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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稱信息與“銀行——學生”的動態博弈分析
根據信息理論,非對稱信息可分為兩類:一是事前非對稱信息,交易之前買者不知道但賣者知道的信息就是事前非對稱信息;二是事后非對稱信息,也就是簽訂合同后,賣者或買者的行為。在助學貸款市場上,事前信息不對稱主要是指:貸款學生的償還能力信息和償還意愿等信用信息的不對稱。這一類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逆向選擇,下面運用博弈論的分析方法說明銀行與大學生之間信用信息非對稱條件下個人信用信息征信制度的缺失對助學貸款融資的影響。
按照國家助學貸款的規定,本文將銀行和學生之間的交易構建成—個三階段動態博弈模型。
每個括號中前一個數是銀行的收益,后一個數是學生的收益。在第一階段學生以個人信用為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選擇借或不借。不借,交易不進行,雙方各得0的收益;借,博弈進入第二階段,在貸款的資助下學生完成了學業進人還貸期,學生選擇還或不還。還,銀行收益為利息R,學生得到凈收益E(還貸后的收益),博弈至此結束;不還,博弈進入第三階段,銀行選擇罰或不罰。罰,銀行可得到利息R和P的正收益,卻要付出G的成本(銀行為找到學生要付出一定的搜尋成本,強制還貸又需花費訴訟費用等成本??傆嫗镚),銀行的總收益是R+P-G。學生的收益為E-P。不罰,銀行連本(B)帶利(R)全賠收益為-B-R,學生的收益是E+B+R。這是一個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動態博弈,可用逆向歸納法進行分析。
首先分析第三階段:給定貸款學生不還貸的情況下銀行對罰與不罰的選擇。理性博弈方的決策原則是追求效用(收益)最大化,如果,R+P-G<-B-R,即G>B+2R+P時,銀行才可能自覺選擇“罰”的策略(行為)。反之銀行肯定選擇不罰,因為懲罰學生將得不償失,不罰才是明智的選擇。
然后,對第二階段學生“還”與“不還”的選擇進行分析。對應上面的兩種可能,我們必須分兩種情況來分析。當學生預期銀行會罰時,學生肯定選擇還,因為還的利益(E)大于不還的利益(E-P);而當預期銀行會不罰時,學生肯定選擇不還,因為不還的收益(E+B+R)大于還的收益(E)。
最后回到第一階段銀行選擇借與不借,也要分兩種情況分析。如果銀行預期學生還就肯定選擇借.因為借的收益(R)大于不借的收益(0),即貸款可外賺利息而不貸則資金閑置。如果預期學生貸款后不還,則又分兩種情況:如果銀行對欠資的行為不罰,銀行肯定選擇不借,因為借將連本帶利全賠.收益為(-B-R),不借只是不賺不賠收益為(0);如果銀行對欠貸的行為罰(即G從以上分析可知,當G很小即銀行能輕易對欠資學生實施懲罰,并且學生和銀行都清楚地知道這一點時,學生肯定會還貸,銀行也就會貸款,就是一個可自我實施(self-enforcing)的子博弈精練納什均衡,對交易雙方都是最優的結果,因此銀行和學生都沒有積極性主動偏離這個均衡狀態,確保了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穩定、有效,實現社會凈收益E+R,這是和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目標相一致的政策結果。但在實際操作中,既沒有信用體系記錄個人的信用歷史,學生畢業后去向信息披露又很有限,導致銀行和學生信息的不對稱,銀行很難甚至不可能找到欠貸者,因此G很大,使懲罰欠貸的行為得不償失,銀行不得不選擇放棄懲罰。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中明文規定的罰息實際上對銀行來說是難以實現的,而對學生就成了不可置信的“空頭威脅”,就會誘發貸款者的道德風險,有恃無恐地違約。銀行當然清楚學生的行為準則,不會被學生缺乏經濟利益為基礎的信用擔保所動,知道一旦貸款給學生基本上可以肯定將有去無回,不良的還貸記錄更強化了銀行的這種預期,導致了銀行最合理的選擇是“不借”,保住本金為上,學生自然就貸不到款,銀行和學生之間的合作就沒法實現。
可見,國家助學貸款以學生個人信用為擔保,卻沒有信用體系記錄其信用歷史,信用好壞不影響其長遠利益,因此信用擔保就顯得毫無意義,并且信息不對稱使得對欠資行為的懲罰形同虛設,欠貸者得利的示范效應誘發了更多貸款者的道德風險,導致違約率逐步攀升。這正是當前銀行停止許多高校貸款的原因。因此只有引入個人信用征信體系,學生和銀行就有機會長期博弈,雙方的合作才有可能實現。
構建助學貸款個人信用征信體系的設想
大學生助學貸款個人信用征信就是通過一定的機制把分散在不同授信機構、司法機構、行政機構等能反映大學生個人償債意愿的信息(信用記錄)集中到一個或若干個數據庫中,讓授信機構在授信決策時能方便、快捷地獲得完整、真實的信息,從而大大地節約交易費用。它包括對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利用、提供和管理。大學生助學貸款個人信用征信不僅僅是為征信活動及其涉及到的各方提供一套行為規范,而且涉及到授信機構信息處理模式的改變,從依靠自己收集信息到從信息庫獲取信息,它又有賴于(取決于)社會信息結構的改變,即從封閉信息、分割信息到信息透明、允許信息自由流通和利用。
在校大學生個人信用征信與信用檔案的建立
首先從在校大學生開始,建立大學生個人信用檔案登記機制。大學生個人信用檔案和評級的信息來源主要涉及以下幾個部門:學生所在學校的學籍管理部門;教育部的學歷文憑學位證書認定網;學校公安處;學生的在校基本帳戶銀行;學生膳食消費卡部門;圖書館借閱部門;學生家庭所在地等部門;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其具體內容及來源如下:學籍管理部門的個人學籍信息;依托教育部門的學歷文憑學位證書認定網,建立學生學歷和學位信息檔案;學生膳食部門:提供每月飯卡的存入和支出的現金流信息;圖書館信息:學生在圖書館的借閱記錄信息(是否按時歸還);學生家庭所在地家庭情況信息;學生助學貸款的信息:包括貸款銀行、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還本付息方式、還款計劃、學生與貸款銀行的主動聯系情況、還款的信用記錄;學生在銀行的存款與消費現金流信息:建議以學生獎學金發放銀行為基本帳戶銀行,建立包括學生普通獎學金的收入信息、每月其他打工的存款收入、學生平時消費的現金流信息,銀行助學貸款的信息。以上有關學生助學貸款信息的專業部門應建立各自的信用信息網,這些信用信息統一進入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信用檔案中心網的公用平臺,實現這些網絡的系
統互連,納入電子化系統管理,便于相互查詢,信用資源共享。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個人征信評估公司對大學生在校信用信息進行加工、存儲處理,形成標準的學生個人信用檔案。
畢業后貸款學生的信用檔案以及信用跟蹤評級
畢業后貸款學生個人信用檔案建立,其中信用檔案的信息內容包括:畢業前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網中關于學生的個人信用檔案以及信用評級報告。學生畢業分配的信息:各高校提供的借款學生的去向、工作單位的具體地址、學生的有效聯系方式等有關信息,并將學生的貸款情況納入其個人信用檔案中,以供畢業后與該學生發生信貸儲蓄關系的銀行進行查詢其信用記錄。學生基本賬戶的個人信息。包括工作以后個人支票、工資賬戶、個人所得稅賬戶、退休金以及養老金賬戶等其他分賬戶的信息。就業資料;個人的公共記錄等。銀行的追債記錄:貸款銀行追債的次數,聯系不上的次數,聯系上沒有具體行動的次數、畢業學生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次數等。
畢業后貸款學生的信用跟蹤評級。在以上信用檔案信息的基礎上,選取對信用評級有用的信息,建立助學貸款學生畢業后的信用評級體系:以按照國外個人消費信貸評級的思路,結合學生畢業后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建立個人信用評分指標,采用百分制。應用電腦評分方式,評級主要按照5C法即從畢業學生品德、能力、資本、擔保品和行業環境等五個方面。具體設置為三大類指標:分為個人背景情況、與助學貸款銀行的關系和就業情況等。大學生個人信用評級指標體系、權重和指標得分標準可以參考美國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評分標準、國內商業銀行信用卡個人信用評分和個人消費信貸評分標準,同時結合助學貸款大學生的實際情況綜合決定,其中指標類型、權重和得分標準可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來進行動態調整。在此基礎上,可編制形成畢業后助學貸款學生信用報告。
助學貸款追債系統與獎懲機制。當學生畢業后,銀行要實施嚴格的貸后風險監測,一旦發現貸款學生不及時還款或與銀行不按時聯系或不與銀行聯系,銀行應進入追債階段:銀行內部應建立個人消費信貸追債部門,主要職能就是對個人消費信貸包括助學貸款不及時還款的個人進行跟蹤和追債。對與銀行不按時聯系或不與銀行聯系的學生,銀行的追債部門應立刻與學生所在單位聯系和交涉,督促其還款。所在單位不詳或不知去向者,銀行追債部門應立即與學生所在家庭聯系,由其父母提供學生的去向并督促學生還款,必要時由其父母替其歸還。通過家庭仍無法聯系的貸款學生,銀行追債部門應立即與公安部門聯系,通過其唯一的身份證號碼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查詢。以上情況不能奏效者,銀行可立即凍結或停止其基本賬戶,收回貸款,必要時可訴諸法律。
獎勵機制可設計如下:對在校期間提前還款的學生在利率方面給予優惠措施,對學生信用評級的情況進行定期的網絡或學校媒體的公布,對信用評級高的學生,銀行、學校對其進行其他方面的獎勵和優惠,如在獎學金和優秀班干部評定上優先考慮,或者替學生償還部分貸款本息。
違約的懲罰機制的設計原則是要使違約學生的損失遠遠大于其違約收益,使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終身受害。具體措施有:一是對信用等級低于警戒線的學生在國家助學貸款網上及時公布,提出警告,并在學校獎學金評定和銀行以后發放助學貸款實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二是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個人信用網的違約“黑名單”。經辦銀行、教育部門和高校要收集助學貸款違約學生名單,對不講信用的借款學生,對不良信用記錄的學生“另冊”處理,記入國家助學貸款個人信用網的違約“黑名單”,要以學校為單位將其姓名、身份證號及違約行為,定期進行媒體公開曝光和網絡的查詢。三是對損信的學生,將其違約行為記入助學貸款的個人信用檔案,進一步納入以后全國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使其以后個人交易行為都將受到影響,達到一次失信影響終生的社會監督效果。四是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違約借款人的法律責任,同時對不履行職責的介紹人、見證人公布其姓名。五是實行個人破產制度和信用擔保機制。對破產的個人進行消費的限制和苛刻的條件,他不能出國旅游,不能使用信用卡,不能享受貸款服務,不能購買高檔商品。同時建立社會性的信用擔保公司對個人信用進行擔保。
內容摘要:當前,我國助學貸款風險太高,助學貸款業務的發展陷入困境。筆者認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國尚未建立健全的大學生助學貸款個人信用征信體系,使得個人信用信息不對稱,從而使得貸款風險和導致助學貸款市場的發展受阻。本文討論了信息不對稱對助學貸款的影響,進而對構建我國大學生助學貸款個人信用征信體系提出了一些設想。
關鍵詞:國家助學貸款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