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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采購是政府影響國民經濟的一種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手段。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保障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我國應從國情出發,按照國際慣例,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從以下四個方面推進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一是構建有中國特色的政府采購制度框架;二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的法規體系;三是穩健起步,積極推進從試點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進程;四是統一思想,加強預算監督,改革現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管理體系,完善國家金庫制度。
政府采購,是指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或勞務的行為,又稱為政府統一采購或公共采購。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常現象發生,西方各國都依據本國的不同情況,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及政府活動的公開性、透明性原則,制定專門用于對政府采購行為中的采購主體、采購范圍、采購程序、采購方式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規范的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總稱為政府采購制度。比較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一般以《政府采購法》的形式體現。
在我國,財政部已正式頒布了我國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其有關管理規定,明確由各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工作,政府采購將逐步走向正規化和法制化的軌道。我國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經驗,并根據國際慣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采購制度。
構建有中國特色的政府采購制度框架我國在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尚未確立之前,應按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辦法》進行管理。政府采購具體政策的制定應由財政部門負責;工作規劃、組織和管理由財政部門牽頭;供應商的資格確認、采購預算和項目管理,由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共同協商辦理;采購貨款,在供應商履約后,由財政部門按合同支付;采購中發生的爭議應按現行規定處理,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對采購中介組織、采購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應按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別負責,財政部門可以起協調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設想如下:
1.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政府采購屬于本級預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級政府可在不違反中央政府制訂的采購管理辦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購管理規則。但是,如果地方政府進行的采購項目,含有中央政府的專項撥款,應與中央政府協商確定采購主體。
2.建立政府采購主管機構。
根據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政府采購中的集中采購項目應由一個專職機構如政府采購中心統一組織采購。政府采購中心是由政府組建并根據政府授權負有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重大和集中采購事務,并直接開展采購業務的事業單位。政府采購中心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規以及其他有關采購政策規定開展業務。政府采購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一些招標事務委托社會中介組織承辦。
政府采購中心應當組織開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購。主要負責組織專家對由財政撥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預算進行評估論證,核定建設成本;參與公共工程招投標。服務采購和貨物采購。主要負責項目預算,確定標的底價,開展商務談判、合同簽訂;監督合同執行,參與驗收等事務。行政保障。主要負責各采購項目的資金結算;中心的財務管理,中心行政事務。采購中心的人員應以專業人員為主,要特別重視吸納工程設計、工程預決算、工程管理、國際貿易、經濟法、質量監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學選拔和安排政府采購中心人員,是為了確保采購隊伍的專業化,提高采購效率,保證采購質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風險。
采購中心的經費來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務費。關于服務收費問題,考慮到政府采購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組織采購,也可委托招投標中介組織采購,同時采購中心要承擔履約、驗收工作和采購風險這些特點,可參考國內現行招標機構向委托采購方收取服務費做法。所收費用,主要用于業務開支(包括納稅)、工資、人事培訓及補充風險基金等。
3.明確具體的采購模式。
目前,國際通行的采購模式大致有三種:集中采購模式,即由財政部門或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所有的采購;分散采購模式,即由各單位自行采購;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即財政部門或專職機構直接負責對支出單位大宗、大批量或單項價值較高的商品或服務的采購,其他商品(主要是低價值和特殊商品)或服務則由各支出單位自行采購。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應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采購模式。
4.加強對招標機構或采購機構的管理。
招投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標技術性很強,因此應當允許借助招標機構來辦理。另外,有的支出單位出于種種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購,如果實行分散采購模式,他們就可以委托給采購機構來辦理。因此,我國建立政府采購制度后,要鼓勵社會上建立招標機構和采購機構。一般來說,這些機構屬于社會中介組織,主要是幫助采購單位組織招投標等。財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機構并制定辦法對這些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管理。
5.建立仲裁機構。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必然會產生許多矛盾,需要進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內容是招投標和履約中的疑義和有爭議的問題。在招投標和履約的過程中,招投標雙方和履約雙方在一些程序、協議條款和運作方式上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疑義和爭議,當這些問題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時就需進行仲裁,如遇國際貿易合同糾紛還涉及到國際仲裁問題。從國際看,政府采購仲裁機構,有由財政部門負責的,如新加坡、韓國等;也有設立獨立的采購仲裁機構的,如加拿大國家貿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購審查委員會等;還有不少國家是由地方法院來進行仲裁的。我國也需要建立或明確政府采購的仲裁機構,以解決政府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確保政府采購公正、公平原則的落實,維護政府采購的信譽。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購的法規體系國家財政部已正式出臺《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統一由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管理事宜,要求各級政府的貨物、商品、服務采購主要通過競爭招標方式進行。同時,我國的《招標法》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及控股企業在購買一定規模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時必須實行招標,這樣就把部分政府采購納入招標投標管理,強制性地對招標范圍進行規范,因此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有了招投標法,無需再制定政府采購法。事實上這兩個法有著本質的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政府采購法的調整對象是政府采購商品、工程和服務的經濟行為;招投標是指招標人發出邀請,要求投標人對所采購物品或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進行承諾的行為,因此招標投標法調整的對象是訂立合同的行為。
2.法的類別不同。按法律的性質分類,政府采購法為行政法范疇,招投標法為民法、經濟法范疇。
3.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購法通過對采購的政策性和技術性進行規定,有利于加強支出管理,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發揮財政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并與其他有關政策結合,使政府的有關政策目標得以貫徹。招投標法是為了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主要是從技術上明確招投標的具體程序及相關要求,保證采購活動能夠公開、公正、公平和透明地運作。
4.適用對象不同。從適用對象的覆蓋面上看,招投標法要比政府采購法寬得多,政府采購法的適用對象是所有的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及使用財政資金的社會團體。招投標法的適用對象為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和集體企業及其控股的企業。如從涉及的業務來看,政府采購法包括適用對象所有采購活動,而招投標法只涉及到適用對象中采購金額達到一定數額以上且又適合于公開招標的采購活動。另一方面,政府采購法只強調買進行為,而招投標法應該包括買進和賣出兩種行為。
政府采購法除包含招投標法的主要內容之外,還要規范政府采購的主體、政府采購方式及各自的適用條件、政府采購政策、政府采購管理機制等內容。招投標法主要規定招投標程序和規則或規范企業的招投標行為,但不涉及采購實體、采購政策、管理機制等方面的內容。總之,兩法在政府采購領域的關系是:政府采購法為實體法,招投標法為程序法。我們考慮,政府采購的立法應與政府采購實踐的進程相結合,政府采購立法工作應以現行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為基礎,在經歷大量實踐的完善后,最終完成人大立法,形成《政府采購法》。“辦法”屬行政法規(規章),只是將政府采購行為統一于規范于國內的行政管理范圍之內,使這項工作在國際談判中仍有較大的靈活性;《政府采購法》屬于國家法律,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最高形式。這需要一個時間過程,但最終必須以法的形式出現。由于政府采購法涉及國際貿易關系,因此,在政府采購立法中,應充分尊重相關國際法的有關準則。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的《政府采購非約束性原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信貸采購指南》應作為我們重要的參考依據。制定我國的政府采購法,應把握以下基本原則:政府采購法中的有關政策性條款,要從國情出發,結合國際慣例加以明確;對采購行為的規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強化財政的主導地位;國內已有成文法中對采購行為進行規范、但不影響財政對采購工作管理的,仍應維持其有效性。穩健起步積極推進政府采購的實踐應從政府采購的試點工作開始,目前,上海、重慶、深圳、河北、安徽、沈陽等地財政部門已經在進行政府采購的試點工作。中央財政也將適時地對一些專項購置按照政府采購方式進行。我們將力爭用3~5年時間完成從試點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進程。
關于試點問題,各級政府應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結合各地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級的采購管理辦法,同時還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政府采購工作的范圍,應嚴格控制在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范圍之內,不應包括國有企業。按國際慣例,國有企業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購管理的范圍之內;如將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等于擴大了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將來在國際貿易中會使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2.政府采購工作中,在采購項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樣性和全面性,既要安排標準產品的采購,也要安排一些非標準產品的采購;既要安排競爭性招標采購,也要安排分階段采購、限制性招標采購、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以及集中采購和批量采購。這樣做的目的是,可以積累經驗,鍛煉干部。
3.在采購工作中,財政部門的工作重點應該放在制定采購政策和采購管理方法,監督采購政策、管理辦法的落實,處理采購工作中產生的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的糾紛及采購管理人員的培訓等方面,不應干預(參與)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的具體采購事務。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時,對供應商的限制性規定中,不應也不能出現地區壟斷和地區保護性條款。
4.在政府采購工作中,財政部門要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政府采購工作不僅與預算編制、支出管理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緊密相關,而且還涉及產業政策、國際貿易政策及外匯管理等項工作。按現行我國政府的職責分工,這些工作涉及到許多部門。因此,財政部門在工作中,應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實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購制度是現行財政管理方式的轉變和延伸,它的實施需要相應的內部和外部條件。從財政系統來說,它需要改革現行的預算管理體制。
第一,統一思想,提高對政府采購制度的認識。雖然政府采購制度在西方已有相當長的歷史,但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對建立這一制度的緊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統一、深刻的認識,將從主觀上影響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傳和普及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使社會各方面達成共識。另外,由于預算外資金的大量存在,我國用于政府采購的資金既有預算內又有預算外,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把各種采購資金納入統一賬戶,各部門預算也必須細化,財政對各部門資金使用的監督將大大強化,這必將觸動各部門的既得利益。同時,統一、公開的政府采購活動對行業壟斷將構成相當威脅,也必然會遇到部門、行業的阻力。就地方政府來看,公開的政府采購將使其采購活動對本地區的保護難以奏效,從而影響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積極配合。
第二,加強預算監督。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以后,財政監督將由價值形態向實物形態延伸,從而改變目前財政監督乏力,財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現狀。而要真正實現這一目標,財政部門不僅要制定政府采購政策,而且要參與指導采購管理。這就意味著財政部門的工作領域將得到拓寬,財政干部的知識結構也要做相應的調整和改進,既要懂政策、懂技術,還要懂市場經濟,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監督。
第三,改革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管理體系和具體操作方法。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管理體系一般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種,構成了各級政府會計的核算網絡。每年預算一經批準,財政部門即按預算和各單位的用款進度層層下撥經費,年度終了后,又層層上報經費使用情況,匯編決算。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財政部門可以不再簡單按預算撥款經費,而按批準的預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直接向供貨商撥付貨款(支出)。由于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決算也不需再層層上報,財政總會計可以根據支出數直接編報決算。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開始階段和今后的相當長時間內,各單位預算支出中,一部分支出如設備購置等將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實現,另一部分支出如人員工資等仍將由各部門(單位)辦理,這樣客觀上預算經費的層層下撥和直接支付方式將長期并存。根據這一現狀,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制度在不改變現行的核算方式的前提下,要明確允許直接支付方式并規范核算的具體方法。財政部門內的總預算會計賬戶也要做相應的調整,即要設置一個專門的明細賬或開設一個專門的賬戶,用于核算各部門(單位)經核準用于政府采購的支出預算。
第四,完善國家金庫制度。按現行國家金庫的有關規定,國家的一切預算支出,一律憑各級財政機關的撥款憑證,經國庫統一辦理撥付。目前,國庫的撥款體系與預算會計管理體系是匹配的,即國庫辦理的財政撥款按會計管理體系在銀行結算,再層層撥至用款單位。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國家金庫的有關規定中應明確允許財政辦理直接撥款的方式,并制定相應的具體操作方法。這種方式與正在探索的國庫單一賬戶的管理方式基本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