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藝術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引論
「藝術」,是人人都知道,且經常使用的字眼。但只有少數在此范疇中深入研究的專家,或藝術家敢于自稱了解它的意義及意指。當然,也有某些我們不便同意的論據;我們也看到許多互相指稱「誤解」,甚至直斥為「偽藝術」的情況。要從這些眾說紛紜的論述當中,求取一個確定的答案,或找到自己可以毫無疑惑依循的中心思想,是極不容易的。
盡管我們不能十分清楚,藝術究竟是什么?但我們依然承認藝術是存在的,且是人類的重要活動之一。大多數的人不能肯定地自謂懂得「藝術」,但又不稍遲疑的認為自己或多或少也能欣賞一些「藝術」或「偉大的藝術品」。那么,先不論不懂藝術的人到底可不可能欣賞藝術,或他們欣賞的到底是什么;藝術之包含主觀成份是沒有問題了。它既沒有數學的準確性,也缺乏物理學的驗證性;它容許某些「誤差」,容許獨特的個性,并以此為其基本的質素。如果「藝術」不為「獨特」,那便容許被取代,則其似乎只能算是一種技術;也可以被完全的分析,亦即我們全然的掌握它的構成,或者可以控制它的效果、影響;如此,則「藝術」是可以預期的,可以被精密計劃的,且有理由為求取群眾間最廣大的感動而制作;這樣說來,藝術并不需要獨立個性,而是以群眾心理為依皈。那么,便只能說是一門實用科學。
但則,藝術容或是一種主觀的認知,卻又絕非如此單純。當我們承認某作品為「藝術品」時,藝術已經具備了客觀的普遍性了。如果說,藝術是全然獨特的,絕對的不與人同,則藝術不單背離了文化,也并非人「類」活動,這樣,它便消失于人群之中,而我們竟無法承認藝術是存在的了。因此,盡管我們不認為完全取決于大眾口味的作品可以構得藝術的資格,也贊同「獨特」才是藝術所在,但這種「獨特」是必須他人可以,或可能感知的;這毋寧說是對于所見、所感的一種不落俗套的見解。
不過,這里出現了一個問題,既然「獨立個性」是所謂「藝術」的基本質素,這就是說,藝術雖然不能脫離人類文化,但它的精義正在于能(無論我們是否為此目的)超脫并提升人類文化,它的地位必得處于高過「普遍性」之上的境界;那么,我們當研究的,是否應該僅是其價值所在的此種「獨特」,而非它的客觀原則?這卻是一種含混的意解,「獨特」并非就不能具有客觀原則,如果我們從它的相對面來探討的話,將可更容易明白,而不致為詞意所誤。「概念」并不是一個單獨的存在,如果我們有了一個概念,那必是因為它不同于其它概念;如果我們要辨明什么是「獨特」的,至少要對什么是「一般的」,求得一個明確的概念。「獨特」不能舍「一般」成立,假使「一般」并不存在,則所有的造型、符號皆為「獨特」,亦皆可稱為「藝術」,則我們實在并不需要「藝術」這個詞匯,但這顯然是荒謬的。而我所說的藝術的「客觀原則」并非在說明它的「一般性」;相反的,正在基于「一般性」來探討藝術所以「獨特」的原理,把「其所以為獨特」從我們所見的表象由概念中抽離出來,看看它們的性質維何。在「不外于所見的表象」中「為什么這是藝術?」,「為什么那是藝術?」,如果這些的「為什么」具有相類或呼應?睦礪?所謂「客觀原則」),則「什么是藝術?」就并非不可以概念化。
我們已經知道,「獨特」,是可以用來區別藝術與非藝術的,但是我們還是不明白,「藝術」指的是什么?
摘要:從歌唱藝術心理學的角度出發,運用音樂美學的思想和方法,對歌唱藝術的審美特征進行了探索性的研究。筆者認為:歌唱藝術審美就是歌唱者對聲樂藝術美的一種心理感受。在歌唱審美中,歌唱者扮演著一個審美主體的特殊角色,他既是審美者,又是美的形象的表演者和美的音響的創造者。歌唱藝術是人類心靈對世界感應的產物,是以歌唱聲音為物質材料的人類精神喚醒及生命升騰的展開形式,它以獨特的藝術表現形式展示其審美功能與價值,充分體現了人類情感表現的自我創造與追求。歌唱者只有從歌唱聲音、音樂感覺、情感表現、藝術形象等方面去領悟和體會歌唱藝術的獨特魅力,把所有美的審美感受和情感體驗傾注在歌唱之中,把美的聲音與情感融為一體去揭示作品的思想內涵和情緒,才能使歌唱藝術富有生命力,并產生震撼人心的藝術效果。
關鍵詞:歌唱藝術審美特征
探尋歌唱藝術的審美特征,展示歌唱藝術的獨特魅力和美好感受,體現歌唱情感表現的自我創造與需求,塑造感人的歌唱藝術形象,構筑理想的藝術境界,追求震撼人心的藝術效果,對于歌唱藝術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對歌唱藝術審美的認識。
在音樂藝術中,歌唱的審美是歌唱者對歌唱藝術美的一種感受和體驗。任何人對現實生活中美的生活、美的事物以及對美的藝術的欣賞都是一種審美活動。相比較之下,歌唱藝術在展示其審美功能的方法和形式上是極其獨特而富有魅力的。因為歌唱藝術美的構成法則,不僅在于歌唱審美的功能與價值上,而且還在于它充分體現了人類情感表現的自我創造與追求。從美學角度來看,無論西方美學強調音樂形式屬性的“聽覺藝術”、“情感藝術”,還是中國古典美學的“心聲結合”與“心物結合”、“聽覺——心覺”藝術,作為藝術審美對象,歌唱藝術其審美價值都存在于整個審美活動過程——審美感受和審美體驗中。也就是說,聲樂藝術作品不是離開主體獨立存在的,它的價值“正在于它以其感性存在的特有形式呼喚并在某種程度上引導了主體審美的自由創造”。“它在本質上是一個問題,一句向起反應的心弦所說的話,一種向情感所發出的呼吁”。歌唱藝術正是這樣一種人類心靈對世界感應的產物,是以歌唱聲音為物質材料的人類精神喚醒、生命升騰的展開形式,是一種“有生命力的形式”。歌唱藝術以它獨有的魅力,從審美創造到精神愉悅,在廣闊無垠的音響空間里,回蕩著激情昂揚、細膩深情、如泣如訴、扣人心弦等美妙動聽的聲音。沒有哪一種藝術能像歌唱藝術一樣,擁有如此眾多的熱愛者、參與者和審美從眾者。這就要求在聲樂作品的演唱中,必須滲透著歌唱者的審美感受和情感體驗,歌唱者只有在歌唱時把自己所有的情感都傾注在作品之中,把自己對作品的理解、審美感受和愛憎情感,通過歌唱形式全部呈現給聽眾,才能使聽眾從中得到美感和享受。
歌唱藝術作為人聲音響的美,它是以文學作品的語言美、音樂作品的旋律美、歌唱的聲腔美、表演動作的形態美和樂器的伴奏美為基本構成要素。在一般的音樂審美活動中,欣賞者是審美的主體,音樂是審美的客體,而在歌唱審美中,歌唱者扮演著審美主體的特殊角色,他既是一個優秀的審美者,同時又是美的聲音的創造者,歌唱者只有具備高超的審美能力和歌唱水平,才能創造出美的歌唱聲音,為聽眾提供美的審美音響材料,使聽眾獲得美的享受。可見,歌唱藝術的審美感受和體驗是具有一定審美態度和超越意識的主體,在以某種感性存在的特有形式(客體)的呼喚下,經過生理愉悅到精神愉悅乃至精神升華的心理感應過程。它包括了生理和心理兩個方面的因素,是美感經驗的基礎和出發點。在生活中,我們都有這樣的感受,比如當你聽到某一位歌唱家的歌聲以后,在未聽清楚歌詞與旋律時,就已經被他那明亮清脆、悅耳動聽的聲音深深地感動了,當你聽到某種不同的聲音時,就會產生不同的感覺,有些聲音會使人產生興奮或輕松的感覺,有些聲音會使人產生憂傷的感覺,有些聲音仿佛使人感到微風拂面,十分美妙,并在很短時間內就可以激發我們對歌聲美的感受。因此,研究和確立正確的歌唱審美觀,形成正確的歌唱審美感受,對于一個歌唱者來說是十分重要的,應當引起廣大聲樂教師和歌唱學習者的高度重視。
藝術,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認知手段,是通過形象塑造來反映生活本質和規律的邏輯方法,屬于哲學上的精神和意識范疇。表面上看,藝術產品跟我們所說的通常意義上的商品有很大的差別。然而,它卻經常出沒和混跡于商品之中,以商品或準商品的面目出現,使我們對其特性、規律、功能及其社會價值等一系列問題難以分析和判斷,造成了許多理論上的是是非非。因此,有必要對藝術的商品現象進行深入的研究。研究藝術商品,就是要研究作為商品的藝術產品同其他作為商品的勞動產品之間的共性與特性,研究藝術商品產生、發展、消亡的一般規律,從而對各類藝術現象更好地認識與把握。
一
馬克思在《雇傭勞動與資本》一文中認為:“能同別的生產品進行交換的一切產品都是商品。”商品的實質是一種交換關系。它必須體現為一定的物質形態,但又不是物質的本質屬性,而是一定社會關系的凝結,因此,需要從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的聯系環節上把握和認識。既然商品體現的是某種社會關系,也就決定了它必然是一個歷史范疇,產生于一定的歷史時期,存在于特定的歷史階段,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消亡。
從馬克思對商品的理論界定,我們可以看出,商品這一概念的提出,根本就不是基于物質的自然屬性或形態,而完全是從其社會屬性出發,目的在于考察和研究某種物質產品在人類社會生活中所處的地位與作用。換句話說,某產品的商品性質,不是取決于該物質本身,而是取決于它所體現的社會關系。這是馬克思研究商品的出發點,也是我們探討藝術商品所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因此,我們不能在商品與某一具體的勞動產品之間簡單地畫等號或不等號,而應該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對于藝術產品(作品)更應該如此。
確定某藝術產品是否商品,主要看它是否具有交換性,其生產目的是否為了同別的產品進行交換,事實上是否參與了交換。這就要求我們要善于從流通和消費領域來對藝術商品進行認定。根據馬克思的商品理論,藝術商品就是:為了同社會其他生產部門進行產品間的交換,換取維持自身生存的生活資料和進行再生產的物質資料,或是被作為一種獲取社會財富的手段而生產出來的藝術勞動產品。
與一般物質產品相比,藝術產品(作品)的社會形態要復雜得多、難于把握得多。一般物質產品只有在自給自足的經濟社會才更多地呈現出非商品形態,而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在發達的商品經濟時代,都要或早或遲地體現為一定的商品形式。藝術品則不然,即使在商品經濟最為活躍的時期,也常常會以非商品的面目出現。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這可能跟藝術的特質與生產方式有關。藝術創作說到底還是一種情緒的宣泄。從創作者的主觀愿望看,有的僅僅是為了表達、抒發創作者的某種思想情感,至于別人接受承認與否,作品的結局如何,創作者根本不去計較;有的則只是把藝術當做陶冶性情、錘煉意志的手段;有的確實只是為了自我賞析、自我娛樂和玩味而創作或生產的(像一些自娛自樂式的創作);有的希望“藏之名山傳之后世”,不想為時人所知曉;有的或是已經脫離作品的原始意義,被升華為某種儀式……這些藝術品,不一而足,它的創作和生產目的都不是為了在市場上同其他產品進行交換,其結果也沒有表現出商品的交換形式,因此也就不能當做商品來對待。這是在研究藝術商品時,應該特別注意的。
當一件作品發生「非藝術」與「是藝術」的爭議時,通常我們是在說,這個形象或意象的建構,只是一種技藝的完成;或是它并不代表技藝本身,而是另有所指。我們認為精良的技藝絕非藝術,但我們又為何常常須要在這當中將之區別開來呢?可見技藝與藝術間確有某種重要的連系。
藝術為何總是不能擺脫與技藝的糾葛呢?或許是我們誤解了,其實它與技藝之間的關系不如我們想見的曖昧。
克洛齊(BenedettoCroce)在其著作「美學原理」中提到:
審美的全程可以分成四個階段:一,諸印像;二,表現,即心靈審美的綜合作用;三,快感的陪伴,即美的快感,或審美的快感;四,由審美的事實見到物質的現象翻譯(聲音,音調,動向,線紋與顏色的組合之類)。任何人都可以看出真正可以算得審美的,真正實在的,那首要點是在第二階段…。
------第十三章
審美的事實在諸印像的表現工夫之中就已完成。我們在心中作成文字,明確地構思一個圖形或雕像,或是找到一個樂調,這時候表現就已產生而且完成了,……藝術作品(審美的作品)都是「內在的」,所謂「外在的」已不復是藝術作品。---------第六章
一、藝術是人類的創造物
在古漢語中,“藝”是技巧的意思。古希臘文“Texvn”一詞既表示藝術,也表示制作和手工。在拉丁文中,“ars”一詞同時意味著藝術、手工和技巧。這種和“技巧”同一的藝術概念,現在已經過時了。它的缺點在于太寬泛,不僅適用于藝術,也適用于一切領域。我國先秦和古希臘人的許多著作,都把騎射、烹飪之類,稱之為藝術。柏拉圖甚至把商業稱之為“贏利的藝術”。在后來人的著作中,“軍事藝術”一詞也常和“軍事科學”并用。巧妙的政治手腕有時也被稱之為“政治藝術”。……總之舉凡一切高度技巧的表現和產物,都可以稱之為藝術。按照這樣的藝術概念,藝術和非藝術并沒有嚴格的區別。普通的房屋和汽車都可以有它們自己的藝術性,但它們不是藝術。假如一定的藝術概念不能用來大體劃定這些事物與藝術的界限,那么這樣的概念是不實用的,是不能回答那些困惑著的現代人心靈的藝術問題的。
藝術固然離不開技巧,但并非一切技巧都是藝術。為要把藝術技巧和其他技巧(例如武術或權術)、藝術創作和其他創作(例如工業設計或科學發明)區別開來,應該有一個基本的前提。這個前提就是美。美是人的本質的對象化,是客觀地呈現出來的人的精神現象。它直接訴諸感性而不訴諸理性。所以那些認識到的、理解到的技巧,那些事后通過分析才呈現出來的技巧,例如軍事技巧或政治技巧,就不屬于美的范疇,從而也不屬于藝術的范疇。
當然,廣義的說,從根本上說,美的領域涵蓋人類活動的一切領域,無論政治、經濟、科學技術、哲學,以及人的思想、感情、行為等等,都有一個美不美的問題。凡是正確的、有效的,都是美的。例如訴諸視覺的武術技巧也可以是美的。它的美是與自衛或攻擊的有效性相關聯的。武術活動是一種追求實效的活動。說這種活動是美的,是說這種活動可以從美學的角度來評價,這不等于說武術就是藝術。
藝術不追求直接的實效,它追求的是美——實效的象征。如果武術活動不是為了打擊敵人而是為了表現人的情感——仇恨與意志力,它就是在追求美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它就可以作為一種特殊的舞蹈而進入藝術的領域,從而同其他藝術相通。例如同書法和繪畫相通。公孫氏的劍器舞,“來如雷霆起震怒,罷如江海凝清光”,給了張旭以巨大的啟發,使他的書法大有長進。劍舞和草書之間有什么共同的東西呢?這個共同的東西就是抽象的運動形式。如果把那些使它們區別開來的具體的物質元素,例如筆墨和紙張、人體和武器等等都抽象出去那么留下來的唯一的東西,就只是那個表現著人類情感的力的運動形式;力的變幻莫測的動向及其強勁迅疾的運動節奏,和由這個節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許多小節奏所組成的,生氣貫注的活的形象。
這是一種活的、有生命的、因而是千差萬別的、變化無窮的形式,所以它在不同的作品里永不重復。如果把那些物質元素相同的作品歸類,那么相同的元素又都各各表現著不同的形式。那個在音樂里把樂音與樂音聯系起來的東西,那個在詩歌里把詞匯與詞匯聯系起來的東西,在不同的音樂或詩歌作品中是不同的。這不同中有相同、相同中有不同的東西,就是表現著人類情感的力的運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