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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學貸款管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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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學貸款管理探析

          內容提要:本文簡單介紹了美國、日本、韓國三個國家的助學貸款的主要內容,并對這三個國家的助學貸款進行了比較;并在此基礎上針對我國助學貸款體系里出現的主要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助學貸款助學貸款體系啟示與對策

          我國從1999年6月出臺助學貸款制度并在8個城市試行以來,助學貸款的實踐之路并不平坦。因此,我們不妨借鑒國外幾個成功實施助學貸款國家的經驗來發展和完善我國的助學貸款體系。

          一、美日韓三國的助學貸款體系

          (一)美國的助學貸款體系

          美國資助理念的多元化直接導致了其資助體系的復雜化。因而,美國的資助體系被譽為混和資助體系或“無體系”的資助體系。它的資助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1.“帕金斯貸款”(PerkinsLoan)。該貸學金最初是根據1958年的《國防教育法》確定的,原名為“國防貸學金”,聯邦政府自20世紀80年代起開始啟用現名。該計劃的內容如下:

          (1)資助群體定位于“家庭經濟最低下的學生”;

          (2)學生年度最高借貸金額為3000美元,本科生在校學習期間可以借貸1.5萬美元,研究生3萬美元;

          (3)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政府負擔,學生自畢業后的第10個月開始還款,還款期間的利息由學生自負,貸款利率為5%;

          (4)償還期最長為10年,償還方式為分期付款,每月最低還款額為50美元;

          (5)該項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政府,由政府交由學校操作;

          (6)學生畢業后,如參軍服役、參加國防建設、或者到特定公立中小學任教、參加公立傷殘人保育和特殊教育工作等10項國家急需的社會公益事業,就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貸學金。

          2.“斯坦福助學貸款”(StaffordLoan)。該貸款方案是根據《1965年高等教育法》設立的,原名為“國家擔保助學貸款”,20世紀80年代后期啟用現名。該貸款是目前美國最主要的助學貸款計劃。而斯坦福助學貸款又分為兩種方案:一種為“貼息助學貸款”,政府負責為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借貸利息;另一種為“無貼息助學貸款”,即政府不為學生支付他們在校期間的借貸利息。該計劃的主要內容為:

          (1)該計劃定位的資助群體比“特別困難”、“家庭經濟狀況低下”的目標還要寬泛;

          (2)從1993-1994年度開始,本科生貸款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23000美元;研究生貸款

          包括本科期間的貸款在內額度最高可達65500美元;

          (3)年貸款利率一般不超過8.25%;

          (4)獲得貼息的貸款學生需繳納貸款本金5%的“開辦費”和3%的“保險費”,而獲得貼息的學生則需繳納貸款本金的6%作為開辦費和保險費;

          (5)該項貸款是由商業銀行放貸,而由美國的各州政府負責提供擔保,美國的聯邦政府提供再擔保的一項資助計劃。

          3.“學生家長貸款計劃”(PLUS)。這項助學貸款是根據《高等教育法(1980年修正案)》設立的。該貸款項目的貸款對象為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大學生家長,學生可以向參加該計劃的商業銀行申請此貸款(政府出具擔保)。貸款的最高限額為學生的教育成本與其家庭能夠獲得的其他全部資助金額的差額。

          4.“聯邦直接貸學金”(FederalDirectStudentLoan)。該項貸款是根據《助學貸款改革法》于1994年7月開始實施的。該項貸款的資金來源為聯邦教育部,由聯邦教育部每年將貸款資金直接撥至各大學。學生直接從學校獲得助學貸款資金,畢業后直接還給聯邦教育部。采用該辦法的初衷是,設法減少中間環節,降低管理成本。

          5.學生補充貸款計劃(簡稱為SLS)。該項助學貸款是根據《高等教育法(1986年修正案)》設立的。該項貸款主要面對的是經濟獨立于父母的學生群體。貸款的最高限額為該生的教育成本與他/她獲得的其他經濟來源之差。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但一般不超過11%。本科生可貸金額為23000美元,研究生可貸金額為73000美元(包括本科期間所借金額)。申請貸款的學生必須繳納本金的3%和5%分別做為保險費和開辦費。

          (二)日本的助學貸款體系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在全國范圍內向大學生提供財政資助的國家之一,也是亞洲國家里成功實施助學貸款的國家,其實施的是“獎貸相結合”的資助體系。

          日本助學貸款計劃的主要內容為:

          (1)日本的助學貸款是由具備法人團體地位的“日本育英會”來發放和管理的;

          (2)日本育英會的資金來源主要為政府撥款。但是,目前為止,日本育英會發放貸款的資金來源實際上由三部分構成:首先是政府的撥款,在三部分資金來源里所占比重最大,其次是向大藏省的借款,再次是從受貸者那里回收的貸款;

          (3)日本育英會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包括學生居住地和求學地的消費水平、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特殊情況四方面主要因素)、學生品行以及學習成績三方面的標準作為發放貸款的標準;

          (4)日本助學貸款主要可以分為如下兩種:一種為“無息助學貸款”,即政府(納稅人)承擔了貸款的全部利息費用。另一種為“有息助學貸款計劃”,其貸款利率也遠遠低于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根據相關法律,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由政府承擔,畢業后由學生自負。有關貸款的額度和償還有如下規定:

          每位學生的受助水平根據《日本育英會法實施令》的基本規定,再根據每年的不變價值和學費上漲幅度進行必要的調整。例如1984年國立公立大學寄宿生每月可獲得3.8萬元日元貸款,私立大學寄宿生每月可得5.1萬日元貸款;而到1990年,這兩種貸款額度分別為3.5萬日元和4.8萬日元;

          根據《日本育英會法》和《日本育英會法實施令》規定,學生于貸款到期后的次月算起的第六個月開始,最長還貸年限為20年。其具體實施情況是:公立學校畢業生一般11年內還清,私立院校畢業生一般15年內還清,受資助較多的學生則可在20年以內還清;

          貸款資金可以一次償清,也可以由學生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和條件來自行選擇是按年、半年還是月為單位,分期定額償還;

          《日本育英會法實施令》規定,在20年以內提前歸還或者一次償清貸款的可以根據提前還貸日期計算,給予學生打折優惠;大學生畢業后一年內到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任教,或者到高等院校和文部大臣規定的研究機構從事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可以享受“無息助學貸款”的減免,一般來說,在上述機構連續工作滿五年的,可以免除全部貸款,不足五年的部分減免;學生在校期間或畢業后因患重病、負重傷至嚴重殘疾、長期病休和死亡者,免除未償還金額”。

          (三)韓國的助學貸款體系

          韓國采用國家優惠貸款與民間貸款相輔相成的資助體系。其資助計劃的主要方案如下兩種:

          1.國家優惠助學貸款

          (1)由政府指定十幾家金融機構向學生提供低息貸款,每年提供兩次。

          (2)學生可持錄取通知書或學籍證明、戶口本、居民證、印章等到政府指定的這十幾家金融機構申請該項貸款。

          (3)貸款額度以不超過學費為限,但是不包括生活費。貸款額度大約在100萬韓元到900萬韓元之間。

          (4)貸款年利率為4%-5.75%之間。

          (5)貸款償還期視貸款的年限而不同。根據貸款年限的長短可將國家優惠貸款分為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短期貸款學生必須在學期內等額還本付息,不能逾期,償還期最長不能超過2年;而在長期貸款償還中,如若學生休學或服兵役則可延緩貸款的償還,如若學生畢業后未能找到工作則還貸期可延緩三年,但還貸期最長不超過11年。

          (6)學生申請該貸款需要校長的推薦并且需要擔保人。

          (7)政府給予利息補貼。

          2.民間助學貸款

          (1)民間助學貸款的貸款額度大。一次最多可貸600萬韓元。

          (2)民間助學貸款的利息由于沒有政府補貼,因此,其利率比較高,一般在7%-17.5%和36%-48%之間,有的甚至高達65.7%;利率隨市場變化而波動,完全由金融機構自行確定。

          (3)無需校長推薦也無需提供擔保,但是若出具擔保則可加大獲貸金額。

          (4)貸款償還方式靈活多樣。

          (5)如若逾期不還,會對借款人征收高利率的滯納金。禁止信用不良、負債超過500萬韓元或者近期有大額信用卡消費的人群借款。銀行-[飛諾網]

          二、美日韓三國助學貸款體系的比較

          1.政府在助學貸款中的參與程度都比較高。助學貸款在某些方面需要依賴政府和公共政策——主要是負擔或補助一部分助學貸款成本,并且要建立負責助學貸款的發起和收回的法定管理體制。在各國政府參與助學貸款方案的實施中,政府的參與性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承擔所有或部分風險,主要體現在政府為私人貸款者提供擔保或由政府作為直接的貸款者來實現。例如,美國的斯坦福貸款,就是由各州政府為學生貸款提供擔保,再由聯邦政府提供再擔保,以鼓勵商業銀行開展助學貸款業務,當學生違約無法及時歸還貸款時,商業銀行經過積極的催討確實無法挽回違約損失時,可以從州政府取得95%的補償款。此外,美國的帕金斯貸款和聯邦直接貸學金其貸款資金都是由政府出資;而日本育英會發放貸款的主要資金來源也是政府撥款,同時韓國發放的國家優惠貸款其資金來源也主要是由政府劃撥。第二,對貸款利率進行資助。如果政府是貸款的出資者,則通常會制定較低的貸款利率。如在日本,即使是學生負擔利息的有息助學貸款,利率也僅為3%;而美國政府每三個月會向銀行或金融機構支付“特別”利率收入,稱之為特別津貼,以保證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能獲得最低的市場回報。第三,承擔貸款方案的部分管理成本。如果私人機構為貸款的出資者,這些費用由借款者補償從而反映在利息或其他的費用上,如美國的學生貸款計劃,學生需要將本金的3%和5%分別用于繳納保險費和開辦費;而韓國的民間助學貸款則要支付7%-17.5%和36%-48%之間的高額利息以補償私人借款者的費用和成本。但是政府為了鼓勵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往往會部分承擔這些費用,如日本,據世界銀行的報告分析,日本每提供一份助學貸款,就同時支出相當于52%的“隱形獎學金”。

          2.助學貸款運行的制度環境完善。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它們的法制環境完善,如美國,基本上每一項助學貸款的出臺都有法律為依據。像帕金斯貸款是以1958年的《國防教育法》為依據設立和運行的;斯坦福助學貸款是以《1965年高等教育法》設立和運行的;而日本更是嚴格按照《日本育英會法》和《日本育英會法實施令》進行助學貸款的審貸、發放和回收工作,并明確規定了放貸者和受貸者之間是法律關系,并由地方法院受理學生違約不還貸的案件。二是這些國家的信用體系完善。在美國有專門的國家信用局負責采集個人的信息并對個人的信用評級,會將拖欠者的拖欠情況記入學生的信用記錄,對其重新進行信用評級從而影響該學生今后的房貸或車貸的借貸。

          3.對助學貸款運行方式的定位相對準確。例如,美國既有私人機構提供的助學貸款也有國家提供的助學貸款,但是美國政府對私人機構提供貸款的要么給以擔保要么給予利息補貼以保證銀行開展此項業務的回報率,考慮到了商業銀行盈利性的經營目標,沒有造成政府助學貸款“濟困扶優”的政策性目標與商業銀行商業化運作的盈利性目標之間的分歧。同樣,韓國的助學貸款體系跟我國未進行2004年改革之前有些類似,但是我國2004年改革前的助學貸款體系運行的并不太成功,但是韓國的助學貸款體系卻運行得比較好,關鍵在于:一是雖然韓國也是政府指定銀行和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但是該貸款有擔保人而且韓國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催收體系,能夠保證貸款的回收;二是商業性的助學貸款交由民間金融機構去做,但是貸款的利率是放開的,隨市場利率的波動而變動,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該項貸款業務有利可圖。

          4.助學貸款償還期一般都比較長,像美國大多數貸款要求在10-30年內償還;而日本一般還貸期為15年,最長可達20年;即便是還貸期最短的韓國還貸期限也為11年。

          5.美國與日本都對貸款額度進行了細分,即將本科生與研究生的助學貸款額度區別對待。如美國的帕金斯貸款、斯坦福貸款、學生貸款補充計劃都對研究生和本科生貸款額度進行了區別對待;而日本的助學貸款額度更體現了其對學生的人文關懷,它是以《日本育英會法實施令》的規定為依據,根據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家庭人口、居住地和求學地的消費水平以及當年的不變價格和學費漲幅來確定每個學生的貸款額度。

          三、我國目前助學貸款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的助學貸款要素存在問題

          如前所述,助學貸款的構成要素包括四個方面: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貸款償還期和貸款效率指標。(限于篇幅,在這里我們只討論①、③這兩個要素)

          首先來看關于助學貸款額度的規定。我國對于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含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其申請貸款額度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這些規定對于本科生而言還勉強說得過去,而對于在校的碩士、博士研究生而言有些過低。從表1所列幾所大學的學費收費標準可見我國助學貸款額度仍然偏低。

          其次是貸款償還期限的問題。我國助學貸款有關貸款償還期方面的規定由最初的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后4年內還清,變更為借款學生畢業后視就業情況,在1-2年后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延長了貸款年限。但與國外的助學貸款還貸期限相比,我國的還貸期限仍然較短,接受貸款學生仍面臨較大的還款壓力。國外的助學貸款多為5-20年的中長期貸款,還貸期在8-12年。我國還款期限太短對于真正貧困的學生而言仍是比較難以承受的。一方面目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多是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他們畢業后,首先要在經濟上獨立,承擔自己在工作中生活中的各項費用,還要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此外,還要考慮在不遠的將來結婚成家買房等經濟問題。這就形成了就業初期較低收入、較高個人開支與還貸階段相重疊的特殊時期,勢必客觀上造成獲貸學生還款壓力大,從而影響助學貸款的回收。

          (二)政府在我國的助學貸款中存在“越分”與“缺位”

          政府“越位”是指政府將具有政策性目標的助學貸款交由商業銀行進行商業化運作,從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委托人(政府)與人(商業銀行)之間的政策性目標與商業性利益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國家助學貸款是由國務院批準實施,幫助高等院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加速人才培養,實施科教興國,維護高校和社會穩定等為目的的一項政府政策,其產生的部分利息由中央或地方財政補貼,具有很強的政策性特征,因而國家提出了讓每一個考入大學的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這意味著商業銀行對助學貸款必須敞口供應。然而,助學貸款作為一項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貸款資金是由商業銀行自身提供,貸款資金均為各商業銀行自籌;此外,還需承擔國家助學貸款單筆金額小,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等特點所帶來的高交易成本、管理成本、機會成本、貸后較高的追討成本和違約成本,減少了盈利性,這顯然有悖于商業銀行經營所要求的三性原則,可想而知,銀行作為盈利性商業機構對于開辦這項社會收益高而利潤較低的業務的意愿會有多大多久。但是,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性與其商業性之間的矛盾不是一個必然,矛盾的協調與解決關鍵在于其推行方式。盡管2004年《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辦法》的出臺改變了過去由政府直接指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方式,但是事實上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性與商業性運作之間的矛盾依然存在,并未因引入市場化的招投標方式而消失;其運行機制實質上仍表現為以行政力量推動國家助學貸款的商業化運作,而正是這一制度性缺陷限制了我國助學貸款業務的發展。

          政府“缺位”是指政府在推進國家助學貸款過程中沒能制定相應的具體的法律和規定從而導致我國實施、推進國家助學貸款的制度環境不完善。助學貸款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它的運行需要有一系列的法律、規章等制度的支持,具體而言包括助學貸款資金來源等要素問題,確認政府、銀行、高校三方各自的責、權、利等方面,從而確保助學貸款能夠做到有法可依。然而,一般而言,政府是這些制度的供給者,而學生、高校、銀行是這些制度的需求者,只有當政府供給的助學貸款制度滿足交易雙方需求,使得交易雙方的利益得到保障時,真正做到交易雙方各得其所即具備申請資格的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得到貸款;銀行正常發放、回收貸款并取得相應的利潤;高校順利收取了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保證了學校日常的正常運轉。制度供給過多或過少都會妨礙助學貸款的順利進行。然而,我國目前的狀況就體現為制度的缺失,《憲法》僅在第十九條明確了國家發展高等教育和鼓勵其他社會各界力量參與辦學。在第四十六條里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義務;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里則對運用金融、信貸手段資助貧困大學生順利完成高等教育學業只字未提,在相關的教育法里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在第六十二條中提到“國家鼓勵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法律和規章無論從數量還是結構與內容上都體現為制度供給不足。與美日等國實施助學貸款的法制環境相比,保證我國助學貸款政策實施的相應法律、規章還很不齊備,完善;缺乏針對性,適用性及可操作性;缺乏相關的實施細則,而這些都是因政府“缺位”而造成的,需及早解決以保證我國助學貸款健康持續的發展。

          (三)制度不完善導致商業銀行“惜貸”

          銀行等金融機構之所以出現惜貸行為是因為國家助學貸款同其他貸款一樣,也屬于風險型貸款存在著風險性。具體而言,有如下幾種:

          1.政策風險。所謂政策風險是指保證助學貸款政策順利實施所需要的政策支持與銀行實際所得到的政府扶持之間的差異。用公式表示為:銀行所承擔的政策風險二所需要的政策扶持—實際得到的政策支持。而我國的國家助學貸款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但是其運作方式確是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以自有的信貸資金發放并自行管理的,貸款回收率不高,貸款風險較大。因此,政府應該認識到這一點并給予銀行必要的政策鼓勵和激勵,彌補銀行因承辦該項業務所要承擔風險以提高銀行推行此項業務的積極性。

          2.管理風險。實質上是指因學生拖欠貸款使得銀行花費較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去追討而導致管理成本的增加所引發的風險,—方面,國家助學貸款是面向具體借款學生發放的個人消費信貸,筆數多、單筆金額小、涉及范圍廣。因此,在實施過程中,對每筆貸款的審核、調查、催收等各環節與單筆高額貸款一樣,一步都不能缺,其管理成本自然會高;另一方面,由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對象是在校大學生,且由于大學生畢業后的流動性非常大,不利于銀行及時掌握學生畢業后的具體情況,不能及時進行貸后監控,這樣又會加大貸款的催收難度,加大銀行的追討成本,加劇銀行的管理風險。

          3.違約風險。即信用風險,指借款人未能按時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造成的風險。正是由于國家助學貸款其自身的特點使得銀行承擔了比一般商業貸款更大風險的違約風險。原因在于:第一,無法詳細、準確地了解借款學生的個人資信狀況;第二,學生自身信用缺失,沒有健全完善的負債約束機制,為學生客觀上逃廢債務提供了機會;同時,剛畢業的大學生正處于低收入、高消費的經濟薄弱時期,存在著客觀上還款能力不足的問題,這些都成為學生不能如期還款的原因。四、美Et韓助學貸款對我國的啟示及完善我國助學貸款體系的建議

          (一)助學貸款要素的修正

          首先是貸款額度的修正。國家出于財力有限等各方面問題的考慮,規定助學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對于貸款額度進行控制雖顯必要但仍是頗有爭議,我們應當借鑒國外的經驗,貸款金額的確定要綜合考慮學費標準、最低生活費標準、學生經濟狀況及其從其他渠道獲得資金的能力;同時,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東、中、西部發展差異很大,不同的社會經濟地位的學生對學費等教育開支的支付能力也是不同的,所以應當在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貸款額度,且研究生與本科生實行不同的貸款額度。鑒于我國目前研究生學費水平徘徊在8000元左右,故而建議將研究生的助學貸款金額提高到每學年8000~10000元。

          其次是貸款期限的修正。貸款期限的設定是與借款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及借款學生畢業后的實際收入水平密切相關的。考慮到我國目前城鄉居民和剛就業學生的收入水平建議進一步延長還貸年限。

          (二)采用國家助學貸款與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政府擔保)相輔相成的助學貸款體系

          由于國家助學貸款自身具有的特征使得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性與商業銀行的商業化運作方式之間產生了較為嚴重的目標分歧。故而建議建立政策性銀行——教育發展銀行,專門提供政策性較強的國家助學貸款,并以此為主,同時商業銀行提供一般性商業助學貸款為輔的助學貸款體系。其中,國家助學貸款的本金及貼息資金由其自身承擔。此外,由商業銀行自籌資金以其自有資金在以政府為擔保主體的情況下提供一般的商業性助學貸款。為了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出資并經營助學貸款的積極性,必須提高政府的參與程度,建立更為有效的擔保機制。作為教育銀行可以通過財政撥款,還可以通過發行教育債券、股票或者開征教育保障稅等融資渠道籌資,而作為助學貸款政策受益者的校方而言,可以將其學費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助學貸款的擔保基金。擔保基金由各級教育銀行負責運營使其增值保值;一旦發生違約,商業銀行負責追討,經過努力確實無法回收可以交給地方教育銀行追討,追討后的金額按一定比例留存于地方教育銀行,如若地方教育銀行再回收不成功的話可以轉給國家教育銀行,從國家教育銀行回收部分貸款金額,至于留存比例是多少或者說返回給商業銀行貸款金額的比例還有待商榷。

          (三)引入“收入或有貸款+社會保障體系”,改革我國現有的償還機制

          收入或有貸款是指根據貸款合同約定,用未來收入的一定比例來償還貸款,直到貸款本息清償為止,這主要是針對還貸機制設計的。該計劃主要優點在于收入和還貸的線形掛鉤,這意味著高收入畢業生將很快還清貸款,而低收入的則可以慢慢償還,這里將通過社會保障體系來完成貸款的回收。對于每一個借款學生,社會保障中心都發給其一個臨時的社會保障號,并且社會保障中心要對借款學生的這些臨時社會保障號進行備案,待學生畢業參加工作后便直接使用該社會保障號,每月繳納養老保險時先根據收入比例確定還資金額后從其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額中扣除,直至所借款項全部還清之后將其所持的臨時社會保障號轉為正式的社會保障號。通過社會保障體系來回收貸款是以借款學生未來的養老保險金為擔保的,任何一個學生都能清楚地權衡出區區幾萬元貸款跟將來自己養老防老的養老金這二者之間的輕重,以此來做到對貸款的貸后監督,防止學生利用畢業后流動性大而惡意逃廢債務,來保證放貸資金的回收率。

          (四)建立教育儲蓄公積金

          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調查,我國居民儲蓄意愿中用于教育的支出僅次于養老支出,故而提取教育儲蓄公積金是有可操作空間的。這項基金由企業、個人兩方按比例繳納,該基金可用于其個人的繼續教育、職業教育或用于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學費等,支付金額也不能超過其所在學校的學費標準或不超過其基金賬戶金額的80%為限。若退休時或子女沒有接受高等教育,可以全部支取該賬戶金額或者不支取轉入養老保險賬戶,以此作為助學貸款項目的一項補充。

          (五)多渠道籌集助學貸款資金

          1.發行教育證券:包括教育債券、教育股票、教育彩票等。(喬春華,2004)

          (1)教育債券:教育債券不僅是國家籌集教育經費的重要渠道,而且是購買者對未來教育投資的儲備。教育債券的發行可以交由教育銀行以中央財政和國家信用作擔保來發行。據有關數字表明,2004年發行了1100億元國債,占GDP的比例仍未超過3%的警戒線。1998年,英國、美國、德國、日本的國債負擔率分別高達56.6%、56.7%、63.1%、97.3%,而我國僅為14%左右”,可見我國通過銀行發行教育債券籌集資金的空間仍是很大的。教育銀行可以利用發行教育債券籌集的教育資金補充國家助學貸款資金來源,在貸出去的國家助學貸款尚未收回時,利用其籌集的資金繼續支持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開展。

          (2)教育彩票:彩票是以抽獎方式進行籌款所發行的一種憑證。彩票的發行具有社會性、公益性和娛樂性三方面的特征。我國目前發行有福利彩票、體育彩票、足球彩票,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大國,我國發行教育彩票的空間很大。我國著名學者錢偉長先生早就建議政府發行教育彩票。而在西方國家發行彩票更是近幾十年來被廣泛采用的一種融資方式,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其被外國經濟學家稱之為“微笑的稅”并且其已逐步成為世界第六大產業,美國有13個州部分或全部把彩票收入投入到教育中,自1967年6月以來彩票已為紐約州的教育事業貢獻了超過19億美元的教育基金。《2003~2007年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中要求:“擴大彩票收益用于支持教育的份額。”但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單獨發行教育彩票。如若以每年發行100億元教育彩票計,50%用于獎金,15%用于發行成本,35%用于教育則每年可為教育籌集35億元資金,可用于發展助學貸款的投放資金支持。

          2.開征教育保障稅

          我國自1986年開始征收教育費附加,用于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事業經費的資金來源;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附加率為3%。

          而所謂高等教育保障稅是指政府為保障公民接受政府舉辦的高等教育的權利而向特定的人群征收的一個稅種。(陳懷海,2001)

          高等教育保障稅可選擇以個人所得稅為稅基,稅率以不超過5%左右為宜;專款專用,可由前述教育發展銀行負責管理。2005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約2093.9億元,若按5%征收,可征收高等教育保障稅100億元左右。隨著個人所得稅的逐年增加,高等教育保障稅稅率可定期調整,從而既保證高等教育保障稅相對穩定的規模,又不至于過分加重個人的負擔。這筆資金一方面可用于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另一方面可以向開展商業性助學貸款業務的銀行支付類似美國的“特別津貼”,以鼓勵商業銀行開展商業性助學貸款。

          (六)建立健全個人社會信用體系

          第一,加強對大學生的誠信教育。目前,社會正處于新舊觀念沖突、新舊利益調整、各種思想文化相互滲透、人們思想錯綜復雜的情況下,要特別加強大學生的誠信教育。一方面,將誠信教育作為大學生思想品德的重要內容,結合《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系統的對大學生進行誠信教育,認識到我國“窮國辦大教育”的難處;另一方面建立起大學生個人道德考評體系對學生的誠信道德行為實踐做出評價,通過該體系幫助學生認清是非,認清提倡什么,反對什么。而且還應在全社會廣泛開展誠信教育,大力弘揚誠實守信的優良品質,樹立“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風氣。

          第二,建立健全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應包括以下兩個層面的內容:(1)建立以賬戶資料為中心的個人資信檔案。主要內容應包括:基本賬戶資料;消費者個人過去和現在的住址,生日及其家庭情況的賬戶資料;消費者個人職業、收入、工作年限及其雇主情況的資料;從政府、法庭、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獲得的記錄消費者是否有過破產申請或不動產遭留置等情況的公共資料。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數據庫現已初步建成,在個人數據庫里面采集了超過5億人的自然人信息。這5億個自然人中,有接近5000萬人有信貸記錄,包括個人的房貸、車貸、學貸、貸記卡、準貸記卡的透支記錄,還包括個人提供擔保的信息。“但我國目前的個人資料包括學生學籍檔案和個人人事檔案,全面的個人資信檔案仍是一片空白,有關信息還需要不斷補充完善。(2)建立以實現個人信用信息共享為目的的計算機互聯網絡。通過該網絡對個人資信進行跟蹤調查和資源共享,實現個人資信記錄能夠方便地在各個使用者之間傳輸。無論助學貸款的獲得者畢業后走到哪里都會接受用人單位查詢,看其是否有過不良信用記錄來決定是否錄用。但是,目前個人數據庫中的數據主要對商業銀行開放,對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或者執法提供部分信息服務。由于受現行法律限制,對企業、個人、社會其他的中介單位和組織還不能開放。

          第三,建立一個完備的信用法律體系。開展個人信用業務還需要一整套的個人信用法律體系來支撐。個人信用法律制度是指對個人通過信用方式獲得支付能力而進行的一種消費行為,運用國家監督、管理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章制度予以規范。而我國目前適用于個人信用業務的法律體系還相當不完善,其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的功能集中體現在《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法則上,但除了可對當事人行為做出規范及法律后果上的司法救濟功能之外,并不能對當事人的信用行為做出約束,更無法對事前個人信貸的授信到事中監管及事后還款方面進行約束。顯然,我國缺少開展個人信用業務的法制環境,當務之急是盡快制定和出臺《國家助學貸款法》和《個人信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使個人信用業務從信息采集、保管到披露、運用及失信懲戒,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四,充分發揮信用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的作用。當前國內部分省市已初步建立地區性信用體系,但缺乏全國統一的信用評價體系以及權威的信用中介機構。完善的信用體系必須有健全的中介機構為基礎,而信用中介機構的建立發展又與社會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發展相輔相成,此外信用管理行業協會無疑是信用體系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1.馬經:《助學貸款國際比較與中國實踐》,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2.張民選:《理想與抉擇——中國大學生資助政策的國際比較》,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尹紅斌:“從制度績效看我國高等學校助學貸款制度的選擇和創新”,《河南社會科學》,2005年第13期。

          4.陳迪秋:“國家助學貸款的風險分析”,《交通高教研究》,2004年第4期。

          5.陳懷海:“關于我國開征教育保障稅的設想”,《教育與經濟》,2001年第3期。

          6.喬春華:“教育金融芻議”,《江蘇高教》,2004年第6期。

          7.田麗:“五億人信用記錄實現全國聯網”,《人民日報海外版》,2006.9.21。

          8.程曉娜:“助學貸款問題分析與對策研究”,《經濟學碩士學位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