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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體育與娛樂業同屬一個產業門類。中國當前以行業主管部門歸屬來劃分體育與娛樂業的做法不盡合理。美國以產品類別、角色分工與運動項目逐層展開界定的辦法以及澳大利亞直接以角色分工劃分大體育產業組織主體的做法值得借鑒。
中國國家統計局于2003年了有關三次產業劃分的最新規定,經過重新調整,體育業與文化、娛樂業并列組成國民經濟第三產業下的一個門類。調整后的新標準與聯合國產業劃分標準ISIC分類中“體育、娛樂類”產業劃分標準基本吻合,說明體育業與娛樂文化有相近之處。從產業角度看,體育具有娛樂色彩,所以體育業與娛樂業被歸為同一大類,體育與娛樂休閑之間的交錯、滲透、融合體現了產業發展的本質和趨勢。對于體育業的娛樂色彩,聯合國的標準已給出方向上的指導,國家之間則由于發展狀況及認知上的差異,形成了各自關于體育與娛樂業的具體劃分。各國政府官方統計機構所公布的統計指引,能夠較為清晰直觀地顯示劃分上的異同。本文選擇中國、北美、澳洲統計局的對于體育與娛樂業的統計指引作為比較分析的對象。這里所比較的體育與娛樂業,主要是指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和以體育運動為主要內容的體育娛樂活動。
1中國《三次產業劃分規定》對體育與娛樂業的劃分
中國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顯示,代碼為91的體育業由體育組織(911)、體育場館(912)和其他體育(913)3個類別構成。體育組織主要包括體育競賽產品和公益性大眾健身產品的組織管理部門(如運動項目協會)與體育競賽產品的直接生產部門(各運動俱樂部、運動隊);體育場館是上述兩大產品生產資料的供應部門(訓練、競賽及大眾健身用場地與設施的提供者);其他體育則主要包括了兩類產品的中介銷售推廣部門等。此劃分實際是對政府統計機構定義的體育產業產品類別及生產過程的反映,即體育業提供體育競賽類產品和公益性大眾健身產品,體育產業所涵蓋的部門范圍涉及這兩類產品供應的主要流程,從生產資料的提供部門、產品的直接生產加工部門、組織加工部門到推廣銷售部門。除圍繞體育產品展開的供應鏈之外,還有一小部分其他體育活動也被歸入體育業范疇,如“社區、街心公園、公園等運動場所(體育器械)的管理”,此類活動實為針對公益性大眾健身設施的管理,由體育部門負責撥款建設和維護。處于類似情況的還有同時開展大眾健身活動的協會與群眾性體育組織,雖提供大眾健身產品,卻統一歸入體育業中。據此,就官方統計機構界定的產業劃分而言,體育業在很大程度上即是體育主管部門下轄組織和開展活動的代名詞。
另一方面,以各類體育運動項目為主體內容來設計提供的休閑活動,隸屬于與體育業并列的娛樂業(92),名為“休閑健身娛樂活動”(923)。其中特別注明了單一類型的體育場館與體育業而非娛樂業的隸屬關系。若按此原則實施統計,會出現數據收集上的遺漏,無法反映真實狀況。如現階段許多單一類型的國有體育場館除作為體育訓練與比賽用地之外,也利用自身條件優勢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性的休閑娛樂服務。這類同時提供公益性休閑健身娛樂服務的組織,不應被漏計或錯計,盡管其產品同樣屬于休閑健身娛樂類,但卻因為部門歸屬問題而有所區別。由此可見,我國產業劃分對“休閑娛樂健身活動”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定位于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體育娛樂場館設施所提供的服務產品。
因此,我國所采用的界定體育業的原則,是以行業主管部門歸屬為依據,即該行業所涵蓋的組織和活動基本上均接受體育行政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管理,現階段仍以計劃性管理為主。而依托體育活動開展的娛樂業部分則更多由自主經營的企業構成,與體育行政部門不存在上下級關系。由此帶來了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產業劃分應以何為準則?
2美國國家統計局NAICS對體育與娛樂業的劃分
NAICS即北美產業分類體系,為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國所使用。與我國產業規定將體育業列為“文化、體育和娛樂”(71)下的第1層次不同,NAICS將體育定位在“藝術、娛樂和休閑”下的第2層次,名稱更為具體明確。代碼為7112的“體育競賽表演業(SpectatorSports)”被單獨列出,其上一層次為“藝術表演、體育競賽表演及相關產業”(711)。與“體育競賽表演業”(7112)并列的部門是“藝術表演提供商”(7111)“藝術及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支持促進”(7113)與“藝人、運動員與其他公眾人物的經紀/管理”(7114),由這一劃分方式可知,NAICS體系中的“體育競賽表演業”所指僅為體育競賽產品的直接生產部門,體育競賽產品的組織管理、中介經紀、銷售推廣等部門并未被置于體育競賽表演業之下,而是與藝術表演類產品的同類部門合并在一類行業中。
“7112體育競賽表演業”的細項分類,包括了生產體育競賽產品的組織和個人,即職業與半職業的運動隊、運動俱樂部和運動員。它在下一層還按照不同運動項目類別進行細分,體現出當今美國較具觀賞性的幾大體育運動賽事市場。
另一方面,基于體育運動所開展的多項娛樂休閑活動則被歸入“娛樂、博彩與休閑”(713)下的“其他娛樂休閑服務”(7139)中,包括美國主要幾類體育類娛樂休閑項目,如高爾夫、航行、滑雪、滑冰、滾軸、保齡球、有氧運動、游泳等。值得注意的是,那些以娛樂本身為目的組建的業余體育俱樂部,以及提供趣味比賽表演的體育俱樂部、球隊和管理者屬于娛樂業,這正是遵循以產品劃分產業原則的體現。
3澳大利亞統計局ANZSIC對體育與娛樂業的劃分
ANZSIC即澳大利亞與新西蘭標準產業分類體系,為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統計局所采用。在最新調整過的ANZSIC2006中,體育運動競賽表演及以體育運動項目為核心開展的娛樂活動被合并為一個獨立的行業門類,即“體育與體育娛樂活動”(SportsandPhysicalRecreationActivities)(911),向上追溯是代碼為91的“體育與娛樂活動”(SportsandRecreationActivities)和代碼為R的“藝術和休閑服務”(ArtsandRecreationServices)。“體育與體育娛樂活動”按照主體在體育競賽與娛樂產品生產過程中承擔的不同角色職能進行細分,包括承擔生產職能的俱樂部和運動員、承擔生產資源供給的健身中心及體育場館設施、以及承擔生產組織與產品支持推廣職能的體育管理服務機構。
4比較與啟示
4.1共同點
1)體育業與娛樂業關系密切,3個國家對此認識一致,將兩者歸入統計體系中的同一大類別,足見兩者在本質上的共性,兩類產品皆有娛人娛己的作用,屬于生活服務性行業。
2)競賽表演業無疑是體育業的核心構成,這一點在各國的產業劃分中都毫無爭議,運動俱樂部、體育場館及體育協會、聯盟等是體育產業的絕對構成主體。
3)在上述3類經濟體系中,體育用品制造貿易、體育培訓教育、體育博彩等行業皆未歸入體育業之列,而是各有其產業歸屬,分屬制造業、教育服務業及娛樂業等。從產品性質上看,這些行業不屬體育業,而是與體育業存在供需聯系的關聯門類。
4.2差異點
一個最直觀明顯的差別,是以各類體育運動項目為核心內容的娛樂休閑活動的歸屬問題。關于它的產業界定,我國學術界存有爭論。爭論的焦點在于,這類休閑健身娛樂活動由于依托體育運動項目而展開,應屬于體育業還是被分離出去?上述3個地區對這一劃分的處理各有不同。我國將休閑健身娛樂活動從體育業劃分出去而歸入娛樂業的做法看似與美國相同,實則不盡一致。正如上文所談到的,那些公益性休閑健身娛樂活動雖同樣具有大眾參與性,卻在行業歸屬上與商業性的休閑健身娛樂活動相分離,可謂是具有我國特色的創造。美國的劃分則更為清晰,明確用體育競賽表演業代替體育業的籠統提法,非職業競賽類的健身娛樂活動則統一劃歸娛樂業。澳洲則將體育與娛樂業合二為一,不做單獨區分,構成“大體育產業”,也不失為一種合理的解決方法。
隱藏在上述差別背后的,是各國在產業劃分原則選取上的根本性區別。北美體系遵循以產品類別劃分產業的原則。NAICS首先根據體育競賽產品和運動娛樂休閑產品區分了兩類產業,并明確用體育競賽表演業指代體育業。繼而根據產品生產流程中的不同分工對體育競賽表演業進行組織類別的細分,完整具體地呈現出體育業的運作狀況;同時還在競賽產品的生產部分按幾種主要運動項目進行主體的細分。澳大利亞未對兩類產品進行細分,直接以角色分工原則劃分了大體育產業的組織主體,雖不如美國明晰,但足以真實反映體育業的發展狀況。我國則首先從組織歸屬上對體育業和休閑健身娛樂活動進行了區分,繼而再以角色分工作為體育業細分的依據,這種劃分方法使異質性產品被歸為同類,違背了產業界定的理論原理。
對運動員個體歸屬問題的明確界定與否,是我國與美、澳兩地在產業劃分上體現出的又一差異。與美國、澳大利亞較為發達的經紀市場不同,我國運動員大都由國家和地方財政出資培養,有其屬地編制,在人員流動上受限于行政地理的分割,運動員個體的交易市場還未放開,個體經紀業務基本空白。這一狀況在產業劃分上表現為,運動員作為生產主體并未被明確列入體育業中,其相關的經紀業務被歸入“其他未列明的商務活動”。與此相對的是,職業運動員在美、澳的體育業中均被單獨列出,有其確定的行業歸屬。這一現象的存在,要歸結于產業賴以存在的體制環境差異,同時也是運動員經紀市場發育程度的反映。
4.3啟示:調整我國體育與娛樂業的劃分原則
一國政府公布的產業劃分辦法代表其對產業內涵的理論認知,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階段該國產業的發展狀況。上述比較,亦從一個側面折射出3地處于體育產業發展過程中的不同階段。美國的體育與娛樂業擁有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做后盾,發展到今天已成為國民經濟中舉足輕重的行業,因此產業劃分最為明晰,實際操作也更為便利。
合理的產業劃分原則,是清晰分解產業細項的基礎前提。美國以產品類別、角色分工與運動項目逐層展開界定產業范圍的方法,既符合產業劃分原理,又能準確描述產業實際發展狀況,值得我國吸收借鑒。我國以行業主管部門歸屬來劃分體育業的辦法是無法適應產業發展趨勢的,它可能給產業發展造成一定的人為障礙。改變這一基礎分類原則,以產品作為劃分產業的準則,并根據實際進行動態性調整。在采用產品類別劃分產業的基礎上,通過行業分工來界定不同類別主體,應是我國體育與娛樂業劃分的方向。當然,改變產業劃分原則不只是統計方法上的調整,歸根結底還要落實到體制改革的根本性問題上。
參考文獻:
[1]中國國家統計局.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的通知[EB/OL].[2003-05-28].
[2]中國國家統計局.行業分類標準[S/OL].
[3]美國國家統計局.NAICS體育與娛樂業的劃分[S/OL].
[4]澳大利亞統計局.ANZSIC對體育與娛樂業的劃分[S/OL].
[5]楊公樸.產業經濟學教程[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