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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責任行為有關的道德情緒
近年來許多心理學家提出,在責任行為的產生中,情緒起著和社會認知相同的重要作用。它們常常會喚起兒童的道德反省、道德判斷或直接行動。而所謂的“道德情緒”,是情緒的一種高級形式,是人們依據一定社會的道德規范去評價自己和他人的思想、意圖及行為時所產生的一種情緒狀態,包括:移情(empathy)、內疚(guilt)、羞愧(shame)、驕傲(pide)、共情(sympathy)、尷尬(embarrassment)等。換句話說,道德情緒就是能夠驅動道德行為,影響個體道德行為發展和道德品格形成的相關情緒。這些道德情緒有利于培養和促進兒童在他人需要、決策和行為對他人影響等方面的敏感性,還能夠促進正確認知和道德行為之問的聯結。在激發兒童的親社會行為和控制反社會行為方面,移情、內疚和羞愧三種道德情緒最受人關注。于是,在道德和社會性責任行為研究方面,移情、內疚和羞愧也成為關注的焦點。
(1)移情
Eisenberg(2000)將移情定義為“對他人情緒的理解,并做出與他人相同或相近的情緒反應的能力”。Hoffman(2000)提出,移情是需要一種或更多情緒及認知過程的情感反應。移情由與他人在某一特定情境中相似的情緒體驗或適合于該情境的情緒所組成,例如目擊受害人的哭泣和悲痛時會感到憤怒。移情還會導致同情或憂郁。
移情能夠促進親社會行為并抑制反社會行為,它與責任行為的社會認知成分存在著相互影響。Cohen(1996)的研究指出,存在問題行為的兒童通常很難再認他人的情緒線索,這主要是由于他們的移情水平較低。
(2)內疚
內疚是兒童在違反個人道德標準和將侵害的責任歸結為自身之后體驗到的情緒。兒童在因傷害他人而責備自己時最容易產生內疚,但是當他們相信自身本來能夠避免他人的痛苦時也會產生內疚。
內疚是如何驅動責任行為的呢?近些年來心理學家們對兩種類型的內疚作了大量研究。一方面是對移情性內疚(empathy—relatedguilt)的研究。Williams(1998)和Chapnm等(1987)的研究顯示,容易內疚的兒童會更多地幫助別人,也更可能被同學們視為具有同情心、考慮周到、誠實正直和值得信賴。Booker等(2001)的研究表明,在違法的年輕人中,沖動行為是與低水平的內疚體驗直接聯系的。Bom等(1997)的研究表明,內疚體驗的增加量與犯罪行為的減少成正相關。另一方面是對畏懼性內疚(fear—relatedguilt)的研究,這種內疚是以對自身負性后果的考慮為基礎的情緒體驗。Hoffman(2000)認為,移情性內疚比畏懼性內疚更加適應社會機能作用,更能夠推動兒童通過懺悔、道歉或賠償等方式來放棄、補救或改正他們的不良行為。
2.責任行為的界定
所謂“責任”,即道德和社會責任感,是對正義、權利、他人福利等問題做決策以及按決策行事的能力。責任行為則是這一能力的具體表現和物質載體,是道德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責任行為本質上是一種需要自我動機和自我導向的主動的道德行為,而不是依靠外部監督與獎懲從而被動遵從規則的結果。道德情緒和社會認知在責任行為的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們與個體的環境相互影響。
3.羞愧
羞愧,是由與自我相關的令人厭惡的事件所引發的一種沮喪的、負性的、無助的情緒。羞愧通常被作為內疚的同義詞,但大多數心理學家仍主張將二者區分開來。它們有相似之處——都是負性情緒,與一定的負性自我評價相關聯,都有低頭、目光回避等行為表現;但羞愧比內疚更加強烈和痛苦。當兒童認識到他們的行為違反了道德、自我標準或他人對自己的期望時,他們的情緒體驗就是羞愧,如果這種體驗經常重復出現,就會導致悲傷、絕望和沮喪。與內疚相反,羞愧的核心不在于他人所經歷的情緒傷害,而在于他人對個人的消極看法。Tanguey(1996)的研究表明,當反對某人的特定行為時,羞愧更集中于個人的自我貶值。
許多研究都證明了羞愧對責任行為的驅動作用。例如,Izard的研究表明,兒童不會通過補償性行為來減輕負性情緒,他們通過反復體驗羞愧從而最終認識到,只有強化個人努力才能使自己在將來不再體驗到羞愧。羞愧還能激發營造積極的社會交互影響所必需的社會遵從,大多數兒童都會出于對羞愧的預期而控制可能受到譴責的行為。羞愧或對羞愧的預期能夠激發個體去習得強化自身、使自身不受攻擊的知識與技能,這也是羞愧的適應性作用。
4.責任行為的社會認知成分
個體不履行道德行為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道德認知,可見認知成分在責任行為中的作用。社會認知能幫助兒童認識責任行為的重要性,并進一步決定他們的行為決策,以及他們是否按照自己的道德推理、信念和意向來計劃行為。責任行為本身就包含著社會認知的成分,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成分一,對于表現親社會行為和抑制反社會行為之必要性的感知,即對情境線索的解釋。當個體弄清當前的情境后,會激起一定程度的道德敏感性,從而預期個人行為對他人的影響。
成分二,社會道德判斷與推理。兒童的行為通常是習慣的或沖動的,但在許多條件下,兒童能夠通過社會道德判斷與推理,做出關于行為正誤的判斷和評價。在不同的道德與社會價值及結果之間做出決策之后,他們才決定是否按照責任方式來行事。
成分三,按道德推理做出行為決策,即道德抉擇。在這一過程中,不同的道德價值觀以及基于這些價值觀的目標之間會發生相互競爭,然后個體決定責任行動計劃。研究表明,兒童通常將價值觀概括為道德、習俗和個人三個維度,三者之間的行為落差常常決定兒童是否實施責任行為。兒童和青少年一方面認為每一成人都應在道德維度內控制自身行為;另一方面又質疑某些社會習俗維度內的規則,尤其是具有強制性但并不具有道德重要性的規則,比如:課堂上不準說話、按時上課、交作業等。同時,他們認為在個人維度內,成人沒有責任去控制行為,比如:抽煙喝酒、穿著打扮、性行為等。Blair等(2001)的研究顯示,具有情緒和行為問題的兒童往往不能區分三個不同維度的行為。
成分四,按個體的道德信念和意向行事,即履行責任行為計劃。兒童常常能作出道德抉擇,但卻不能按計劃履行責任行為。造成他們的決策和實際行為之間缺乏一致性的許多因素和影響道德推斷的社會認知的情境因素是一致的。Eisenberg等指出,兒童雖然會做出親社會行為決策,但自我服務和得失的考慮常會嚴重影響他們的行為,從而使他們的親社會價值觀與目標不起作用。
也可以用社會認知過程來解釋決策與行為不一致的原因,這些過程使得個體拒絕對他們的行為負責,他們要么轉移責任,要么為自己開脫。Bandura和Gibbs指出,這些開脫機制或認知矯飾包括:編造道德和社會性理由、委婉地標榜自己、作有利自己的對比、轉移責任、責備受害人。這些機制無論發生在行為的前與后,都有助于個體擺脫其因行為和信念不一致所產生的挫折感。
二、實踐意義與展望
責任行為與社會認知、情緒的密切關系對于當前的學校心理教育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
當前學校心理教育中道德行為養成教育的主導思想仍是操作行為主義和社會學習理論,塑造責任行為的主要實踐策略仍是監督與外部控制。這種教育模式對于塑造短期行為是有效的,但一旦脫離監督與外部獎懲,兒童的責任行為往往得不到持續發展。由此可知,學校的責任行為養成教育的目標不應該再局限于兒童的具體責任行為,還應該包括與責任行為相關的社會認知和道德情緒,例如親社會思維策略訓練與內疚訓練。甚至應該加強道德推理重要成分的訓練——社會觀點采擇、公平與移情。應該讓學生了解責任行為來自對彼此和社會規范的尊重,而非來自于對獎懲的預期。而且,認知和情緒的訓練還可以使兒童的積極行為更為鞏固,由外而內地強化兒童的行為定向策略,也有助于激發親社會行為的社會認知和情緒發展。
在未來研究中,仍有許多問題有待我們去解決:
首先,特別需要對與責任行為相關的社會認知和情緒發展中的許多問題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更多的研究。例如,lzard(2001)的研究表明:情緒知識及兒童對情緒的理解在兒童的適應性、社會行為及學習能力的形成中至關重要,但至今我們對有助于情緒知識和情緒理解的因素卻知之甚少。或許應該結合諸如“心理理論”等其他領域進行研究,以期獲得更大的突破。
其次,認知和情緒對責任行為的作用是靠二者的聯合與相互促進來實現的,但兒童的情緒——認知聯結究竟是如何產生的呢?例如,兒童的敵對歸因、親社會與反社會目標、道德脫離機制、快樂主義道德觀是怎樣發展的,以及這些過程又是怎樣與責任行為聯結起來的。還有,這些社會認知和情緒以及相互聯結,又與兒童的氣質、情緒性以及家庭和學校中的情緒風氣有著什么程度的相關呢?為什么某些社會認知和情緒會導致一些兒童的攻擊行為,卻對另一些兒童不起作用呢?
最后,考慮到研究在學校行為養成教育中的應用,還需要進一步的相關應用研究來引導學校心理教育實踐。這就需要發展針對性情緒一認知聯合測驗工具,對兒童的情緒一認知聯結程度進行量化,以便有的放矢地進行道德行為養成教育。
摘要:責任行為是道德行為教育寫作論文的重要目標之一。它是一種需要自我動機和自我導向的道德行為,而不是依靠外部監督與獎懲而被動遵從規則的結果、道德情緒(移情、內疚和羞愧等)與社會認知能力(了解親社會行為的必要性、做出積極道德推理、按道德推理做出行為決策、按道德信念與意向行事等)在責任行為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責任行為;道德情緒;社會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