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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農民職業教育發展的主要障礙是制度障礙,農民職業教育體制和戶籍制度從供給和需求兩方面嚴重限制了農民職業教育發展。因此,開展農民職業教育迫切需要進行制度創新,即廢除戶籍制度,實行市場化辦學,同時完善職業教育立法,改革農民職業教育投資體制與管理體制。
關鍵詞:農民職業教育;制度障礙;制度創新
當前農民職業教育發展的主要障礙是制度障礙,它們不僅存在于農民職業教育領域內,也存在于農民職業教育領域之外。這些障礙的存在從供給和需求兩方面抑制了農民職業教育的發展。
一、職業教育體制:農民職業教育領域內障礙
首先,農民職業教育單一的辦學制度限制了農民職業教育的發展。目前,農民職業教育基本上仍屬由國家投資的純公共物品。這勢必導致兩個不利后果:其一,農民職業教育辦學形式單一且投入不足,提供的教育服務十分有限。我國是有著九億農民群體的農業大國,供給與需求之間的差距過大。盡管國家在《職業教育法》中明確提出鼓勵社會力量辦學,但缺乏具體的辦法保證社會力量利益的實現。其二,國家對農民職業教育的投資渠道不合理。國家財政支農資金的投放基本上走的是部門渠道,這種資金流向部門內消耗過大,農民職業教育經費到達辦學單位時已顯不足。再加上辦學單位的提取,經費真正用于農民的所剩無幾。
教育是國家的一項公共物品,長期以來教育只能由國家來辦的觀念根深蒂固,這種結構化觀念對人們行為的影響是深刻和長期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于教育的公共物品性質應當有一個重新的審視。公共物品有純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之分。教育應屬于準公共物品,尤其是在我國這樣的人口眾多的國家,教育機構的服務范圍不可能覆蓋所有的人群。因此,當國家提供的教育服務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時,讓社會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介入教育領域是合乎國家、辦學機構、受教育者三方面利益的。職業教育由于有著較強的經濟效益指向,其公共性程度要更低一些。
其次,農民職業教育管理體制不合理。農民職業教育作為一項社會事業,需要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資源動員與配置。然而條塊分割式的教育管理體制使得教育資源的動員與配置均無法達到優化,從而使資源動員有限和資源配置不合理的狀況并存。就農民職業教育而言,政府的有效管理需要多個相關部門之間進行協作,并要在部門利益實現與農民職業教育取得實效之間找到一個最好的結合點,這就需要政府在教育管理體制上進行制度創新。
二、戶籍制度:農民職業教育領域外障礙
城鄉分立的二元結構是當代中國“三農”問題的大背景,其核心制度支撐就是戶籍制度。
首先,就供給來說,戶籍制度反映在分配上就是城市偏向的分配制度。農民職業教育能夠獲得的國家財政投入明顯不及城市,資源動員的范圍也十分有限,限制了農民職業教育的有效供給。
其次,就需求而言,戶籍制度極大地束縛了農民對職業教育的需求。很顯然,在當代中國,農民更多的是身份概念,而不是職業概念。戶籍制度在社會分層上帶給農民的結果,就是農民無法平等地享受現代社會的文明成果,農民社會地位低下,在經濟分配中處于劣勢。農民的這種經濟社會狀況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社會的結構性歧視使然。農民職業教育的直接目的是對農民進行職業培訓和教育,提高農民的職業素質,然而社會的現實狀況是農民作為一個職業缺乏廣泛的認同感,這必然降低農民職業教育的實效。
農民對于戶籍制度的反應,就是盡量脫離農業,脫離農村。因此,農民中素質較高的群體不滿足于耕種責任田而紛紛外出;留守農村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民,往往立足于農業的簡單再生產,缺乏進行職業教育的內在動力。可以說,戶籍制度的繼續存在嚴重制約了農民的職業教育需求,農民對從事農業生產職業評價偏低。
三、農民職業教育發展的制度創新
(一)廢除戶籍制度,消除城鄉分立的二元結構
廢除戶籍制度,可以加快“由身份向契約”的轉變過程,它是“農民”從身份概念轉變為職業概念而邁出的實質性一步,對于農民職業教育發展的意義是長遠的。只有這樣,農民才會重新審視自己的職業,重新看到在農業中所蘊涵的巨大經濟利益,自覺地把自己的發展與農民職業教育結合起來,產生進行職業教育持續的內在需求。我們在河北、湖南等省進行調研時曾注意到這種現象:一些相當成功的農民種養殖大戶并不希望自己的子女繼續從事農業,因為“農民即使有錢了仍然被人瞧不起”。對很多農民而言,選擇其他職業并不完全出于經濟考慮,而是出于一種“戶口情結”。而一旦摒棄了戶口意識,農民接受職業教育的熱情會空前高漲,農民職業教育的職業前提才會完全獲得。
另外,戶籍制度的廢除,城鄉的融合,可以使農民職業教育獲得與城市職業教育平等的地位和投入,使農民職業教育在國家范圍內進行資源動員和提取,創造出更多的農民職業教育供給主體。
(二)改革單一的辦學制度,把農民職業教育推向市場,實行市場化辦學
農民職業教育是準公共物品,有著經濟效益指向,因此改變國家包辦農民職業教育的局面,實行市場化運作是可行的。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旦其他利益群體進入農民職業教育市場,目前投入不足和需求脫節的窘境將大有改觀。首先,市場可以大量吸引投資,解決資金來源有限的問題,大批的農民職業教育機構就可以建立起來,可以更多地滿足農民的教育需求。其次,國家與農民的關系發生了變化。在以往條件下,國家是供給者,農民是接受者,兩者是一種非市場關系,農民無法對國家的供給行為作出要求。進入市場后,利益群體取代國家成為主要供給者,與農民之間產生了經濟關系,農民可以要求更好的服務,農民職業教育的質量也會隨之提高。國家成為監督和協調者,保證正常的教育秩序和各方利益的實現。
(三)完善職業教育立法,改革農民職業教育投資體制和農民職業教育管理體制
目前,專門的農民職業教育立法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國家應當明確農民職業教育的重要作用,將它置于與普教平等的地位;明確國家、職業教育供給者、農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供求雙方的矛盾,保證農民職業教育在穩定中發展。
農民職業教育的市場化也相應帶來國家投資渠道的變化。農民職業教育經費應作為專項經費下撥,嚴禁部門內的消耗與浪費。國家也應給予舉辦農民職業教育的社會力量以一定經費補貼。
要改革條塊分割的行政管理體制,充分集中農民職業教育可用的教育資源,借鑒農科教結合的經驗,把農民職業教育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一定機制整合起來,由專門的部門統一協調各個相關部門的工作,形成合力,保證管理的統一性和協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