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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電子商務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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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電子商務作為新型商業運作模式,對現行稅收征管規則產生了沖擊。在堅持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的情況下,如何對電子商務征稅且應堅持什么原則,本文進行了討論提出了以電子商務征稅的一般原則。同時,如何對電子商務征稅提出了具體措施。其基本思路是通過銀行中介在客戶和供貨商之間建立一種相互制約機制,通過銀行中介使扣繳稅款。

          關鍵詞:電子商務互聯網稅收原則稅收征管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業動作模式,發展之迅猛已經超出了人們的想象力,web的巨人yahoo的崛起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電子商務將是21世紀發展最迅猛的項目之一,支撐這種新型經營方式的信息和通訊技術為改善全球生活質量和經濟福利大開方便之門。電子商務具有刺激工業化、新興產業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和就業的潛力。但是,電子交易具有虛擬性,無國界買賣雙方之間消弱了中間環節且交易不留下任何紙張痕跡等,這就引出了稅收新問題。

          一、對電子商務征稅的一般原則

          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公開出版了關于電子商務對稅收沖擊的研究討論會報告,該報告題目為《全球性電商務的若干稅收政策事宜》,其中在這里面包含了一個被以后的研究所遵循的關鍵性建議——即在電子商務和常規商務之間應保持稅收中性,以確保稅收規則不會影響市場結構和商務活動的經濟性選擇。從稅收中概念出發,美國財政部得出了一個實用性結論,即“能實現中性的最佳手段是通過利用和改變現行原則的一種方以替代開征新的或男另外的稅收。”根據此項結論,美國財政部提出了重新檢討一些基本概念的必要性。這些概念包括居位地稅收與來源地稅、常識機構或國內貿易和經營所得的分類,勞務所得來源以及所得和費用在管轄權之間的劃分。

          歐盟委員會也在其《在電子商務中歐盟的主動》報告中采用了稅收中性的概念。這一報告注意到了電子商務對增值稅造成的沖擊,但反對開征新稅的主張。它還指出,有必要對來源地與居住地稅收制度進行重新的評估。

          中性原則應該被解釋為實行同樣的稅收規定,不應歧視性對待不同的商業行為,而不管經營是通過電子渠道還是傳統渠道進行的,稅收政策不應扭曲或阻礙商業行為。因此,曾提議對電子商務征收比特稅,即以每秒種傳遞的信息的最小單位所征的一種稅,這不符合中性原則。征收一種額外稅會阻礙電子貿易的發展,特別是在傳遞一定數目的比特與傳遞信息的經濟價值只有很少或沒有關系時更是如此。

          所以,應在全球范圍內為電子商務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互聯網的出現造就了一個全球性的交易市場。在建立支持電子商務的法律框架時,在每個省內、每個國家內、甚至在國際上都應該保持原則的一致性,以使電子交易雙方不論身在何處,都面對同樣的游戲規則。

          早在1776年,亞當·斯密在《國民財富的原因和性質的研究》中,就提出了稅收的四條原則,即公平、確實、便利及效率。從那時起,陸續增加了一些標準,主要有稅收效力、經濟中性與活力、簡便、靈活及國際透視。這些原則指導著各國的稅制改革。

          今天,把這些原則應用子電子商務方面,本文認為,在堅持對電子商務不征新稅的情況下,對電子商務征稅的一般原則是:

          a:中性:課稅應在電子商務的新形式和常規商務之間,尋求中性與公平。經營決策應由經濟所驅使,而不是從稅收考慮。從事類似交易、處于類似情況下的納稅人應繳納類似水平的稅收。

          b:效率及公平:納稅人的繳納成本和稅務當局的管理成本應當盡可能最小。課稅應在正確的時間里產生正確的數額的稅收。偷稅與避稅的可能性應減少到最小,反偷稅、避稅的措施應與相關風險相稱。

          c:確認原則:稅收規則應當清楚、易懂、以便內稅人在交易前能預期到稅收結果,包括征稅時間、地點及征稅方式。

          d:靈活:稅收制度應具備靈活性、動態性、以保證稅制與技術和商業發展同步。

          我國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政策也是應以現行稅制為基礎,不單獨開征新稅。但是,為了維護本國稅收權益,在處理國際和國內稅收關系時,要有所區別。具體是:

          1.在處理國際稅收關系時,堅持收入來源地優先征稅的原則。對向我國提供勞務或銷售產品,來源于我國的所得收入均應征稅。

          2.在處理國內稅收關系時,確立流轉稅對供貨方和勞務提供方征收的原則。對國內企業從事網上交易,如何確定其納稅地點,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考慮,從稅收的征收管理考慮,若將產品購買者或勞務接受者所在地確認為征稅地,則由于購買者數量多且較分散,當地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情況,不利于稅收征管。從納稅人的角度考慮,企業從事網上交易的目的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當一個企業擁有全國各地眾多客戶,為了繳稅讓其專門派人到每個客戶所在地繳納稅款,勢必增加成本,同時,這樣做也不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從便于稅收征管和納稅人操作方便的角度考慮,國內流轉稅應確立對供貨方和勞務提供方征稅的原則,由此引起的稅源相對集中于發達地區的問題,可通過稅源的二次分配加以解決。

          二、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

          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本文主要就電子商務中的流轉稅征管問題進行探討。我們知道,電子商務涉及到兩種類型的交易。

          1.因特網主要為有形交易起到通信的作用。這類電子商務的一般特征是:主要是有形物品的交付,課稅點發生在有形世界。在這種情況下,因特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時間和財務效率,它和傳統的通訊如電話、電傳并沒有什么區別,因特網僅僅作為一種為商品交易提供媒介的作用。

          2.第二種類型的交易是:因特網是作為有形商品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數字化信息交易,例如計算機程序、書籍、圖像、音樂等都能通過電子轉讓。從事實存在的角度看,數字化信息交易應該被視為一種有形物品的購買,應該對其征稅。傳統的商品交易包括物流、信息流、資金流三個組成部分。從電子商務的兩種類型看,不管哪種類型的電子商務,至少存在信息、流和資金流。對于電子商務中的資金流的監控就成為主要環節,因為任何一種電子交易都必然存在支付行為(資金流)。從財政的觀點看,把為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支付體生活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行為是必然的選擇。由于供貨方顧客在防止詐騙方面的利益是相同的,因而就要有一種機制能保證雙方交易的安全性,這也就是銀行參與的必要性。這就導致參與交易的供貨商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供貨商——銀行——客戶,這樣一種體系就為稅收征管提供了線索。目前,支付體系主要有三種方式;1.信用卡;2.顧客賬戶;3.電子貨幣。下面給予分別討論。

          (一)信用卡支付

          當前互聯網上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信用卡支付。它是全世界公認的支付手段,用于進行全球電子商務結算。顧客向供貨商提供其信用卡詳細資料,供貨商在規定有各自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合同下開具發票。同時發明了安全傳遞數據的方法,目前國外幾種支付方式都提供了相應的安全措施,來避免信用卡支付時的數據被“分流”濾出和濫用信用卡資料的風險。未來,在國際上用信用卡做支付結算時,首要的選擇是在互聯網中的信用卡支付,象visa卡和mastercard卡的標準“安全電子商務”將大行其道。該標準提供了一個綜合概念,包含了支付體系和包括有購訂單及收據在內的全部購買交易過程。

          下面是由互聯風交易的電子商務中,使用信用卡支付方式收繳流轉稅的模式。這是供貨商應繳流轉稅和通過銀行扣繳的過程模式。簽發信用卡的機構(規定為銀行),必須從所收的報酬中扣繳流轉稅款,并有接轉付給稅務局。為簡化起見,假設采用國際上一致流轉稅款,并直接轉付給稅務局,為簡化起見,假設采用國際上一致同意的稅率,收取支付貨款的一方可得到扣繳稅款的證明,憑此,對錯收的稅款,也有權要求返還。其步驟是:

          1.客戶通知客戶銀行向信用卡簽發機構付款,信用卡簽發機構向客戶簽發信用卡。

          2.客戶和供貨商之間在網上核查電子印簽、訂貨、提供信用卡資料。

          3.信用卡簽發機構在網上進行貨幣轉移:

          (1)是以流轉稅轉移到稅務局。

          (2)是貨幣轉移到供貨商的銀行。

          4.供貨商在網上通過銀行的支付處理機確定支付到位。

          5.銀行的支付處理機通過網上向客戶出具發票和向供貨商出具扣繳稅款證明。

          6.供貨商向客戶發送有形貨物或客戶接受供貨商的網上無形貨物。

          (二)通過客戶賬戶支付

          互聯網上所使用的另一種支付方法是顧客賬戶支付。客戶賬戶由與供貨商和顧客簽有長期合同的系統經營商或交易所保存(主要是在線服務)。系統經營商必須了解供貨商的身份和流轉額,系統經營商通常依據其流轉額向供貨商收取費用。顧客只看到規定的支付體系中,從其顧客賬戶上把貨款劃到供貨商的賬戶上。從臨近流轉稅的角度看,是要讓供貨商和系統經營商共同及分別負擔納稅義務。

          (三)電子貨幣

          信用卡不適合匿名支付,也不適合小額支付。因此,目前在國際市場上設計了幾個電子貨幣模型。例如,南加利福尼亞大學的數字現金和網絡現金公司的電子現金體系。目標是用數字方式為互聯網上的電子商務的支付提供匿名性和安全性。它需要有嚴格的密碼保護機制,防止電子偽幣和一單位電子貨幣的重復使用,同時也需要考慮到不同國家的貨幣支付。在這里,芯片卡避開了計算機病毒并避免了直接操作計算機儲藏媒體帶來的危險。

          此類支付體系的基本結構并不復雜,它是某家銀行通過一定方式(如通過互聯網聯機到客戶硬盤)向顧客提供用于購買的電子貨幣。電子貨幣不能轉移給第三方,如果顧客和供貨商之間存在著賬戶差異,銀行應在它們之間劃轉。

          當使用件匿名電子貨幣時,課征流轉稅所使用的主要方法可以是在銀行發行或者承兌電子貨幣時進行扣繳稅款。根據未來一個或者多個電子貨幣體系的國際傳播使用,必須區分不同的模型,為了簡便,仍假設通用稅率。下面是賬戶模型電子貨幣交易的流轉課稅步驟:

          1.顧客在網上向供貨商訂貨。

          2.顧客在網上通知客戶銀行向供貨商銀行支付電子貨幣。

          3.客戶銀行通過銀行網絡向供貨商銀行發送電子貨幣同時向稅務局繳納流轉稅。

          4.供貨商在網上向客戶銀行確認已簽付的電子貨幣同時向客戶銀行取得扣繳稅款說明。

          5.客戶通過網上向供貨商取得發票。

          6.供貨商向客戶發送貨物或客戶接收網上貨物。

          但是在實際上沒有供貨商能在所有國內、國外銀行開設賬戶,因此需要專門的貨幣兌換機構,它們將解決不同貨幣的兌換問題。

          以上只是對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初步設想,就是在客戶和供貨商之間建立一種互相制約機制,也就是通過銀行這個中介來行使扣繳稅款,同時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到電子商務對我國稅收征管的挑戰。要加強對電子商務稅征搬家的研究,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對電子商務進行跟蹤研究,沒有對互聯網等先進技術的很好掌握,就無法制定出相應的對策。與此同時要培養一批既精通電子商務又精通經濟稅收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使其能熟練進行電子商務操作反相關的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