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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學貸款低效運行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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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助學貸款高效運行的對策

          國家助學貸款是一項系統工程,是科教興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針對上述問題,研究建立國家助學貸款的長效機制是必然的選擇。

          盡快實現商業性經營與政策性操作的真正分離。當前助學貸款低效運行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銀行、高校三方的關系沒有協調好,從政府和高校的角度來看,財政貼息以及風險補償機制使銀行的風險大大降低,銀行沒有理由不發放貸款。但是助學貸款是政策性貸款,商業銀行難以控制其不可預知的風險,從業務選擇上來看,商業銀行如果不考慮行政干預是不愿意選擇風險大、收益低的政策性業務。要順利地解決這一問題,國家設立政策性的教育銀行是最佳的選擇,這樣一方面徹底解決了商業銀行的困擾,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分離;另一方面,作為政策性銀行,教育銀行不以盈利為目的,能夠真正地將國家政策落在實處。國家設立教育銀行,可以參考其他政策性銀行的模式,其基本思路是:教育銀行的資金來源可以通過財政撥款、教育儲蓄存款、各級各類學校的存款以及發行教育債券等方式來獲得;資金運用上不僅僅是助學貸款,還可以適當從事一些與教育有關的貸款;從機構設置上來看,教育銀行可只設總行,不設營業性的分支機構,可由國家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代辦業務。但與其他政策性銀行不同的是,教育銀行的定位應是財政補貼型的,這是因為教育銀行的資金相當于是一種教育基金,隨著對助學貸款需求的增加,在某些時期有可能出現資金總量下降的趨勢,這就要求國家在必要的時候通過財政給予扶持,保持適當流量的財政資金長期穩定地注入,保證教育銀行的健康穩定發展,為提高全國人民的整體素質發揮長期的基礎作用。

          當前加快建立全國個人信用管理系統的初步設想是:銀行在貸款的同時,可以為每個申請貸款的學生設立信用檔案,以身份證號碼為用戶名和密碼,任何人可以在任何地方通過互聯網查詢該學生的助學貸款償還情況。同時國家以法規的形式要求企業在錄用大學生的時候,查詢該學生的還貸情況。如果有欠款,在用工合同中應添加代扣助學貸款的條款,同時上報開戶行所錄用的所有學生的身份證號碼。銀行可以委托稅務機關定期檢查,發現有不上報本單位新錄用員工身份證號碼的行為和不簽訂償還助學貸款條款并按期代扣代交的單位,則對該單位進行處罰,并負連帶還款責任。凡是有工商登記的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工商戶等都納入該信用管理系統。

          加強誠信教育與加大違約處罰力度應同時并進。一方面簽約高校要設立專職的助學貸款管理人員,重視學生的誠信教育,將個人的信譽作為考察學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加強借款人的貸前審查,掌握借款人的在校期間表現及其畢業后的工作去向,以便及時與銀行取得聯系。另一方面,對于違約者除媒體曝光、放款銀行授權用人單位直接扣發工資還貸外,還應加大處罰力度,各商業銀行嚴禁助學貸款違約者大額取現、轉賬付出;各地、各級法院在接到各商業銀行訴訟請求后,要簡化程序,加大強制執行力度,為國家助學貸款健康運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等。

          國家助學貸款低效運行的原因

          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經營的矛盾依然存在。助學貸款作為一項政策性業務,與商業貸款不同,不僅沒有擔保,而且帶有強烈的指令性,即不論風險大小都要發放,并且在發放過程中存在筆數多、單筆金額小、工作量大、經營成本高、貸后跟蹤管理成本和催收費用高等諸多問題,這些恰恰違背了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理念的經營原則。雖然新政策實行以來,商業銀行是根據市場化原則通過競標方式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權,但這并不能代表商業銀行對此項業務的積極性,在競標的過程中,商業銀行更看重的是風險補償,如財政貼息、高校資金賬戶轉移到經辦行等等。但是一旦中標之后,在具體的業務實施過程中,商業銀行又轉而擔心學生的信用、潛在的道德風險以及貸款監督管理等問題。總而言之,從商業銀行角度來看,助學貸款貸后風險是難以掌握的,很難像經營和管理商業性貸款那樣可以拿出一套具體的辦法,因此,助學貸款在商業銀行的處境是非常尷尬的。隨著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的實施,商業銀行的盈利性目標進一步明確,如何從根本上解決商業經營與政策性操作的矛盾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部分地方政府政策執行不力,甚至出現不作為。根據2004年開始實施的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學生在校期間,其貸款由政府財政貼息,為了減少銀行貸款風險,新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還成立了風險補償基金,由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在這種政策保障下,銀行的風險大大降低了,拒絕發放助學貸款的現象也相應減少。于是決定助學貸款能否落實的主因,已經從銀行轉移到政府。但是如果把地方政府也視作有著利益考量的法人,則其支持國家助學貸款的積極性確實不會太高,按照誰的學校誰負責的原則,地方高校的助學貸款發放越多,地方財政承擔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越多。對于當下許多把任何一項政策都視為投資行為的政府來說,這是一項沒有明確回報的賠本買賣。但是政府畢竟不是銀行,政府公共財政和任何支出,都應該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而非以投入/產出比為標準。從操作層面考慮,政府應該比銀行更有承擔社會責任的自覺。可惜的是,在規避風險、計算收益方面,某些地方政府沒有擺正位置,在思路上把自己當成了銀行。

          部分高校賬戶轉移還未完全落實。為了進一步彌補商業銀行的貸款損失,新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要求簽約高校要將其資金賬戶轉移到中標銀行,以增加中標銀行帳號的綜合經營效益。但是少數高校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與非中標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及合作關系,給賬戶轉移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困難,如果賬戶轉移遲緩或者沒有實質性的資金轉移,那么中標銀行的實際經營效果和積極性將受到影響。個人信用制度不健全。在新舊體制碰撞中,國民誠信理念、信用意識受到嚴峻考驗。相當一批大學生受不良信用環境影響,畢業工作后既不主動還貸,也不同貸款銀行聯系,這是造成了國家助學貸款違約嚴重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我國的還貸約束機制——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并不理想,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建立“信用檔案”2002年才被提及,目前尚未發展到有用、有效的規模,在很多地方尚處于起步或停滯階段。二是社會個人征信體系發展很不平衡,而且不具權威性,除上海等幾個大城市發展較早以外,大部分地區尚未真正起步。而且由于缺乏國家性的統一規劃,其權威性也不夠強硬。三是網絡技術落后,分散的信用信息未能實現共享。目前既有地方性的個人信用建設,也有銀行、高校、公安、稅務等部門的信用資料,由于網絡系統不同,各地區、部門、單位間的信用信息不能有效共享。

          內容摘要:助學貸款作為幫助經濟困難大學生完成學業的一項國家政策,受到了社會及有關方面的歡迎,但自實施以來,一直處于低效運行狀態,本文從政府、銀行、高校及學生個人四方面尋找原因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國家助學貸款低效運行原因對策

          為了幫助經濟困難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我國于1999年開始試點、2000年全面實行了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按當時的規定,國家指定商業銀行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助學貸款為信譽擔保,不用抵押,學生自畢業之時起開始還貸,全部貸款畢業后四年內還清,八年產生的貸款利息由財政貼息50%。盡管自推出就受到困難學生及社會有關方面的歡迎,但根據教育部公布的情況,到2004年6月底,實行五年的國家助學貸款實際發放僅52億元,全國約80多萬學生享受了貸款,與有關部門最初的預計相去甚遠,學生們也普遍反映貸款速度慢,拒貸率高。實際上自2003年下半年開始,各地商業銀行大都悄然停止了辦理國家助學貸款。過于濃厚的行政色彩、實際操作的不便,國家助學貸款與市場經濟的脫離,是這一時期助學貸款推行受阻的關鍵。為了解決這些矛盾,2004年7月,國務院轉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全面改進并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明確規定:用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財政和學校共同出資為經辦銀行提供風險補償;學生在校期間貸款由財政全額貼息;還款方式調整為可以在畢業后一到兩年內開始還款,還款期限從原來的四年延長到六年。應該說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彌補了老辦法的不足,但據教育部統計公布,實行新機制的2004-2005學年里,全國新增審批貸款學生65萬多人,審批合同金額51.5億元,距離一年100億元的基本理想目標仍有相當差距。至此,不難發現,助學貸款的新政策依然低效運行,其癥結何在,成為了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