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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科生司法倫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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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科生司法倫理教育

          一、問題的提出

          進入21世紀,我國的法治建設進入了新的階段。法律工作者的數量和文化素質都獲得了很大的提高,我國法官的數量已經從1981年的6萬人發展到2004年的19萬人,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的法官達到51·4%;檢察官的數量從1986年的9·7萬人發展到2004年的12·6萬人,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的檢察官達到44%;律師數量從1981年的8571人發展到2006年的13萬人,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的律師達到70%。作為培養法律職業的后備軍,高等法學教育機構已經從1976年的8所上升到2006年的603所,每年大專以上法律專業畢業生的數量已經從改革開放前不足1000人發展到2005年超過10萬人。

          從而大大改變了缺乏足夠的法律執業人員,已有的法律執業者文化素質低的狀況,為推進我國法制化進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但與此同時,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不少嚴重違背法律職業道德的法律事件,諸如許霆案、李莊案以及多起法官腐敗案件,這無形中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對于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司法職業隊伍而言,精湛的法律知識和嫻熟的法律經驗更重要,還是高尚的法律職業倫理意識更重要?在我們思考造成法律人違法的原因時,除了從其職業后的種種因素外,其職業前接受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狀況無疑與上述行為有著或多或少的抑制或催化作用。本文就此以準法律人(即獲得正式法律職業資格之前正在接受高等法律教育的高校學生)為研究對象,以其在校期間接受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存在的問題為研究內容,力圖尋找破解的對策,以期為提升我國法律職業隊伍的整體倫理素養提供些許幫助。

          二、目前我國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司法倫理發展的趨勢及成因分析

          (一)發展趨勢

          1·去意識形態化

          我國法學院校的學生在看待法律職業倫理時,更突出其法律性而忽視其倫理性。在分類上,傾向于將法律職業倫理看成法律體系的一個分支,而不是倫理學的下位概念。這樣,法律職業倫理難以稱為法治的“本土資源”,而具有更多的外生性[2]。作為我國法治建設有意無意效仿的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就成為其認為的理想的樣本予以全盤接受。在中西法律比較時,對西方頂禮膜拜,缺乏對本土法律文化和制度的認同,將司法倫理看做超意識形態的可以適用于各個國家的普遍理念,這就是去意識形態化。

          2·去道德化

          關于倫理與道德的關系,盡管多有學者將其作嚴格區分[3],但本文是在同一含義上使用,即司法倫理就是指司法職業道德,這樣司法倫理就是一種特殊的道德規范。其源于并又高于一般社會公眾道德。具體來講,法律職業倫理包含三個層次的內容:一是底線道德即社會公眾道德,例如誠信原則、清正廉潔、剛正不阿等;二是專門道德及法律職業道德還包含了特有的行為規范,諸如為律師要努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法官以服從法律為天職等;三是最高道德,作為公平與正義的守夜人,法律職業者還應當負有維護國家法制與社會正義的使命,這應當成為其職業道德的最高標準。而反觀目前高校法科學生對其即將從事的職業倫理卻普遍存在認識上的偏頗,排除了將前者絕對化。

          3·去信仰化

          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者在職業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的總稱。從表象上看,法律職業道德體現為一系列的行為規范;從本質上看,法律職業倫理應內化為司法職業人員的自我認同和自覺服從的信仰。司法職業倫理的培養應該是倫理信仰和倫理規范兩方面的結合,并且以倫理信仰的培養為出發點和歸宿。而現實中,大多數法科學生將司法倫理理解為一些空洞無物的條條框框,為應付學科考試或司法考試進行機械的記憶,沒有將其與自身行為掛鉤。某些學生在考場回答關于誠信、公平等司法職業倫理問題,居然泰然自若的采取舞弊手段,這無疑是對法律倫理教育教學的極大諷刺,也是為其今后走向司法職業隊伍留下了隱患。

          (二)成因分析

          1·表層原因:專門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缺失

          目前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課程設置,主要是圍繞16門核心課程展開,其中又分專業基礎課和專業必修課,前者包括法理學、憲法學、中國法制史、刑法學、民法學。后者包括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經濟法學、商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私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學。法律院系的本科層次的教育教學工作也立足于核心課程,因此,核心課程成為高等法學教育和人才培養的指向針。上述核心課程涉及到國內法與國際法、實體法與程序法、基本法與一般法、傳統法與現代法,幾乎涵蓋了法學本科學生應該掌握的法學各個層面的法學基礎知識。但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法律職業倫理專門教育沒有一席之地,缺乏教學依據和課程支撐,從而成為其他課程教學的附庸。司法倫理教育大多依賴于其他專業課程教師的重視程度與教學時間預余留多少,教育主管部門課程設置中對司法職業倫理教育的或有意或無意的疏忽在操作層面被法學院系和教師加劇,傳遞給學生的信息即司法職業倫理是可講可不講、可學可不學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缺失除了表現在上述課程設置方面,還體現在考試、專業見習以及畢業論文設計等各個環節。

          2·深層原因: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培養模式的技術化傾向

          原本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目前呈現出越來越顯著的技術化特點。技術化主要表現在國際化、專業化和可操作化。國際化是指法律要像科學一樣跨越國界,擺脫社會制度、意識形態與歷史傳統的,成為全人類共同適用的規范;專業化是指法律體系應當進行明確的分工,建立部門法各自的知識系統;可操作化則是指法律的適用應當盡可能精細、可量。

          技術化在高等法學教育中的體現則是法學教育人才培養模式的職業化。以司法考試為標志,司法隊伍的職業化已被全社會認可,高等法學教育以往單純重視基礎知識與基本理論傳授的教育教學模式已經過時。適應新形勢需要,近幾年來,我國絕大多數法學院系都在堅持雙基教學的同時,突出技能的實訓,這種轉向有其正面效果。但我們認為,單純“知識+技能”的教育模式能否培養出適應現代司法的高素質的職業人才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缺少的是司法職業倫理精神的培養。早在20世紀30年代,著名教育家孫曉樓在《法律教育》一書中就明確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學問,才可以認識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會的常識,才可以合于時宜地運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資格來執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識,斷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學問之外,再備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因為一個人的人格或是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學問或技術愈高,愈會損害社會。學法律的人若是沒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學愈精,愈會玩弄法律,作奸犯科”。[4]

          三、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司法倫理培養的目標與實現路徑

          (一)目標定位

          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是司法職業隊伍培養的主要途徑,其人才培養的規格與質量直接關系到未來我國司法隊伍素質的高低,進而影響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我國的司法腐敗現象,“無不與我們長期以來沒有把握好法律教育的職業性特點,忽視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使得司法職業隊伍缺法律職業教育的共同背景有著重要的關系。”[5]如果說以前的法學教育培養的是高知低能的人才的話,目前的法學教育則容易成為高能低德者的搖籃。因為,我國法學教育的接受者是高中畢業的涉世未深的青年,大學四年是其系統學習法律知識、掌握基本法律技能的時期,更是其世界觀、人生觀形成的關鍵期。此時如果缺乏司法職業倫理意識的有效灌輸和培養,則容易導致其無法正確面對和解決道德沖突問題,最后將司法職業倫理的精神拋之腦后或者不予踐行。從這個角度上講,我國未來高等法學教育應當將司法職業倫理教育置于比知識、技能教育更為重要的地位即培養具有高尚的法律職業信仰、精湛的法律知識和嫻熟的執業技能的法律人才。

          (二)實現路徑與方法

          1.糾正觀念認識上的偏差

          觀念決定行動進而影響結果。目前我國法學教育中司法職業倫理教育的薄弱在很大程度上緣于教育主管部門和教學部門思想認識上的偏差所致。這種偏差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忽視態度,對司法職業倫理教育有意無意的忽視是主要原因。除了在上文已述的司法職業倫理未納入核心課程以外,在就業率、考研率以及司法考試通過率等主要評價指標中,亦沒有體現司法職業倫理教育的應有地位。以司法考試為例,目前我國法學院系學生均可在大三下學期報考,在資格審查時對在校表現不設任何審查;在考試內容上,司法職業倫理規范相關內容僅有不足20分(總分為600分);全國近600所法學院系中,專門設立司法職業倫理教研室開展教學研究的僅有不足10家。對司法職業倫理教育的忽視可見一斑。二是畏難心理,認為司法職業倫理教育固然重要,但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和很大的心血,并且教學成果不成顯性,易受社會不良現象的侵蝕;加上其他課程教學任務已經很重,所以無暇顧及。

          2.建立整套有力有效的制度

          首先,合理設置課程強化司法職業倫理教育和考核方法,使學生掌握司法職業倫理基本規范的意義和內容并自覺踐行。將司法職業倫理課列入法學核心課程,在大一階段開設。這樣可以使法科學生從剛入校開始了解自己將來從事該職業必須的規范要求。當然,做到這一點并不難,難就難在如何將背誦得滾瓜爛熟的純知識轉化為自覺的道德實踐,單靠兩三個小時內完成一張試卷或提交一篇論文無法完成。因此,還應將重點放在考核方法的更新,筆者認為,應當將整個大學四年作為該課程的考試時間,考核內容包括被校方記錄在案的各種正面及負面信息,如歷次考試誠信記錄、法紀校規遵守情況、學術規范執行情況以及評獎評優等。

          其次,將司法職業倫理教育與司法考試掛鉤。2002年開始的司法考試制度為高校畢業生進入司法隊伍設置了一道門檻。適應這一形勢,各高校法學院系均將教學工作的目標著眼于司法考試。但目前的司法考試形式是單一的筆試,考試內容側重于各部門法律知識的考察,造成司法考試與司法職業倫理教育的嚴重脫鉤。我們認為,今后應當將司法職業倫理相關內容更多地納入司法考試當中;同時,在報考資格方面,將學生在校期間的誠信度作為其報考的一項審查條件。誠信度集中體現了學生司法倫理課程的實踐狀況,決定其未來從事司法職業的道德方向。從內容填充到條件限制雙管齊下,才能將司法考試與大學生法律職業倫理教育有機的結合起來。

          最后,加大對嚴重違反司法倫理行為的懲罰力度。懲戒制度是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重要一環。對于舞弊等欺詐行為情節嚴重的,除了進行校內處分直至不予頒發學位證、不準參加司法資格考試外,還可禁止其終生進入司法職業。只有將嚴格的懲戒措施不打折扣的落實,才能使職業倫理準則不只僅僅停留在觀念的層次或淪為口號,才能維護法律職業群體的尊嚴,才能在對被懲戒個體特殊的教育作用的同時,對其他個體起著一般的預防教育作用。

          3.實現學校教育和執業教育的銜接

          對于司法職業倫理教育而言,學校教育是對準法律人進行的集中的職業前教育,在整個法律職業倫理教育體系中起到了奠基作用,其培養的人才的素質好壞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未來整體司法職業隊伍素質的高低。但是,這并不表明,其法律信仰和職業道德已經成熟定型,還需要接受社會大學校的檢驗和挑戰。隨著身分的轉換,進入法律職業的法律人時常面臨來自權力、金錢、關系、人情等因素的誘惑,除了依靠嚴格的監督制裁措施外,進行長期甚至終身的職業倫理教育就顯得尤為重要。目前職業期間的教育往往都是以各部門為單位進行,法院、檢察院、司法局分別負責法官、檢察官及律師隊伍的教育培訓,內容大多為業務為主,缺少對法律共同體法律信仰、職業倫理定期培訓的統一機構和機制。更為重要的是,上述各類培訓檔案都是重新建立,均沒有與學校職業倫理教育有機銜接。筆者建議,應當積極探索學校教育與職業教育的互動機制。例如,在司法職業準入方面,引進學校評價機制;在職業退出方面,建立及時的向校方反饋機制等,最終實現學校專門教育與執業的過程教育的有機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