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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標準解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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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標準解析管理

          【論文關鍵詞】標準;賣標準;技術轉讓

          【論文摘要】標準是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準則,它是一種公共產品,“賣標準”在邏輯上說是不存在的。對標準涉及的技術所有人而言,其價值在于能幫助其在業內建立壟斷地位,從而可把其技術更容易以高價轉讓出去,獲取厚利。

          時下,越來越多的企業認為“一流企業賣標準、二流企業賣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三流企業賣服務、四流企業賣產品、末流企業賣苦力”,它反映了人們對無形的標準和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但不無遺憾地是該觀點中使用“賣標準”之說說明人們對“標準”一詞進行了誤讀,如果不予澄清,如同改革開放早期,不少西方唯利是圖而又毫無商業道德和良心的商人將其已進入公有領域、可無償獲取的過期或已失效的專利高價賣給對專利為何物還處于懵懂或無知時期的中國企業一樣,我國企業會在不知不覺中被西方商人再利用一次,給它們再交一次無謂的昂貴學費。此外,為了避免某些企業誤入歧途——即一廂情愿地認為“標準”同專利、其他技術或產品一樣可以生產、制造,進而銷售,而不遺余力地去研發所謂的“標準”,也頗有必要對“賣標準”進行解析

          一、標準與標準化

          按照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定義,標準是一系列文件化的協議,其內容包括能持續一致地用作規則、指南或特征定義的詳細技術規范或其他精確的指標,以確保材料、產品、方法和服務適于它們的目的;我國將標準定義為“為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程序,對規范重復性的活動或某一事物的共同和重復使用所形成的統一規定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經一個公認機構的批準。它應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并以促進社會效益之最大為目的。與其相關的標準化是指制定共同和重復使用的標準的活動,是在科學技術、經濟貿易及管理等社會實踐活動中,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通過制定、實施標準,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的過程,一般包括制定、及貫徹標準的過程。一句話,標準化就是將產品或服務的制造方法、加工過程或服務方法等涉及的技術指標或規范給予公開并鼓勵同類企業參考或遵守。其過程用流線圖表示為:創意——研發——技術成果——技術規格和指標——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全球執行推廣(消費者和市場迫使競爭對手采用)。標準化的好處在于改進產品、過程和服務的適用性,防止技術壁壘,并便利技術合用。簡言之,標準是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準則。

          按照標準化對象,人們通常把標準分為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三大類。其中,技術標準是指對標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所制定的標準,它是是一種與產品或者服務相關并得到大多數生產廠商和用戶承認的技術規范。它包括基礎技術標準、產品標準、工藝標準、檢測試驗方法標準,及安全、衛生、環保標準等。我國技術標準根據標準的性質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兩類,前者指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二、“標準”的解析

          從上述簡要介紹可以看出,“標準”是公開的,它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代表的是一種公共選擇的結果,它本身不是私權,更不構成任何特權,制定標準的目的就是要廣泛推行它。它是無法進行銷售的,如果有外國公司要賣標準給他人,那是在意圖騙取對方的金錢。早期,有關組織和協會在制定技術標準時,都試圖將特定專利技術排除在技術標準之外,以利于標準的廣泛推廣。但自上世紀90年代起,特別是進入21世紀后,由于技術發展之迅猛及市場競爭之激烈,專利技術產業化布局日趨加快,專利與技術標準之間的關系從分離趨向融合,一些技術雄厚的企業,應用專利戰略在各個國家跑馬圈地,形成專利包圍圈,通過各種市場手段努力把自己的專利和技術規范上升為行業標準乃至國際標準,一旦包含專利的技術方案寫入行業標準或者國際標準,這些企業或者企業聯盟就贏得了進入市場的主動權。人們之所以形成誤解,是因為在國際市場競爭中,出現了把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相結合,形成新的技術壟斷聯盟之現象:借助于技術標準的特殊地位,強化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借助知識產權的專利性,來實現某些技術標準事實上的壟斷,以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簡言之,誰的技術規范能成為國際標準,為廣大消費者所接受,誰就掌握了標準的制定權,并進而取得了市場主動權。

          實際上,標準之后隱藏著技術轉讓或許可,沒有技術做基礎或支撐的標準一文不值。跨國公司為何對標準感興趣,不在于標準本身的知識含量,而在于該標準中隱藏的諸多專利或專有技術或其他商業秘密,如果其他企業不用它們的技術,則制造不出符合標準的產品或提供不了符合標準的服務。它們利用標準來控制類似廠家,因為它們通過“標準”這一公示化的手段和策略,籠絡了消費者的心,在無形中進行市場搶奪,一旦市場上對該標準形成了普遍的認同感,則它們就會君臨天下,任何欲分得市場中一杯羹的人,必須進入其標準體系中,而此時,后來者就必須按照標準進行生產;要按標準生產,就不得不從標準制定方或參與方獲取相應的技術和其他知識產權;由此,知識產權貿易發生了,而無形的知識產權之價格往往又是控制在標準制定人或參與人手中的。這才是跨國公司對標準傾盡全力、不惜代價爭取在國際市場上建立并推行自己標準的本質之所在。簡言之,它們建立標準不是為了出售,而是為出售其技術等知識產權創造條件,即制定標準是為了強行推銷其知識產權,我們必須對此有準確深刻的認識。我國DVD(全稱為“DigitalVideoDisc”,意為“數字化儲存光碟技術”或“數字影碟光盤”)產業遭受6C聯盟2的打壓,國內的DVD廠家變成了廉價的加工地,它們只能獲取微薄的利潤,而6C公司則利用其所謂標準控制下的專利技術進行明目張膽的巧取豪奪,攫取了大量的利潤,便是例子。

          當然將上述觀點中的“一流企業賣標準”變成“一流企業定或參與定標準”倒未嘗不可,只不過沒有了技術、沒有了知識產權做基礎,想制定或參與行業標準或產品標準之設想將變成“海市蜃樓”、“空中樓閣”。標準總是與一定的知識產權聯系在一起的,以技術為核心的知識產權是標準出臺或制定的根基,而標準是知識產權外在的代表和體現,它們是內與外、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對此下文將詳細論述)。正因為如此,標準與知識產權的關系常易造成人們的誤解,以致出現“賣標準”之說,這是由人們對它們關系沒有形成清晰的認知所造成的。如果一個企業沒有自己的核心、先進之技術,想制造引導行業的標準,簡直就是異想天開,這個世界上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出現專門以制造和出售標準為生存基礎的企業。標準可以說是企業在技術高度發達(即在質和量兩個方面有了大量的積累)的前提下進行提煉的結果,是企業引導市場、甚至控制市場的高級階段,是企業在技術充分發展基礎上的提升,也是它們間接壟斷市場而又規避壟斷法制裁的最高境界,即是企業技術發展后的高級階段。有時,在一個行業,一家企業很難獨立形成某一產品的標準,此時企業聯盟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企業聯盟本質上是技術聯盟,通過技術結盟,特別是專利技術并以專利池的形式出現,建立一套系列產品的標準,進而壟斷該行業的市場。DVD領域里的所謂3C聯盟或6C聯盟、數碼相機領域的日本的企業聯盟都是這方面的先行者。

          三、“標準許可化”之解析

          基于上文分析,我們再看看較為流行的“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許可化”之說法能否成立。“技術專利化”無疑是成立的,很多技術發明是通過專利制度得到權利確認和保護的,技術被授予專利的過程可看作專利化。“專利標準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成立的,即它主要是指將專利技術中某些要素如性能、質量等技術指標抽出構成產品或服務的標準,而不是將技術方案等標準化。但“標準許可化”就站不住腳了,標準不存在許可問題,它是對外公開且可被無償免費使用的,如果商家欲將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推向市場,為客戶所接受,其產品或服務必須符合市場或客戶已接受的標準。而作為標準的所有人或制定人希望別人(特別是自己的競爭對手)用自己的標準,并不遺余力地去推廣標準,讓他人無償使用,以擴大標準的影響,此時何談“標準許可化”?

          另外,從前文的定義可以看出,標準具有公共產品的特性,代表的是一種公共選擇的結果,是公眾的行使權利的表現,它本身不是私權,更不構成任何特權,制定標準的目的就是要廣泛推行它,它在性質上與“許可”制度本身及其存在的前提是不相容的。所以,對于一個不是私權的“標準”進行“許可化”是根本不合邏輯的說法,現實中也不可能存在。如果“標準許可”在邏輯上都說不通,則“賣標準”之說就根本不成立。當然,如果將“標準許可化”理解成“標準涉及的技術之許可化”則成立,但如此理解顯然偏離了原句的含義,因為“標準”與“標準涉及的技術”顯然不同,它們屬于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個規則或準則,而后者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兩者的關系是準則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從上文分析中可以看出,準確地說,“賣標準”應當是指賣標準中涉及的技術,即在本行業建立穩定地位、引導行業發展趨勢的標竿或基礎技術,它屬于賣技術之中更為高級的一類。由此,我們必須透過“賣標準”之說的現象,認清“標準”與“標準涉及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核心問題)”之不同:前者是一個規則或準則,為公共產品;而后者屬知識產權范疇,為私權利。標準建立之目標不是為了出售,而是為了出售其涉及的技術等知識產權,即制定標準是為推銷其制訂者或參與者的知識產權服務的。明確了上述關系,就能抓住所謂“賣標準”本質,也能理解跨國公司為何對標準和知識產權給予那么高的關注。為此,我國企業首先必須從基本功抓起,即先努力地去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再在此基礎上制定或參與制定標準,然后將自己的知識產權背后的利益通過“標準”這一載體予以實現,這才是對“標準”作用的真正理解,而不能用誤讀的“賣標準”將自己引入歧途。

          【參考文獻】

          [1]黃蓉,艾靜.中國正在著力打造技術標準體系[J].中國創業投資與高科技,2005,(7).

          注釋:

          ①公共產品(publicgoods)是一個人的消費不會影響其他人消費的產品,即為具有消費或使用上的非競爭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主要對消費者而言)的產品。它不是指公家(政府)生產的產品,不是指公共部門提供的產品;一種產品之所以是公共產品,是因為它在消費上具備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

          ②6C聯盟是指日立、松下、東芝、JVC、三菱電機、時代華納6大技術開發商結成的專利保護聯盟,該聯盟擁有DVD核心技術的專利許可權。參見《兩年談判成共識我國DVD企業與6C聯盟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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