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政府制度經濟學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人們為什么需要一個政府?”“我們需要一個什么樣的政府?”這是每一個學習政治學的學生都不能逃避的基本問題。在筆者看來,構建自己心目中的理想社會,設想自己頭腦中的理想政府,是每一個想把政治學研究作為一種“志業”的學生不能不深思的問題。在本文中,筆者試圖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闡述人們之所以需要一個政府的原因,描繪自己心目中的理想政府,試圖說明古典自由主義意義上的政府內涵,并對由于政府中的人機會主義問題所帶來的憲政問題進行闡述。
我們知道,制度經濟學關心的是分析各種具有協調功能的規則和規則集,以及這些規則和規則集的實施對經濟后果的影響。簡單來說,制度經濟學研究經濟生活與制度之間的雙向關系,它即關心制度對經濟學的影響,也關心制度在經濟經驗影響下的發展。而在分析制度特別是由政府制定的制度時,必須運用政治學和法學的知識。這樣,經濟學和政治學、法學就出現了一個結合點,而這個結合點恰恰是本文需要分析的問題關鍵所在。
緒論:若干基本概念的界定
在正式討論問題之前,筆者認為有幾個基本概念非常重要,比如,有限理性,知識問題,制度的內涵及分類等等,由于其概念存在的爭議而必須闡明其內涵,以免在后面的論述中造成不必要的誤解甚至邏輯上的混亂。
一、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概念的主要提倡者是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西蒙。自從他提出有限理性的概念半個世紀以來,經濟學家對什么叫有限理性至今沒有公認一致的看法。[1]本文主要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定義有限理性的概念。
制度經濟學是建立在行為科學的基礎之上的。腦科學和認知科學的新進展為制度經濟學典型了良好的基礎[2]。人類的大腦的結構和基本特點決定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對經濟學而言,大腦有四個方面的特點非常重要:第一,有限理性,即人腦的有限的信息處理能力是導致人們行為有限理性的根源;大腦由不同模塊組成,由此引出了多重自我和有限自我控制的問題,而多重自我導致了公共政策和集體選擇問題。第二,大腦富于感情和知覺,它是一個可估價的程序;第三,有幾個行為規律將影響制度的績效;第四,大腦是一個開放系統,人類在不停地學習。[3]
由于人類的大腦及其認識能力的有限性,所帶來的一個必然的結果就是人的知識不可能像新古典經濟學的假設那樣人能夠掌握的知識和信息是完備的。
二、知識問題
我們知道,經濟學的目的是解釋人們如何靠利用稀缺資源來滿足其多種需要,以及人們如何去發現新的需要和新的資源。[4]上述我們提到人們的理性是有限的,那么人們所能夠掌握的知識也必定是有限的,于是人們“不可避免的無知”及其應付無知的辦法成了經濟學的中心問題。這一點被成為“知識問題”(knowledgeproblem),最早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引入經濟學。他談到了“構造性無知”(constitutionalignorance),稱其為人類存在的一個基本方面。[5]
在現實中,人類與他人的交往常常受制于知識上的兩種不足:
(1)關于未來,人們只有不確定的知識(未來的不確定性,或稱為前向不確定性,forwarduncertainty),即不清楚未來會發生什么,但他們必須猜測未來以便行動。人們喜歡獲得能減少不確定性和鼓舞信心的幫助;
(2)人們在了解資源、潛在交易伙伴以及它們的精確特征上具有“橫向不確定性”(sidewaysuncertainty),即不清楚他人正在作什么。特別是,當人們需要讓別人為他們做事時,他們常常不清楚那些人究竟將忠誠、可靠、盡其所能,還是玩忽職守。[6]
作為一個“發現過程”的市場競爭[7],具有三個非常重要的功能:減少無知,擴散知識和抑制錯誤。這種競爭是迄今為止人們發現的能夠解決人類不可避免的“構造性無知”和對知識的利用問題的最好辦法。經濟競爭是一種人類交往的動態演化理論。這一過程激勵著人們去追求自己的私利,因為它們能夠使財產使用中的成本和收益內部化。而要獲得絕大多數我們需用來滿足自己欲望的事務,我們都必須依賴與他人的合作。而由于在人際交往中的個人常常會出現各種任意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這就牽扯到了下一個概念:制度。
三、制度的內涵及分類
在一個社會中,如果在一些基本問題上不能形成某種共識,一個人就不可能和另外一個人相互交往。這些問題包括:如果一個人與其他人交往(或者說交易),其他人會如何做出反應?在其他人做出武斷反應和違約反應時要受到哪些制裁?我們都希望自己與其他人之間的交往是可以預見的,而這種可預見性需要各種禁止不可預見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則。這些規則就構成了本文所說的“制度”。它減少了人與人交往中的摩擦性和不確定性,用威廉姆森的話來說就是,“節省交易成本”[8]。
制度是人類相互交往的規則。它抑制著可能出現的、機會主義的和乖僻的個人行為,使人們的行為更可預見并由此促進著勞動分工和財富創造。制度,要有效能,總是隱含著某種對違規的懲罰。柯武剛和史漫飛認為,“制度”和“規則”這兩個詞在制度經濟學中可以相互使用。
根據規則的起源來看,制度可以分為內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內在制度是從人類經驗中演化出來的。它體現著過去曾最有益于人類的各種解決辦法。內在制度可以被寬泛地分成四種又是可能會出現重疊的類型:習慣(conventions)、內化規則(internalisedrules)、習俗和禮貌(customsandgoodmanners)、正式化內在規則(Formalisedinternalrules)。前三種對其成員的機會主義行為采取資源協調的方法,自發地對其實施懲罰;第四種是在一個群體內以正規方式實施懲罰并被強制執行的。[9]外在制度是由一個主體設計出來并強力加于共同體的。這種主體高踞于共同體本身之上、具有政治意志和實施強制的權力。根據外在制度的內容和目標,可以將它們分成不同的類型:外在行為規則(externalrulesofconduct)、具有特殊目的的指令(purpose-specificdirectives)和程序性規則或元規則(proceduralormetarules)。[10]正式制度是由一個權威機構有組織地實施懲罰的。
按照實施懲罰的方式不同,制度可以被分為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指沒有得到正式機構支持的制度,如各種習慣、內化規則、習俗和禮貌等。正式制度是指由某些社會成員以有組織的方式實施懲罰的制度。需要指出的是,那種把外在制度等同于正式制度的觀念是不正確的。有些內在制度(正式化內在規則)及其懲罰措施也是由第三方以有組織的方式加以運用的。
接下來,筆者將探討為什么人們需要一個政府來制定正式的制度,即:“人們為什么需要一個政府?”
人們為什么需要一個政府來制定規則?
一、為什么人們需要政府來制定規則?
在大多數的共同體中,內在制度引導著其成員的多數行為。在一個復雜的大眾社會里,由于內在制度不能排除所有的機會主義行為,所以一般都采用外在制度,用集體性、政治性的方式制定和執行規則。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人們常常要與他以后可能再也見不到面的陌生人打交道,這是許多非正式懲罰如以牙還牙、名譽損失等在防止機會主義行為時是無效的。在這樣的社會中,囚徒困境就不可避免了。所以要支持人們的合作行為,由政府等第三方制定正式規則就是非常必要的了。
根據制度經濟學,集體性、政治性的規則制定和規則執行具有以下優點:[11]
1、既有的習俗和習慣很有可能意義含糊,沒有得到清晰的闡述,也沒亞被足夠廣泛地理解。而外在制度可能更易于被認識,從而節約人們的信息成本。
2、共同體成員根據內在規則進行自發的裁決有可能是任意的,可能帶有很大的偏見和傾向性。為了限制任意行和偏向性,共同體的領導人,其聲譽系于“公正”的得失,會被選為裁判者。
3、當必須執行裁判時,可能會發現,像羞恥或自發的共同體行動那樣的非正式懲罰很難令人滿意——只要想一下發自極端憤怒的情緒化行為,諸如暴民統治、私刑或自發地逐出共同體就可以了。
4、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它們允許人們做出可靠的契約承諾。在某些環境中,需要有第三方來使契約具有可信賴性,而當政府機構變成這樣的第三方時,就能運用這種正式執行的武器。
5、集體行動優于私人行動的第四個方面源于“囚徒困境”。合作常常是有利的,但它往往需要借助以政府為后盾的制度而得到強化,以變得充分可靠。如果能有一個作為第三方的政府支持化解囚徒困境的交易,往往會使這種合作承諾變得更可信賴。
6、由政府建立和執行規則的另一個密切相關的理由是“搭便車”問題。搭便車是指信息成本或排他成本高得不可能阻止他人從一個人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上獲益。[12]
7、關于政府為什么涉足制度的設計和推行,文獻中給出的另外一個理由是“公地悲劇”。公地悲劇出現于共同擁有的資源由眾多人使用的情境之中。其中,每一個人在為自己的利益而最大限度地利用該公共資源時都能獲益,但如果所有的人都如此行事,就會出現資源遭破壞的災難性局面。
8、解釋外在制度和集體行動在某些情景中更可取的另一個理由不得不涉及這樣一個事實,即內在制度在發揮作用時往往要依靠歧視和排外。實際上,內在制度要想發揮作用,就必須對外部人和內部人有所區別,只有這樣,實施排擠的懲罰措施才可行。
需要注意的是,外在制度通常作為必要的強制性后盾服務于社會的內在制度。但它們也可以取代內在制度。如果試圖用外在制度來取代一個社會的所有內在制度,就會出現問題。
二、制度的功能和有效制度的本質特征
1、制度的功能
制度的第一個功能是使復雜的人際交往過程變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預見,從而不同個人之間的協調也就更易于發生。
制度的第二個功能是保護各種個人自主領域,使其免受外部的不恰當干預,例如免受其他掌權者的干預。
制度的第三個重要角色是它們有助于緩解個人間和群體間的沖突。
鮑威爾森指出:在長期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中,恰當制度的一個中心作用是在不同社會集團之間,如在貴族和農民之間,建立起權勢平衡,并確保較不層次的集團擁有“杠桿”,即他們能從上層權勢集團那里得到支持。只有當權勢得到擴散,才會出現廣泛的持久經濟發展。[13]這是制度的第四個功能。
2、有效制度的本質特征
普世性是有效制度的本質特征。所謂普世性,是指沒有人能高踞于法律之上,因此它意味著對所有人的程序平等。普世性是法治的一個基本態度,也是一個在歐洲源遠流長的概念。它包含三個層面的準則。第一項準則是制度應具有一般性。也就是說,制度不應該在沒有確切理由的情況下對個人和情境實施差別待遇。第二項準則是,有效規則必須在兩種意義上具有確定性:它必須是可認識的(顯明的),它必須就未來的環境提供可靠的指南。第三項準則是制度應當具有開放性,以便允許行為者通過創新行動對新環境做出反應。[14]
[1]楊小凱著《楊小凱談經濟》,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9月,第115頁。
[2]在國內的經濟學家當中,汪丁丁教授比較關注這個問題,筆者的觀點受其影響較深。見汪丁丁著《制度分析基礎講義Ⅰ——自然與制度》,《制度分析基礎講義Ⅱ——社會思想與制度》上海:世紀出版集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6月。
[3]【美】阿蘭·斯密德著《制度與行為經濟學》,劉璨等譯校,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12月,第32、33-83頁。
[4]【德】柯武剛史漫飛著《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韓朝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11月,第32頁。
[5]哈耶克《經濟學與知識》,參見【英】F·A·馮·哈耶克著《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鄧正來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1月,第52-85頁。另外,哈耶克在1974年的諾貝爾獎演講《知識的僭妄》也曾提起這一問題,參見【英】F·A·馮·哈耶克著《經濟、科學與政治》,馮克利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第459-471頁。
[6]【德】柯武剛史漫飛著《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韓朝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11月,第52頁,第268頁。
[7]哈耶克《作為一個發現過程的競爭》,參見【英】F·A·馮·哈耶克著《經濟、科學與政治》,馮克利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20-132頁。
[8]【美】奧利弗·E·威廉姆森著《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段毅才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年8月,第30-31頁。
[9]【德】柯武剛史漫飛著《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韓朝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11月,第52頁,第122-126頁。
[10]【德】柯武剛史漫飛著《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韓朝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11月,第52頁,第130-132頁。
[11]【德】柯武剛史漫飛著《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韓朝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11月,第52頁,第133-139頁。
[12]【美】曼瑟爾·奧爾森著《集體行動的邏輯》,陳郁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聯書店,1995年4月。
[13]【德】柯武剛史漫飛著《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韓朝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11月,第142-147頁。
[14]【德】柯武剛史漫飛著《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韓朝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11月,第148-1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