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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活動越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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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活動越軌行為

          內容提要在當代,科學研究總是和一定的科學組織相聯系,任何組織都必然會對其成員的行為產生影響,因此,探討科學組織對科研人員越軌行為的影響就是一個有意義的課題。本文認為:科學職業化與科學組織的結合導致實體性科學組織的大量出現,而實體性科學組織則從組織認可和組織權威影響力兩個方面影響到越軌行為的發生,科學研究中越軌行為的動因主要地來自實體性科學組織的影響。關鍵詞越軌行為實體性科學組織組織認可組織權威影響力隨著科學事業的發展,漸漸增多的科學活動中的越軌行為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注意,國外對此類問題的研究比較早,而在中國這方面的研究只是剛剛起步,但種種越軌行為同樣存在。在已有的研究中,人們分別從人性之惡、科學家道德水平的下降與價值取向的變化,以及內外控制機制的不完善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討,但仍然沒有完整地揭示出越軌行為的動力機制。本文認為今天的科學事業首先是與一定的科學組織相聯系的,否則就不可能進一步發展,因此對越軌行為動力機制的探討不能忽視科學組織對科學家行為的影響。本文試圖從對越軌行為概念的明確界定和對科學組織形態變化的描述開始,逐步說明科學組織是如何影響科學活動中越軌行為發生的,以促進這方面的探討進一步深入。一科學活動中的越軌行為一般是指:違反科學活動中被共同承認的行為準則或者價值觀念的行為。我們認為,科學活動中的越軌行為包括以下幾類:1.科研成果獲得階段中的越軌。主要表現為:偽造研究證據或數據。1912年,一個業余地質學家從皮爾當(Piltdown)挖掘出一個特別的顱骨,該發現被認為是填補類人猿和人類之間的一條直接進化線——所謂失缺的環——的證據,從而引起轟動,但到1953年該顱骨被發現是偽造的。并在最近被確認為是當時的英國歷史博物館館長馬丁·欣頓(MartinA.C.Hinton)所為。這就是一個明顯的偽造證據的行為。而更常見的則是在實驗數據上弄虛作假,例如:1923年諾貝爾物理獎獲得者羅伯特·密立根(RobertAndrewsMillikan,1868—1953)在1913—1917年間進行的“油滴實驗”中對實驗數據采取了主觀取舍行為,直到60年后才被發現。2.發表階段中的越軌。主要表現為一稿多投、將一篇文章化整為零發表成多篇、在自己沒有參予的文章上署名等等。美國《醫學索引》雜志的編輯巴克拉曾舉過這樣的例子來說明這一行為,他說:“有一個我很熟悉的例子,是一項研究疾病發生的幾個變量間關系的流行病學研究課題。這項工作本來可以寫一篇文章發表,但竟被分成幾篇很短的文章送給三家雜志發表”[1]。在我國1992年4月16日的《科技日報》上曾發表過一篇題為“十年近千篇,如此多產;一篇論文署名二百人,有無標準”的文章,揭露了科學論文署名中的越軌行為。另外,“有的人在得到一些結果后,不是首先認真撰寫嚴肅的科學論文,向有影響的學術刊物投稿,而是急急忙忙先向領導報喜,再通過領導向新聞媒介做不符合實際的自我夸張宣傳”[2]。3.組織行為中的越軌。主要表現為對組織權威影響力的濫用,其中和科學活動有關的一些影響力濫用行為,我們稱之為組織行為中的越軌。我國著名科學家唐敖慶曾發表了“加強科學道德的修養”一文,呼吁反對以下現象:把集體成果以個人名義發表,對稿費的不公正分配,還有對年青人的壓制問題[3]。這些都主要屬于組織行為中的越軌,而且這類現象在我國還是比較多的。另外,在成果評定中的行政干擾,對科研基金的不公平分配和使用,對科研計劃的不公正安排等等也應屬于組織行為中的越軌。誠然,以上分類并不能涵括越軌行為的全部方面,更廣義的越軌行為還應包括論文審查、同行評議等活動中的人情風、金錢風等一些不正常現象。接下來,我們分析一下科學組織形態的發展及其與科學家關系的變化。科學組織是由于科學交流和協作研究的必要而產生的。在它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三種不同的表現形態,即:非實體性科學組織,半實體性科學組織和實體性科學組織。我們可以用英國的科學組織發展史來說明這種形態的變化。著名科學家羅伯特·波義耳(RobertBoyle,1627—1691)曾在一封信中提到過一個叫做“無形學院”的科學組織,這個在牛津時曾以約翰·威爾金斯(JohnWilkins,1614—1672)為首的實驗小組就是一種非實體性的科學組織,在這樣的組織內部不存在明確的組織分工,或者盡管有明確的組織分工,但這種分工并不以職業分工為基礎。至于1662年以后的皇家學會就有所不同,對于當時的絕大多數會員來說它是一個“八小時以外”的聚會場所,但是對于實驗員羅伯特·胡克(RobertHooke,1635或1638—1703)和秘書享利·奧爾登伯格(HenryOl-denburg,1618—1671)來說,皇家學會的“實驗員”、“秘書”就是他們的職業名稱,對于他們來說組織分工和職業分工是統一的。所謂實體性組織則特指那種組織分工是作為職業分工一部分而存在的組織。1835年由地質學家德拉貝奇(H.T.DelaBeche,1796—1855)創建的英國地質調查局就是英國第一個實體性的科學組織,其成員都是職業科學家。在今天,各種科學組織仍然并存,但是實體性科學組織作為科學家安身立命的場所已經成為最重要的科學組織,如大學中的院系和各種研究院所等,其它科學組織都以實體性科學組織的存在為前提,因而實體性科學組織是我們研究的主要對象。作為科學組織化和科學職業化的產物,它的產生,說明科學已經成為社會分工體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在業余科學的時代是不存在的。這種情況必然會對科學家的行為產生影響,J.D.貝爾納(JohnDesmondBernal,1901—1971)就曾經說過:“由于科學變成了人類社會的一個公認的組成部分,于是科學家往往失去他們的大部分獨創性和獨特性,變得越加融合于一般自由職業者之中了。”[4]所以,我們就有必要也有可能從實體性科學組織的角度來研究科學活動中越軌行為的動力機制。那么實體性科學組織是如何影響科學活動中越軌行為的產生的呢?我們認為,作為職業機構的實體性科學組織能夠從兩方面來影響科學家的組織行為:一是組織認可。從事任何職業都要追求職業認可,科學職業也不例外,科學職業一旦和科學組織相結合,就會把職業認可與組織目標相結合形成職業的組織認可。這是科學組織影響越軌行為產生的主要方面。二是組織權威影響力。組織權威影響力包括了組織權力,在一個科學組織中既有行政權威也有學術權威,這兩者不一定是統一的。這種影響力的存在也就可能出現我們稱之為“組織行為中的越軌”的一些影響力濫用現象。下面,我們分別從這兩方面來展開探討。二首先我們來探討一下組織認可是如何影響越軌行為的產生的。根據默頓(R.K.Merton)的社會學理論,在理解越軌行為時,應考慮到兩個重要因素:一是人們的行為目標,二是實現目標的手段。當社會成員經過社會化的教育而愿意追求社會規定的正統目標并且也能在社會結構中得到達成目標的手段時,目標和手段之間就處于平衡狀態。但是當社會成員盡管愿意追求這種目標卻得不到正統手段,或他們能得到正統手段卻對正統目標不感興趣,或他們對正統目標和手段都不感興趣時,目標和手段之間便處于不平衡狀態。這種不平衡狀態就是社會失范,從而導致失范性緊張。為緩和這種緊張就有可能以越軌行為來釋放它。默頓是從一般社會學的角度來解釋越軌行為的一般模式的,但對于解釋科學活動中的越軌行為也有意義。對于科研工作者來說,他們在科學組織中受到教育而確立的正統目標就是科學職業的職業認可。人們在談到科學職業的職業認可時,往往直接上升到狹義的科學共同體的層次上,把科學共同體的承認當作科學家職業認可的主要內容,或者認為科學家職業認可的其它層次只有通過科學共同體的承認才能實現,這樣的一種認識不能幫助我們正確理解越軌行為的動力機制。科學職業的職業認可應該包含以下層次:一是社會認可。科學家是具有很大獨特性的社會群體,但首先是社會化的人,因而科學家個體也很難忽視其自身在科學共同體之外的社會定位,也就是要追求社會認可。二是組織認可,也就是實體性科學組織對科學家的種種獎勵,包括社會性資源和其它精神榮譽以及對某些權利的享受等。社會性資源是個變化的概念,個體在行業共同體中的地位有時直接屬于社會性資源,有時就不屬于。比如,在一個崇尚理性、尊重知識的時代,人們在科學共同體中的地位也就屬于社會性資源,而在今天,這種意義就比較少。三是科學共同體的認可,也就是看共同體成員是否擴展了新知識,以及這種知識的意義如何。應該說,科學共同體的認可與組織認可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屬于科學獎勵系統的內部分層,而隨著實體性組織逐漸相對獨立于科學共同體的同時,組織認可也就從科學共同體認可中相對獨立了出來,實際上我們能從越軌行為的方式中看到這種分化:比如把一篇論文化整為零進行發表的做法,就是一種試圖在不增加共同體認可的前提下追逐更多組織認可的行為。這就說明了組織認可的存在對于越軌行為的發生確有不同于共同體認可的意義。具體來說這種分化體現在以下兩方面:1.認可的依據不同。科學共同體認可依據的是科學家對新知識的擴展及這些知識的意義。人們對研究成果的評價是很難量化的。成果的真偽、水平的高低不可能由論文能否被發表和刊物的級別來準確判定。正如D.普賴斯所言:“誰敢把愛因斯坦的一篇論文與哲學博士約翰·德的一百篇關于巴蘇陀蘭河下游森林中各種樹木彈性常數的論文(每種一篇論文)看成是對等的?”[5]而組織認可的依據一般是可以量化的,主要是指已被發表的論文的數量及刊物的級別,和其它被組織目標所認可的工作成績。組織認可的實施有一個基本前提,即:論文能被發表即表示了共同體的承認,而刊物的級別則標示了論文重要程度。以上的分析說明這個基本前提是很難成立的,從而為某些越軌行為的產生提供了體制上的可能。2.獎勵方式不同。科學共同體的認可是對某個科學家所擴展的新知識意義的承認,這種承認首先表現為對該科學家的贊許和飲佩。這種評價不一定以科學家的生命存在為前提。對在世的科學家來說,則又表現為對他們自我價值實現需要的滿足。而組織認可只能對在世的科學家而言,除了滿足組織成員的尊重需要和自我價值實現需要而外,還首先表現為對社會性資源以及某些精神榮譽和權利的分配。比如:在中國,科學家所的數量和質量與職稱評定相聯系,而職稱又與住房、工資等等權利相聯系,而這些對于絕大多數科學家來說都是不可或缺的。對科研工作者來說,他們在科學組織中追求職業認可的正統手段包括:追求科學共同體認可的正統手段;追求其它與組織目標相統一的工作成績的正統手段。這些手段的正統與否要看它們是否符合被共同承認的行為準則或價值觀念。前者一直被視為獲取組織認可最主要的正統手段。但一些原因的存在使得職業認可的正統手段越來越難以獲得,這些原因集中到一點就是對科學發現優先權的爭奪越來越激烈。這主要是因為科學共同體的擴大。據統計,牛頓時代全世界科學家的總數不到80人,到1750年也沒有超過200人,直到1850年世界稱得上是科學家的也只有721人[6]。但是到了今天,科學家的人數數以百萬計。盡管科學本身的內涵也在不斷的擴展,為科學研究提供了比科學的童年時代遠為廣闊的天地,但這和科學家人數的增長相比較,對于單個科學家來說在一定的時間段內能夠作出有價值的發現的機會仍然減少了。表現之一就是:自1600年到1960年間盡管杰出科學家人數不斷增加,但多產科學家在杰出科學家總數中的比例還是呈下降態勢。這正說明了科學發現優先權爭奪的激烈。如圖:[7]類別\年代1600—17001700—18001800—19001900—1960杰出科學家總數48103396682多產科學家人數13134281多產科學家所占比例27%13%11%11%這樣,我們就能夠看到,一方面,組織認可的存在增加了職業認可的重要性,從而增加了采取越軌行為以獲取正統目標的引力。這是因為:1.在組織范圍內滿足尊重需要對于科學研究工作者來說更具有直接性,中國人是十分愛面子的,因而這一點就顯得更為有意義;2.科學家對于社會性資源的占有主要是從組織認可中得到的,從而才能滿足自己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和以此為基礎的其它需求。另一方面,正如我們剛才所分析的那樣,正統手段的獲得卻隨著科學事業的發展變得越來越困難,從而更容易形成失范性緊張,這種緊張在個人自控力不足和內外控制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就會導致越軌行為的產生和增多。越軌行為在科學職業化之前就已經出現,如果說那個時代的越軌行為一般更注重于追求“名”的話,那么職業的組織認可的存在就使這種追求增加了“利”的誘惑。特別是,盡管人們已經認識到科學是不能自給自足的,但以解雇為手段向科研人員施加壓力,以促使他們更快更多地創造工作成績仍然是世界各國科研管理的一般方法,而且包括日本、中國等在內的國家還在實行改革以打破科學研究中原有的“鐵飯碗”,這種做法無疑增加了正統目標的重要性。質言之,就是增加了獲得組織認可的必要性,人們必須得到組織認可,才能從中獲取必要的生活資料。這種現實在激發科研人員工作積極性的同時,也增大了越軌行為發生的動力。越軌行為方式的不同和下列因素有關,其一是失范性緊張的程度,其二是個人自控力的水平,即個人道德水平與職業道德要求之比,其三是內外控制機制不平衡的方向,等等。正如我們前面已經看到的那樣,組織認可與科學共同體認可的獎勵依據是不同的,這種依據的不統一就會導致如一稿多投、把論文化整為零進行發表等片面追求論文數目的行為,從而試圖在相同的科學共同體認可程度下獲取更多的組織認可。另一種片面追求論文數目的行為是在自己沒有參予的論文上署名,以騙取科學共同體的認可和組織認可。在這種行為過程中往往存在雙方面的動機:論文的作者往往因為地位較低需要地位較高者的簽名以提高自己論文的受重視度;簽名者往往也需要用這種方法來提高自己在科學共同體中的地位。這兩方面往往是分不開的,至少都在客觀上騙取了科學共同體的認可和組織認可。目標與手段之間的失范性緊張程度過高和個人自控力十分薄弱時就會導致一些更嚴重的越軌行為。比如,剽竊他人成果。這其中如果是剽竊他人已經發表的成果,那么,由于他的論文并不能增加新的知識,因而我們認為這種行為也是直接以組織認可為目標的,這也說明了組織認可在與科學共同體認可相統一的前提下所具有的獨立性。再如,偽造研究證據或數據,這被默頓認為是極端的情況,這種情況不僅毀壞研究作風,更能直接危害科學研究的目標——擴展新知識。三最后,我們需要探討的是組織權威影響力對越軌行為的影響。一旦形成了實體性的科學組織,就會在組織內部產生相應的權威,一個科學組織內,人員的安排、組織的分工和集團認可的實施、計劃的制定等等都需要權威用其權力和其它影響力來控制。在科學共同體中的權威一般指的是學術權威;但具體到一個實體性科學組織中還存在有行政權威或稱行政領導,這種權威有時是學術權威,但有時也可能不是,有些甚至從來沒有進行過科學研究,但是他們都能對科學活動產生直接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越軌行為更多地表現為一個組織中的民主和平等問題。比如,不依科學活動的特殊規律而從長官意志出發來決定組織計劃,對某些權利進行不公正分配等等。再比如,在對一項成果進行評定時,組織權威可能對這種評定產生“行政干擾”,這種干擾是被“正確評價基礎研究成果”一文專門指出應該避免的。[8]有時這種越軌行為只是一種比較單純的權力濫用。比如歷史上戴維對法拉第的壓制就是這樣一個比較明顯的例子。戴維(HumphreyDa-vy,1778—1829)于1820—1827年間任英國皇家學會會長,當時他的前助手法拉第(MichaelFarady,1791—1867)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名聲漸隆,從而引起戴維的妒忌,當1824年皇家學會為法拉第加入該會進行投票時,據說只有戴維一人反對。再比如在國外比較普遍的組織權威在其成員的論文上署名現象,等等。在中國各種類似的行為也存在,而且有一些特別之處,“但我國對于不良行為的揭發者卻沒有給以應該給予的公正對待,對所揭發的問題經常采取捂蓋子的做法,揭發文章常被禁止發表,以致完全剝奪了對問題進一步討論的可能性。”[9]這其中又表現了另一方面的權力濫用,對本組織的丑惡現象不是大力批判,而是“捂蓋子”,這也顯然違背了科學活動中的被共同承認的價值觀念。如果說科學必須和一定的組織相聯系,而在任何組織中又都不可能沒有組織權威的話,那么這很可能是一個兩難問題。美國學者巴伯(Ber-nardBarber)就在實體性組織中對科學自主性進行保護的困難說到“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在引導‘純’科學工作者進入某些一般領域并為他們提供資助和設備的同時,又保護他們的基本自主性和獨創性。至少在目前的知識狀況下很難以更具體的方式來陳述這一問題。也許我們充其量所能做的是必須選擇這樣的人來作為大型研究機構的領導者,他們根據自己的親身體驗懂得科研的性質及其協調的問題。”[10]也就是要把組織權威內行化,盡可能避免行政權威不懂學術的情況,以此保護科學活動在組織中的自由自主。但事實是,只要存在有實體性的組織,那么組織中就會有層次劃分,其上層不論是否科學家都會有權力濫用的可能,正如“正確評價基礎研究成果”一文就成果評價中的影響力濫用所呼吁的:(評價一項科研成果時)“這些高度專業的問題只有依靠科學本身,依靠同行科學家的集體評議,才有可能作出正確判斷。任何一位領導,即使本人也是有高度成就的科學家,也無法對所有專業的每一個細節問題都了解清楚,因此在這一過程中務必堅決避免行政干擾,我們衷心希望各級領導同志能對此嚴格把關”。[11]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希望通過繞開組織內權威影響力來盡可能保證科學活動中的自主與民主,但是正如我們經常看到的那樣,同行評議中的種種越軌行為正是適應這種民主法則而產生的,真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而且,很顯然,只有科學活動中的一少部分問題才能被付予同行評議,其它的多數還是要在組織內部解決。而且,我們還了解到,在中國文化中一直有重視權威的傾向。那么,組織權威影響力的濫用就真的無法根除了嗎?在正視和理解這種困難的前提下,巴伯的看法和“評價”一文所提出的建議都是很正確的,而且這兩種做法也都被實踐證明具有一定的效果,應該得到進一步的推廣。另外,我們尤其還應該采取的措施是:嚴格選拔組織的行政權威。一個合格的行政負責人除了必須懂科學最好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外,他還應該具有較強的民主觀念,以此保證同行評議的貫徹乃至科學民主的實現;他還必須有較強的創新觀念,缺乏創新是我國科學發展的一個障礙,江總書記十分正確地指出,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之力。而一個科研組織的負責人是否具有創新精神則是一個關鍵;他還應該具有較強的行政能力,包括組織、協調能力和發展的眼光等主要方面。我國著名科學家錢三強曾經特別強調了后兩點,他指出:“領導科研工作并不一定要依靠領導者本人的專業能力,主要要看他能否把一批科學家團結起來向新領域邁進”[12]。國外的成功經驗也證明了這一點,著名的卡文迪許實驗室到1995年已有120多年的歷史,共有過八位負責人,包括麥克斯韋爾、盧瑟福等人,他們都是由劍橋大學評選委員會就該室研究方向和人選條件反復研究后才決定聘任的。盧瑟福之后,由于種種原因一時難以確定人選,曾三次延聘過渡時期的主任,從盧瑟福起又建立了主任助理制[13]。可見他們對科研組織領導層的人員配置是十分慎重和嚴格的,這也是卡文迪許實驗室歷百年而不衰的一個重要原因,很值得我們學習。組織行為中的越軌行為雖不直接影響對新知識的擴展,但能關系到科學研究的效率和科學家的士氣,并進而會扭曲到科學家的價值觀念,破壞研究作風。而開放民主的組織氛圍,和諧高效的組織運行將會使組織內耗減少到最低,激活成員的創新能力。正如錢三強院士所指出的:“發展科學技術,物質條件是十分重要的,精神的條件也很重要,當具備了一定的物質條件之后,精神的條件更會顯示出它的巨大作用”[14]。因此研究組織行為的越軌現象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參考文獻及注釋[1]“論科學活動中的越軌行為”,史玉民,《大自然探索》,1994年第四期。[2]“你們肩負著中國科學的希望—致青年科學家”,鄒承魯,《中國科學報》,1996年10月7日。[3]《科學家》,1985年第一期。[4]《科學的社會功能》,(英)J.D.貝爾納著,商務印書館,1982年。[5]"Littlescience,Bigscience"D.Plice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63,p40.[6][7]《科學能力學》,趙紅州,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P81。[8][9][11]“正確評價基礎研究成果”,王綬guǎn@①等36位院士,《科技導報》1996年第九期。[10]《科學與社會秩序》,(美)巴伯,三聯書店,1991年。[12][14]“解放思想,發揚創新精神”,錢三強,《自然辯證法通訊》,1979年第四期。[13]“卡文迪許實驗室的管理經驗”,閻康年,《中國科學報》,19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