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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態法生態本位思想與環境法的社會本位思想有著根本的區別,從環境法的社會本位到生態法的生態本位勢在必然,提出生態法生態本位的理論基礎主要體現在出發點、人類認識的發展趨勢以及終極目標上,同時生態本位的提出也有著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關鍵詞:生態法;生態本位;理論基礎;意義
一、生態法生態本位思想的提出
(一)生態法的界定
埃·海克爾(Haeckel)于1866年首次提出“生態學”一詞,20世紀70年代初,它被引入社會領域,發展成為研究“社會與其周圍的自然環境相互作用的科學”。[①]前蘇聯環境法學者們試圖從生態學和法學相結合的研究視角,重新考察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這一法律部門和法學學科,從而為生態法的產生提供了生態科學的依據。后來,“生態法”這一詞匯在前蘇聯和俄羅斯聯邦法學界被廣泛使用,人們用它作為環境法這一法律部門、法學學科和教學課程的名稱。現在,“生態法”一詞已經成為俄羅斯聯邦法律科學領域里的一個專有名詞或專門用語,全面取代了環境法、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法、自然環境保護法等名詞。同時,獨聯體的一些國家,如烏克蘭、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等以及東歐的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波蘭等也大量地使用這一詞匯。在這些國家的有關研究文獻和教科書中,“生態法”一詞也已經成為一個約定俗成的專門用語。[②]
“生態法”一詞在我國也逐漸引了起環境法學者的廣泛關注。馬驤聰教授在《俄羅斯聯邦的生態法學研究》[③]一文中認為“生態法學的提出有其客觀的基礎和重大的學術及實踐意義”。他把生態法或生態保護法定義為:“調整在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和改善生態系統過程中所發生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生態保護法以圍繞生態因子形成的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注重生態價值,以生態規律為核心形成統一的生態法律原則。生態保護法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其范圍涉及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國土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門中的生態規范。”[④]肖乾剛教授認為,“應該把自然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國土整治法結合為一體,稱為‘生態法學’,作為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法律部門。”[⑤]曹明德教授認為:“生態法在生產方式、經濟增長方式以及消費方式等方面均與傳統的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環境資源法存在著重大差異。生態法的概念的提出有利于把傳統的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環境資源法統一到一個部門法中去,結束其各自為陣的局面”。[⑥]他還指出:“生態法是為了達到協調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的目的,并為了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調整人們在保護自然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保護自然人和法人的生態權利及合法利益方面所產生的生態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⑦]劉文燕等認為,“為了促進人與自然的協同進化,完成人類在調控生態關系中所負的責任,就必須對生態價值觀和生態社會調控機制進行一場根本的變革。這場變革表現在法律領域,有必要促進生態規律和法律規范的結合,建立起生態法學體系。”[⑧]上述對生態法涵義的界定,為生態法生態本位思想的提出奠定了基礎。
(二)從環境法的社會本位到生態法的生態本位
王伯倚先生認為,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觀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按照目前理論界的觀點,對于環境法的歸屬有兩種觀點,一是主流觀點認為應歸屬于經濟法的范疇,而經濟法的本位主流觀點又是社會本位。[⑨]二是認為應歸屬于社會法的范疇,其本位當然的是社會本位。[⑩]
呂忠梅認為環境法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11]其內容有兩個方面:環境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環境安全(包括生產技術性安全和社會政治性環境安全)以滿足環境法主體的利益需求;通過可持續發展來維護社會整體公平(包括代內公平,代際公平和權利公平)。[12]該觀點盡管兼顧環境利益,實質上仍是以人類己私為出發點,實質上是溫和的人類中心主義。陳泉生教授把環境法的本位總結為單本位或多元本位[13]。李艷芳認為是社會責任本位[14]。他們的理論基點是“法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忽視或者說尚未來得及把調整人與環境之間關系的環境法納入自己的視野。
但是,我們也欣喜地發現,也有人把調整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環境法納入新的視野,為生態法提出生態本位做了鋪墊。鄭少華指出,“中國目前的環境保護與自然資源法,與世界大多數國際一樣,仍停留在社會法之范疇內,從目前的趨勢看,似有不妥,應構筑一套環境保護體系,以因應生態環境危機。”[15]汪勁認為,環境法的目的是立法者通過環境立法表達的,為實現代際人類的權利及其利益,保護生物圈的共同利益的思想和需求。其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為了人類健康目的而保護環境;二是衡平代際人類的權利及其利益,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三是保護人類的環境權與認同自然內在價值及其權利。[16]這種觀點是針對“人類利益中心主義”值觀向“生態利益中心”轉變的現實而作出的一種回應,并認為生態利益中心是最終方向。范連星也主張環境法應以人類和環境利益為本位,并且將環境利益置于優先地位。[17]
總之,環境法的社會本位強調“人類利益”至上,主張以人類為中心,在立法上把自然界及其生物作為權利客體,即使法律規定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也是著眼于人類的功利主義立場,這最終導致作為人類生存和發展基礎的生態環境的不可持續性,導致生態危機的加劇。所以,提出生態本位勢在必然。
二、生態法生態本位思想的理論基礎
與傳統的環境法相區別,生態法的理論基礎主要體現在其出發點、對生態倫理人類認識的發展趨勢以及其終極目標三個方面。蔡守秋教授認為:“生態法與環境保護法、自然資源法或者環境自資源的區別,不僅僅是文字上的、提法上不同,而且存在內容上的、立法目的和理念上的差別,其價值取向、內在旨趣及其哲學和倫理學、生態經濟學基礎亦存在諸多的差異。”[18]
(一)從生態法的出發點看生態法的生態本位。
首先,生態法將人內化到生態之中,作為其中的一員來考慮。人作為一種生命物種,首先是自然的人,屬于自然界,是自然生態系統的一個成員。當然,人也并不是一種純粹的生物,而是一種社會性的生物,是社會的生命物種。因此,人作為一種生命物種與其它生命物種不同,就是人生活在兩個世界:自然的世界和社會的世界。前者是體現了人的自然生態特征,是反映人的自然屬性;后者是體現人的社會經濟特征,是反映人的社會屬性。在這里,生態法把人的自然屬性提高到應有的高度,其認為因為人類自產生之日起,就參與著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循環,分享并傳遞著系統中的信息流。人類及其組織起來的社會持續不斷地獲取著自己生存、發展的物質、能量和信息。同樣,人類作為一個自為的存在,他可以通過自己的活動自覺地遵循生態規律,并對生態系統良性運行施加自己有益的影響。人類只是自然界的普通一員,他與非人類的自然物之間具有平等的天賦價值,這種平等的天賦價值賦予了他們之間相互尊重的道德權利。
其次,生態本位承認自然有其特殊的不依賴于人的意識而獨立存在的價值。按照西方近代倫理學和哲學傳統理論,從主(人)客(自然)體價值關系模式出發,在總體上把價值規定為客體對主體的意義,將價值的來源完全歸于人的主體性,他們主張把價值范疇嚴格地限定在人的世界的范圍,極力反對把它擴展到自然界,否認非人類生物和整個自然界的價值,尤其是完全否定非人類生物和整個自然界的內在價值,由此推導出人是唯一的價值主體的結論。與此相反,生態倫理學和生態哲學論者認為,工業文明高度發達的現時代,迫使我們必須超越主客體價值關系模式,不僅要承認人的價值,而且要承認非人自然的價值,主張把價值范疇由人的世界范圍擴展到非人自然的世界范圍,涵蓋整個自在世界即整個系統;尤其是要承認生物和整個自然界的內在價值,建立完整的自然生態價值理論。自然價值論的代表人物、美國杰出環境哲學家羅爾斯頓指出,在實踐中,環境理論學的根本要求是保護地球上的生命。在理論上,它的根本要求是確定意義深遠的價值理論,以此為它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持。同時,自然界的價值,不僅僅是對人類需要和利益的滿足,而且包括對一切地球上的生物需要和利益的滿足以及對地球生物圈系統整體的完善和健全的需要和利益的滿足。生態本位思想不僅強調自然為人類服務,同時,也重視自然本身的存在與發展;不僅考慮人類的利益,也考慮其他生物的利益。這就是兩種價值觀的區別。
再次,生態本位強調以生態為中心,以生態利益為本位,強調自然本身也是享有權利。深層生態學的觀點的一個基本倫理規范,就是每一種非人類生命形式都擁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若無充足理由人類沒有任何權利毀滅其它生命。動物權利論認為,動物和人一樣擁有不可侵犯的權利。權利的基礎是“天賦價值”,這種價值賦予了它們一種道德權利,即獲得尊重的權利。生物平等主義認為,所有的生命物種都是平等的,都擁有同等的天賦價值。具有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因而,人類必須把所有的生命物種都視為有同等的天賦價值和相同的道德地位的實體。生態整體主義認為,環境倫理學必須是整體主義的,即它不僅要承認存在于自然系統各構成要素之間的關系,而且要把生命物種本身和生態系統這類生態整體視為擁有直接的道德地位的實體,人類不僅要尊重地球生態系統共同體中的其它生命物種;而且要尊重這個共同體本身。畢竟大自然作為一個進化的生態系統,人類只是其后來的加入者之一,自然不應僅僅是人的權利客體與價值評價對象,而具有其獨立的權利與價值。因此,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生態本位法律觀要求法律制度應圍繞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而精心設計,既要體現人的權利,也要反映生態自然的權利。
(二)從人類對生態倫理認識的發展趨勢看生態法的生態本位
人類關于生態倫理的觀念經歷了由人類中心主義(Anthropocentric)到非人類中心主義(Anti-Anthropocentric)的發展過程。生態法的產生,與非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的出現密切相關,他為生態法提供了倫理學基礎[19]。
首先,人類中心主義(Anthropocentric)的生態倫理觀是當代生態危機的思想根源。這種觀念認為,人類是生物圈的中心,具有內在價值,是唯一的倫理主體和道德人而且其道德地位優越于其他物種,其他存在物都沒有內在價值而只具有工具價值。[20]至于大自然,他們是為了人類的目的而存在,它們不能成為道德共同體的成員,人類對自然環境不負有道德義務,人們保護環境資源的義務是對他人所負的間接義務,環境本身沒有價值、利益,環境價值、利益是人的價值、利益的折射。人類中心主義的生態倫理觀片面強調人與自然的分離和對立,極力倡導人類征服、主宰自然,無視自然界其他生命的存在價值,把人類的發展建立在對自然資源的掠奪性的開發利用基礎上,具有明顯的“反自然”性質。
其次,非人類中心主義(Anti-Anthropocentric)倫理觀對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的抨擊。當代生態主義者批評人類中心主義者為人類沙文主義和物種歧視主義(Speciesism),羅爾斯頓稱其為“主體癖”(Subjectivebias)。達爾文曾經得出這樣的結論:“高傲自大的人類以為,他自己是一件偉大的作品,值得上帝給予關照。我相信,把人視為從動物進化而來的存在物,這是更為謙虛和真實的。”他認為,“在精神能力方面,人與高等哺乳動物并不存在實質性的差別。”[21]他們認為,權利主體和道德共同體的范圍從人類擴展到動物,再從動物擴展到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體,甚至整個生態系統。同時,自然界的權利具有平等性,即地球生物圈中的各種生命物種都具有自己的特定的生態位發揮著特定的作用,正是所有生命物種的相互作用和綜合作用,創造和維持地球生態系統適宜生命生存的條件,維持地球生物圈的基本生態過程及其它的穩定性和整體性。因此,地球生態系統共同體中的所有生命物種生存的權利只有平等性,所有生命物種的生存都應當受到尊重與保護。
再次,確立現代生態文明倫理觀,也要防止“極端自然主義”的價值觀的影響。該觀點否認人的中心地位,主張以生態為中心,甚至將人的無節制發展喻為“宇宙之癌”。這種價值觀將自然絕對化,忽略了人的主觀能動性,忽略了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鄭少華認為:“走出‘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權取向,大致有二:一是舍棄‘人類中心主義’的一些不合理因素,揉進‘生態中心主義’的合理因素,構成新的環境體系;一是徹底拋棄‘人類中心主義’觀,采‘非人類中心主義’建立新的生態權利體系。……顯然只能遵循第一條思路”。[22]這實際上是一種可持續發展的倫理觀,他是一種新型的倫理觀,它既超越了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觀,也是對當代生態中心主義為代表的非人類中心主義的揚棄。[23]
(三)從生態法的終極目標看生態法的生態本位
人類對自然關系的錯誤認識,導致了今天的生態危機和環境問題。人類活動改變了地球生態,人類也有責任恢復和保護環境和生態,恢復和保護的理論與實踐必須有生態本位思想。
首先,生態本位終極目標在于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環境法的社會本位是以保護人類的根本利益為終極目標追求,生態本位強調以生態為中心,以生態利益為本位,強調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共存而非相互對立。它認為,整個世界系統本來就是人與其它生命形式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人類并不是分離或高于其它非人自然存在的特殊存在。人類與其它非人自然存在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這是現代科學的基本結論。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基本生態環境——地球生物圈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地球生態系統具有相互依存的有機性,即世界系統中人、社會和自然都是有機的生命體,存在著廣泛而普遍的內在聯系,人與非人自然的一切有機生命體,不僅是與周圍環境相互關系的,而且是由周圍環境的相互聯系而構成的。二是地球生態系統具有整體性,即這是一個由自然生態系統和社會生態系統構成的有機整體。在現實世界系統中,脫離開自然的社會同脫離開社會的自然一樣,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而,世界系統運行與發展的客觀規律,既不存在完全脫離社會因素的純自然規律,也不存在完全脫離自然因素的純社會規律。這就是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的統一,這就要求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共存。
其次,生態本位終極目標在于通過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以均衡人類與生態系統之間的利益。人類的行為應以不破壞生物圈的生態平衡為限度,人類應與其他生命形式互惠共生、共同發展。這種法律觀強調,為了人類和生態的共同利益,應保持生態系統的生物多樣性和生物圈運作所必不可少的生態進程,并在利用現存自然資源和生態系統時遵守最合適條件可持續獲得收益原則,而不是最大限度的對其進行開發利用。[24]正如鄭少華所說:“法理念,從法本位到社會本位,再至生態本位,并不意味著個人放棄權利,意味著在生態危機沖擊下,人類走向更高理性,放棄對自然界的掠奪性攻擊,轉而走向合作,……人與自然的真誠合作”[25]
再次,生態本位終極目標在于擴大道德共同體的范圍到代際之間以保持整個生物圈永恒完善和健康。該觀點強調不僅要將當代人納入法律規范的范疇,而且必須將尚未出生的后代人和其他生物也納入法律規范的范疇,以消解人與自然之間的對立關系。這種法律觀認為,人不是作為個體存在的單個的人,也非作為社會的群體的人,而是作為與自然、非人類存在物相對應的抽象意義上的人類共同體。因此,生態本位要求,解決當今生態危機需要全體人類的共同努力,不僅要突破國家與地區的界限,而且還要突破代際之間的界限。當代人作為后代人的托管人以及前代人的受托人,應當為后代人肩負起更多的維護生態環境的義務,其目的在于追求人類共同體與生態自然之間的共存共榮[26]。
三、生態法生態本位思想的意義
(一)生態法生態本位思想是人類認識的重大轉變,它重建了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關系[27],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理論基礎
以人類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認識為視角,人類進化史經歷了兩次歷史性轉變:一是從人類完全依賴于自然、融化于自然的混沌同一性到人與自然存在區別,并不是混沌同一性而產生自治思想。這是人類進化過程中一次劃時代的飛躍。這次飛躍導致人類文明的產生與發展。二是從人與自然的完全對立、相互對抗、相互毀滅乃至人與自然和諧統一體完全瓦解,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共同生息、協同進化,乃至重建人與自然有機統一體。這是人類進化過程中又一次劃時代的飛躍。如果說,第一次飛躍,人類認識自己利用與改造自然的活動是可以不受自然生態的限制,其行為的選擇是無限度自由的話;那么,第二次飛躍正好相反,人類認識到自己的利用與改造自然的活動是被“自然界整體動態結構的生態極限所束縛的”,人類行為選擇的自由必須限制在自然生態容許的限度內,即限制在地球承載力的極限之內,這是生態“絕對法則”。
對應在生態法學中,是由人類中心主義到非人來中心主義的轉變。人類中心主義強調人與自然的分離與對立,形成人統治、主宰與征服自然的理論體系,它在本質上是“唯人論”的意識。“生態覺醒”突破了這種理論框架,強調人與社會、人與自然有機統一與和諧相處與共同生息,形成“人—社會—自然”和諧發展理論體系。它的核心內容,就是承認自然界的優先地位,把世界系統看作為“生態——經濟——社會”復合生態系統,是“生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意識。這是人類意識的一次深刻革命,是人類對人、社會與自然關系認識的一次偉大覺醒。正如樊浩教授所指出的,生態覺悟的實質不只是對人與自然關系的反省,而且是對世界的合理秩序,對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對人的行為合理性的深刻反省。因此,生態覺醒是20世紀人類文明的最重要、最深刻的覺悟之一[28]。這種覺醒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理論基礎。因為和諧社會的構建,除了人與人的和諧以外,還包括人與自然的和諧。[29]
(二)生態法生態本位思想解決了理論指導的缺乏性,彌補了環境法社會本位思想的局限性,為生態法理論的發展開拓了新的領域
生態法生態本位是一種全新的本位思想,傳統的環境法的社會本位思想無法將其內容全部包容。環境法調整的結果,沒有解決當代的環境問題和生態危機的進程,遇到了許多前所未有的難題,這些難題正在逐漸演化成更多國家的重大社會問題,如果堅持用社會本位思想解釋新問題,就會顯得力不從心,由此也引發了人類對自己行為的檢討和反思,增強了自覺向生物圈學習的主動性,產生了應當調整自己的行為方向和行為模式的認識。因此,生態環境領域迫切需要生態本位思想作指導。如果沒有人類的自我意識和自覺行動,就無法產生對生態自然法則的認同,也不可能確立符合客觀理性的生態法學正義準則。[30]因此,在人與自然關系問題上,必須打破以往的社會本位思想觀念,確立生態法學的生態本位,填補生態法律本位的盲區,開拓本位研究的新領域,為生態法律實踐服務。[31]
同時,以往社會本位思想是調整某一國家、某一地區或某一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這就使人的主觀意志性得到了淋漓盡致的發揮,即使是這種發揮缺乏科學性與合理性,由于人類認識的局限也沒有發現與控制,結果主觀的臆想代替了客觀的實在;隨著法律調整范圍的擴大,自然界理所當然要被納入法律調整系統中。因此生態本位思想的提出彌補了環境法社會本位思想的局限性,大大地開拓了生態法理論研究的新領域。
(三)生態法生態本位思想回應了人類面臨的現實問題,解決了人類實踐方面的難題
在現實中,人類不斷面臨新的環境問題,各個國家,各個地區保護環境,保護生態的運動也在不斷興起[32]:首先是20世紀60年代后期掀起的反公害運動,喊出了“還我陽光”、“還我藍天”、“還我清水”的強烈抗議之聲,席卷整個資本主義世界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形成了一股不可抗拒的國際性潮流。到1972年世界環境會議發表的《人類環境宣言》為標志,使全球環境保護運動形成高潮。它揭示了人類開展生態革命與創建生態文明的序幕。其次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生態危機的全球征侯導致人與自然關系緊張到了空前尖銳的程度,環境危機和生態危機交織一起,直至整個大自然危機,直接嚴重威脅著人類和地球生態系統的生存。人類需要進行一場生態革命來拯救人類自身的命運和地球的存亡。于是全人類為進行這場生態革命采取全球范圍的共同行動,采取各種措施保護環境、改善生態;從個人到家庭,從各種社會組織、各個政黨和各國政府乃至全世界,人們對生態環境問題表現了前所未有的關心與重視,到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發表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為標志,人類全球生態環境運動達到新高潮。它反映了人類用可持續發展戰略迎接生態文明時代的來臨。另外,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生態運動,即綠色運動。它向廣度與深度擴展的最重要、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向可持續發展領域滲透與融合,有力推動著重建地球生態系統。它極大地沖擊著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標志著人類文明發展繼農業革命和工業革命之后的生態革命高潮在21世紀必然到來。因此生態法生態本位思想正好回應了這些現實問題,為生態文明建設與人類文明可持續發展開辟了廣闊的道路。
另外,許多生態環境方面的案件,面臨越來越多的難題,如何從生態本位思想的角度出發來解釋法律的具體適用是處理生態環境案件的關鍵。如,有關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與內容原因與結果間的因果關系,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科學性,法律責任的承擔,證明責任的確定,糾紛的解決途徑和方式,懲罰與獎勵的得失,損害額度的計算等等。可見,生態法學生態本位思想的產生是法律本位思想發展的必然結果,更是當今社會的需要,是法學理論尤其是實踐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