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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國的電子政務建設已經成為了不可逆轉的潮流,從辦公自動化系統,到門戶網站建設,到網上辦公,到各類應用系統的建設,各地政府部門紛紛大力投入其中,熱烈的場面讓人歡欣。但在一些采訪中,我們仍然發現,許多建設者對于電子政務建設目標的認識并不明確,對于電子政務的后續發展存在一些疑問。針對于此,我報專門采訪了兩位電子政務領域的專家,請他們為電子政務建設的參與者們解惑答疑。
我國在1993年起開始啟動“三金工程”,1999年又開始實施“政府上網工程”,2002年提出了《關于電子政務建設的指導意見》,電子政務由此獲得快速發展。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于2004年7月公布的《第十四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止2004年6月底,我國下的域名總數達到13963個,比2003年6月底增加4635,年增長率達到50%。但是,這種快速增長實際上屬于發展初期的外延式擴張,在這種快速擴張的背后其實掩藏著許多實質性的問題。在“用戶經常使用的網絡服務”中,電子政務的比例只有1.9%。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的電子政務更多的是一種缺乏有效需求的電子政務。要使電子政務真正成為人們與政府機關打交道的一種重要工具,筆者認為,必須在以下三個方面加以完善,從而讓電子政務真正發揮作用,使之更有效率和效益。 理順政府條塊關系
首先是需要改進各級政府促進電子政務發展的作用方式,重點是朝兩方面努力。
一是進一步加強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國信辦)對全國電子政務建設的領導和指導作用。當前尤其要發揮國信辦在對地方電子政務建設的規劃、業務與管理標準化等方面的指導與領導作用,重點是加強對各級地方政府的門戶網站建設的領導。
二是修改相關的政府組織法,進一步理順條塊關系。條塊管理是各國行政管理中的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而與這種條塊管理體制相對應,我國的電子政務也是依照兩條路徑展開的,一條是以各級政府為主的政府上網工程及政府門戶網站建設,一條是以“金”字工程為主體的縱向業務應用系統建設。然而,目前我國電子政務的主要問題就在于,各級政府的門戶網站難以整合工商、國稅、地稅、海關等重要經濟部門的電子政務系統,政府門戶網站難以發揮其綜合性政府網站所應有的作用。其癥結在于我國的有關政府組織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未能對本級政府與實行垂直管理的同級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協作關系作出明確規定,這種現狀造成了目前國內信息化過程當中的信息孤島現象。在一些國家,盡管存在著地方自治與某些行政業務垂直管理并行發展的情況,但是法律卻對相互之間的業務協作與信息共享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比較好地適應了信息化的發展要求。因此,面對政府信息化的發展趨勢,需要對有關的政府組織法作必要的修改,以實現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的要求。
從外部推進電子政務
在后續的建設中,需要改進電子政務的實現方式,從外部而不是從內部推進電子政務。學者們最初普遍認為,在社會信息化程度不高的情況下,只有通過政府機關內部自身的信息化才能促進電子政務的社會應用水平。但現在看來,這種方式的效果并不明顯,在缺乏內外壓力的情況下,要讓習慣于文山會海、習慣于大筆一揮的領導干部去敲打陌生而又毫無規則的計算機鍵盤幾乎是件不可能的事情,這種情況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尤其普遍。實際上,美國的電子政務之所以取得快速發展,起初并不是由政府機關所驅動的,而是由于企業信息化需求的拉動作用,美國企業信息化應用水平最初比政府部門要高。
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由行政服務中心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提供行政管理與服務看來是推進電子政務的一種有效途徑。這種方式將社會的信息化需求與政府自身的信息化結合在一起,通過政府與企業和公民的互動,共同推進電子政務。這條途徑包含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服務中心。所謂行政服務中心就是將原來政府各部門單獨辦理的各項事務放在一個統一的辦公場所,通過程序上的一體化實現“一站式”辦公。它能夠在相當程度上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因而受到各級地方政府的普遍歡迎。可以說,這也是一種行政管理體制的創新。現在的問題是,它仍然采用傳統的“部門窗口”的辦事方式,還沒有搭上信息化的快車。二是政府門戶網站。在我國,政府門戶網站最初來自政府上網工程,其地位與作用尚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在我國信息化發展戰略中,其重要性遠不如“金”字工程,目前更多的是被各級地方政府當作網絡世界的門面,缺乏實質內容。
這條途徑實際上是將政府門戶網站與行政服務中心看作是一種“前臺—后臺”關系,既為企業和公民創造了一種可見的網絡需求,也為政府機關增加了信息化的壓力,從而將雙方的努力統一到政府門戶網站上來,為實施電子政務找到一種切實可行的道路。
加快電子政務法制建設
最后,開展電子政務建設還需要進一步加快電子政務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的步伐。網絡世界與現實世界是兩個截然不同的運行環境,這就要求采用不同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各自的各類行為。經濟發達國家已經初步完成了法律法規的這種轉換,但我國在這方面才剛剛進入起步階段。
加快立法方面,可以采取以下兩條途徑:一是加快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化步伐。從實際情況來看,單獨就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可能難度較大,因為現在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都舉步維艱,要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法”近期看來是不現實的。但是,這并不等于說“政府信息公開”就不能獲得法制保障,可以考慮采取迂回策略,例如,在地方層面推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規或其規范性文件;或是在其他新頒布的有關法律中加入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200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行政許可法》已經在這方面打開了缺口。二是將電子政務的有關立法與電子商務的立法捆綁在一起,以加速電子政務的法制化進程,例如2004年8月28日通過的《電子簽名法》為今后在政務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