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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構成理論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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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構成理論分析論文

          論文摘要: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學研究的核心,有關犯罪構成理論的論文、專著也較多。然而學者們的論述可能有將簡單問題復雜化傾向——論文冗長、晦澀。引進德日犯罪構成理論有脫離實際的弊端,對此需要我們冷靜的思考。在我國,傳統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能夠有效控制犯罪,且為廣大司法3-.作人員所接受,再加上保守傳統的習慣,所以我們應堅持完善傳統犯罪構成理論。

          論文關鍵詞:犯罪構成理論;復雜化:完善

          自1986年何秉松教授發表《要建立中國特色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文章伊始,犯罪構成理論的產生已經20多年了,在這20多年時間里,刑法學者們圍繞犯罪構成理論的探討正如火如荼地展開著。譬如從中國期刊網上搜到的有關犯罪構成的文章到目前為止就有六百余篇。且從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教授趙秉志教授、陳興良教授主編的有廣泛影響的《刑法論叢》、《刑法評論》、《刑事法評論》等學術文集刊載的有關犯罪構成方面的論文,以及關于犯罪構成理論的專著不斷推出看,犯罪構成已成為了許多刑法學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畢業的論文選題,犯罪構成理論深深吸引了眾多的學者們為之不懈探索。筆者覺得對于理論的深人探討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筆者發現現在的問題是對犯罪構成理論的思考有些偏激,基于此,筆者想在此從宏觀上進行一番冷靜的思考,請學者同行批評指正。

          當前,關于犯罪構成理論的論文著述浩如煙海、汗牛充棟,這充分說明了“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論體系以及整個刑法學的理論體系中都占有核心地位。”¨這也印證了人們常說的“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學理論王冠上的寶石,是刑法理論改革的重要標志。”正因為如此,所以它廣泛吸引了刑法學者們的“眼球”,因此犯罪構成理論持續討論了20多年反而未見絲毫衰退的跡象。“因為刑法學領域中,犯罪構成理論還是一個陣地,那么人人都想沖上這個山頭插上一桿旗,估計這個山頭也沒有那么多地方供你插旗。所以我的觀點是,如果我不能沖上山頭,那么我在山下可不可以種一根草?”筆者對此深以為然。

          筆者認為在某種意義上講,我國刑法學者在犯罪構成問題的討論上有將“簡單問題復雜化”之嫌。其實在我國已有學者認識到這一問題,如宗建文教授就曾說“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在我上大學的時候——我讀的是四川大學——當時我們一個老師說了一句很精彩的話,說現在的學者做學問是把簡單問題復雜化,這就是做學問。”(眾所周知,法學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的學科,刑法學更是如此。所謂實踐性就是說刑法學是緊密聯系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門學科,是為解決社會生活中激烈的矛盾沖突的工具性學科。

          刑法學理論尤其是犯罪論的研究應該首先關注社會生活中發生的簡單的個案,然后將其提煉升華為復雜的理論,最后應將復雜的理論進一步精煉成“簡單”的理論體系(這時的“簡單”是從更高層面意義上而言的),這應該是最關鍵的。如果只是各自提出了自己的理論那只是形成了龐大、繁冗的犯罪論體系的“理論素材”。但是目前關于犯罪論體系各種理論的探討似乎并非在一個平臺上進行的,而只是相關知識的堆壘。知識的簡單堆壘是不可能形成科學的理論體系的,只有在同一個平臺上討論才有意義,同臺競藝方能一顯高下。

          現在,有很多時候過熱的理論討論“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追求理論上的形式美感,對于實踐而言,并沒有切中關鍵問題。”所以筆者以為應當倡導刑法學者們簡化犯罪論體系的討論,做到深入淺出。在這里《法國民法典》為我們樹立了很好的典范。眾知,拿破侖并非法科出身,而是一介武夫,所以他在親自主持起草《法國民法典》的時候提出了一個基本的要求:讓他能看懂。是故《法國民法典》基本價值趨向就是平民化,在文體方面既簡}吉又通俗易懂,甚至達到了讓每個法國平民看懂的程度。這是非常值得我們現在很多學者借鑒的。

          眾知,我們是堅持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主義國家而馬克思主義理論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法論就是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應該來源于實踐,然后經過學者們醞釀、思考、討論完善后用來服務實踐,這應該是理論的價值所在。反之,如果學者們建構的理論并未在實踐中產生應有的影響,而是被司法部門拋之腦后,棄之不用,視如草芥,這應該是理論研究者的莫大悲哀。在2006年9月份舉行的犯罪論體系高級論壇上,著名刑法學者西南政法學院陳忠林教授語出驚人:“陳興良老師主張要學習德日刑法學,但是在德國有99%的法官是不會用犯罪構成的理論的,實踐中既然不用這個理論,那這個理論其實就是我們學者自娛自樂的一個理論。它在實踐中不能解決問題,當然這個理論也根本不可能解決問題。”陳忠林教授是我國著名的刑法學者在刑法學界受到普遍的敬佩,這是因為他以擅長提出新的觀點,新的論斷著稱,敢于挑戰權威。他提到的犯罪構成理論實踐中基本用不到,這使筆者感觸良深!正如劉遠教授所說:“德國是一個哲學的民族,德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和犯罪論體系從一開始就帶有很強的哲學屬性,或者說有一種脫離事實脫離觀察的屬性。”德國學者的老路令人深思。

          前已提及,理論之所以存在乃是為實踐服務的,犯罪構成理論同樣不能例外。它是解決社會生活中發生的嚴重的違法行為是否被認定為犯罪的理論模式,無論是大陸法系的遞進式犯罪構成模式,還是英美法系的雙層次犯罪構成模式都是基于控制犯罪、保護人權的需要出發的,各個國家的國情不同,法律傳統差異造就了各國刑法體系乃至犯罪論體系的差別。就是說,一個國家推行何種犯罪論體系一定要從本國的實際出發,不能盲目地照搬外國的模式。對于我們國家而言,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們在建國初“進口”了蘇聯的犯罪論體系。近些年來由于“這個理論體系存在一些缺陷,越來越受到一些學者的批評,因此在我們國家需要建立新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

          以著名刑法學家陳興良教授為代表的刑法學者主張引進德日犯罪論體系以重構我國的犯罪論體系,“主張此說的人雖然為數至今不算眾多,但是影響卻越來越大,陳興良教授、周光權教授等可以被看作是重構論的典型代表(比如陳興良教授主編、周光權教授副主編的《刑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就直接采納了德日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犯罪論體系)。”把犯罪論體系搞得如德日一樣復雜,實踐中能否行得通?筆者頗感懷疑。“即使在德國很周密的理論,他們的法官據說還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才看一下教科書,下面基層法院都基本上不采納你這個理論,你這個理論有多大的生命力?”

          盡管主張引進德日犯罪論體系的影響與日俱增,在陳興良教授的振臂高呼之下大有代替傳統的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之勢。但是既然理論是為實踐服務,而理論的巨大變革勢必會引起實踐的強烈“地震”。因此筆者以為,不僅是在目前而且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傳統的犯罪構成四要件地位仍然很穩固。從理論上說,德日的犯罪論體系沒有能夠打破傳統的犯罪論體系在刑法理論中的“壟斷”地位。現在刑法學理論界公認的老一輩著名刑法學家高銘喧教授、馬克昌教授、王作富教授、儲槐植教授、何秉松教授等權威人士仍然堅持傳統的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如高銘暄教授就曾指出:“犯罪構成理論已根植于司法工作人員的思想中,對這樣一個既成的、已被廣大理論工作者和司法實際工作者接受的犯罪構成理論,有什么理由非要否定呢?否定或者隨意改變之后,怎么能不給理論界和司法實際部門造成極大的混亂呢?”現任的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也是秉持傳統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無論從我國現行刑法理論的框架(包括犯罪論體系、罪刑各論對個罪的論述結構),還是刑事司法運作來看,不可否認,我國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的基本體系、框架,基本適應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需要,因而至今仍然受到刑法論和司法實務界人士普遍的贊同和支持。刑法學界關于犯罪構成基本理論或種種具體問題的探討,也沒有脫離這一犯罪構成理論框架。”趙秉志教授只是著文論述了犯罪構成四大要件的邏輯順序如何排列更加科學合理,他們并不贊成迅速將傳統的犯罪論體系推倒重來。筆者以為正是由于他們在刑法學界的崇高威望和地位,才穩固了傳統犯罪論體系。

          從實踐角度分析,到目前為止,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分子實施的偵查、起訴、審判完全按照傳統犯罪論四要件模式進行的——通過偵查行為確定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然后認定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周道鸞教授認為,理論研究必須符合各國的文化、法律傳統,與中國的國情相結合,否則理論在中國是扎不下根的。一定要把比較研究和實證研究結合起來,要有一些實證研究,不要光是理論推導。他的基本看法是我們國家的犯罪基本構成的四要素在司法當中沒有什么錯,不會出什么問題,所以如果要另外搞一套什么東西他對此有些看法。筆者也曾經就此詢問過一些基層司法工作人員,他們對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贊不絕口,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按照“四要件”完全可以查清犯罪事實,正確認定犯罪,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這足以說明了傳統犯罪論體系在實踐中有非常廣泛的“群眾基礎”。因為幾十年的司法實踐已經無可辯駁地說明了它作為與犯罪作斗爭的工具是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與“遠大理想的”,用它來定罪量刑是能夠有效打擊犯罪維護社會長治久安的,這是任何人都必須承認的客觀事實。

          “一門科學、一項理論,不論它有多么古老或幼稚,只要在根本上、在總體上有它的積極價值,有存在的極大合理性與科學性,就不應輕易對它進行否定甚至全盤否定。”我國目前的犯罪論體系盡管有一定缺陷,但是它總體上是具有積極價值的,而實踐中出現的所謂“定罪偏差”、“冤假錯案”大多是刑訊逼供、證據不足造成的,所以基層司法工作人員才贊嘆犯罪構成體系是科學的。

          反思中華民族的人文品性,其中有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國人的保守性,長于慣性思維。眾所周知,中國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試想為何我國封建社會歷史之久遠與其它國家相比“遙遙領先”?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國人的保守性、慣性思維使然。“在長期的思考實踐中,每個人都形成了自己所慣用的、格式化的思維模型,當面臨外界事物或現實問題的時候,我們能夠不假思索地把它們納入特定的思維框架,并沿著特定的思維路徑對它們進行思考和處理。這就是思維的慣常定勢。”歷史上歷朝歷代的革新、變革都會遇到強大的阻力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對于犯罪論體系的變革也是如此,筆者不是想將其比作,批判國人的保守性,而是想說明我們應該重視傳統力量的影響。在傳統模式并未顯現其致命缺陷而不合時宜時,我們不應過早將其拋棄。“當我們要破除一個事物時,一方面要考慮,該事物是否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也即是否具備了破除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要考慮,該事物是否樹立起一種新事物,從而決定我們如何行動。這也是我們對待目前犯罪構成理論應采取的態度。”如有的學者指出的“傳統犯罪構成理論在我國生根、發芽、成長已有50多年,已經內化于人們的思想深處;正是借助于傳統犯罪構成理論,人們分析案件才得以駕輕就熟,得心應手。引進域外犯罪成立理論,就有可能破壞人們的原有思維定勢,人們自然便會下意識地加以反對、排除、拒絕。”學者們的觀點筆者感同深受。超級秘書網

          筆者認為在目前形勢下,我們應該堅持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盡管它有些缺陷,但是我們可以對它補充、完善。“一個理論體系的形成,是經歷了無數人多年探索的結果。犯罪構成理論的研究需要不斷深化,某些內容需要創新和完善。但是全盤否定現行的理論模式,則是不可取的,理由很簡單,這一模式已經為刑法學界大多數人所接受,也經歷了我國司法實踐多年的運用和檢驗,證明它還是比較實用的。”而對于德日犯罪論體系有學者指出:“這些所謂新的犯罪論體系基本上就是在拷貝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的前提下,對我國的犯罪體系的換湯不換藥式的改造。我們看不出上述體系的任何新的元素,看到的只是將我國現有的犯罪構成要件進行的重新排列組合;看不到根植于我國社會文化背景之下對我國刑法理論的客觀態度,看到的只是盲目地不負責任的對大陸法系犯罪論體系的照搬。”任何理論都是不完善的,德日理論也不例外,因此我們在強調德國犯罪論體系的優點時應當冷靜分析其中的不足,如學理過于煩瑣、復雜難以領會。正像日本著名刑法學者西原春夫教授指出的:“具有優點的德意志刑法學也有不足。雖然在構建確保公平的理論體系方面堪稱世界第一,但是一個結論不僅需要巨大的理論體系為背景,而且需要做長期的論證工作,該工作的爭論需要時間,結論的整理也很繁雜。尤其處在當今社會生活變化快的時代里,與只追求結論妥當性的實用主義型的美國法相比較,有可能出現應付時代變化的偏差。”同時,如果引進了德Et犯罪論體系,在實踐中可能發生什么結果可能是我們始料未及的,所以我們定要謹慎!“與德日或者英美刑法等國的犯罪論體系相比較,我國犯罪構成理論在定罪或者定性方面尚沒有較顯著的瑕疵,至少目前還沒有一種理論能有力地說明這一點。”

          幾十年的司法實踐證明,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在規制犯罪、維護社會和諧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我們不能固步自封、目空一切。筆者以為對犯罪論體系的探討不要走過頭,否則不僅可能偏離服務實踐這個主題,而且可能誤入歧途,鉆入牛角。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我們需要的是長時間冷靜的思考。同時應注意行文語言的凝練、簡化,通俗易懂的語言不妨礙深邃思想的表達。這也是學者們要留意的一個問題,當然也不是要求讓每一個人看懂,但是至少法律人能讀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