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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假冒偽劣”產品泛濫而給消費者帶來侵害,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之一。在對歷史上“行濫”現象和現實生活中“假冒偽劣”產品泛濫原因進行比較分析的基礎上,從社會倫理的角度就如何遏制“假冒偽劣”現象,解決產品質量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建立用倫理道德制約技術和生產活動的有效機制進行了初步探討,提出了加強科技倫理教育,建立監督、揭露和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的社會保障系統,改進科技道德評估等對策建議。
關鍵詞:行濫;產品質量;科學技術;倫理規范
Abstract:Thewidespreadforgeriessuchasfakes,piratedtrademarksandfaultygoodshaveinfringedconsumers''''pareshistoricallytheill-intendedimitationinancientChinawiththewidespreadforgeriesoccurringnowadaysinanethicalperspective,withthecausesdiscussed.Howtoprovideaneffectivelong-termmechanismtobantheill-intendedimitationisalsodiscussedinviewoftheethicinbusiness,technologyandmanufactureundertheconditionsofmarketeconomy.Someideasarethusformedaboutenhancingtheethicalsci-techeducationandbuildingasocialsafeguardsystemtosuperviseanddisclosetheill-intendedimitationandgivesevereblowtoit,especiallytheevaluationwhichshallbedoneagainstnotonlythequalityofproductsandsci-techlevelbutalsotheirethicalstandard.
Keywords:ill-intendedimitation;product''''squality;science/technology;ethic
在現實生活中,治理假冒偽劣產品的泛濫是一項艱巨的任務,需要多角度思考,多方面配合。從社會倫理角度分析和消除產生假冒偽劣產品的思想根源,是從根本上杜絕假冒偽劣現象的重要途徑。在歷史上,類似的社會現象早就出現過,當時稱為“行濫”。通過對遏制“行濫”和打擊“假冒偽劣”的比較研究,有助于發現影響我國產品質量的倫理因素,因而具有明顯的現實意義。
一、對“行濫”現象的倫理評價與管理
“行濫”現象從我國宋代開始比較集中地出現,在民用商品流通領域表現得尤為明顯。宋代改變了歷史上“重農抑商”的某些強制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對城鎮工商業者生產與經營的限制,促成了一些商業城市的出現。我國的商品經濟繼戰國至漢初的第一次發展之后,又得到恢復和發展。然而,在這一時期,有些商人為了牟取暴利,在產品質量上玩弄手段,以次充好,以假亂真。《唐律疏義》中說:“不牢謂之行,不真謂之濫。即造橫刀及箭鏃用柔鐵者,亦為濫。”《資治通鑒》卷二○六圣歷元年八月戊子條載:“金銀器物皆行濫,非真物也。”下注:“市例為行。市例造金銀器物販賣,率淆他物以求贏,俗謂之行作。濫,惡也。”
“行濫”包括下述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偽”,即以假冒真的物品,因此行濫也可稱為“偽濫”;二是“惡”(不牢),即質量低劣達不到法定標準的物品。顯然,當時所謂“行濫”,就相當于今天人們所說的“假冒偽劣”產品。“行濫”主要包括各種“器用之物”,還有絹、布、綾、綺等日常生活用品。各種“不及程式”和“涂粉入藥”以增加重量的紡織品,是宋代“行濫”的主要部分。“如販米而加以水,賣鹽而雜以灰,賣漆而和以油,賣藥而易以他物,如此之類,不勝其多。”不法奸商或者與官吏相互勾結,公開欺詐,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逃避官府的檢查,暗中作偽,這種貿易自宋而后歷代王朝都很難徹底禁止。宋高宗感嘆說:“聞街市貨賣熟藥之家往往圖利,多用假藥,致服者傷生,深為惻然。”天子腳下,尚且如此,“圖利”顯然是商人違法冒禁的最大動力[1]120-131。
其實,“行濫”現象在歷史上早就存在。西周時規定:“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車(指為出軍賦的車乘)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亂正色,不粥于市。”[2]這顯然是針對當時產品質量問題而制定的。漢朝時曾出現過偽劣商品“魚目混珠”的現象,如張衡《西京賦》所述:“商賈百族,裨販夫婦,鬻良雜苦,蚩眩邊鄙。”其注云:“先見良物,價定而雜以惡物,以欺惑下土之士。”東漢學者王符曾指出:“百工者,所使備器也。器以便事為善,以膠固為上。今工好造雕琢之器,巧偽飾之,以欺民取賄。雖于奸工有利,而國界愈病矣。”[3]可見,在市場經濟發育不完善的時候,假冒偽劣產品是屢見不鮮,很難根治的。
我國古代針對“行濫”現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含從倫理角度的評價和相應的管理辦法。
其一是明確質量標準。《考工記》中記述:“凡試梓飲器,鄉衡而實不盡,梓師罪之。”這是說,工師檢驗梓人所制的飲器,如舉爵飲酒,二柱向眉,爵中還留有余瀝未盡,工師就要處罰制器的梓人。《考工記》還指出在市場上用于交換的手工業制品,必須符合規格,為買者樂于接受,殘次品不能上市。秦漢以來對各類上市產品的標準都有具體規定。元朝針對紡織品中的“行濫”現象,曾下令“隨路織造段疋布絹之家”,今后“選揀堪中絲綿,須要清水加密,段疋各長五托半之上,依官尺闊一尺六寸,并無藥絲綿”,方準許出賣[4]。
其二是強化質量監督,提高職業倫理意識。《禮論·月令》規定:“孟冬之月……,命工師效公,陳祭器,按度程,毋或作為淫巧以蕩上心;必功致為上。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其情。”所謂“物勒工名”,就是工匠必須把名字刻在自己所制作的器物上,以表示對質量負責,并準備工師來檢查考核。如在出土的“呂不韋戈”上,有銘文“詔事圖,丞戴,工寅”,即刻有掌管鑄造的長官圖、其副職戴、鑄工寅三個人的名字,以確保戈的質量[5]。這種制度延續了許多世紀,乃至明代修的西安、南京城墻的墻磚上,還刻有制作人的名字。《宋史·職官制》記載,皇家官營作坊的藝徒訓練制度為“庀其工徒,察其程課作止勞逸及寒暑早晚之節,視將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物勒工名”后來演變成知名品牌的標志。如“某家某年某月制造”,代表著對產品質量的承諾。
其三是懲治“行濫”制造者。北宋建隆四年(963年)編定頒布的《宋刑統》,規定生產出賣“行濫”物品以所得利潤“準盜論”,得利多者,如同偷盜的贓物多,所受處罰亦重。不自己織造,“專買而賣求利”,其罪“并同自造之者”。市官及州縣官司知情不辦,各與造賣者同罪,檢查而不覺著罪減二等。宋代商業行會中的行戶,有協助官府檢驗官府攤派(當時稱“科配”)的商品質量的責任。明代《大明律》和清代《大清律例》中都有《工律》篇目,列出對非法營造、虛費工力、采取木石不堪用、造作低劣等方面的刑法規定[6]。
除了這些技術上和行政上的管理措施以外,一些文人還借助“因果報應”的故事傳說勸人行善,自我約束。魯應龍《閑窗括異志》記載:“海鹽縣倪生,每用雜木碎銼炒磨為末,號曰印香,發販貨賣。一夜燒熏蚊蟲,藥爆,少火入印香籮內”,于是引起火災,因火勢難遏,屋焚人亡。此書又載:“盱眙有市人儲醬一瓶,獲利已多,然貪心愈生,設計售偽,日以咸水及碎瓦屑炭煤之屬和之,所得十倍。一夕風雨,屋棟桁折,而夫婦正臥其下,皆壓死。甕已破焉。”在宋人的筆記小說中,諸如此類的記載不勝枚舉。南宋袁采所著《袁世示范》在談到經營財力的時候說:“大抵轉販經營,須先存心地,凡貨必真,必須敬惜”,如果以假冒真,以次充好,雖“目下所得贏余”,而“造物者雖以他事取去,終至貧乏”[1]131-132。這種說教帶有宗教迷信色彩,但在遏制“行濫”方面有一定的心理震懾作用。
二、“假冒偽劣”產品泛濫原因的倫理分析
在現實生活中“假冒偽劣”產品的出現,與市場經濟發育不完善同樣有直接關系。我國計劃經濟時代也曾有過產品質量不穩定的時期,但“假冒偽劣”現象并不多見。因為制造此類產品并不會給個人或小團體帶來直接的好處,卻很容易被發現和查處。改革開放之后,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和價值觀念逐漸滲透到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由于市場經濟秩序還不規范,人們觀念的轉型往往滯后于經濟體制變革和技術發展,這就使得某些技術應用活動時常脫離倫理道德制約,因而出現了比較嚴重的假冒偽劣產品泛濫現象。這在某種程度上類似歷史上的“行濫”,只是表現形式和影響程度已大不相同。
從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新聞媒體有關假冒偽劣產品引發惡性事故的報道屢見不鮮,揭露出的情節令人觸目驚心。像假化肥、假種子、假農藥之類的“坑農”事件各地時有發生,假酒、假藥、假冒名牌服裝屢見不鮮。類似的還有家用電器漏電、劣質啤酒瓶爆炸傷人、劣質鍋爐爆炸,以至于樓房變形、公路橋垮塌、煤礦瓦斯爆炸、防洪堤決口等等,令人防不勝防。前些時候揭露出來的“齊二藥”事件、“欣弗”事件,更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國家有關部門采取了許多措施遏制“假冒偽劣”產品的泛濫,如設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貫徹實施產品質量法,搞“3·15”打假活動,應該說有一定成效,但還沒有從根本上遏制住“假冒偽劣”產品泛濫的勢頭。因為法律法規只能針對“假冒偽劣”事件的結果,而只有有效的社會倫理制約才能消除“假冒偽劣”產生的思想根源。
造成“假冒偽劣”產品泛濫的社會倫理方面的原因,大體上有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技術活動的道德約束機制出現問題。在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時代,經濟和技術活動中的道德制約以“他律”為主,強調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進入市場經濟時期以后,歷史上行之有效的道德“他律”機制在新的社會環境中面臨各種沖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關系處于經常變動之中,要實現強大而穩定的道德“他律”是很困難的,這時起主要作用的應該是道德規范的“自律”機制。然而,我國以往的道德教育在“自律”方面并不充分,特別是缺乏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技術活動的道德自律機制。由以“他律”為主轉向以“自律”為主,涉及經濟、技術與社會意識的深層相互作用,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這個過程完成之前,道德約束的缺失很難避免。
具體說來,當市場經濟體制和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之時,很多企業經營者經常面臨著“德”與“利”相互沖突,難以兼顧的困難抉擇。當出現經濟利益誘惑時,該不該遵守道德規范全憑良心,這對于久已習慣道德“他律”機制的人們來說難以做到。因為此時遵守道德規范未必有直接的利益回報,而不遵守道德規范也未必有人發現,未必形成很大的輿論壓力。在技術活動足夠復雜,外行難以了解內情時,這個問題尤為突出。以輿論監督為條件的“他律”,在個人有機會自由放任時,往往會成為“不律”。
其二,與技術活動相關的社會公德教育薄弱。現代技術產品是面向公眾的,技術活動對環境的影響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掌握和應用現代技術的人如果沒有公德意識,就可能給廣大群眾帶來嚴重危害。計劃經濟時代的思想教育包含對社會公德的培養。在輿論監督的巨大影響下,無視社會公德的自私行為會受到周圍人們的普遍譴責,這對于強化技術工作者的社會責任感有明顯效果。不過,在我國普通民眾的思想觀念中,與公德意識并存的還有很強的私德意識。在現實生活中,人們更看重私人關系中的倫理道德問題。它們是具體的、可直接體驗的或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私德”與“公德”發生矛盾時,“私德”常常會沖擊或架空“公德”,狹隘自私的行為常常披上一層“道德”外衣而損害公眾利益。新聞媒體經常報道“打假”遇到各種阻力,其中地方保護主義作祟是一個重要原因。制造假冒偽劣產品顯然是違背公德的,但造假者之間可能通過互相忠誠、信任、同舟共濟等私德聯系起來,共同追求小集團的私利,造成沖擊社會公德和公眾利益的局面,使私德的危害波及到社會生活各個層面。
應該看到,技術活動相對于人類社會生活而言,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人們運用技術生產出某種產品后,很難知道這種產品以后為誰所用,效果如何。因而,技術活動中遵循的公德,應該面向所有與之相關的、絕大部分可能完全陌生的群體。而對于久已習慣“私德”關系的人們來說,要他們對素不相識的人講道德可能是很困難的。當人們的私德失去了確定對象之后,往往也就失去了道德判斷力。在許多制造假冒偽劣產品的人心中,“私德”比“公德”來得更實在一些。賣假酒的人一般不會賣給親友,蓋劣質樓房的一般不會讓親友去住。由于利益的誘惑,國內一些不法商人可能為把劣質商品賣給外國人而心存僥幸和麻木不仁。至于這些行為是否會損害中國人的形象,這些人并不在意。
其三,與技術活動相關的倫理道德教育存在弊端。改革開放以來,人們逐漸接受了市場經濟體制和相應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但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技術活動的倫理道德教育卻出現了明顯的滯后。理工科專業學生所接受的倫理道德教育,在內容和方法上與其他專業相比沒什么兩樣,很少體現專業特點。盡管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科技活動帶來大量現實問題,然而思想品德教育課程卻很少涉及職業道德,而涉及科技活動中職業道德的內容更難以見到。由于缺乏相應的教育環節,學生們未能形成處理技術與社會關系的自覺的倫理意識,當他們步入社會之后自然缺乏思想準備,很容易不知不覺誤入歧途。
在面對科技工作者的職業道德教育中,還有另一種弊端,這就是簡單化、形式化。往往把相關的職業道德規范分解成許多條條,規定得相當細致,而且盡量合轍押韻。然后寫在紙上,掛在墻上,要求人們熟記會背,一條一條考核。然而,真正的道德行為是在道德觀念和道德情感支配下的自覺行動,它不能靠分解后逐條考核來施行,更不能停留在口頭上或寫在墻上。如果用這一套辦法進行道德教育和道德評價,就很難避免弄虛作假,使道德教化流于形式。新聞媒體揭露出來的不少假冒偽劣工程,在出事之前被評為“優質工程”。制造和包庇假冒偽劣產品的人,并非都不“講”道德,實際上很多人是用“講”道德掩蓋他們不道德的行為。假冒偽劣產品的泛濫往往伴隨著假冒偽劣“道德”的泛濫,而后者往往比前者造成更大的危害。
中央電視臺創辦“每周質量報告”欄目后,在揭露和清理假冒偽劣產品方面發揮了明顯作用。從該欄目揭露出的事實來看,許多問題令人深思。如2006年5月關于“齊二藥”的報道提到,那里的藥品檢驗工作人員從未接受過任何崗前培訓。他們不做任何檢驗,卻能按領導吩咐在檢驗單上寫下“符合規定”的字樣。2006年6月關于“干細胞美容”的報道提到,所謂“干細胞產品”,其實是源于非正常渠道的人胎素制劑,容易出現過敏反應,感染潛在微生物。對于這些存在巨大風險和危害的生物制劑,經營該產品的廣州西伯泰公司負責人心里很清楚,她承認消費者在注射后的命運實際上只能聽天由命。在中央電視臺記者的采訪報道中,可以發現制造假冒偽劣產品的許多當事人心知肚明卻有意為之,甚至在了解到假冒偽劣產品造成的實際危害后仍無歉疚悔改之心,其職業良知的淪喪已經到了極為嚴重的地步。為了追求高額利潤,有些企業經營者不擇手段,沒有任何倫理道德底線,而知情的技術人員和工人也漠然置之,認為與己無關而不予理睬,有些監管部門姑息縱容。在這種情況下,光靠執法部門查處和媒體監督,很難從根本上消除假冒偽劣產品泛濫的問題,以至于出現年年“3·15”打假,過后又卷土重來的局面。
三、社會倫理角度的比較、借鑒與對策
通過將歷史上遏制“行濫”和現代打擊“假冒偽劣”的情況進行比較,借鑒歷史上一些經驗教訓,有助于從社會倫理角度提出治理“假冒偽劣”現象的相應對策。
歷史上遏制“行濫”的努力和現代對“假冒偽劣”的打擊,都表明了我國歷來強調用倫理和法律制約技術產品質量問題的基本態度。而以往遏制“行濫”和打擊“假冒偽劣”都沒有取得預期成效,則反映出傳統倫理制約機制并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技術與生產活動的發展。然而,歷史上遏制“行濫”的一些具體做法至今仍有一定啟發意義,值得借鑒。
比如,古代技術管理中的“物勒工名”,既是一種道德“他律”機制,也是一種個人信譽制度,在遏制“行濫”中有一定成效。現代技術產品不可能每一件都“物勒工名”,但建立相應的個人科技活動信譽檔案并不困難,特別是借助現代先進的信息管理系統更容易做到這一點。西方市場經濟活動中已經有比較成熟的企業信譽調查,我國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也應逐漸形成這方面機制。現在需要突出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技術和生產活動的信譽調查,借助于網絡技術記載生產者和銷售者是否有過制造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是否有良好的產品質量信譽和經營道德,以便消費者及時查詢了解相關的消費信息,形成更有效的“他律”監督機制。在“他律”的社會氛圍尚有足夠影響的情況下,通過建立適當機制加強對經濟和科技活動中個人道德行為的監控,以達到與“物勒工名”同樣的效果,這不失為一種可行的嘗試。
又如,古代利用社會輿論包括故事傳說來發揮倫理道德對技術活動的制約作用,盡管利用“因果報應”心理,可能有封建迷信色彩,但這種模式有某種啟發意義。文藝作品是影響大眾的最有效傳媒手段。我們現在迫切需要通過文藝作品展現對假冒偽劣產品危害的尖銳揭露,對造假者觀念和行徑的無情剖析和抨擊,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許多時候,造假者一旦把假冒偽劣產品售出后便溜之大吉,群眾的輿論未必對他們有直接作用。而通過文藝作品等能夠打動人們心靈的手段,可以使道德“他律”滲透到人們的情感世界中,如影隨形,無處不在。這樣才可能“潤物細無聲”,逐漸起到化“他律”為“自律”之效果。
除了借鑒歷史上的某些經驗教訓以外,更關鍵的問題是如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用倫理道德制約技術和生產活動的有效機制,這需要積極探索,不斷完善,有所創新。在這方面,需要著重開展以下幾方面工作。
其一,在科技倫理教育中,處理好經濟利益與道德規范的關系。市場經濟條件下科學技術活動的倫理道德教育,不能回避經濟利益與道德規范的關系。關鍵在于如何使科技工作者的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一致起來,使經濟利益與社會效益一致起來,使“義”“利”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統一起來。日本的澀澤榮一曾提出“論語加算盤”的思想,強調道德經濟合一論。他認為,孔子所謂“富與貴,人所欲者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是說不去追求不合正道的富貴。而本著正道得的富貴,安之無妨[7]。受這種思想影響,日本的經濟和技術發展注重發揮儒家倫理作用,以形成個人與社會之間良好的平衡關系。這一做法值得借鑒。
其二,開展與科學技術活動相關的公德教育和公民教育。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科學技術活動所涉及的公德,從根本上講就是保證科學技術活動的后果不損害公眾的、國家的以至子孫后代的利益。所有從事經濟和科學技術活動的人都應該意識到,與經濟和科學技術相關的“公德”問題之所以如此緊迫,正是由于我們每個人都在與現代科學技術體系這個影響巨大的系統打交道。每個人的行為對他人的影響,都會通過這個巨大的系統而不斷放大或造成不可逆后果。因此,社會公德(尤其是與科學技術相關的公德)已變得如此重要,它已成為維系整個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必須從這樣一個高度考慮社會公德的“培育”,才能充分發揮它在保證社會文化有機整體和諧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從一般意義上說,作為培養“公德”意識的一個重要思想基礎,是加強“公民”意識的教育。在現代化的社會生活中,每個公民都有一份對整個社會、整個國家的責任,都有維護社會公德的義務。這種責任感和使命感是超越“私德”的,是容易以此為基礎實現道德自律的。在現實生活中,時常可以見到一些人對假冒偽劣產品并不那么厭惡,甚至有某種同情以至欣賞的心理。這可能出自“實用”的考慮,認為不管真假,管用就行。假冒偽劣產品往往以低廉價格誘惑顧客,而人們追求“物美價廉”的購物心理恰恰容易中這個圈套。人們必須意識到,假冒偽劣產品不僅直接坑害消費者,而且使人們互相坑害,并且在整體上損害國家的利益即全民的利益。制造假冒偽劣產品的人獲得的不義之財,正是從所有納稅人腰包中以邪惡手段掠去的。因此,為假冒偽劣產品創造銷路,實際上是助紂為虐,最后坑害自己。只有當每個公民都意識到自己有責任實踐和維護與此相關的公德,有義務同違背社會公德和法律的行為進行斗爭的時候,才能充分發揮倫理道德對技術應用的約束機制,才有希望從根本上遏制“假冒偽劣”現象泛濫的勢頭。
其三,建立監督、揭露和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的社會保障系統。現代技術和生產活動專業性很強。非專業的普通群眾的輿論監督難以抓住問題的要害。現代科技教育的專業化趨勢也在不斷加深,這使得一些工程技術人員眼界狹隘,對技術的社會影響和后果缺乏應有的責任意識。新技術成果在研究初期往往被控制在少數專家手中,在直接的利益驅動下運作,很難有人對其專門倫理意義進行考察和評估。為了解決這方面問題,德國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技術倫理評估機制。德國的重大技術決策都有倫理學家參與,倫理學家的意見在評估重大技術項目上有相當大的作用。德國工程師協會的重要職能之一,是從倫理和法律角度對技術項目進行評估和檢查[8]。此外,要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生產活動中知情的技術人員和工人由于揭露“假冒偽劣”產品而遭到打擊報復的問題,還需要建立相應的社會法律保障系統,使他們在個人安全、生活和工作上得到保護。企業應該加強對員工的技術倫理道德的教育,以維護企業自身在社會上的形象和信譽。
其四,在科技工作者職業道德教育中,避免簡單化、形式化的傾向,避免使人們過于注重表面行為而忽略了內在的良知。要從根本上解決產品質量的倫理制約問題,首先應該強調的是企業經營者、管理者和總工程師、關鍵崗位技術人員的道德修養,并對他們的一般人看不見摸不著的行為進行道德評估和制約。經濟和技術活動中的道德教育要著重社會實效,要看是否真正避免了假冒偽劣產品的出現,是否真正履行了產品質量承諾,是否真正經得起歷史的考驗。只有當市場經濟條件下技術與生產的倫理制約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充分發揮有效作用之后,“假冒偽劣”這種極不正常的現象才有可能得到遏制和消除,我國的產品質量問題才有希望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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