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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國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大體可分以下三類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技術性貿易措施是基于合理的目的制定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造成負面影響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造成的負面影響,相關生產企業和出口企業應負全責、信息技術非常發達,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秘密地制定某個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而突然實施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技術性貿易壁壘中國負面影響
論文摘要:文章介紹了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概念和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分類,并分析了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相關出口產品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所謂“技術性貿易壁壘”,又稱“技術性貿易措施”或“技術壁壘”,是以國家或地區的技術法規、協議、標準和認證體系(合格評定程序)等形式出現,涉及的內容廣泛,含蓋科學技術、衛生、檢疫、安全、環保、產品質量和認證等諸多技術性指標體系,運用于國際貿易當中,呈現出靈活多變、名目繁多的規定。由于這類壁壘大量的以技術面目出現,因此常常會披上合法外衣,成為當前國際貿易中最為隱蔽、最難對付的非關稅壁壘。
國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大體可分以下三類:第一類,國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國企業具有達到該要求的生產技術;第二類,國外要求合理,但我國大多數企業目前還不具備達到國外要求的生產水平;第三類,國外實施的措施不合理,有歧視性,或違反了TBT協定的相關規定。
上述三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都可能對我相關出口產品造成損失、形成負面影響,但不能僅憑出現損失或造成負面影響這一表象就將這些措施全部稱之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對于由第一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造成的負面影響,相關生產企業和出口企業應負全責。隨著人類生活水平的提高,對產品質量和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代表著社會的進步,對相關產品提出更高的合理要求是必然的。俗話講“入鄉隨俗”。企業應積極獲取這方面的信息,調整生產工藝,生產出符合進口國要求的產品。企業因這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造成損失,實屬可惜,這些措施不應被視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對于由第二類技術性貿易措施造成負面影響的,又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國外要求超前,沒有考慮大多數國家的情況;另外一種是我國企業的生產水平確實落后于大多數國家。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無論如何都應首先向這種先進的要求看齊,然后從企業自身尋找差距,提出問題,尋找對策。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一方面,企業應及時了解進口國(或地區)對產品標準和質量要求的變化,落實“以質取勝”戰略,變被動受限為主動調整,另一方面,企業也可以求助于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自己在符合這些先進的技術性要求方面的差距和具體問題、難點,請有關部門利用各種方式,與措施實施國政府進行溝通,尋求合理的過渡期,幫助企業減少損失的發生。
由于這類技術性貿易措施是基于合理的目的制定的,所以即使其對我出口產生不利影響也不能一概加以否定,不能籠統地將之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要區別對待。無論如何,絕對不能簡單以“多年來我一直生產、銷售、出口這樣的產品也沒有出現問題”,或者“為什么其他國家沒有這樣的要求”等理由與措施實施國辯解。這樣就等于對外宣稱,我們國家的產品一直不合格,我們的消費者就是一直使用這些不合格產品等等,反而引起他國對我出口產品更多的關注和設限。
第三類技術性貿易措施就與上述兩類有質的區別。由于這類措施的內容、實施方法等違反了WTO的相關規定(如果是WTO成員的話)、或不符合國際慣例、或未遵守雙邊協定,從而造成對我國出口企業或出口產品的歧視性待遇,導致企業合法利益受損,可以將其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所以企業,特別是政府主管部門需要十分關注。
實踐中,使我出口企業受損的大多數技術性貿易措施是屬于上述前兩類。這也可以從科技部的一項調查中加以佐證。2003年科技部中國科技促進發展研究中心與中國企業聯合會共同對天津、山東、江蘇三省市260家出口企業的調查顯示,我國81%的出口企業遇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影響,從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對企業出口造成的影響來看,認為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不合理的企業占被調查企業總數的18.7%,而34.7%和25.9%的企業是由于不了解國外技術標準和未達到國外產品標準而造成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那些實施后,“企業是由于不了解國外技術標準和未達到國外產品標準”而產生影響的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不妥當的。
當前,信息技術非常發達,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秘密地制定某個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而突然實施,除非我們漠視。而且中國已加入WTO四年了,隨著對外貿易量的增加,在世界上的影響力也日漸提高,還沒有哪個國家明目張膽地對我實施第三類技術性貿易措施。所以應盡力避免對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炒作,不可泛壁壘化。
加入WTO后,有兩個較著名的案例被眾人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即歐盟對中國動物源性產品實施進口禁令和制定打火機CR標準。這里篇幅有限,不再贅述案件過程,但如果我們仔細分析這兩個案件的話,信息的不及時傳遞、分享以及之后的應到工作缺乏互動,是最后對我造成損失或形成負面影響或造成被動局面的關鍵因素。也就是說,在以上兩個案例中,如果相關的信息能夠及時獲得、分送相關部門和企業,與歐盟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有效的互動,就有可能避免對我相關出口產品的限制。當然,上述兩案例的結果也是不相同的,經過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的努力交涉,歐盟的CR標準到目前為止暫時尚未對我輸歐打火機形成限制,但仍是一個懸在中國打火機出口企業頭的利劍,隨時可能引發。而動物源性產品禁令雖然目前大多數產品已解禁,但已對我許多生產企業和出口企業實實在在地造成了數億美元的損失,教訓相當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