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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拱法治改革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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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拱法治改革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高拱;法治改革;法治思想;借鑒價值

          [論文摘要]高拱是明中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隆(慶)、萬(歷)大改革的開創者和奠基人。他在執政期間,針對當時法弛刑濫、司法腐敗的諸多弊端,大力進行法治整頓,成效顯著。同時,他還對法的價值、司法原則、司法實踐以及禮法關系等問題作了全面闡述,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法治觀點。高拱的法治思想不僅為其法治改革奠定了理論基礎,而且對于今天我們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高拱(1513~1578年),字肅卿,號中玄,河南新鄭人,明中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隆(慶)萬(歷)大改革的開創者和奠基人。他自嘉靖二十年(1541年)中進士后,先后任禮部尚書、大學士、吏部尚書及內閣首輔等要職。在他執政期間,特別是隆慶三年(1569年)任首輔之后,針對當時法弛刑濫、司法腐敗的諸多弊端,大刀闊斧地進行了一系列法治改革,成效顯著。他還對法的價值、司法原則、司法實踐以及禮法關系等問題作了深刻的闡述,形成了豐富的法治思想,為其法治改革奠定了理論基礎。高拱的法治思想不僅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對于我們今天實行的依法治國方略也具有借鑒意義。然而,400多年來,鮮有對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進行深入研究。鑒于此,本文試圖對高拱的法治改革、法治思想及其借鑒價值加以初步探討

          一、嘉、隆之際的法治腐敗與改革法制的呼吁

          明中期是我國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重要時期,也是明王朝統治日趨腐朽、危機四伏的歷史時期。時至嘉、隆之際,明朝法治之腐敗已呈現出積重難返之勢。其主要表現:

          一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公。嘉靖末年,高拱奏上《挽頹習以崇圣治疏》,把當時的各種積習歸納為“八弊”,其中之一就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公的“壞法之習”。奏疏言:“法者,天下所共守,而不容毫發易者也。自通變之說興,而轉移之計得。欲有所為,則游意于法之外,而得倚法以為奸。欲有所避,則匿情于法之內,而反借法以為解。愛之者,罪雖大而強為之一辭;惡之者,罪雖微而深探其意。詎為張湯輕重其心,實有州犁高下其手。是日壞法之習。

          二是廠衛偵緝,詔獄酷烈。明初,皇帝在法定的“三法司”之外設立由宦官掌管的錦衣衛、東廠、西廠等特種偵緝機構,釀造大量冤獄:“巨惡大憝,案如山積,而旨從中下,縱之不問。或本無死理,而片紙付詔獄,為禍尤烈。”隆慶三年(1569年)十二月,刑科給事中舒化痛言:“今以暗之權歸諸廠衛,萬一人非正直,事出冤誣,由此以開羅織之門,伸陷阱之術,綱及忠良,殃貽善類,是非顛倒,陛下將安之縱乎?且陛下既委之廠衛,廠衛必托之審校,此輩貪殘,何所不至,人心憂危,眾目睚眥,非盛世所宜有也。”I詔獄酷烈由此可見一斑。

          三是刑獄冤濫,苛暴橫行。隆慶三年(1569年)九月,刑部尚書毛愷力陳刑獄冤濫之弊,日:“今災異頻仍,由刑獄冤濫所致,其弊有六:日濫詞,日濫拘,日濫禁,日濫刑,日濫擬,日濫罰。”隆慶四年(1570年)七月,刑部尚書葛守禮言:“凡有訊鞫,不論輕重,用酷刑。有問一事未竟而已斃一二命,到任甫期年而栲死數十人者,輕視人命,有若草菅。如汾州齊宗堯三年致死五十人,榮何知縣吳朝一年致死十七人,甚可駭也。苛酷刑戮,草菅無辜,令人駭異。嘉、隆之際法治之腐敗,于此可見其梗概。法制是國家政治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法制腐敗是政治腐敗的產物,而它的敗壞又給予政治以深刻的影響,如不大力進行法治改革.明王朝就有覆滅的危險。“自古亂亡之國,必先壞其法制,而后亂從之。”。。當時一些有識之士從挽救統治危機、振興明王朝出發,呼吁當局革除弊政,進行法治整頓。如,毛愷上疏吁請穆宗肅清刑獄冤濫的六大弊端,言:“六者皆足以殃民生,召災異,宜嚴飭內外諸司禁革,犯者以輕重黜罷。”刑科右給事中許天琦言:“宜飭所司督責郡縣務以仁明公恕,遏惡未形為急,毋相習為濫。”葛守禮上疏力請徹底整治司法腐敗:“請行各處撫按官戒諭有司,如有仍前慘刻用刑者,照例降級為民;有故勘故禁故人致死者,依律抵罪;容隱者,事發并治。且律條具在,義例照然,而各官素示講,既不知以律自治,又安能以律治人?”這些都說明法治整頓已成為當時·項迫切任務。高拱的法治改革,正是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孕育而出的。

          二、高拱改革法制的主張和措施

          隆慶三年(1569年)十二月,高拱任首輔兼掌吏部后,目擊內外交困的時局,耳聽革除弊政的呼吁,提出“非大破格整頓,必不能易亂以為治”。。的改革主張,并在穆宗的大力支持下,為整頓法制采取了許多措施。

          一是督令講律,明曉法制。高拱認為,當時法制敗壞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執法者“昧于法律,誤羅憲章”所致。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使他們講求律例,明曉法制。隆慶五年(1571年)三月,他提出將當年所錄取的第二、第三甲新科進士393人分撥各衙門,要求“講求律例,習學政體,定以課程,時加考校,務期明曉法制,通達治理”,并以考核成績作為選用的主要依據。四月,他又提出了更加具體的措施:“合行各衙門堂上官,督令講律,限定書程,不時查考,或摘條面訊,以稽勤惰。仍揀選知律吏書數人,量進士多寡,如五六人撥與一人,俾與辯證解說,務使律例通曉。則日后聽斷檢驗等事,自不眩于人言,不泥于己見,不必委托佐貳而用之有余,民可無冤矣。”觀政進士和州縣正官能否明曉法例,通達治理,直接關系到能否有效推行法治和保證司法公正。高拱這一舉措,就是讓他們從習學律例和司法實踐中得到歷練與培養,以便從中選拔出高素質的、能勝任司法審判的官員。

          二是刑官久任,公于聽斷。立法是為了行法,行法就必須公正。只有實行刑部司官“久任之法”,才能精貫律例,革除刑獄冤濫之弊。隆慶五年(1571年)十二月,高拱提出:“刑乃民命所系,而刑部則司刑之總也。有堂官主于上,有司屬分理于下。居是職者,使非律例精貫,則比擬輕重,必不能當其情;然非久于其職,則閱歷未深,講究未熟,欲其精貫,亦不可得。此久任之法,不可以不行也。”高拱規定,刑官必須專業化、職業化,要求他們能律例精貫,熟練而準確地依法量刑判案,并對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密切監督,區分優劣而加以嚴格考核賞罰。這一改革在中國法制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創舉。

          三是從嚴執法,弭盜安民。當時職掌監察和司法的官員總是從自己的宦途得失考慮,地方出了人命盜案,往往隱瞞不報,或者誨盜為竊,以死作傷,甚至故意縱容盜賊的囂張氣焰。這不僅威脅到黎民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且也嚴重威脅到明王朝的統治。高拱嚴厲指出:“今海內少安,惟多盜為可憂。而燕、趙、兗、邳、徐、潁、毫、襄、鄧、嵩河之問為尤甚。今遍地皆盜,倘有揭竿而呼者,可立聚千萬,將何以處哉?”隆慶五年(1571年)十一月,江西安義縣發生官庫被劫事件。強盜項伯等劫去官銀2895兩,知縣曾知經也被賊寇捉拿。發生如此重大的劫庫案件,顯然是地方官失職瀆職所致。高拱認為,有司官“往往受盜之賄,不行緝拿,即有拿獲,又多放縱,卻只蒙蔽上官,以為地方無盜,而上官者亦甘其蒙蔽。茍稱目前無事,以待遷轉,習以成風,彼此相效,以為善宦。于是有司之蒙蔽日益甚,而盜之猖獗日益不可制。直至殺官劫庫,不容隱匿,乃始申報上司,卻又以重為輕,以多為少,支吾了事。而上司者亦恐有己責也,亦為之以重為輕,以多為少,支吾了事。蓋不惟賊之故態,官皆知之;而官之本情,賊亦皆知之。彼此相款,安然無事。此其所以日益滋蔓而不可圖也。”。盜賊猖獗的根源不僅在于各級官吏大失職守,未能有效履行捕盜和稽察的職責,而且還在于官盜勾結,同流合污。因此,高拱提出,要遏止盜賊猖獗之勢,就必須從整飭法紀著手,對那些失職瀆職的官吏,堅決予以懲治制裁:“若不重為議處,恐故套牢不可破,官以蒙蔽為當然,而盜以劫掠為當然,將使良民皆化為盜,脫有揭竿而呼者,又將何以處也?合無將曾知經革職為民,方良曙降俸一級,戴罪管事,其撫按官姑行戒飭,以后另議為條格。”

          四是嚴懲貪酷,反對苛暴。嘉、隆之際,法制敗壞的重要表現之一是貪酷之風盛行。“酷吏鞫獄,無中生有,深文羅織,釘人人罪”,甚至杖死無辜人命。為了遏制貪酷之風,高拱要求執法官員“嚴斷以用法””,既不能失出亦不能失入,不容許畸輕畸重,任意伸縮,“申飭有司官慎重刑名,毋輒輕入;恤刑官詳審獄情,毋得輕出”。他堅決反對殘暴酷烈,非法暴刑。據《掌銓題稿》統計,高拱在執政期問,嚴懲貪酷官吏近百人。其中,既有知縣、知州、知府等地方官吏,也有尚書、侍郎、總督等軍政大員。如,河南開封府祥符縣知縣謝萬壽,性格剛暴,擅用暴刑,致死無辜蘇仲仁等12人。而當地的撫按官卻認為,他初入仕途,在任日淺,上疏要求從輕發落。高拱在批文中反駁道:“為照酷刑者為民,國有成例。今知縣謝萬壽淫刑以逞,打死人命數多,其酷甚矣。以酷而留其官,是廢朝廷之法;以酷而調其官,是殘他處之民。若謂在任日淺,情有可惜,則人命、國法顧不可惜與?”最終將謝萬壽革職為民。

          在懲治貪酷的實踐中,高拱認識到,貪酷相連,以酷濟貪。貪是目的,酷是手段。因此對貪酷之官,必須從重懲處。如,刑部山西司郎中孫大霖職掌刑名,卻執法犯法,受賄銀2000余兩,并制造多起重大冤獄。高拱認為,“孫大霖立志粗鄙,行已卑污,鞫獄納賄于西曹,恤刑遺羞于東省”。后將孫大霖依照貪例,罷斥為民。又如,大理寺右寺丞孫丕揚,因接納鄉官王表的賄銀500余兩,被禮科給事中程文具疏論劾。高拱在批文中指出:“孫丕揚黷貨害人,咸有證據,則其心術已壞,行檢已虧,即宜罷斥。但風憲官犯贓罪,有不止于罷斥者,必須勘明,乃可盡法而服其心。”最終孫丕揚被革職聽勘。再如,隆慶五年(1571年)正月,高拱一次“下貪酷異常知府徐必進等二十五人,御史按問追贓”。另外,兩廣總督劉燾,兵部左侍郎王之誥,提督操江都御史李邦珍,刑部右侍郎游居敬,遼東巡撫毛綱,南京兵部侍郎姜廷熙,應天巡撫陳道基,云南巡撫曹三嘮等軍政高官,都因或貪或酷,或貪酷兼具,均受到制裁懲治。

          五是平反冤獄,注意慎刑。高拱主張明刑執法,慎于用獄,反對殘暴酷烈的鎮壓手段,絕不能將苛暴殘刻等同于重視法紀。“夫刑以詰奸戢亂,圣王之所慎也”。基于這種認識,他一再要求司刑官員和巡按御史在審判案件中,不管是大案小案,應慎重刑罪,據實審判,盡量避免冤假錯案。高拱言:“若中有事出風聞不的者,亦與辯理,以服其心,毋拘成案,致有虧枉。”。‘‘撫按衙門以后凡遇聽勘官員,務要秉公,作速查勘。固不可使漏網之得逃,亦不可使覆盆之徒苦,則法令平而人心服,治道其可興也”。這不僅說明高拱熟諳刑名,具有較高的法學素養,而且也說明他對冤假錯案的高度防備和警惕,糾正不遺余力。他從“本之以公,行之以慎”的原則出發,在萬機待理之際,仍親自參與問理刑名的實踐,甚至重審一些已經奉旨判決,但隨后發覺其為誣枉的重大案件,支持翻案,力糾錯案。例如,高拱親自主持并參與了隆慶四年(1570年)九月的朝審。朝審之前,他詳閱案卷一個多月,然后會同三法司官員,在朝房逐件面究十余日。朝審兩天,他又親自執筆讞決,對470起重犯“各令盡言,面查其情”,務求真實,最終審出冤案139起。他在下野之后,追憶此事說:“予攝吏部時,審錄重犯,蓋詳閱文卷者月余,乃集刑官于朝房,件件面究者又十余日。又奏請朝審,分為二日,以盡其詳。審時,各令盡言,面查其情,頗為盡心。是時,重犯凡四百七十起,乃審出冤獄一百三十九人。其余尚有情冤,而佐證未甚的者,不敢釋也。因知司刑者亦甚草草。至今每一念及,猶甚哀矜焉。”往年朝審,平反冤獄不過三四十人,而高拱在這次朝審中卻審出冤獄139人,平反之多,效率之高,是歷年朝審所沒有過的。高拱身為首輔又兼吏部尚書,在閣務、部務繁忙之際,還親自參與朝審,不憚閱視案卷之勞,面查獄犯之苦,這種一絲不茍、盡職盡責的精神,也是歷任首輔所少見的。

          總之,高拱的法治改革涉及許多方面,從加強觀政進士、州縣正官、刑部司官法律素質的培養到明刑執法、懲治貪酷、平反冤獄的具體措施等方面,都做了大幅度整頓。由于他的改革方案合理,措施得當,實施堅毅,加之隆慶帝的大力支持,使得明朝的法制漸趨健全,司刑官吏的法律素質也大有提高,初步扭轉了多年來法弛刑濫、司法腐敗的局面。應該說,高拱在法制改革方面有著卓著的創造和建樹。

          三、高拱整頓法制的思想基礎

          高拱的法制整頓不是枝節性的就事論事,零打碎敲的孤立性的個別調整,而是建立在比較系統的法治思想基礎之上的。高拱的法治思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祥刑之經,本之以公。高拱認為,法的根本價值是公平公正,只有體現公平公正的法律,才能稱之為“祥刑之經”即好的法律。他在詮釋《尚書·舜典》“惟明克允”即明察案情、執法公正思想時說:“古今稱善刑者,非皋陶乎,乃史臣之贊也,亦日睦明克允’已矣。而瞽瞍殺人,孟氏之所謂必執也。故明以斷之,情以鞫之,本之以公,斯祥刑之經也。”-川他從“人罔恒情,法罔恒用”觀點出發,對“祥刑之經”作了全面、深刻的闡釋。為什么要“明以斷之”呢?因為“民也有頑而行讒者乎,有僉而市巧者乎,有陽是陰非、心壬面純者乎,非明莫之能鑒也聽察惟聰,色意是窮,膚想罔行,斯之謂明”。這就是說,在斷案中不免會有狡猾讒誣之人,諂媚取巧之人,甚至還有陰是陽非、表里不一、心術險惡而表面美善之人。如果不能明察案情,就不能做到鑒別真偽,公平斷案。因此,傾聽觀察必須耳聰目明,面色之意定要窮盡真實,表面之言不可輕信盲從,這叫做“明”。為什么要“情以鞫之”呢?因為“有過而誤羅者乎,有怵而故伏者乎,有抑之弗申、究之弗鳴者乎,非情莫之能體也匪雷匪霆,而哀而矜,無辜是恫,斯之謂情”。其意是說,在審案中不免會有過錯而誤被羅織罪狀之人,有恐懼而被迫伏法認罪之人,甚至還有冤屈不能申訴、刻意深求而不鳴冤叫屈之人。如果不能審清案由,辨明真相,就不能體察民情民意,公正鞫審。故此,審理案件不能有雷霆之怒,更不能恫嚇無罪之人,而要有哀憐之心,這叫做“情”。為什么要“本之以公”呢?因為“有富而貨獄者乎,有寵而囑獄者乎,有媚而希意、戇而取激者乎,非公莫之能直也無滯無迎,惟重惟輕,衡平鑒空,斯之謂公”。這就是說,在執法中又有富饒者以錢財行賄于司刑之人,有權貴者以權勢說情于刑獄之人,甚至還有以諂媚而迎合其意,愚鈍而表現激烈之人。如果執法者不能做到公平公道,就不能伸張正義,理直氣壯。所以,不要長期滯留案件而久拖不決,不要揣度別人心意而投其所好,而要根據所犯罪行大小而量刑輕重適宜,必須像秤衡和照鏡子一樣公平客觀,這叫做“公”。從現代法學的基本精神看,高拱把公平公正作為法的價值取向,顯然有其合理因素和借鑒價值。但是,法作為上層建筑,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的主要工具,“禮樂刑政為治之具”。從這種意義上說,高拱的法治思想是為鞏固封建統治服務的,他不會也不可能對廣大被統治階級實行真正的公平公正,而只能對少數統治階級實行公平公正。這又表明他的法制觀具有階級和歷史的局限性。轉二是法必貴當,罪必責實。高拱針對嘉靖以來“刑獄冤濫而怨聲載道”。全國動亂四起,失序失控均已表面化的衰亂局勢,提出必須進行司法改革,“欲興治道,必振綱紀。欲振綱紀,必明賞罰”。高拱推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則,就是“法必貴當”和“罪必責實”。他說:“法必貴當,則朝三暮四,非吾法也”;“罪必責實,則巧文曲避者,不可飾罪也”。只有堅持“法必貴當”和“罪必責實”的原則,才能確保司法的公平公正。“法必貴當”具有法理學和刑法學的雙重意蘊。就其法理學的意蘊而言,“法必貴當”含有守法與變法相統一的涵義。一方面,法作為一種強制性的行為規則,在一定歷史時期內要保持自身的穩定性,以便共同遵守,不可妄意紛更,朝令夕改。否則,就必然導致社會動亂。他說:“蓋時王之法不可不守也。今言治者,正不可妄意紛更,只將祖宗之法求其本意所在,而實心奉行之。縱有時異勢殊當調停者,亦只就中處得其當便是,不可輕出法度之外,啟亂端也。”另一方面,法又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要隨著時勢的變遷和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調整和變更即“變法”,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他說:“事以位異,則易事以當位;法以時遷,則更法以趨時。”‘事與時遷,則又變之以從宜。”高拱既強調守法的重要性,又強調變法的必要性。如果只變法而不守法,百姓就無所適從,必然引發社會動蕩;相反,只守法而不變法,就會形成法律滯后,阻礙社會發展。因此,必須把守法與變法即法的穩定性與變動性一起來,不可偏執一端。在高拱的法治思想中,強調的重點是變法,因為只有變法改革,才能使法律與時俱進,同社會發展保持同步。顯然,這是為他主持隆(慶)萬(歷)大改革提供法學根據。從刑法學的意蘊來說,“法必貴當”又具有量刑適當的涵義,即根據罪犯所犯罪行的大小而處以輕重不同的刑罰。他說:“若論為治,須于今之法度內處得其當。”_4“法惟其宜于民,不必其所立;寬嚴惟適于治,不必其同而無間。”在高拱看來,執法斷案要做到量刑適當,寬嚴適度,就必須既反對從重擬罪,流于苛酷,又反對法弛刑輕,流于放縱。他說:“圣人制刑,所以詰奸禁亂,安天下之民也。固不可流于苛刻,亦不可流于放縱。乃今司刑者鹵莽草略,既不盡心,卻又每以出人罪為長者,雖盜賊皆曲意放之,以為陰騭。若然,是謂明刑者為不仁也。縱惡長奸,殘害善良,敗壞國事,莫大于此。”“夫主刑者,民之司命也。然或偏于辟,則深刻而失情;或偏于宥,則縱弛而廢法。”這就是說,濫用酷刑,草菅人命,必然導致殘害善良的惡果;法弛刑輕,寬宥罪犯,必然造成縱惡長奸的結局。只有“法必貴當”,量刑適度,才能達到“詰奸禁亂,安天下之民”的理想效果。

          如何才能量刑適度?高拱認為,必須準確掌握罪犯所犯罪行大小的實情,嚴格按照法典條文而定罪量刑,使罪行的大小與適用法典條文之間形成恰當的對應關系。這就是他提出的“罪必責實”的司法原則。他針對當時閣臣在定罪量刑的批文中,要么“巧文曲避”,從輕擬罪,要么無視法典,從重擬罪的諸多弊端,提出“一罪一律”,數罪并罰的主張,堅決反對“一罪二律”,濫施酷刑。他說:“閣臣擬旨,每云‘著法司從重擬罪’。此言大謬。夫二罪俱發,則從重論,謂其有輕有重,故獨從其重者也。今一罪只有一律,雖凌遲處死者,亦只本律。非一罪二律,有輕者,有重者,而可以如此如彼也,則何以從重乎?日從重,是不用律矣。”這種“罪必責實”,反對從重的司法原則,是高拱“修舉務實之政”的實政精神在法治思想中的具體體現。

          三是宥過刑故,反對大赦。這一思想是高拱針對嘉靖朝頻繁大赦所導致的法制敗壞和社會動蕩的嚴峻局勢而提出的。明代對犯人的赦宥分為“常赦”和“恩赦”兩種。“常赦”是對于某些特定的罪犯免除或停止執行刑罰;“恩赦”則是遇有大喜大慶之事和災荒的赦免,即“大赦”。“凡有大慶及災荒皆赦”。大赦的政治意圖主要是通過減免刑罰,緩解罪犯與統治階級的對抗;同時,皇帝也可借此樹立仁君形象,達到籠絡人心,穩定社會的目的。明代帝王對于大赦一般是比較慎重的,但嘉靖朝大赦頻繁,其次數之多居明代各朝之首。神宗在位時間最長的萬歷朝有3次,而嘉靖朝卻有10次之多。舶。世宗頻繁實行大赦不僅沒有達到緩和社會矛盾的目的,反而加劇了階級對抗,使社會更加動蕩不安。

          高拱執政之后,為了扭轉這種日益動蕩的局勢,主張嚴格執法,堅決反對大赦。他認為,赦非善政,無原則的赦免徒然袒護了罪惡累累的歹徒,使之幸逃于法網之外,而使無辜受害者冤苦無訴,此是取亂之道。“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此,他提出罪必受刑,刑必當罪,明刑執法,反對大赦。“或問‘赦’。日:赦甚害事,有國者亦明刑而已矣,何赦為?‘何言之?’日:刑不清而特赦,則平日之戕良也多;刑清而徒以赦,則今日之縱惡也大。每見赦后,亡命無賴在配所者皆還,舊惡不悛,一時里間甚受其害,是放虎狼蛇蝎,為仁而不計其所傷之重也。日:‘國有大慶,獨加寬恤,不可乎?’日:大慶當與君子共之,而何縱小人為也?是故赦過者雖無日不然,而猶恐其少;赦故者雖數載一行,而猶病其多。”高拱通過詮釋儒家的法治思想,以此說明大赦對治理國家、穩定社會的危害性。他提出,對過失和故意兩種犯罪要區別對待,并分別處以輕重不同的刑罰。如系過失,雖大罪,也可輕判;如系故意,雖小罪,也要處以重刑。特別是對故犯,雖然是數年一次大赦,但其危害性不可忽視。在他看來,無論是過失還是故意犯罪,都不能赦免,否則,必然導致縱惡養奸,殘害善良的惡果。他主張對罪犯必須依法定罪量刑,決不可姑息遷就。治理國家更要明刑執法,反對大赦,惟有如此,才能“刑期無刑”,“辟以止辟”,最終達到“刑清而民服,多方以寧”的效果。

          四是禮樂馴服,法度繩約。高拱認為,嚴格執法,懲治犯罪是必要的,不如此不足以治國安民,但刑罰并非萬能,必須輔之以禮樂教化,把“禮”與“法”即德治與法治結合起來。“禮法殊途而同歸,賞刑遞用而相濟”。如果片面強調嚴刑峻法,排斥禮樂教化,就會導致眾叛親離。基于這種認識,高拱提出“禮樂馴服,法度繩約”和“國家折民惟刑用,弼五教惟大理”的著名觀點,力圖把禮教與法度、德治與法治結合起來,并著重強調禮樂教化的重要性。他說:“夫政刑之效,但使茍免而無恥;德禮之效,不惟有恥而且格。其不同一至于此,為人上者,豈可不以德禮為務,而徒恃夫政刑也哉!”又說:“民散則罪多,是民之有罪,固上之驅之也。夫既驅則豈惟不得情者不可枉其是非之實。既得其情,當其罪,非復無辜者矣。然致之自上,罪不在民,猶夫無辜焉。方哀矜之不暇,而又何可以得情為喜乎?此乃天理人情之至。持是心也,則所從慎于用獄,以求得其情者既可想見。而所以自反自盡。務求不失為上之道也者,亦自不容已矣。-.-富之而使之廉恥生,教之而使之禮義明。則從善也。輕可措刑而不用。茲無訟之本也。”在這里,高拱通過發揮儒家的慎于用獄和民本主義思想。提出嚴刑峻法只能治末。而道德教化才能治本的觀點。他認為,百姓是無辜的,其所以犯罪。原因在于“上之驅之也”,即統治者的殘酷剝削所致,“致之自上,罪不在民”。要減少或杜絕犯罪,就必須在經濟上減輕對百姓的沉重剝削,在政治上加強對百姓的禮樂教化,而不能片面采用酷刑暴法。只有慎于用獄,感化教誨,才能“措刑而不用”。才是“無訟之本”。

          禮樂教化是“無訟之本”,而“無訟”又是高拱追求的最高法治理想。所謂“無訟”,就是通過禮樂教化提高民眾的道德素質,從根本上消除人們之間的紛爭,最終實現沒有訴訟的理想社會。他在闡釋儒家的“聽訟無訟”思想時說:“讞決公明。使是非曲直各得其理。聽訟之能也。然而無情者,猶將騁辭以辯焉,無以孚其心故耳。惟圣人德威,惟威德明,惟明有以大畏民之心志,是以赴訴者各訟其情,而是非曲直惟上所決。而莫敢不服,無復有騁辭以辯者,是無訟也。”又說:“蓋由圣人盛德在上,以德為威,以德為明,大能畏服民之心志,自然無有顛倒曲直相爭訟的,所以訟不待聽而自無也。這無訟是民德之新,所以使民無訟,是己德之明。觀于此言,可以知明德為本。”高拱繼承了儒家道德主義的法律思想。強調通過發揮道德教化的作用,消除訴訟紛爭,最終達到治國平天下的目的。超級秘書網

          高拱的法治思想作為封建性質的上層建筑。無疑是為加強君主集權、鞏固封建統治服務的,具有時代性局限。當我們剔除了這種時代性因素之后,其中仍然蘊涵著許多有價值的精神品格。繼承與弘揚這些精神,對于我們實行依法治國方略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仍然有著重要的借鑒價值。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公平公正精神。高拱認為,法的根本價值取向就是公平公正,只有“本之以公”。才能消除紛爭,穩定社會,達到“無訟”的理想目標。司法作為懲治犯罪、保障公民權利的有效手段。只有公平公正司法,才能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二是變法改革精神。商拱重視法律的穩定性,但他更加強調變法改革的必要性。“法以時遷,則更法以趨時”。法律只有根據時代的變遷而不斷地加以調整。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否則就會阻礙社會的進步。這種變法改革精神。對于我國當前的法制改革,廢除過時的行政規章,使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有著啟示意義。三是從嚴執法精神。在執法實踐中。高拱反對“一罪二律”,從重擬罪,但又一再強調必須嚴肅法紀。厲行法治。如此才能“刑期無刑”。“辟以止辟”。取得“詰奸禁亂,安天下之民”的理想效果。這種明刑執法精神。對我國推進司法和行政體制改革,建立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以及失職官員的問責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四是禮法并重精神。在禮(德)法(刑)關系問題上,儒家素來倡導德主刑輔,重德輕刑,而高拱則主張禮法并重,德刑兼用。認為二者都是治理國家的重要手段,缺一不可。這種禮法并重或德刑兼用精神,對我們今天推行的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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