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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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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百年來,人們在和自然斗爭,在和同類斗爭的經驗教訓中獲得啟示:為了實現某個共同目標,在惡劣的大自然環境中生存、在強大的競爭對手面前獲勝,人們必須有目的地聚合起來,并且須使其中每個個人的努力和他人的努力協調一致。事實是,文明社會的一個主要標志就是社會被分解成大量根據明確目的組建起來的集合,在集合內“以分工的形式確立各個成員的任務,而且還有諧調這些任務的措施,執行這些措施的制度保障”,這些集團使本來散亂的個體進入有目的、有意志的集合中,使個體的行動因為受到集合的規范而獲得理性也使社會獲得自己的理性。這種集團的存在解除了原始個體的盲目狀態,把原始個體統一在一系列有目的、有意志的活動中,同時也解除了社會作為無機物的歷史,社會因為上述集合的存在同樣也獲得了自己的有機整體性,由散亂群集(無機體)變成了意志群集(有機體),它變得能把自己自我組織起來以整體的面貌來應對外界刺激。換句話說,社會作為整體也正是通過這些集團的存在而使自己變得在組織形式上具有理性,當然對于這一點,東西方思想并不一致[1]。在西方某些現代組織社會學家的觀察中這種理性是有限的[2],只能叫有限理性。

          一個理性群集必須具有嚴密的組織體系。現代社會這種組織體系的進一步完善,使個人生活的自由度大大降低,群集的個性是不斷地縮小個人生活的領域將之納入群集體事物的范圍,這種沖動使群集總是傾向于更多地干預個人生活,使越來越多的領域離開私人管轄范圍變成群集的公共事物。群集甚至會產生這樣的看法,群集的目標高于個人的目標,個人必須為群集作出必要的犧牲,群集的紀律高于個人自由,紀律代表了群集的集體意志個人必須無條件服從。在這個過程中,群集趨向于不斷地剝奪個體的自由和意志,群集通過這種不斷地剝奪而使自己變得更為強大,群集通過不斷地剝奪個體的意志而使自己的意志變得極為堅強,通過不斷地剝奪個體的自由而使自己的自由變得趨向于毫無約束;換而言之,因為群集總是習慣性地把個人放在群集的總體結構中來看待,群集常常會自我膨脹,覺得個體只有在群集中才能找到意義,離開了群集個體就無法確立自身因而也沒有意義,因此群集常常會形成這樣的錯覺:個體實際上并不屬于個體本身,個體的權屬應歸于群集;通過這種轉換,群集總是希望將個體變得更為藐小令其趨向于無,群集試圖通過這種方法使自己內部更為整一,并通過這種內部的整一性而令自己在外部看來更為強大。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群集總是傾向于盡可能詳細地規定其內部每個個體的任務、地位、權利,這些規定總是令個體失去行動自由,個體逾越這些規定的可能性實際上微乎其微,群集猶如一個過濾器,把個體可能的逾越性行為過濾掉。

          群集是這樣一種生物體,它通過剝削個體的自由而增強自己的自由,通過收集個體的意志而增強自己的意志,它通過消滅個體而成全自己為超個體,最終,它把自己變成了個體的對立面。但是,它同時又有這樣一種機制,所有在他內部被剝奪了的個體總是傾向于反過來認識這一過程:群集保障了個體而不是剝奪了個體,群集賦予個體以自由而不是剝削了個體自由,群集通過統一個體意志而增強了個體意志和權力,它總是傾向于鼓勵內部成員忘記這樣一種事實:群集的自由來自對個體自由的收編,群集意志來自對個體意志的整合,不是群集賦予個體以自由、意志、意義,而是相反,個體賦予群集以自由、意志、意義。

          因此,從反面來看,文明社會的群集化,實際上包含了一個不斷消滅個體――令其成為群集的一部分,離開了群集就沒有意義――的機制在里面。這個機制最終使群集產生了一種自大傾向,它甚至會認為個體是從它那里獲得生命和意義的(基督教的創世說),因而個體也是它的所有物(它對個體具有宗主權),而不是傾向于認為:它是由個體組成的,獨立個體的自由、意志、價值構成了群集之自由、意志、價值的基石,它的意義是由個體的意義構成的,如果沒有個體的價值就沒有群集的價值,沒有個體的自由就沒有群集的自由,等等。

          從另一個方面來說,群集的理性的確也是有限的,群集的真正目的是把個體參與群體事物的能力限制在可控制的范圍內,以防個體目的逾越群體目的,個體的行為逾越群體行為,為了適應這種要求,群集發展出了一系列限制性手段,例如科層制,它的目的在于把每一個體活動范圍限制在等級制鏈條中,不僅他必須受到來自上級的檢控還必須受到來自下級的監控[3],這樣集群要對外部刺激做出反應就必須在內部經歷由下到上的請示過程以及有上到下的過程,這個過程的緩慢程度和群集的大小以及科層制的復雜程度成正比,以至在很多時候群集會患上一種叫做反應遲緩的精神障礙性疾病,它的感受性因為中間環節的增加而下降,反應的靈敏度也因為中間環節的復雜而削弱,它使我們看到一個機構健全、組織嚴密、幅員龐大,本應具有強大力量的群集反而會表現出嬰兒般的孱弱,老人般的遲鈍。群集的組織性(在安分守己的道德教條左右下以及科層制等級的限制下)使每一個個體的視覺范圍大大受限,只有少數幾個人有權力掌握事關全局的信息,因而很少有人能真正能對群集之整體做出負責任的決策,這樣便加強了群集中個體對群集整體決策的依賴性和屈從性,群集維護了自身的統一,但是另一方面群集中的個體變得越發地盲目和非理性,他們完全被群集的整體要求左右了,成了群集的工具。

          即使是在最民主的群集中,個人處理群集事物的可能,甚至個人處理自身和群集之間關系的能力都受到了極端限制――這就限制了一般個體對于群集的責任感。個人可以依靠的信息資源非常有限,因而個人在群集中根本不可能按照理性的要求來決定自己的行動,也就是說在群集之內個人的盲目、盲動并沒有消除,而是變得更加隱蔽,它隱蔽在了群集整體性貌似理性的行為之中。一方面群集試圖消滅個人,個人感到自我被消滅的痛苦,同時也感到自我被消滅的愉悅――把自我徹底地交付給群集的依賴感,產生了不必為自我負責的輕松感以及在群集中更加徹底地消滅自我的幻滅感,因為感覺到離開群集便一事無成的痛苦自我處于極端的自我否定的深淵之中,這些都使個人對自我變得漫不經心,極易使自我從一種積極力量轉化成消極力量,這種消極常常裝轉化成一種非理性的破壞力,這種破壞力如果和個人不必為群集負責任的想法結合,就會使個人變成狂躁、暴烈,群集變成了個人的戰壕和掩體,個人隱蔽在群集之中,常常在幻覺中把群集的力量當成了自己的力量,感到自己力量無限膨大,但又不必為這種力量的破壞性負責。群集在這種情況下極易感染某種暴力性。

          因為絕大多數成員缺乏參與群集公共事物的條件,群集極易變成個別專家、精英的專制舞臺,群集的權力實際上越來越向著那些執掌群集事物的高級專家、頂級首腦集中。這種集中又會反過來加強群集對個體、個性的盤剝和壓抑。這種雙向作用的最終結果可能是這樣的:群集不斷地使個體失去個性而成為群集規則的犧牲品,同時個別獨斷家、領袖、首腦不斷地逾越個體權力,凌駕于群集整體之上,成為事實上的群集的所有者――他不僅擁有了主宰群集的權力,而且因為群集中個體成員的個性的湮滅,他事實上也擁有了群集中所有個體成員的人身宗主權,他就把個體原本對群集事物的效忠轉化為對他本人的效忠[4]。

          不過換角度言之,群集的無個性化、例行公事、因循守舊等等不僅僅是受到群集領袖鼓勵而產生的特征,更是群集的本質特征。群集的首要任務在其誕生之時便已經確定:為了維護群集的內部統一,以便群集作為整體得以維系、生存,群集就必須把自己內部的異己分子,那些敢于以特例獨行的方式破壞群集的整一性的分子扼殺在萌芽狀態。因此群集實際上是這樣一種機構,它過濾那些異端行為,通過不斷地強化制度、規章、等級,將個體限制在可群集允許的范圍之內,為此它發展出了一種預防機制:懲罰異端,規馴來者,不斷地強化自己作為極權的統治特征,以便潛在的異端因為恐懼而變得馴服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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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這我們可以從東西方人對群集的不同比喻中見出。基督教背景中的西方人喜歡用羊群作比喻,如果一群羊失掉了它們的牧人,西方人就會認為這群羊非常可憐,因為它們沒有方向了;西方人常常把自己比作羊,把上帝比作牧人,實際上《圣經》中上帝多次自己指自己為“牧人”,或者“羊的門”,這是西方諺語sheepwithoutashepherd之義。這種情況下,東方人則喜歡用烏鴉來打比方,一群人的雜亂群集被東方人叫做“烏合”(像烏鴉一樣聚集),因為烏鴉聚合,受驚易散,于是東方人又用“烏合之眾”一語比喻勉強拼湊組合在一起的松散群體,人心不齊,沒有素養的群體。

          [2]參見:J.G.march,H.A.simon,Organizations,NewYork,Wiley,1958.

          [3]“安分守己”是群集要求于個體的最大美德。

          [4]從上述角度,我們會發現中國古人對群集的理解實在是非常高妙的,他們具有一種本能的理解事物之始原性本真的力量。《易經》乾卦爻詞曰:“上九:亢龍有悔。”意思是說,龍飛到極高之處,脫離了適宜于自己的環境,沒有了升和降的余地,超過極限,過則有悔。對于群集中的個人來說,當他成為高高地來到群集的上方,主宰群集,成為群集統領,一人獨夫,那么他就會盛極而衰,這一條充分說明古人對一人獨夫的貶斥。乾卦的另一條爻詞這樣寫道:“用九:見群龍無首。”乾卦六爻都是陽爻,一爻接一爻地運轉循環,周而復始,沒有哪一爻能夠算是開端,猶如一群龍,沒有哪一條可稱為首領。古人認為這種情況是大利、大吉的,因為群龍無首的局面,沒有冒尖的龍,這在古人看來正是條條龍都能保持中正之道的必要前提。而現代人在此恰恰忘記了古人的本意,而把“群龍無首”看成是烏合之眾因沒有首領而一盤散沙,進而貶斥處于這種狀態的群集,不知古人恰恰把這種狀態的群集看成是群集的大吉、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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