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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楊志新1,2作者單位:1蘭州城市學院2西北民族大學
2003年聯合國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1](P251)根據這一分類,回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主要包括:
第一,回族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回族口頭傳統分為散文類、韻文類、說唱類三種形式。回族散文類作品包括傳說、民間故事等;回族韻文類作品包括民間歌謠、民間長詩、民間諺語、民間謎語、民間歇后語等;回族說唱類藝術有宴席曲、表針線、數花、對花等。以傳說為例,回族傳說按內容可劃分為人物傳說、歷史傳說、地方傳說、物產傳說、風俗傳說等。歷史傳說有《回回的來歷》《回漢自古是親戚》《靈州回回的傳說》《宛尕斯的傳說》等;人物傳說有《賽典赤的傳說》《鄭和的傳說》《海瑞的故事》《杜文秀的傳說》等;地方傳說有《博格達的傳說》《六盤山為啥藥材多》《黃河的傳說》等;物產傳說有《發菜姑娘》《油香》等;風俗傳說有《阿舒拉飯》《古爾邦節的傳說》《湯瓶的由來》等。
第二,回族表演藝術。包括回族民間舞蹈、傳統音樂、傳統武術、體育競技等。以回族武術為例,回族武術的主要項目有散打、長兵、短兵、拳術。其中十路查拳、十趟彈腿、心意六合拳、回回十八肘、湯瓶七式拳,均為回族獨有的拳種,有所謂“回回拳”之稱。
第三,回族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包括回族人生儀禮、回族傳統節日民俗。例如,人生儀禮中的回族出生禮、命名禮、婚禮、喪葬等;回族傳統節日如開齋節、古爾邦節、圣紀節、阿舒拉節等。
第四,回族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如回族傳統醫藥等。回族醫藥不但形成了獨特的回族醫藥理論體系,而且形成了至今尚存在的獨特的民間療法。而民間療法又可分外治法和內治法。就外治法而言,又有刺法、拔法、挑法、吹法、捏法、熏法、敷法、割法等多種方法。
第五,回族傳統手工藝。包括回族民間美術、民間雕刻、食品制作技藝、傳統皮革制作技藝、回族服飾等。例如,回族民間美術有回族刺繡、剪紙、阿文書法、回族室內裝飾“經字畫”等;回族民間雕刻有石雕、木雕、皮雕等;回族食品制作技藝如回族油香、馓子、粉湯、羊雜碎以及各地的清真飲食制作技藝。
回族文化是伊斯蘭文化中國化的結果,不同地域的回族由于不同地理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影響又表現出不同的民俗文化特征。回族非物質文化不僅顯示出回族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吸收,更彰顯著伊斯蘭文化精神。回族非物質文化體現了回族伊斯蘭文化中國化的獨特文化氣質、歷史記憶,表達了回族人的生存智慧、民族精神和歷史積淀。郝先生指出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于全國各地,各地儲藏著優秀的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他認為“就‘口頭傳統’而言:關于海瑞、白彥虎、杜文秀、鄭和、左寶貴、常遇春及至馬本齋等有關傳說、故事,關于《回回原來》及其宛葛思、宗教學者、經師相關‘老人家’、‘先賢’們‘顯跡’的傳奇、軼聞等等,《歌唱英雄白彥虎》《馬五哥和尕豆妹》之類的民間敘事詩,屬口頭傳統的贊圣詞、經堂歌、勸善歌、教門歌、哭喪歌等特殊表現形式,都是非常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另外中國各地(滄州、天津、山東……)的回族武術傳統及其大師、大俠(如大刀王五)等傳聞、傳奇,也是值得挖掘的文化遺產。拿手工技藝來說:回族民居設計營造技藝;回族寺院建筑、裝飾、設計藝術;小吃、甜點油炸技藝、小兒錦回坊經堂語言拼寫技藝;回族中國體(榜書體)阿拉伯文書法、‘經字畫’表現形式與技藝;回族牛羊皮制革傳統技藝等;回族傳統醫藥中的膏藥、眼藥等回藥秘制技藝以及回族的商業習俗,等等;都是有待深入挖掘的文化遺產項目”。
回族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何以不足
既然回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此豐富,但為何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卻明顯不足呢?竊以為,造成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足的原因,既有回族作為一個民族群體自身的客觀原因造成,也有我們在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對諸多問題認識不清造成的。以下幾方面的原因需要我們重視。
(一)從客觀上來說,回族以“大分散、小聚居”的形式分布于全國各地,這種空間分布形式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回族兼容并蓄的文化特征和超強的適應能力,但也為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和整理帶來了不便,無法形成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認定、申報上的統一行為。全國共有回族自治地方14個,其中1個回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兩個回族自治州———臨夏回族自治州和昌吉回族自治州;11個回族自治縣,其中青海省4個,河北省2個,云南省2個,貴州省、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有1個。除上述自治地方以外,還有回族鄉140個,西北地區有37個,西南地區有28個,華北地區有27個,華東地區有12個,東北地區有5個,中南地區有31個[2](P112-113)。在如此廣布的格局中,卻沒有一個全國范圍內的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掘和申報的專門機構。
(二)從主觀上來說,回族是通用漢語的民族,漢語的使用對推動回回民族的形成發揮了重大作用,雖然回族在使用漢語時會夾雜少量的阿拉伯語、波斯語、經堂語等詞語,但這些詞語主要在回族成員內部交流時才使用,而且隨著時代的發展,這些詞語也逐漸在消亡。在與漢民族交流時,回族只使用漢語。除去宗教文化,回族與漢族在世俗文化交流上非常密切,這造成了回族文化與漢族文化之間的邊界模糊,分不清哪是回族文化,哪是漢族文化。西北回族獨特的外在文化符號,如服飾中男性的白帽,女性的蓋頭、頭紗等在全國回族中并不具有普遍性;介紹各地回族的民俗志、民族志的書籍也相對較少。因此,如何認定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界尚缺乏科學的表述,這為挖掘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了一定困難。
(三)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申報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首先,從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名錄項目我們可以看出,在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中注重對具有物化可視形態表現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而忽視了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其他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重點強調的并不是這些物質層面的載體和呈現形式,而是蘊藏在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藝、獨到的思維方式、豐富的精神蘊含非物質形態的內容。”[3](P9)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上的模糊,背離了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點,忽視了對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他表現形式的挖掘,如回族民間文學類別的缺失。其次,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挖掘上的保守心理。從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上,看不出回族民眾的精神內核———伊斯蘭文化的影響。從世界范圍來看,重大的藝術成就都與宗教有關,我國一些民族與自身宗教相關的非遺項目也已進入了國家級非遺名錄,如塔爾寺酥油花、藏族唐卡等。而回族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上有意地回避伊斯蘭教影響的部分,正如學者劉錫誠所指出的“我們的保護實踐與聯合國的理念之間,還有一段不小的距離。譬如,我們比較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表演藝術形式部分,而對像第三項(如屬于民俗的禮儀和節慶活動)、第四項(如圖騰信仰、民間信仰)以及文化空間(如廟會祭典中俗神崇拜)等涉及意識形態的領域,則更多地持否定性態度,這不僅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約的理念不符,而且仍然在堅持一種非唯物史觀的文化觀”[4]。
文化自覺: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首先,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回族文化的根基和血脈,我們不能任其在經濟浪潮中消失,因而發揮現代技術的優勢,建立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對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存檔,這是我們保護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最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的建立不僅可以運用現代科技對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到分類儲存和快速方便的各類信息查詢,而且方便學者進行學術研究。建立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的前提是要摸清家底,完成各地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目前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已經結束,故此必須有一個專門從事回族研究的學術機構,在各地政府的協助和各地文化部門的配合下,完成這一艱巨的工作。
其次,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豐富,必須加大對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以民俗學、人類學為主結合其他多學科知識進行整體研究或某一專題的深入研究。目前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礎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關于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深層理論性的探討還很薄弱,而且研究視域較窄。在保護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同時如何實現民族文化的現代化,以及在經濟浪潮的沖擊下,如何實現將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落在實處,這些方面還未有學者觸及。
最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必須由各級政府主導實踐,因此政府的重視和倡導、支持就顯得尤為重要。除了必要的經濟支持外,政府在正名、引導、組織、宣稱等方面,都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回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狀況,決定了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各地政府的推動。回族民眾是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沒有民眾的自主參與,它便失去了生命之源”[6],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喚起回族民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熱情,對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尤為重要。回族從族屬而言,是一個民族,但是卻分散全國,回族非遺的申報及保護并不是某一自治區的事情,應該受到全國的關心。有理由相信,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回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一定會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