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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展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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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展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幾點

          開展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以下簡稱農村審計)正確評價農村集體經濟運行狀況,這對加強農村廉政建設,增強村干部的責任感和法制觀念,密切農村黨群、干群關系,整治農村經濟秩序,維護農村穩定,確保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據統計,在《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省長令147號)頒布的兩年多時間里,臺州市已對4367個行政村的集體資產進行了審計,占全市行政村總數的85.1%,審計資產總額達70.2億元,查出違紀違規資金1401萬元,退賠金額975.19萬元,審出違紀村干部54人,受黨紀處分26人。

          一、農村審計工作所取得的作用

          (一)摸清了被審村的資產家底,為村干部的業績考核提供了客觀依據。通過農村審計,對被審村的集體資產進行清查,從而核實了存量資產,另一方面又可以幫助被審村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在核實債權的基礎上,審計人員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建議被審村采取最適當的方法進行清理,從而解決了集體資金被長期拖欠、無償使用的問題。特別是對村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其任期間的財務管理和相關經濟活動,以及在壯大集體經濟特別是集體資產增長方面的工作,作出中肯的評價,并對存在問題予以揭示和提出改正意見,從而為村干部的工作業績考核提供了客觀依據,也為村民選舉村干部提供了客觀標準。

          (二)有利于整治農村財務的混亂,推進農村財務公開。農村審計就是對被審村的財經法紀的遵守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審計出來的亂賬、錯賬、不入賬等采取邊審計邊整改的方法進行處理,并對不合格的財務人員建議予以撤換,同時為了防止前審后亂,督促該村制定完善財務制度,加強村財務監督小組的監督力度,從而理順了財務關系,整治了村財務的混亂,也為農村財務的公開和規范化管理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同時通過農村審計,提高了農村財務的透明度,增強了廣大干群民主理財的意識,特別是審計結論的公開及對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來清除某些村財務不敢公開、假公開的障礙。

          (三)提高了村干部的財經法紀觀念。農村審計對財經法紀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揭發貪污舞弊,侵吞集體財產和其他各種違法亂紀行為,對于教育和懲戒廣大農村干部有重要意義。另外農村審計過程也是宣傳相關財經法紀和教育的過程,從而使村干部和當事人在審計過程中也或多或少獲知一些法紀常識,增強了村干部學習和遵守財經法紀的緊迫性和自覺性,從而提高了他們的財經法紀觀念

          (四)有效地化解當地干群矛盾,促進農村社會的穩定。農村財務清理不全,不徹底,是農村財務混亂的癥結所在,農村財務問題成為了農村工作的敏感問題,影響到了當地黨群、干群關系。農村審計以行政執法者的身份介入到農村經濟活動中,以法律為準繩,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對被審村的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作出中肯的評價,對審計出來的問題作出正確的處理意見,從而給群眾以明白。特別是在農民上訪案件的專案審計中,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結合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重點審計,查清事實,對有問題的村干部作出處理意見,建議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清白的村干部以事實向群眾說明,消除群眾的種種懷疑,從而使干群矛盾得以化解。同時通過農村審計,有利于增強廣大干部群眾的民主意識,完善民主議事制度,以雙向溝通的“群言堂”代替“一言堂”,從而在制度上保障農村黨群、干群關系,化解干部矛盾,促進農村社會的穩定。

          二、目前農村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審計缺乏必要的權威。臺州的農村審計工作雖有《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作支撐,但就目前從農村審計的法律地位來看,農村審計還缺乏一套真正屬于自己的法律法規,農村審計工作還處于無法可依的局面;從農村審計的定位來看,把農村審計定位為內部審計,農村審計還停留在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服務行為;從農村審計的實踐來看,農村審計還沒有形成工作制度化、隊伍專職化。這必將阻礙農村審計活動的進一步開展,這與農村集體經濟的迅速發展是格格不入的,也極易造成廣大村民迫切要求審計和農村審計力不從心的局面。

          (二)農村審計隊伍建設有待加強。就目前臺州市開展的農村審計情況來看,農村審計還缺一支過硬的農村審計執法隊伍。一是農村審計機構不健全。市一級農村審計機構只有一塊牌子,沒有配備專職的農村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僅限于業務指導,不能開展對經濟強村的審計工作。縣(市、區)一級農村審計機構還未全部建立,全市9個縣(市、區)建立農村審計機構的有8個,其中專職從事農村審計工作的只有溫嶺市一個,其余7個縣(市、區)和農經總站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不能集中精力開展農村審計工作。鄉鎮農村審計機構不健全,據統計,截止2004年底,已建立審計機構的鄉鎮數只有22個,只占全市鄉鎮總數16%。在農村審計過程中,縣(市、區)一級只有向下面的鄉鎮農經站臨時抽調人員組成審計組對被審村進行審計,鄉鎮一級由于農經業務工作量大且大多被鄉鎮安排另外工作如聯村,造成了農村審計人員無專職化、抽調難、專業素質不高的局面,使農村審計往往走過場,其職能難以正常發揮,直接影響了農村審計的質量和效能。二是審計經費難到位。2004年全市9個縣(市、區)只有5個縣(市、區)已落實農村審計工作經費,且經費總額只有46萬元。經費問題成了制約農村審計工作開展的又一個主要因素。

          (三)調查取證難。在農村審計過程中,由于村級組織檔案管理的不健全,特別是在審計中涉及到年份較遠的歷史舊賬,導致一些與審計相關資料的丟失,從而無法對問題進行取證;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審計的缺乏必要的權威和群眾素質的不高,在走訪群眾中有的避而不見,有的以年數太久、記不清而推諉,有的當事人特別是一些村干部由于涉及到個人利害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從而為農村審計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四)審計決定和處理意見難以執行。審計結束后,農村審計機構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意見書,并對有關問題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理決定、意見和建議,但是到了處理階段,相關部門則由于礙于情面,敷衍了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很多問題不了了之,使整個農村審計無實質性可言,給農村審計工作涂了一層陰影。特別是涉及到村干部個人問題的處理意見,他們對意見決定不屑一顧慣用“家長制”作風,本應建議由村集體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處理事項,他們拒絕召開會議給村民以一個明確的交代,使村民敢怒不敢言。另外農村審計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權威,往往只停留于查清事實,出具審計意見書,很難對被審村的審計決定意見的執行情況予以監督檢查,就是對監督檢查出來的末執行事實也無能為力,同時存在著有些非黨員村干部,雖在審計中發現了他們有違紀現象,但又夠不上刑事處分,行政上也無法處理他們的尷尬局面,而這些違紀行為往往是群眾反映最強烈的。這無疑是農村審計的薄弱環節,它影響到農村審計執法作用的真正發揮,導致農村審計走過場等不良現象,損害了農村審計在群眾中的形象,勢必破壞農村審計的權威。

          (五)鄉鎮權力介入并影響農村審計工作的開展。有些鄉鎮的領導打著維護農村穩定的旗號介入農村審計,對村民的審計要求加以阻撓;有些鄉鎮以黨委、政府的名義否決了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縮短審計的年份;有些鄉鎮以培養村干部難為借口影響農村審計工作的開展,力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鄉鎮對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橫加指責,通過各種途徑要求審計人員按他們的要求更改審計報告。這些行為影響了農村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造成了農民對農村審計部門的不信任感。

          三、促進農村審計職能和作用發揮的建議

          (一)完善農村審計的法制建設。從目前實際來看,就是迫切需要出臺一部由權力機關制定頒布的農村審計條例,規范農村審計的執法標準,把農村審計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并在狠抓農村審計的制度化、標準化、法制化建設過程中,相繼制定出臺一系列與農村審計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制度,比如《農村審計條例實施細則》、《農村審計追回款、罰沒款管理辦法》、《農村審計檔案立卷歸檔工作細則》等制度,從而真正實現農村審計工作程序化,審計處罰法制化,審計追回款、罰款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制度化,審計反饋正常化,確立農村審計是國家審計的組成部分、是各級政府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監管、是行政執法行為。

          (二)健全農村審計機構,加強農村審計隊伍建設。在完善農村審計法制建設的基礎上,要抓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各級農村審計機構,使農村審計機構成為相對獨立的農村經濟監督的綜合執法部門,確立其執法主體的合法地位。特別是直接面對農村審計客體的縣(市、區)及鄉鎮(街道)農村審計機構的建設尤為迫切,在縣(市、區)一級,可以在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內設立農村審計總站,配備專職農村審計人員,在鄉鎮一級可以在原農經站的基礎上建立農村審計站,實現一套人馬兩塊牌,但必須在內部配備專職農村審計人員,各級農村審計機構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審計業務由上級農村審計機構領導。同時要抓好農村審計人員的培訓工作,對學員進行嚴格的業務知識考試和政治考核后,才能向合格的學員頒發省(部)級的農村審計資格證,從而才有資格從事農村審計工作,在平時又要注重審計人員的知識更新,實行留優汰劣持證上崗。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農村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在經費上保證農村審計工作正常開展。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三)營造良好的農村審計執法氛圍。要使農村審計工作順利開展,并被廣大群眾所知所接受所歡迎,就必須營造良好的農村審計執法環境:1、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廣泛深入地對農村審計的法律法規進行學習和宣傳,比如開展宣傳月活動、下發宣傳手冊、通過電視廣播進行宣傳等。2、在農村審計過程中,要走群眾路線,敢于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敢于“碰硬”,對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要做到發現一件,查處一件,公開一件,從而不斷樹立農村審計的權威。3、抓好農村審計隊伍的執法建設,在執法過程中要真正做到文明執法,嚴厲打擊一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有損農村審計隊伍形象的現象。4、建立農村審計機構和司法機關的工作聯動機制。農村審計部門要主動和司法機關溝通,對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紀及違法現象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也要支持農村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幫助農村審計部門對審計人員開展法律知識培訓,指導審計機構依法處理違紀現象。5、鄉鎮政府要支持農村審計部門獨立開展審計工作。要充分尊重農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不干涉村民要求審計的合理要求,幫助審計人員開展工作,不說情、不加壓,為審計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四)加強農村審計的執行力度,建立“審計督查制度”。“審計督查制度”就是對審計人員、審計結果、審計報告特別是對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糾正、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使農村審計執法起到應有的作用,“審計督查”一般要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其職能主要是檢查被審村對審計決定意見的執行情況,如被審村在規定期限內末執行審計決定的,該機構應當負責向主管農村審計的部門報告或提請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處理,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檢查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檢查被審村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或相關職能部門對審計意見建議的落實情況;向司法機關了解對審計移送問題的處理結果;年末負責向主管農村審計的部門報告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并對拒不按時糾正錯誤,拒不執行農村審計處理決定的以及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的違法亂紀行為給予重懲,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審計起到較好的震懾作用,極大地顯示出農村審計的權威,才能整治農村經濟秩序,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