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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倫理學的基本主題是社會個體的存在和發展,即“成人”,成為具有道德蘊涵的人,這將導向現代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現代公民法律意識是社會共同體中個體追求權利、追求法律、追求法的目的的意識,這種法律意識本質上是一種自我意識,并進而升華為理性意志。新時代下,現代公民法律意識是保護個體權利的觀念基礎,捍衛法律權威的思想保證,實現社會正義的精神動力,并最終涵化為一種“心心相通”的民族精神。
[關鍵詞]法倫理學;現代公民;法律意識
法倫理學關注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通過對法律的道德論證、反思和批判,確定法律實踐應遵循的道德原則及法律主體———社會個體的道德蘊涵。在法倫理學的視域中,一方面,法律應該具有充分的倫理基礎,更加深刻地體現人性內涵和價值。社會個體得以自在自為地活動其間,因之成為具有自覺性和自主性的法律主體。這時,法律將成為個體的一種生活方式,并最終內化為個體精神生活的力量。另一方面,法律是怎樣的,生活在其間的個體就是怎樣的。關注個體的人格、尊嚴,重視其權利,自己為人并尊重他人為人。歸根結底,法倫理學的主題是人的存在和發展,即“成人”,[1]成為具有道德蘊涵的人,這將導向現代公民法律意識的生成。現代公民法律意識是社會共同體中個體追求權利、追求法律、追求法的目的的意識,這種法律意識本質上是一種自我意識,并進而升華為理性意志。傳統社會中民眾迫于外在強制壓力而表面上臣服于法律,本質上是一種工具性法律意識,從根本上缺少源自內心對法律的尊重和確信。現代公民法律意識彰顯了個體的自覺性和自主性,個體是法律的主人而非臣民,是一種公民法律意識、規范性法律意識。它使法律建立在真正的個體基礎之上,使法律內化為個體精神生活的力量,并外化為一種生活方式。
一、理念基礎:法律意識之于個體權利的維護
通常,權利并不僅僅是指一種單純的物質利益,權利指向個體的人格尊嚴。法律意識體現為個體對于自身權利被侵害時的一種敏感性和行動力,這將成為個體維護其權利的觀念基礎。個體維護其權利,就是維護其人格尊嚴,這反過來加強了個體在其法律生活中的自覺性和自主性,這將有利于一種“自尊—尊人”的理性社會秩序的型塑。
(一)權利指向個體人格
當個體說某物是“我的”,而他人也認可這一點,就是“我”將自己的意愿加于他人,他人也接受我的意愿,此時這種“意愿”便在我與他人之間結成一種紐帶。我在此物上所主張的是我與他人的歷史與理性的一部分,“意愿”之中包含著我的人格,此物上面已烙上了我的“人格印記”。[2]21如果誰侵犯了它,誰就侵犯了我的人格,權利是個體人格的延伸。權利與人格的關聯,賦予了權利與純粹物質利益不同的精神價值。所以,個體在爭取權利的過程中,關涉的不僅僅是物質利益,而且也是對人格尊嚴的張揚。現代法律意識永遠清楚,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感受到一種痛苦,即敏感性。敏感性是感知權利受到侵害時痛苦的能力,未經歷這種痛苦者,不知權利為何物。個體在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在個別情況下,可以忍一時風平浪靜,但這是偶然情況,而非常態,長此以往勢必將產生一種有害的后果。同時,法律意識還表現為在個體意志指引下的一種行動力,行動力即對侵權行為予以抗拒的具體行動。在缺少行動力的情況下,法律意識的敏感性將日趨式微,直至最后很少能夠感覺到權利被侵害的痛苦。個體作為法律的主體,運用具體行動維護自己的權利,這意味著關注自己的人格尊嚴,珍惜之,并在社會生活中維護之。人格尊嚴感主導著個體的行為,使他在追求自己權利的同時又不超越權利,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又不削減義務。反之,個體如果沒有充分的法律意識,不但難以保障其自身的人格獨立,而且還極容易導致侵犯他人的人格獨立,從而打破以人格獨立為基礎而維系的社會平衡秩序。個體既是自然存在,又是精神存在。對于人類,權利則不僅關乎自然之生命,而且關乎其人格。對于個體而言,為自身權利奮斗其實質就是為人格尊嚴而奮斗。這反過來加強了個體在其法律生活中的自覺性和自主性,這將有利于一種“自尊—尊人”理性社會秩序的型塑。
(二)法律意識對社會秩序的型塑
現代公民法律意識是一種自我意識,內在地包含著類我意識,即個體把他人當成與自己同樣的主體來對待,以思維主體“我”為軸心,將“我”納入思維統攝的范圍之內,使之成為思維對象的一部分,或者把思維的對象“他”納入主體“我”之內,使對象成為主體“我”的一個組成部分,從而建立起以主體為中心的主—客體共在的結構。[3]563現代公民法律意識指引個體與他人角色換位思考,把自己放在他人的位置上去體悟。角色換位基于這樣的一個前提,即他人與我都是人類社會的一員,他人有與我同樣的需求。在社會共同體中,個體之間獨立而封閉,一個個體對于另一個個體來說永遠都是一種心理和生理上的“異在”。但每個個體的法律地位都相互接壤,構建成一張相互支撐并相互限制的“法網”,所有網眼都是一個接一個地聯系在一起的,破壞一個網眼就意味著破壞了其他的網眼,每一個網眼的完整,都依賴于相鄰網眼的存在。[2]107基于社會共同體結構的共生性,個體明白權利是有邊界的,其權利的邊界就是社會共同體中其他個體的權利。法律意識是個體認知法律、尊重法律、確信法律的理性意志,并能夠依法忠實行使自己的權利,自愿履行自己的義務。個體把他人作為權利的主體加以承認、尊重,實際上將他人權利的不可侵犯看作是對自己獨立自由狀態的擔保。對他人權利的尊重既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又不全是為了自己,既是為了他人又不全是為了他人。這意味著既為自己,也為他人承認這一與權利相對應的義務,這將有利于一種理性社會秩序的型塑。
二、思想保證:法律意識之于法律權威的捍衛
法律與權利本是一體之兩面,權利只有在法律中才能獲得生命,而法律的效力和權威也須訴諸具體的權利。個體具有公民法律意識,維護了自身權利,實則也是對法律權威的捍衛。
(一)法律權威與個體接受的辯證關系
法律權威與個體對法律的認知、理解、接受密切相關。法律的權威歸根結底是看法律被實際遵守的程度。個體可能從卑鄙的或者純粹自私的動機出發去履行他的義務,也可能因為其內心自覺確信法律而遵守之。法律只有在被理解、確信,而并不要求強力制裁的時候,才是真正有權威的。法律本質上是一種倫理規范,正如一定的社會倫理要求一定的個體道德作為其支撐一樣,法律同樣需要相應的道德支撐才能建立在真正的個體基礎之上。當個體在維護其權利時,他也是在捍衛法律的權威。捍衛法律的權威,不僅僅仰賴警察的嚴格執法、法官的公正司法,更需要社會共同體中每一個個體為此做出自己的貢獻。當任意妄為的不法行為出現時,每一個個體都有使命和義務與之抗爭,讓共同體中每一個個體都成為法律權威的守護者。缺乏倫理基礎的法律的強力推行將演變為暴政,只有具有道德正當性基礎的法律才能得到社會個體的內心認同和自愿遵守。這種源自于個體內心自覺自主的守法精神正是現代公民法律意識的應有之義,尤為重要的是,這種自覺自主的守法行為不但約束個體自身,更蘊含著對他人的人格和權利予以尊重和維護的意味。
(二)法律意識對于法律權威的捍衛
沒有為權利而斗爭的法律意識,沒有對不法行為的具體抗拒,法律自身將被吞沒。法律與權利本是一體之兩面,一方面具體的權利從法律中獲得生命,另一方面權利還抽象的法律以生命,這恰如左心室到右心室的流動的血液循環。[4]26權利需要主張,方能確立;需要衛護,方能保持。個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可能被他人違法侵害,在這時,如果個體能依法保衛其權利,則其權利仍有保持的希望,而法律的效力和權威也賴以保持。故個體依法保衛其權利,表面上看似乎只是個人之事,實則有維護法律權威之功效。相反,個體不依法保衛其權利,同樣不只是個人之事,實則是在破壞法律的權威。如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每次被侵害時,都不用具體行動來加以抗拒違法行為,維護其自身權利,則在侵害人與一般人看來,將逐漸視侵害別人的合法權利為正當。而個體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將化為烏有,如果一個國家的大多數公民都是這種想法、做法,那么法律將會變得形同虛設,法律權威將會喪失殆盡。法律需要現代公民法律意識使自己成為創造性的生活力量,而現代公民法律意識則需要法律獲得具體的基礎。現代公民法律意識接納法律,用法律的內容充實自己,用法的目的去影響個體心靈生活和引導其行為的時候,法律才能實現自己的權威和使命。確保法律權威感的因素,如個體對法律的信任、法律對于公正的觀照等,與強制力相比顯得更為重要。這不僅包含有個體的直覺和情感,而且包含了他的理性和意志。總之,真正能實現法律的權威和使命乃是個體的現代公民法律意識,這種法律意識根植于一種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僅是世俗統治的工具,而且要將其具體落實為一種生活方式,并使之成為終極意義的一部分。
三、精神動力:法律意識之于社會正義的實現
權利和法律涉及社會共同體中個體之間關系的制度性安排,正確理解權利和法律不僅是指理解自己所應承擔的權利和義務,而且還包括理解他人的權利和義務,這將導向社會正義的實現。社會正義表現為社會共同體中個體之間的一種各守本分、各司其職的公道合適的理想關系。
(一)法律的最高目的是正義
拉丁語中的“Jus”、德文中“Recht”、法語中的“Droit”、意大利語中的“Dritto”以及西班牙語中的“Derecho”,都意指“法”和“權利”,同時它們也具有正義、衡平的含義。[5]34法律有兩大價值:一是追求“秩序”的形式價值,一是追求正義的實質價值,他們構成了法律的內在使命。法的目的、價值包括自由、平等、秩序,但最高目的只有一個,即為了正義的實現。只有在正義的規約下,自由和平等才能和諧地達到它們各自的最大限度。法的基本問題之一是法的目的問題,法應當在社會中追求什么,法的目的正在于在社會個體之間的關系中實現正義。正義并不僅意味著個體良善的德行,更主要的是指社會中人們之間的一種理想關系。柏拉圖認為正義體現為各守本分、各盡其職。正義是給予每個個體應得的部分的那種堅定而恒久的愿望,存在著一種出自理性的普遍正義,但要使這種正義為我們所公認,它就必須是相互的。因為當正直的人對其他人都遵守正義的法則時,卻沒有人對他做同樣的事,那么這將造成邪惡的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正義植根于不同個體共存的社會,關涉人際關系的安排,基于相互尊重彼此的權利,正義是人際關系中的公道、公平,是合適。總之,正義是指合理地分配自由和責任,權利與義務的衡平狀態。正義以抽象的形式存在于個體的觀念之中,不論它以何種形式表現自身,它都不能自我實現。要實現正義,必須借助它自身以外的載體,即法律及其主體———社會個體的參與。
(二)法律意識之于社會正義的實現
法是正義與非正義之間的界限,是自然與一切最原始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間達成的一種契約;它與自然的標準相符并構筑了對邪惡予以懲罰,對善良予以保護的法律。法律內部蘊含著正義的理念,所謂遵守法律,即為正義。個體由消極的不為不法達到積極的自律守法,并不容不法,這才能實現真正的自由,本質上是一種意志自由,是一種自我立法,使得法律猶如內心的道德律向個體發出“無條件的絕對命令”一般。現代公民法律意識彰顯出個體的自覺性和自主性,其中個體的“我”,是主觀的“我”與客觀的“我”的有機統一。主觀的“我”是具有思維能力的我,客觀的“我”是被我反思的對象,將我與他人相類同。無論是主觀的“我”還是客觀的“我”都是把他人等同于我的主體,把我等同于他人的客體,因而在人我之間具有了類比性。需要注意的是,個體始終以“我”為中心,無論是把我納入思維的對象,還是將他人納入主體結構之中,“我”的中心地位是不變的。個體把自己和他人看作自我意識“中項”的兩端,在其中,“他們承認他們自己,因為他們彼此相互地承認著”[6]124,任何個體的存在都具有與他人共存共通的交互主體性。由此,個體可以把“我”與“非我”統一起來,既把自己當成客體,又把他人當成主體,可以完成在法律意識中的主客體的交融互換。當“自我”設立“他我”時,“自我”是主體,而當“他我”成為了“自我”的限制時,自我則成了客體。這種關系體現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就是個體與他人的關系。個體自己的存在和發展是靠他人來保證的,個體與他人是統一的。也只有在這個統一中,個體與他人才能達成一種公道合適的關系,才能指向社會正義的實現。
四、內在驅動:法律意識之于民族精神的涵化
法律不是人們外在強加于社會的,而是由社會內部蘊含的民族精神中生發出來的。在某種意義上說,法律是民族精神的有機產物。產生法律的真正動力并不是立法者的意志,而是民族精神作用的結果,而現代公民法律意識將反過來涵化民族精神。
(一)民族精神強化法律意識
民族精神是在民族長期的實踐中孕育和生成的,是民族意識、民族倫理的深層內涵。民族精神為本民族絕大多數成員所普遍認同和共同遵循,是內化于民族成員意識之中的一種主體性存在,反映了一個民族的主體意識和自我認同。民族精神建立在民族成員的共同意識之上,是維系民族生存與發展的一種內在精神力量。法律不是可以由立法者任意制定的,它植根于一個民族的歷史與理性之中,其真正的源泉是人們普遍認同的道德信念。就像民族的語言和風俗習慣一樣,法律是由民族精神決定的,是民族精神的有機產物,代表了民族精神的價值。一種代表了本民族傳統文化的法律具有一種與生俱來的親和感,促使個體主動地尊重法律、確信法律,并在社會生活中維護法律的權威,這將最終喚起個體對于法律神圣目的和終極意義的現代公民法律意識。相反,如果法律與本民族固有的傳統文化價值相悖,沒有反映民族精神的吁求,那么它對于社會個體而言就是一個異己的存在物,它不是個體生活的需要而是國家強加的,其目的是壓迫和束縛個體,個體時刻想到的便是規避和拒斥法律。當個體不得不接受這法律的時候,個體將陷入到無可解脫的精神困境里面。在外在強制壓力的裹挾下,個體只能是消極被動地服從法律,而這時法律已從個體的情感和意識中根本性地喪失了其應有的效力和權威。個體逐漸麻木了其自覺性和自主性判斷的神經,將其愿望和期待深埋于心底。當個體泯滅了其參與法律生活的熱情,自由、平等的現代公民人格將難以形成,而類似于傳統社會中奴性的臣民人格將極有可能再度出現。
(二)法律意識涵化民族精神
現代公民法律意識體現為一種自我意識,自我意識本身包含著對他人的承認,這意味著在我之外有他人,我把他人也看作自我,每個人都有和我一樣的生命,都有他的權利、有他的人格尊嚴,所謂“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之,在各自獨立存在而又相互聯系的法律意識中,個體在兩個“我”之間找到了一個統一的共相的我,“我”就是“我們”,“我們”就是“我”。以我心通達你心,本民族的全體公民由此心心相通、心心相印,而形成一個關于民族精神的可通約的意義平臺。[7]民族精神是一個民族保持其文化傳承的精神紐帶,它反映著一個民族的生命力、凝聚力、生存智慧和精神追求,影響著該民族的生存現狀和發展前途。民族精神是在一定歷史發展進程中孕育、生成和演進的,是將長久存在的,具有歷史連續性與穩定性。同時,它又是動態的,隨著時展和民族進步它將不斷豐富自身內容,展現出時代性特征的一面。公民健全的法律意識是國家力量、民族精神極為豐富的源泉。法律意識是民族之樹的根須,當這種法律意識健全時,民族之樹定會枝繁葉茂,將傲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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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海波 單位:南京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