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特殊教育發展階段特點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特殊教育作為整個教育體系中的一部分,從產生到基本發展完善經歷了不同的階段。在此背景下,本文對特殊教育發展過程中的幾點特點進行梳理分析,以引起我國對特殊教育的重視,并為我國特殊教育提供借鑒。
關鍵詞:特殊教育觀念立法一體化
1.引言
特殊教育是相對于普通教育而言的。它是以特定的組織、以特殊的方式對特殊的對象實施的一種教育。殘疾兒童,或“異常兒童”或“特殊兒童”,來自不同的群體,卻占有全體學生總數的8.7%-35%。大多數教育者的觀點是他們不同于正常的學生。某些學生的問題太嚴重而必須接受特殊教育;如果沒有持續的幫助他們甚至不能生存。多數特殊兒童都存在學習困難,但是我們卻無法區分輕度和重度。例如,有的兒童習慣倒敘書寫字母,習慣寫鏡像順序,或者在初級階段無法閱讀某些字母都是正常現象。許多情況下,患有身體殘疾的兒童可能會因為影響學習而不被那些自認為正常課堂的學校所接受。通常情況下,各州法律否認大多數嚴重的特殊青少年擁有接受公開的被支持的教育的權利。實現教育平等是一個長期的和不易解決的問題,特殊兒童在特殊教育中不成比例表明了教育不平等這一現象源于教育隔離和歧視的長久歷史。[1]
2.特殊教育觀念的變化
從人類發展的歷史來看,普通教育已有幾千年的歷史,但特殊教育的發展僅僅是近200余年的事情。特殊教育發展起步很晚,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受到了社會生產力發展和社會觀念轉變的雙重限制。所以特殊教育觀念的變化也經歷了四個主要的階段。
2.1從慈善型向權益型的轉變
特殊教育起源于歐洲,盛行在美洲,所以最早創辦特殊學校的多是一些富有同情心的牧師、醫生和教師。這些富有同情心的教師、醫生、牧師在開創歐洲特殊教育方面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他們也都是基于善心而收養和幫助殘疾人,并未意識到發展特殊教育應該是政府和社會所承擔的責任。而接受特殊教育是特殊人群應該享受的權益。
2.2醫療型向教育型的轉變
早期的特殊教育的對象是盲、聾、弱智等殘疾兒童,因此,家長和教師多數關注的都是特殊兒童的身體狀況和生理條件。所以對于特殊兒童的教育多是醫療康復為主,這也往往忽略了對特殊兒童的社會性和心理狀況的考慮。隨著特殊教育的深入發展,要加強了對特殊兒童心理健康狀況的關注和社會適應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的教育。
2.3從狹義型向廣義型的轉變
特殊教育發展早期主要是對聾啞人和盲人等殘疾兒童進行教育。然而隨著特殊教育的發展,特殊教育對象也在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特殊教育的對象既包括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和精神障礙等殘疾兒童,也包括資賦優異的超常兒童,還包括各種有嚴重行為與情緒障礙的問題兒童。
2.4從隔離型向融合型的轉變
早期特殊教育發展并未完善之前,由于人們對特殊人群的歧視,特殊兒童也只能在特定的機構接受教育,即使在普通學校也會被分到特殊班級進行教學。但是隨著相關政策的出臺和法律的制定,特殊兒童也可以進入常規學校學習。與此同時,通過回歸主流,特殊教育的安置逐步從分離轉向融合,倡導特殊兒童應最少受到限制,盡可能安置在正常環境中接受教育和訓練,鼓勵特殊教育與普通兒童的相互結合、相互滲透、共同發展。例如一些國家目前特殊教育的現狀也充分說明了這個問題:“英國全國大約有120萬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其中僅有2%殘障程度嚴重的特殊兒童在特殊學校接受教育”;美國也有許多特殊兒童上了普通學校和幼兒園。
3.特殊教育范圍的擴大
世界各國的特殊教育都是從發展盲、聾、啞教育起步,然后逐漸發展到弱智教育和其他特殊兒童的教育。特殊教育的對象是那些在生理和心理上有缺陷、在學習上異常困難、或在情緒和行為的表現上有間題的人。根據有關研究總結,特殊兒童的類型大約包括12種。這12種類型的鑒別都是遵照嚴格的原則和流程。其中的原則主要體現在三方面:當今的學生,家庭,朋友和社區;關于零拒絕,一視同仁,和適當教育的趨勢;還有包容與合作的行為。主要流程包括了真實學生的簡介,分類信息,評估過程,專家意見,項目選擇,未來愿景,以及提到的資料的參考。這12個類型包括;(1)學習障礙,(2)情緒或行為障礙,(3)精神發育遲緩,(4)重度或多重障礙,(5)自閉癥,(6)天才(7)病弱兒童,(8)身體殘疾,(9)言語和語言障礙,(10)聽力喪失,(11)盲和低視力,(12)創傷性腦損傷。[2]
4.政府的直接干預和特殊教育立法
政府的干預和宏觀調控對促進特殊教育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其表現在一系列教育法規、特殊教育法案的制定與不斷修訂。某些發言人的觀點是,法律干預是保障特殊兒童教育改革的最有效的手段。例如,心理學家BurtonBlatt已經闡明:“我現在越來越理解律師的強大積極作用,如果沒有法律現在就不會有我工作的領域...律師們都是英雄,即使是現在對于我們大多數人來說也是。”[3]制定政策和法規,保障特殊兒童受教育的權益。世界上一些特殊教育發展較為完善的國家,都是通過立法或制定相關的政策等手段,保障特殊兒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權利。沒有政策與法律的保障,也就不能保證特殊教育的順利進行。例如,美國早在1968年就頒布了《援助障礙兒童早期教育法案》,1975年頒布的《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94-142法)又提出3~5歲的特殊幼兒均應接受特殊教育,有條件的州可再提前到0~3歲開始實施特殊教育。此外,該法明確規定,各州必須為3~21歲的殘疾兒童、青年提供免費的適合他們獨特需要的特殊教育和有關服務;各學校要為每一個殘疾學生制定適應個人發展情況的個別教育計劃(IndividulizedEducationalProgramme,簡稱IEP)。這一法律規定不僅保障了特殊兒童接受教育的權利而且還保障特殊兒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接受最好的教育。1870年之后的一個世紀引入并實施強制入學,特殊教育的發展遵循不斷增長的分類和獨立的界限。1981年的教育法案是一種包容措施,存在各種各樣的解釋。1988年重新修訂教育法案鼓勵教育中的市場作用,這是由父母的選擇和受教育程度所決定的。在這樣的競爭環境中有特殊需要的兒童可能不需要接受國家課程并且會有更靈活和綜合的方式對待他們。[4]教育政策的不斷改革和完善對特殊兒童早期教育帶來更多的有利影響。與此同時特殊教育法律的制定要遵循六個原則:(1)零拒絕,或每個孩子都有進入免費公立教育系統的權利;(2)一視同仁(3)個性化并且適當的教育(4)最少受限制的配置(5)依據正常程序(6)父母參與。例如,在1975年,法國政府制定了《殘疾人照顧方針的法律》,規定殘疾兒童(者)的預防、保健、教育、職業教育、雇傭、等均為國家的義務,殘疾兒童有接受教育的義務。日本在1999年新修訂的《特殊教育學校指導要領》中特別規定了特殊幼兒園除了教育、指導在園的特殊兒童以外,還要針對雖然未到3歲入園年齡,但已顯示出有殘障的兒童開展工作。
5.特殊教育的一體化
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特殊教育明顯地向三個一體化的方向發展。一是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的一體化,其基本的含義是讓每一個特殊兒童,尤其是身心障礙兒童盡可能回歸到主流社會生活、學習和工作。二是學校教育、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的一體化,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的一體化是80年代以來世界特殊教育發展的特點之一。三是醫療康復、教育訓練與社會就業的一體化,其目的是把醫療養護、教育訓練、勞動就業三者密切地結合起來,保持殘疾兒童的身心健康,使他們掌握一定的知識,具備從事某一適合他們身心特點的職業能力。
6.小結
根據國外特殊教育發展的特點,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特殊教育先進的觀念和機構理念。根據中國國情和實際情況,對我們的特殊教育發展提出實質性意見。總而言之,世界各國都更加重視早期診斷、早期干預和早期補償教育的作用,并通過多種形式對特殊兒童實施早期教育,這將是未來特殊教育發展的趨勢之一。
作者:徐艷 單位:遼寧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