963.3)行每學期評定一次,只寫評

          語,不評等級."

          第二十一條:"對品學兼

          優的學生應該給以適當的

          獎勵.對犯了過錯的學生,

          ……必要地可以進行適當

          的批評,……對極少數確實

          犯有嚴重錯誤,或者犯有較包含的評定形全日制中學大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式有:B、D.暫行工作條,可以給以必要的處分,作為例(1963.3)教育的輔助手段."

          第二十四條:"評定學生

          的操行,一學期或者一年進

          行一次,只寫評語,不評等級

          ."

          "由班主任寫出評語,記入包含的評定小學德育綱要學生成績冊,通知本人和家形式:B.(1988.7)長,……"

          "中學生的操行等級可

          分別評為優秀、良好、及中學德育大綱格、不及格四個等級."(1988.8)"每一學期末,班主任對包含的評定形

          學生個人小結、小組評議式:B、D.

          簽署意見,學年末寫出評語

          ."

          可以看出,中小學生品德評定的形式主要有四種:行為規范得分評定、評語評定、等級評定和表揚或批評與獎勵或懲罰。在這些評定形式中,評語評定在各時期都被廣泛地應用,是最基本的品德評定形式。評語評定形式又通常與等級評定形式和行為規范得分評定形式結合起來使用。

          這四種評定形式各有自己獨特的方法,各有其長處和局限性:

          1.行為規范得分評定。這種形式以前只是在1952年頒發的《小學暫行規程》(草案)中規定實施,其具體方法見上表。近十幾年以來,這種形式得到了發展。按具體實施方法的不同,又分為行為規范的簡單記分形式和加減記分形式兩個亞種。其中的簡單記分形式與以前的做法沒有大的區別。行為規范加減記分形式的方法是先給學生確定一個基礎分,并確定學生品德行為中加分項目的分值和減分項目的分值,班主任對學生平時行為表現作出記錄,學期結束時評定總分。

          自八十年代中期開始,這種評定形式發展成為聲勢浩大的品德測評量化“運動”,其基本方法是:先確定品德測評目標體系,并定出其各項目的權重,再確定具體測評指標,各測評指標分等級進行評定,并對各等級賦值(即加權值),最后利用綜合評判的數學模式計算品德行為的總得分。這種品德測評量化的實施方案,全國各地各不相同種類繁多。

          運用行為規范得分評定形式對學生進行品德評定,有事實依據,比較客觀,學生信服,對學生的激勵作用大,有利于學生進行自我教育。但是這種評定形式注重外顯行為的考查而忽視動機,不利于學生道德修養水平的提高;對學生限制過多,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創造精神;加減分值的確定缺乏科學依據。特別是品德測評量化方案,實施起來十分繁瑣,大大地加大了教師、尤其是班主任的工作量。因此,這種評定形式不是一種科學、可行的形式。

          2.等級評定。從以往品德評定的實施來看,這種評定形式大體上分為兩類:

          (1)采用“五分”等級。1952年頒布的《小學暫行規程》(草案)和1955年教育部關于實施“中學生守則”的指示規定的就是這種等級評定。兩者的區別僅在于:前者是把平時行為規范總得分折成“五分”等級,后者是在對學生平時行為進行考察的基礎上,參照一個具體的標準進行“五分”等級的評定。兩者的共同之處,就是它們實質上都是把學生的品德分成五個等級。

          (2)采用四個等級。1952年頒布的《中學暫行規程》(草案)和1988年開始試行的《中學德育大綱》規定的就是這種等級評定。兩者的區別僅在于:前者只是要求教師在學期結束時給學生的品德擬定一個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等),后者則是參照一個具體的標準評定學生品德等級(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近年來,各地在采用等級評定形式時,所定等級個數和稱謂不盡一致,最常見的是優秀、良好、一般三等和優、良、中、差四等。

          無論是分成三等、四等還是五等,無論是稱作甲、乙、丙、丁,還是稱作優、良、中、差,這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并無實質上的區別。

          這種評定方式最大的優點是便于區分學生的品德等第,便于進行學生之間的對比。但是,這種方式的等級劃分標準和要求較為粗略且難以把握;同一等級的不同學生的品德表現往往有很大差別,這種差別卻被相同的等級掩蓋了;不能使學生本人明白自己的優缺點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對學生的激勵作用很小。

          3.評語評定。其方法是:在每一學期末,以班主任為主,對學生一學期來的品德表現以評語形式進行定性描述和評價。評語內容包括學生的優點、缺點和今后的努力方向三個方面。評語應以表揚、鼓勵為主,對學生指出缺點時要有針對性,并符合學生實際,且要注意把握批評的分寸。

          這種評定形式的優點是:首先是簡便、易操作。其次是作為定性描述,評語具有個別抽象、整體清晰的特點。每一方面的評定是抽象的,但構成的學生整體形象可以是具體的。第三,它既可以單獨對學生的品德進行評定,又可以和其它品德評定方式結合成一種復合的評定形式。和等級評定結合,就能使每一個等級都變得具體,和一些量化方法結合就能夠起到綜合評定的作用。第四,它可以有針對性地指出學生的優缺點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從而產生其它評定方式難以具有的作用。但是,評語評定形式又存在一些天生的弱點,這主要表現在以下矛盾中:一是有限的文字和它要反映學生思想品德全貌功能的矛盾。二是它的教育功能和綜合功能之間的矛盾。這一矛盾具體地說就是它的主要閱讀者是學生,但看評語的還有家長、其它教師乃至上一級學校或用人單位。適應學生的需要,評語有針對性、激勵性,面對其他人,評語應該嚴謹、真實、全面。三是評語寫成易、寫好難的矛盾。(注:何康:《關于品德評語問題的探索》,《上海教育科研》,1994年第5期。)

          4.表揚、獎勵與批評、懲罰。表揚、獎勵是對學生好的思想品德行為作出肯定的評價,用以鞏固和發揚學生的優良品德。表揚可以有點頭贊許、口頭鼓勵和書面表揚等幾種具體的形式。獎勵是對學生特別突出的品德行為的肯定方式,一般是在莊嚴隆重的氣氛中,發給學生獎狀、獎品或授予榮譽稱號。批評、懲罰是對學生不良的思想品德行為作出否定的評價,用以克服和改正學生不良的品德行為。批評可以個別或當眾進行,以個別進行為主:可以采用口頭或書面方式,以口頭方式為主。懲罰是對學生嚴重的不良行為的否定,一般可分為警告、記過等幾種手段。對于未成年的中小學生,應以鼓勵、教育為主,懲罰不宜過多過重。

          在以上四種品德評定形式中,評語評定和獎懲評定是定性評定形式,行為規范得分評定和等級評定是以定量為主的評定形式。由于它們各有其優缺點,因而在實際的品德評定中,往往把它們結合起來使用。一般的觀點認為定性評定形式較為模糊,而定量評定形式則較為精確。其實,問題“不在于哪個‘精確’與否,而根本的還在于哪個方法(式)更有利于提高品德教育的效果”(注:楊炯、周作云:《德育考核量化辨析》,《教育研究》,1988年第6期。)。

          四、中小學生品德評定的具體操作

          關于中小學生品德評定的具體操作,建國以來各時期的規定是(或簡或詳):

          小學暫行規程由班主任會同科任教師對兒童平時行為經

          (1952.3.18)常記分,約每兩個半月總結一次,每年共總

          結四次,結合為學年總成績,并寫出具體評

          語.總成績的評定,采用五級制記分法,以

          三分為及格.

          中學暫行規程由班主任及本班教師于每學期結束時給

          (1952.3.18)學生擬定評語等級,由教導主任審查決定之

          .

          教育部關于實由班主任和本班教師在學期末共同評定施中學生守則的學生的操行成績.條件具備的學校,可采用指示五級記分法.此外,還必須擬定評語.

          (1955.5.13)

          全日制小學學生的操行每學期評定一次,只寫評語,暫行工作條例不評等級.班主任在征求有關教師意見之后

          (1963.3)寫出評語,并把內容告訴學生和家長,校長

          和教導主任對操行評定工作進行必要的檢

          查和幫助.

          全日制中學學生的操行每學期或者每學年評定一次,暫行工作條例只寫評語,不評等級.班主任在寫評語時要

          (1963.3)征求有關教師的意見,但是不要組織學生進

          行評議.應把評語通知家長和學生.

          小學德育綱要經過學生個人、集體和教師(包括班主任

          (1988.7)和科任教師)評定,最后由班主任寫出評語,

          記入學生成績冊,通知本人和家長.

          中學德育大綱每一學期末,班主任對學生個人小結、小

          (1988.8)組評議簽署意見,學年末寫出評語.

          操行評語由班主任負責,在學生個人小

          結和小組評議的基礎上寫出.操行等級由班

          主任在征求學生和任課教師意見基礎上評

          定.學期末初評,學年末總評.

          評定結果應通知家長,并記入學生學籍檔

          案.

          這里,有兩點值得特別指出:

          (1)由班主任和有關教師共同進行學生品德評定(但以班主任為主),這是各時期的共同之處。

          (2)除了1963年的《全日制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明確指出過“不要組織學生進行評議”以外,其它各時期一般要求學生參與評議。

          如果把各時期關于品德評定具體操作的實施規則綜合起來考察,那么就可以發現品德評定過程大致分為下面幾個階段:

          (1)自評(個人小結)。自評的目的是提高學生的道德判斷能力。學生進行自評前,班主任要向學生說明應從哪些方面進行評定。

          (2)互評(小組評議)。

          (3)班主任在征求科任教師意見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定,并寫出評語。

          (4)校長和教導主任對評定結果進行審查。

          (5)評定結果要通知學生本人和其家長,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1.北京師范大學教育科學研究所:《中小學教育政策法令選編》(1946—1966年)(下冊),內部發行。

          2.《中國教育年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