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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商務對高法網絡域名糾紛最新司法解釋理解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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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商務對高法網絡域名糾紛最新司法解釋理解和適用

          電子商務論文

          域名的作用是正確標示計算機在互聯網上的物理地址,每一個域名都是獨一無二的,只有這樣才能使用戶在互聯網上找到指定地址的網站。由于域名的獨一無二性,隨著網絡商業化的發展,域名逐漸具有了區別不同域名持有人及其所提供服務類別的標識功能,因此域名兼有“地址”和“標識”雙重作用。

          與域名的標識性相伴的現象是相對應的法律制度貧乏,因而屢屢引起域名與商標、商號等法律其他標識類客體之間的權利沖突,網絡域名爭議糾紛已經成為近年來涉及網絡的最突出、適用法律最為模糊的法律糾紛。目前中國法院受理的域名糾紛案件廣泛涉及域名與馳名商標、普通注冊商標、企業名稱、姓名、商號、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之間,以及域名與域名之間的各類糾紛。隨著眾多著名商標例如“ikea”(宜家)、“safeguard”(舒膚佳)等域名糾紛案件的判決,如何正確制定和使用法律解決域名糾紛已經引起了國內外法律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在上述背景下,最高法院近日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域名糾紛的具體法律理解適用制定了具體辦法,該解釋涉及以下內容:

          一、關于受理范圍

          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因域名注冊、使用與已經注冊的商標、企業和其他組織名稱等發生沖突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民事糾紛,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對于涉及網絡域名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即使被告為網絡域名的注冊登記管理單位,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應當予以受理。

          該條規定澄清了以往學界中爭論不休的三個問題:一是域名是否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曾有學者援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不將域名作為知識產權加以保護的建議,認為域名毫無權利或權益屬性。此次解釋對域名明確定位為民事權利的一種,有利于對域名實施更全面的法律保護。二是我國法院對國際域名的撤銷、變更是否具有管轄權?根據上述規定并結合解釋第二條關于涉外域名糾紛的內容來看,我國法院可以受理并審查涉及國際域名的糾紛,并針對案件具體情況判決是否撤銷和變更域名。三是ICANN(國際互聯網名址分配公司)、CNNIC(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能否作為案件當事人接受中國法院的管轄?解釋對此也作出了肯定的回答,這種對國家司法管轄權作擴張解釋的做法與國際慣例以及國際私法沖突規范也是相一致的,能夠更好地體現國家司法主權和保護域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關于受訴法院的確定

          解釋第二條分別就域名糾紛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地域管轄方面基本與高法前段時間出臺的關于網絡著作權管轄原則相同,即由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在難以確定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的情況下,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同時針對可能發生的涉外域名糾紛情況,特別規定可以按照民訴法第四編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來執行,即對涉外域名糾紛可以由代表機構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等連接點所在地的多個法院管轄,甚至只要被告不提出異議并且應訴答辯的,也可視為該法院有管轄權。

          級別管轄方面則規定由中級法院管轄。這主要是基于考慮到域名糾紛數量不是太多,但需要較強的專業素質和技術知識,規定由中級法院管轄能夠更好地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三、域名糾紛的訴因和案由的確定

          解釋第三條規定,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根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并在其前冠以計算機網絡域名;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難以確定的,可以通稱為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

          以往在司法實踐當中,往往會出現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名稱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兩種以上的侵權行為競合的情況,解釋規定訴因可以籠統地成為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這意味著受訴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分別或同時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等法律。解釋同時補充規定:對出于惡意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盜用為域名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

          四、如何認定不正當競爭或侵權行為?

          解釋第四條列明了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四個必備要件:

          1、原告請求保護的權利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同原告要求保護的權利客體之間具有相似性;

          3、被告無注冊、使用的正當理由;

          4、被告具有惡意。

          上述規定顯然吸取了包括1999年9月的《WIPO保護馳名商標聯合建議》等在內的國際立法成果,它的核心要件在于客觀要件—相似性和主觀要件—惡意兩大方面。

          其中客觀要件是判斷侵權是否成立的一般要件,它是外在的,可以經過外表觀察確定,即只有當被告域名與原告商標、域名等客觀上具有模仿、翻譯、音譯等現象時才構成足以導致混淆的相似性。

          在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解釋將如何判斷與馳名商標相近似單獨列明,一方面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而且特別強調了馳名商標不需要足以造成混淆誤認這一條件。關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解釋第六條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具體情況,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這種做法不僅來源于商標權屬于民事財產權、應當屬于司法調整范圍的法律理據,根本還體現了司法應當成為社會最后救濟手段的基本理念。就我國目前現狀而言,如何認定馳名商標除了國家工商局《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這一行政規章外,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認定標準,但目前現狀是對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不力,馳名商標經常遭到肆意侵權,長此以往必然直接影響社會生產力的。高法為了實際需要作出如此規定完全可以理解,但這畢竟只能解燃眉之急,長遠而言仍以補充修改商標法為根本解決之道。

          在主觀要件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惡意要件僅僅是針對網絡侵權行為的特殊規定。惡意要件是主觀的、內在的,不容易掌握,所以解釋第五條以列舉的方式列明了判定惡意的五種情況以及二種不構成惡意的例外情況,這種做法不僅能夠引導權利人更好地舉證,而且使原來難以掌握的主觀要件有了客觀認定標準,使解釋更具操作性。解釋突出規定惡意要件體現了司法對網絡中民事權利的保護并不等同于傳統領域的態度,其本意可能是考慮到域名畢竟與商標、商號等有較大區別,其主要功能仍體現在技術方面,就目前而言域名對商標、商號等傳統權利的影響并不十分嚴重,從鼓勵網絡業發展的角度,不宜作過多限制。

          五、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形式

          解釋第八條規定了以下三種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

          首先是停止侵權,在具體判決中則體現為判令侵權人停止使用侵權域名或者注銷侵權域名。

          其次是恢復原狀,由于域名本身應當屬于請求人所有,因此可以直接判令域名轉歸請求人所有。但筆者認為,如果是國內域名還好說,找CNNIC辦理變更手續就行了,但國際域名注冊在國際互聯網名址分配公司(簡稱ICANN),有關判決必須通過國際司法協助執行,實際操作起來將有不少問題。但是解釋畢竟從保護權利人根本利益和維護網絡健康發展的大局出發,不避艱難而堅決地作出了上述規定,其勇氣不禁令人要擊節叫好。

          其三是賠償損失,一般而言,被告非商業性質的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一般不會給原告造成損失,只有當被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該域名時才可能給權利人造成實質性損害,此時侵權人應當根據實際損失的大小賠償損失。雖然解釋沒有明確損失的范圍,但由于我國傳統立法如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已經就損害的計算原則和范圍作了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完全可以援引或參考類似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總體而言,解釋的及時出臺,為司法實踐中大量的域名糾紛指明了具體的司法解決方案,雖然解釋并未涉及如何解決如:“反向域名侵奪”、“平行域名權利”等多個域名糾紛中的新問題,也未能對權利人損失的計算方法作出更具體的規定,但解釋畢竟構建起了域名的基本法律秩序。可以預見解釋的出臺將有力地解決目前大量存在的域名糾紛,為網絡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也為我國的知識產權法進一步深化修改提供可貴的司法實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