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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是指根據國家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政府采購業務管理的特點和要求而制定的旨在規范政府采購管理活動、體現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的制度和辦法,它的職能不僅包括授權進行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的各種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審核、分析各種信息資料及報告的程序與步驟,還包括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綜合計劃、控制和評價而制定或設置的各項規章制度。因此,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是貫徹國家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保證政府采購工作有序進行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強政府采購管理的重要手段。
我國在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政策制定、預算編制、購買方式決定、資金支付、監督檢查等工作都由財政部門掌握,權力相對集中,如何正確使用權力,避免公共權力對政府采購各個程序的干預,成為政府采購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因此,加強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度建設是使各項權力得到約束、制衡和監督,政府采購執行得到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保證。
一、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政府采購法規制度的重要基礎
為了規范和加強政府采購工作,國家制定了《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
規章,這些是進行政府采購活動的基本依據。但這些法律規章只是從全國政府采購工作總體要求出發制定的,盡管在制定過程中盡可能考慮了不同地區、部門、項目的政府采購要求和特點,但相對于具體的政府采購活動而言,國家的法律規章的各項規定仍需結合具體政府采購項目、方式和管理特點,要求進行具體化,并作必要補充,以使政府采購管理工作能滲透到政府采購管理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這種對國家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體化的辦法和措施,就是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所需解決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是國家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必要補充,是貫徹實施國家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重要基礎和保證。
(二)是規范政府采購工作秩序的客觀要求
政府采購工作涉及使用財政性資金政府各部門、供應商、招標投標機構等各方面的利益關系,處理不當將會影響有關方面的利益,因此政府采購工作必須依法進行。從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情況來看,在采購過程中走后門、送回扣、假招標、擴大預算、高價圍標低價搶標等腐敗行為屢有發生,一些單位或人員為了小團體或個人利益,不僅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也對政府采購活動的推行和管理帶來消極影響。因此,加強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使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制度化、規范化,這樣才能保證政府采購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規范有序,才能保證政府采購工作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是完善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體系的要求
我國的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體系,通常由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四個層次構成。顯然,內部控制制度是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工作的原則、基本方法和程序作了規定,為政府采購活動提供了制度保證,但只是指明了工作的方向和目標,要實現目標還需要根據規定并結合管理要求進行充實和細化,才能使政府采購法律規定落到實處,進而保證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體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是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我國加入WTO后,國外供應商與國內供應商有同等的“國民待遇”,可以平等地參與我國政府采購招標活動(同志在2001年上海APEC會議上承諾,到2020年,開放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因此,必須加強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才能避免在政府采購中行政干預過多,甚至存在“暗箱操作”的現象,才能使政府采購管理工作滲透到政府采購活動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才能不僅有利于政府采購的公平競爭,更有利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樹立政府形象。
二、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即應當符合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規定。依法辦事是政府采購工作的首要準則,也是制定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的首要原則。因此,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建筑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規定,以避免擾亂政府采購市場經濟秩序。
(二)適應性原則
即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體現我國政府采購的特點和要求,不能因追求先進而脫離我國實際,不能生搬硬套,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才能使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適應政府采購管理要求并發揮作用。
(三)規范性原則
即應當全面規范政府采購的各項工作,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的有序進行。規范性原則的基本要求主要體現在:一方面要體現控制的全面性。從控制范圍看,內部控制應涵蓋政府采購的每個過程、部門、環節和每個人,包括單位內部相互牽制和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相互牽制;從控制內容看,不僅要對具體業務活動進行控制,還要把控制環境、會計系統、控制程序納入政府采購范疇;從時間上看,不僅要事中控制,還要實施事前和事后控制;從縱向層級看,要從一般員工控制逐步擴大到決策層甚至最高決策者,形成人人、事事、時時都能遵守內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要體現方法的科學規范性。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要符合并體現政府采購方法的科學性,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要符合并體現政府采購活動中諸如采購方式、評標方法等的科學性,不能與一些與政府采購活動相關的會計、統計、管理學科的基本方法和要求相違背。
(四)科學性原則
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科學性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科學合理的可操作性,政府采購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應有明確的程序,在各控制關鍵點或風險區域時段,要明確與該控制點相關的操作步驟、各步驟涉及的部門或崗位所應履行的職責權限。制定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便于操作和執行,缺乏和科學性和不易操作的管理制度,是不會有生命力的。
二是利于控制的相互牽制性。即一項業務活動必須分配給具有相互制約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職位分別完成。在橫向關系上,一項工作至少要由彼此獨立的兩個部門或人員辦理,以使該部門或人員的工作接受另一部門或人員的檢查和制約;從縱向關系上,一項工作至少要經過不隸屬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崗位和環節,以使下級受上級監督,上級受下級牽制。嚴禁一個部門既管審批又管執行,支付款項所需印章全部由一個人保管等行為。
三是便于檢查的標準性,即制定一套可以參照的、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具有客觀性和可比性的內部控制標準和指標體系。每個流程,根據內部控制的要求,建立針對各個環節的標準。當一個采購項目完成后,由監督檢查部門對每個環節進行評價和打分,并分析產生偏差的原因,分清責任。
四是內外結合,定期完善。由于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其固有的局限性,表現為: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則;僅針對常規業務活動而設計;可能因執行人員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斷失誤以及對指令的誤解而失效;可能因有關人員相互勾結、內外串通而失效;可能因執行人員濫用職權或屈從于外部壓力而失效;可能因業務性質的改變而削弱或失效。為了保證政府采購健康運行,在內部控制制度作用弱化或無法發揮作用的環節,運用外部控制手段進行監督,同時還應根據執行情況和管理需要不斷完善,以保證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更加適應管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