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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辦學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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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辦學體制改革

          摘要:臺灣地區公立中小學校長選拔制度經歷了派任期、甄選期和遴選期三個階段。重點探討遴選制度的特點:適應了教育民主化的潮流;突出對中小學校長知識、素養、人品、能力的考查;以校長回任制取代終身制;政府牽頭,各方共同參與。

          關鍵詞:臺灣;校長;遴選

          決定學校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學校校長。一個有能力組織有效集體工作,并被視為懂行和思想開放的好的校長,常常能在其學校中成功推進重大改革。所以改進校長的選拔和任用制度,把學校的領導托付給合格的、尤其在管理方面受過特定培訓的專業人員就顯得尤為重要。校長一職在我國臺灣地區的角色期望較教師高,吸引了許多有理想和有抱負的教師投入校長行列,成為學校教育制度中教師升遷的主要渠道。本文試從臺灣公立中小學校長選拔制度的歷史沿革與執行等層面入手,探討其經驗和特點,為改進大陸中小學校長選拔制度提供參考。

          一、臺灣公立中小學校長選拔制度歷史沿革

          1.校長派任時期

          早期我國臺灣地區公立中小學校長任用采用的是派任制。首先由督學通過視察,將表現優異的主任名單呈報教育局長審核,再由其轉呈縣、市長,由后者從中決定校長人選。所以當主任的老師不需經過甄選考試,直接就被派任為校長。因為縣、市長握有絕對的人事實權,所以當時很多人為爭當校長而大送紅包、托關系。而許多服務優秀、默默耕耘的主任,常常沒有機會出頭。一旦成為校長,不論好壞,就一直當校長到退休,因而當時有“萬年校長”的說法。

          2.校長甄選儲訓時期

          20世紀70年代末建立了“甄選儲訓”(即通過考核甄選后作為校長后備力量進行培訓)的制度,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其歷程為:教師→主任→校長,而每一個階段都經過審查資格(資績計分)→公開甄選→儲訓考核(及格后)→列冊候用→正式分發任用的程序。政策實行之初,公開公正的原則吸引了許多有理想和抱負的優秀中小學教師積極投入準備晉升校長的行列,為臺灣公立中小學考出許多優秀的校長。選出的校長也大都能全心全力奉獻教育,對學校經營有正面積極的貢獻。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弊端逐漸暴露出來。因該制度過于強調積分制度,導致許多有心當校長的主任,為爭取記功嘉獎機會,爭功諉過,把持研習進修的機會,甚至在科展、各項比賽中以學生為爭取積分的工具,引起許多質疑與批評。由于校長的遷調派用權依然掌握在教育局與行政首長手中,那些長袖善舞、喜愛吃喝玩樂、逢迎拍馬的校長比較容易獲得長官的青睞,往往能夠如愿以償地調派到自己想去的學校,而默默耕耘、不喜交際應酬的校長卻常常成為長官上下其手、挾怨報復的對象,這種黑箱作業引起不少批評。

          3.校長遴選時期

          2000年2月臺灣教育當局在中小學校長的選拔標準、方式、程序和任期等方面實施了系列改革。根據重新修訂的臺灣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國民教育階段校長采用遴選制,得連任一次,屆滿得回任教師”,明確建立公立中小學校長回流機制,校長不再是萬年校長了。第九條同時還規定“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后聘任之”,由此校長任用制度已由派任制變為遴選制,比甄選儲訓模式又多了一道遴選的環節。遴選是指通過搜集資料,認真評價以及多方面的討論,來選擇優秀人才。遴選是教育權力下放至地方的分權概念的產物。遴選方式由學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制定,不需要再由教育部統一規定,也不用報教育部核準備案。遴選制度對落實校園民主參與有其時代意義,對整個校園權力運作的沖擊相當大。改革五年來,各縣市做法不盡相同,結果褒貶不一。

          二、臺灣公立中小學校長遴選工作規范與資格

          (一)校長遴選工作規范

          1.卓越:發掘卓越的校長,以貫徹教改政策并激活學校教育改革的樞紐。

          2.適配:從眾多校長候選人當中,找出最適合某一學校需求的人選,以強化學校優點、減少學校弱點,使學校能在動機最強、阻力最小的情況下,發展學校特色。

          3.公平:強調遴選過程的公平性,杜絕一切游說、私心。

          4.有效:在遴選過程中,有效辨識校長候選人所具備的知能與潛力,以選拔出最適合某特定學校的最優秀人才。

          5.效率:在最短時間之內,完成遴用程序,以利于校務盡快地開展。

          (二)校長候選人參試資格

          臺灣各縣市對校長候選人都有一定的基本要求。以臺北市為例,要成為臺北市中小學校長,則校長候選人必須具有以下基本資格:凡現任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構(含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以及現任臺北市境內國立師范校、院或其他公立學校、院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教師,在臺北市境內學校連續服務滿兩年以上,最近三年內未受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及懲戒處分,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經資績評分七十八分以上者,可以參加遴選:

          1.師范大學、師范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并曾任國民小學主任兩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2.師范專科學校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專修科畢業,并曾任國民小學主任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3.具有前兩種學歷之一,并曾任國民小學教師兩年及薦任第七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文教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臺灣公立中小學校長遴選程序

          目前臺灣地區的公立中小學校長的任用,各縣市略有出入,但大致可以分為甄別、培養、遴選三個階段。

          第一,甄別階段。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規定資格者,都可以參加甄別考試。考試由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全面負責或是由其委托大學承辦。考試方式分兩種:一是參考者直接參加口試、筆試,分數高者即入圍;另外一種則以臺北市做法為代表,即甄試包含資格審查(業績計分)、筆試和口試,各有其分數比重。業績計分部分有學歷,經歷,考核,獎懲,進修研習,共占甄選總分的一半,筆試占30%,口試占20%,成績好的入圍。

          確定入圍者名額也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考錄合一”,即按照崗位空缺數量等額或差額確定入圍者名額;二是根據崗位空缺數量定出兩倍或三倍的額度。采用第一種方式時入圍者出任校長的幾率很高,遇缺即補。而一旦用人單位采用第二種方式,入圍者雖都取得候選校長資格,對結果也不能樂觀,因為競爭激烈,有些人可能還是沒機會出任校長。

          第二,培養階段。各縣市政府都對候選校長實施校長專業課程培養。培養方式根據區域不同分兩種:一種是地方教育行政機關組織入圍者實施一段時間的集中培訓或分散進修。在臺北,校長儲訓課程采用八周集中式的研習,其中兩周到學校作現場實習,落實理論與實務經驗結合,此為邁向校長之路的重要過程,在現任校長引導下,學習發現問題,立即進行切磋、研討、深入探究,尋求解決方案,建構經營學校的計劃;其余六周課程在中心實施,配合學習目標與學習的韻律,每周設定一個探討的主題,兼顧理論與實務,課程進行中鼓勵學員自發性的學習、主動發現問題、勇于面對問題,透過師生與同事之間的互動,進行探究、省思與建構能付諸實現的理想目標。后一種是由地方教育行政機關組織入圍者參加大學研究所級別的課程班,要在一年內修滿24學分。學分修滿成績合格者還要參加學科認證、口試、筆試,通過后還要再經歷兩周的集訓。

          第三,遴選階段。1990年經修正后實施的臺灣地區《教育法》第九條明文規定:“縣市公立中小學校長,優先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后聘任之”。遴選委員會構成各地不一,主要由五大類人員組成:教育行政人員代表、學者專家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有些縣市還有校長代表,其中家長比例不得少于五分之一。在臺北市,由教育局組成全市性的遴選委員會,分國中與國小兩種,不允許各校自行組織遴選委員。每種遴選委員共13人,其中家長代表設浮動委員1人,由校長崗位空缺的學校家長會派出代表。目前臺灣地區各縣市大體采取兩種不同的遴選方式:一是由遴選委員會召集所有候選校長面談,根據候選校長的意愿和遴選委員會的意見作雙向選擇,統一排定候選校長去向、落實崗位,不再另行安排第二輪次的遴選;二是由地方行政當局分階段公告崗位空缺詳情,再由遴選委員會根據每一學校校長的不同要求主持遴選工作,一校一個案,逐校面談逐校決定。

          四、臺灣公立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特點

          (一)遴選制度適應了教育民主化的潮流

          臺灣地區校長遴選制度打破過去官派校長的黑箱作業,無論從甄選委員會成員的組成,還是從選拔的方式和過程來看都充分體現了民主的精神。尤其是校長遴選委員會專業化和多元化的人選構成和運作,適應了教育民主化、教育權力下放的趨勢。專業化是為了提升遴選的教育品質,多元化則兼顧了社會人士共同參與的期望,則擴大了社會參與的層面,保障了教師和家長與學生的話語權益。這樣做既提高了決策品質,又能引起社會各界的回響與支持,也使學校社區化的精神有了具體落實的契機。

          (二)選拔過程突出對知識、素養、人品、能力的考查

          臺灣校長遴選制度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選拔并儲備了大量的校長后備資源,從而有條件提供較多的商品(校長),供消費者(遴選委員會)選擇好的產品,使得不良的產品自然淘汰。

          遴選制度引入競爭機制對許多校長而言是一大考驗,除了要具備適當的校長任用資格之外,為了在眾多競爭者之中謀得優勢,其知識、素養、人品、能力也要經過重重檢驗。由于遴選制有層層的關卡,校長候選人要在出席學校的家長會和教師會上提出自己的辦學理念、學校經營改革計劃,要調整心態、自我推銷才有機會出線,這對校長候選人而言是種巨大的壓力。

          (三)以校長回任制取代終身制

          改革以后臺灣中小學校長采用任期制,在原校最多只能連任一次,期滿須再參加他校的遴選或回任教師,從而杜絕了過去校長遷調皆由主管機關決定,導致校長成為傀儡的弊端,同時也可以祛除校長—官任終身后所產生的惰性心理,淘汰不適任校長。當然,臺灣的校長回任制還是有缺陷的。中小學校長的職務是一專任職,校長一經任用,其原先之教師缺額即被填補。校長回任教師時,其教師崗位空缺不知在何處,因此會發生回任時,須另覓學校的現象。而且校長回任教師,角色轉換不易,尤其對擔任校長多年,年紀已大者,更是困難。

          (四)政府牽頭,各方共同參與

          臺灣地區對中小學校長的選拔、培養和考核給予高度的重視。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高等院校和遴選委員會在中學校長的選拔、培養和評價工作中共同參與、各司其職。其中,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并具體負責建立選拔和考核中學校長的政策和原則;高等院校則利用其教學力量,開設培養學術性、職業性和實際工作技能的課程,負責校長候選人的培養工作以及在職校長的進修;由各方面代表組成的遴選委員會則負責選拔和考核校長的具體過程。

          五、臺灣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的啟示

          通過對我國臺灣地區中小學校長選拔制度的分析,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我們在大陸中小學校校長選拔任用中予以思考:

          (一)公開遴選是選拔合格校長的重要途徑

          2000年8月中共中央下發《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提出要“破除事業單位目前實際存在的干部終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但從實際來看,目前我國校長選拔還是以教育行政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直接任命為主,偏重從校內選拔,缺少競爭性,選擇面狹小、校長素質參差不齊。

          臺灣經驗表明,經過遴選考驗的校長一般都具備較強的領導能力、溝通能力、組織能力、實踐能力。因此,公開遴選有利于優化校長隊伍,提高學校的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因此,今后有必要進一步探尋適合國情又能兼顧專業化趨勢的校長公開遴選制度,深入貫徹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的原則。

          (二)教育主管部門依然要在選拔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

          地方教育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中小學校長隊伍建設的現狀和發展需求有更加充分的把握和更敏銳的反應,如果完全排斥教育主管部門的作用,將校長選拔變成純粹的選舉方式,很可能會重蹈臺灣遴選制度中由于各方掣肘而導致校長任上無作為的覆轍。因此,教育主管部門依然要發揮主導作用,但其工作的著力點首先要從行政干涉轉向吸引各方參與選拔,平衡校長招聘工作中社會各方的利益表達,通過溝通協調,達成共識,從而求得最適宜的校長人選。其次是規范校長選拔標準,校長是學術機構的領導人,其品質在選拔中是第一位的。校長要來源于教師,但標準要高于教師。再次,教育主管部門應該做好當選校長的職前培訓和評價工作。通過職前培訓努力提高校長的思想素質、業務素質、理論素質、法律意識和領導水平;通過制定評價標準,客觀合理地評價中小學校長辦學的績效及能力。

          (三)校長選拔過程中要嚴格標準和程序

          任何選任校長的方式都是特定社會的產物,沒有一種方式是完美的。嚴格了標準和程序的選拔方式,就能堅持原則,克服主觀隨意性,這是決定校長選拔是否公正合理的關鍵所在。長期以來,我國選拔干部的標準一直是“德才兼備”,缺乏明確的選拔標準,事實上等于沒有選拔的依據。確立校長的選拔標準可采用兩種方式:一是通過立法規定校長選拔程序,并明確校長的職責和權力,以法規的形式來保證校長在管理學校中的權力和地位;二是通過建立學校管理人員證書制度,這是形成校長專業地位、威望和權力的基礎。

          (四)完善各項配套措施

          臺灣的遴選制度有其優點,淘汰不適任者、擴大參與面都是其優點,但優點要能夠顯現,其配套措施必須完備,包括回任制度、校長評價制度、校長權利義務、校長培育制度、教師評價制度、教師職稱與聘任制度等,任何環節都應全盤考慮,不可分割,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遴選制度的優點,減少負面影響,確保教育品質。同時,遴選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發揮教師、家長、社區等各方代表的作用,廣泛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