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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鎮職工養老保險完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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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鎮職工養老保險完善論述

          建立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利國利民的長遠大計。這項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鄉鎮企業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但鄉鎮企業情況也很復雜,存在很多困難。

          一、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鄉鎮企業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后發展壯大起來的,在二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從白手起家到有了一定的原始資金的積累,從當年的社隊副業到成為中國經濟的重要支柱,經歷了一個艱苦的創業過程。鄉鎮企業的創始人也由青年人成為中老年人,由創業時一線到退居二線。由于鄉鎮企業是新生事物,國家沒有投資,與國有企業比較起來,經濟基礎相對薄弱,加上發展的時間短、大部分企業還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只是在部分發達的地區部分企業率先實行了養老保險,但不規范、不完善。從我們調查的情況看,鄉鎮企業養老保險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投保的形式多樣。鄉鎮企業養老保險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根據情況自行而定,形式多種多樣,有參加商業保險、參加本村實行的保險、參加鎮里組織的保險、企業自辦保險,參加城鎮企業保險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形式。

          (二)投保人的層次不同。鄉鎮企業投保的層次參差不齊。有的企業給全部職工入保,有的企業給部分職工入保,有的只給本村或本鎮職工入保,但有一條是共同的:凡是參加保險的企業首先給技術骨干入保。

          (三)繳納保險資金不等。參加保險的企業一般視企業的經濟效益或參照周邊的大環境繳納保費。所繳保險費的比例也不等,各種比例都有。部分企業按國有企業職工比例繳納,即最高受到每月基本工資的29%(包括工傷、醫療),每年交1000多元,最少的企業每個職工年繳納48元,每月繳納4元。其中個人每月繳納2元,企業繳納2元。

          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基礎薄弱。鄉鎮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和農副產品加工型企業多,中小型企業多,原始積累少,經濟實力差,還擔負著反哺農業的責任。目前企業普遍不景氣,職工收入比較低,要普遍建立這項制度確實有困難。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開展比較好的地方是山東省和江蘇省中經濟實力較好的鄉鎮。

          (二)職工流動性強。鄉鎮企業有著靈活機制,企業職工有活就上班,沒活就回家種地。哪家企業效益好,工資高,職工就往哪流動,也給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帶來了困難,增加了保險的管理成本。

          (三)改制后鄉鎮企業實行養老保險的難度更大。目前鄉鎮企業大部分已經改制,在職工養老保險的問題上,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利益是有矛盾的。在山東、江蘇的調查中,無論企業經濟效益好壞,大部分企業廠長都表示企業困難,不愿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同時在改制前一直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改制后已形成繳納制度的企業經營者,也不太積極,找出各種理由企圖不繳納養老保險費。末改制企業的廠長對繳納職工養老費表現相對積極。

          (四)領導不重視。由于國家對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沒有政策,各地對職工養老保險的認識也不統一。有的地方領導不重視,認為工作難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保險不積極。

          (五)國家利息政策多變,群眾顧慮較大,影響投保積極性。

          二、對建立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不同看法

          鄉鎮企業養老保險問題,是鄉鎮企業發展過程中,隨著我國工業化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社會的不斷進步,老齡人口的增加所面臨的一個不可回避的社會問題,如何看待?大家認識不統一,一般有三種看法:第一種看法認為,鄉鎮企業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承坦著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增加農民收入、以工補農等任務,本身的責任和義務并不輕。鄉鎮企業與國有城鎮企業在勞動關系、分配方式等方面有著本質的區別。在出資上,國家對鄉鎮企業沒有一分錢的投入,完全以農村集體組織或農民投資為主;在人員上,鄉鎮企業職工絕大多數是擁有土地的務工農民,一旦遭遇市場風波就可以重返田野,如果讓鄉鎮企業交納養老保險費,將會加重企業的負擔,一些企業甚至會敗下陣來,目前鄉鎮企業搞保險的條件還不成熟,緩緩再說。第二種看法認為:鄉鎮企業目前的主要問題是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而不是養老保險。第三種看法認為:鄉鎮企業實行職工養老保險是發展趨勢,不可回避,應該盡早著手建立,理順關系。其理由:1、生產分配關系決定了企業經營者對勞動者的責任。鄉鎮企業和國有企業一樣,只要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一成立,企業經營者就要對勞動者目前的生活和今后的養老負有責任,因為勞動者創造的價值中,不僅包含勞動年齡生活所必要的價值,也包含了退休后各種必需生活的價值。企業就有責任和義務為勞動者提供養老保險。2、建立鄉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社會的穩定。企業和國家在職工養老問題上是有矛盾的。國家追求是社會效益,企業追求的是經濟效益,特別是近兩年來鄉鎮企業從過去的集體所有制轉變為私有制后,這個矛盾就更為突出。盡管從目前看,鄉鎮企業中老職工的問題還不是很突出,但在山東和江蘇調查中還是感到,職工和老板的關系很緊張,職工非常渴望盡早建立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如果政府不著手考慮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隨著我國工業化的發展、人口老齡化的來臨,將來鄉鎮企業老職工必然要找政府,也將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3、建立鄉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企業發展靠人才,留住人才靠保障。鄉鎮企業職上流動性很大,如果鄉鎮企業不實行養老保險,不能做到老有所養,傷有所養,病有所養,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吸引力。4、在部分鄉鎮企業發達的地區實行鄉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綜合各因素,制定鄉鎮企業養老保險辦法勢在必行。但不能照搬城鎮企業養老保險辦法,“搞一刀切”。在制度中既要考慮到鄉鎮企業的特點及其經濟承受能力,又要考慮到鄉鎮企業職工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分期分批試行。只有制定出合理的保障制度,才能更好地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筆者認同第三種看法。

          三、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對策和建議

          制定鄉鎮企業養老保險辦法,應考慮以下八條原則:

          (—)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性質。1、強制性。從鄉鎮企業的情況看,一是企業和個人的實力差;二是改制后,企業經營者從自身利益出發都不愿意繳納保險費。因此國家要制定專門法律通過干預企業和個人的收入再分配強制實行,這是國際慣例。凡國家立法實施范圍內的企業及個人,視為法定的被保險入,必須一律參加,無選擇余地(經批準的企業,可以例外)。繳納了養老費的勞動者,到了法定的年齡有權享受養老保險金。2、福利性。國家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保證勞動者養老金的收入,職工養老金要體現國家福利政策,隨著物價的上漲而浮動。3、優惠性。國家要在稅收政策、利息政策等方面給予優惠,實行稅前繳納保費等。4、流動性。針對鄉鎮企業流動性較大的特點,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允許流動,在鄉鎮企業之間能夠流動,也允許在國有企業流動,形成全方位流動的格局。5、職工養老費的組成。養老費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二)鄉鎮企業養老保險辦法宜粗不宜細,不搞“一刀切”,各地根據經濟承受能力確定,也可以分期分批進行。鄉鎮企業的經濟狀況差距較大,從區域上講,東、中、西部地區發展水平有差距;從行業講,高科技企業和小作坊企業并存;從規模講,大中型企業與個體、聯戶并存。對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

          “一刀切”是不現實的,國家應制定大的原則框架,各省根據各地的情況再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如各省自行制定職工養老保險繳納資金數額和企業、個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比例及各類企業實施辦法等等。

          (三)先試點,后推廣。全國鄉鎮企業情況千差萬別,情況復雜,實行鄉鎮企業養老保險難度較大,應在有條件的地方先搞試點,取得經驗后在全國推廣。

          (四)基金的保管使用和監督。鄉鎮企業養老保險基金保管、使用和監督,必須立法,嚴格按照立法程序,做到管理法制化。1、必須將政策性決策機構與基金的管理分開,政府部門主要管政策制定、規劃、指導、監督。2、建立專門的非盈利性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3、建立基金會或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管理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4、鄉鎮企業基金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混合使用。5、基金實行省級管理體制,以減少基金的風險。6、成立各級鄉鎮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政府部門、企業單價、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離退休人民代表組成。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鄉鎮企業行政部門依法對基金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