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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的商品化使當代中國文化呈現出勃勃生機。中國公民著作權意識的覺醒呼喚著著作權法的誕生。著作權法作為規范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行為和權利之法,其保護的對象正是人們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所作出的創造性智力成果。但是,這種智力成果的內涵是什么,“從著作權制度創設至今,在國際上的各學術界和實務界中均視為一個最根本的難題”,①在我國也曾引起了廣泛的爭論。值此我國著作權法頒布之際,從理論上探討這一問題,將有助于正確把握法律制度的實質,以指導審判工作實踐。在這里,我們不揣淺陋,談談著作權客體的有關問題,以求教于各位讀者。
一、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根據其所表達的主題思想,解決的問題和自身的基本構成的不同,可以分為多種類型:對至今沒有認識的可以證明是正確的物質世界的現象,,性質和法則的認識稱之為“發現”;利用自然規律解決技術領域中特定問題的方案表現為“發明創造”;區別商品的不同來源,具有識別作用的標志則表現為“商標”;而表現人類思想或情感的智力成果則稱之為“作品”。在整個知識產權領域中,只有作品才能成為著作權的客體。作品作為人類文化的一種形式,從它產生之日起,在法律上就具有了不同于其它智力成果的特征:
1、在諸智力成果中,以作品受法律保護的要求最低
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法律對各類成果的創造性要求是不盡相同的。科學發現作為描述和論證自然法則的新知識和新觀念,其創造性在于發現未知;認識奧秘,即:前所未有性“。發明的創造性則是指與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換言之,發明必須達到‘非顯而易見性”的程度才能取得專利權。商標的創造性表現為必須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的特點,即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商標應該具有:,易于區別性“。而著作權法對其客體的創造性作了最低限度的要求,即作品的創造性僅以獨立構思和創作不抄襲他人的作品為限。凡是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或情感的作品,不問其是否與他人作品題材類似,內容相同,只要具有獨創性”特點就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在諸智力成果中,以法律對作品的保護方法最為簡便
法律對各類智力成果的保護,根據其性質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保護方法。發明創造要取得專利法的保護,必需經過申請,報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并由該機關發給專利證書加以確認)后,才能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的產生在絕大多數國家都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申請注冊,并經嚴格審查后才能享有十而著作權的取得則不同;‘除個別國家外;世界各國一般都采取了創作主義的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作者創作出來;就可以自動受到法律保護,而不必經過嚴格查的注冊。這種保護方法適應了當今世界作品大量涌現的社會需要,避免了繁瑣復雜的審批程序,有利于推動人類文化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3、在諸智力成果中,以作者對作品所享有的權利最為充分
智力成果是人們在科學、技術和文化等精神領域中所創造出來的知識形態產品,其創作者對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權利應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統一。在各類知識產權范疇中,商標權不直接涉及人身權的內容,專利權的價值取向也偏重于財產性質;而著作權則不同,其人身權與財產權都是著作權構成的重要支柱。在人身權中,以保護作者人身權利為宗旨,規定了作者身份權、發表權,署名權、作品完整權、修改權等;在財產權中,基于使用作品而規定了多項財產權利,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上演權、播放權、電影權和演繹權等。可見,著作權的權利構成最為豐富一也可以說,著作權法通過對作品的保護而賦予作者的權利最為充分。
作品與其他智力成果的上述區別,決定了它自身具有的本質特征。一般說來,舉凡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都是作者通過對客觀現實的描述和借以表現的思想或情感的綜合體現。具體地講,作品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作者對客觀現象所作出的主觀評價;二是作者對客觀現象所作的描述。但是二者不是處于游離的狀態,而是密不可分地融合在一起。如果說,作品的內容是作品存在的基礎;那么,作品的表現形式則是作品內容的組織構造或外在的物質顯現。作品的表現形式,是著作人將無形、抽象的內容用語言,色彩、符號等表達媒體客觀地表現于外部的一種物質手段。根據馬克思的哲學原理,形式和內容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是同一事物的兩個側面。一部作品,當其內容存在于作者頭腦中還未產生具體的表現形式的時候,著作權法是無法保護的;而當它借以某種形式顯現出來,使他人得以感知時,這時作者的創造性勞動才有可能遭受他人侵犯,作者才需借助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將作品的構成進行內容與形式的區分在著作權法中有著極為特殊的意義:
第一,有利于實現著作權法的立法意圖。現代意義的著作權法的產生既是為了保障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促進人類文化的進步,這兩個作用在著作權法中表現得特別充分。因此,為了實現這兩個作用只能對作品的某一構成部分進行保護;
第二,有利于界定作者權利行使的范圍。著作權法規定作者權利之豐富,為其它智力成果的創造者所不能比擬。但是這些權利的行使絕不能表現在整個作品之上,因為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觀念是不允許壟斷的。
第三,有利于著作權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正確處理著作權糾紛。除法律規定的某些情況外,凡未經著作權所有者的授權而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都視為侵權。區分作品的內容與形式,是判斷是否侵權的一個最基本標準,也是著作權法對作品進行保護的一個基本立足點。
二、就一般意義而言,作品是內容與表現形式的有機統一體。但是,著作權的客體絕不是摧個作品的本身。其保護對象或是形式、或是內容、抑或是兩者的結合?在這個問題上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三種觀點:
一是認為著作權保護的僅僅是作品的表現形式,即“特定概念或觀念的表達,而菲保護所表達的概念或觀念本身”。2美國1976年新著作權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著作人的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不及于該作品中任何觀念,步驟、過程、制度、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表現,而不論其在該作品中被描述,解釋、圖解或具體表現形式如何”;3該理論對各國著作權立法和司法實踐影響至深。
二是認為著作權不僅保護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且還保護作品的內容,該學說的理由是:部作品的形式只是一種物體的自然形式,如果著作權僅限于保護這種形式,則任意改編他人作品的行為也將得到保護。更有人認為著作權中的演繹權就是為保護作品的內容而設。三是認為應將作品的內容與表現形式所表達的思想進行區別。著作權法保護內容與形式,但不保護思想。這一觀點可以說是第二種學說的衍生。
目前后兩種學說在我國法學界越來越流行,而且對司法實踐也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影響。近年來,許多著作權糾紛都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作品的形式與內容問題,如話劇劇本《天下第一樓》、電影劇本《彭大將軍》等。因此,對著作權保護對象的理解不同,必然導致同類案件出現不同的法律后果的情況。所以說,這一問題是著作權客體理論的首要問題。
上述三種學說的分野在于是否對作品的內容進行保護。我們認為有必要首先對作品的內容構成作一具體分析。
根據文藝創作的一般理論,作品往往必須借助于構成作品內容的諸要素表現出來。作品的內容包括下列要素:
l、題材
題材是作品中所描繪的能夠表現主題思想的具體社會現象。如社會題材、軍事題材、愛情題材等等。題材存在于社會之中,它是作者借以表達自己主觀思想的客觀條件。為了促進人類文化的不斷豐富和發展,法律不允許對題材進行獨占壟斷。凡是自然世界或人類社會本身提供給人們的各種事物現象,人們都可以用各種不同的創作手法予以表現。因此,對這一要素,著作權法是不宜保護的。
2、主題
主題是作品所描述的社會生活或客觀現象所顯示出來的貫穿全篇的中心思想,也就是作品所顯示的總的思想意義。任何作品都不可能沒有主題,因為作者進行創作和研究不可能是無目的的,他們總是要把自己在現實生活中所感受和理解的東西,通過對自己研究對象的描述而傳達給人們,并用來揭示某個問題,表達某種見解和表示某種態度。在科學作品中,作品的主題主要是用抽象的方式通過理性思維表現出來;而文學和藝術作品則是通過形象畫面自然地流露出來。主題貫穿于作品的始終,是作品的靈魂。但就主題本身來講。作為作品所顯示的總的思想含義,同樣不能被人所壟斷,同一主題可以為多人采取各種形式進行表現;
3、概念和事實
概念(或稱觀念)在這里統指作品所男傳授給全社會的作者的想法和對事物的評價。事實則是作者所要告訴讀者某一事物的發展過程和規律。也就是說,二者都是作者所要傳播出來的知識。從實際功能的角度講,作者是不會反對讀者利用這些知識的。如一篇文章告訴人們如何烹調,作者不會阻止讀者實際操作文章中所傳授的方法。因而就著作權法的本質而言對于作品內容的這一構成要素,它無法實施保護。
4、情節
情節是展示事物,人物性格,表現人物相互關系的一系列生活事件的發展過程;它包括開端,發展,交代、高潮和結局等組成部分,就文學和藝術作品來講,情節是作品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科學作品(包括某些證論性文學作品)主要是反映一個邏輯推理的抽象過程,一般并不具,備情節這一要素。對于具有情節速—)要素的文藝作品來說,單純的情節,—包括事實情節(即事物的發展過程本身如此)和擬制情節(即作者創作出的矛盾沖突過程)都不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為情節的作用在于展示人物性格的表現主題,并包含有具體事件的矛盾沖突,如果法律對此給予保護,勢必會涉及到法律對于作者通過作品反映生活的干預,已經超出著作權法的領域。事實上,世上已存的浩繁文學作品,情節雷同的并非絕無僅有,在司法實踐中也很難去具體判斷某一情節‘歸誰所有“。因此,我們認為,對于單純的情節,著作權法不會也不應該給予保護。但是,如果情節被賦予了特定的環境,特定的題材和特定的人物,這一情節的發展序列就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保護的對象不是情節的本身,而是作為組織和安排情節的表現方式結構,我們將在下面著重探討。
通過上述對作品內容構成要素的逐一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下列結論:任何作品的內容無論反映哪一種現象和事實,都是作者思想觀念的集中反映。賦予作者對其思想的壟斷權,必然會禁錮人類文化的發展,阻滯作品的廣泛傳播。因此,那種認為著作權法應保護作品內容的觀點是不恰當的。
排除了著作權法對作品內容進行保護后,現在的問題是,僅僅保護作品的表現形式,是否足以抵御他人對作品所造成的侵害?我們認為,與作品內容相對應的作品表現形式,也是作者創造性智力成果的有機組成部分,并且是作品完成的一種最終形態。就著作權法理論來說,作品表現形式應包括如下要素:
1.符號
符號作為作品表現形式的第一要素,在不同類型的作品中有著各自表現特征。它在文字作品中表現為語言,在美術作品中表現為色彩和線條,在音樂作品中表現為旋律。以文字作品為例,語言是塑造形象和典型,闡述觀點、反映現實的一種工具,自然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絕非所有的語言都可以受到保護,法律所保護的語言應具有三個條件,第一,必須反映一定的內容,即必須描述作者的思想、概念或觀念;第二,必須能夠用物質方法顯現出來,例如用文字記錄等等;第三,必須具有獨創性,而不是個別的。孤立的或抄襲剽竊他人的。
2、結構
結構是指對作品總體的組織和安排。作者對表達自己所要表達的主題,往往必須考慮如何組織材料,如何安排人物、處理情節以及篇章的呼應等等。這種總體上的安排正是作者創造性腦力勞動最為充分和最為關鍵的外在體現。就作品而言,其作用就是將作品的各個內容要素和各個部分組成一個有機整體,使作者的思想理論得以完整地闡述。在一部具體的作品中,作者正是利用結構這一要素,將語言、色彩、線條、旋律和節奏等符號通過各種不同的形式和體裁充分地展示作品的內容,并禁止他人擅自對作品進行改寫,翻譯和改編。因此我們認為,在著作權法中,作品的演繹權就是為了保護作品的結構而設立的。
3、體裁
體裁是指作品的類別;也是作品的表現形式之一。各種體裁在反映現實生活以及表現作品內容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多樣化的特點。以文學作品為例,體裁大體上可以分為詩歌,小說、戲劇,散文,電影文學和說唱文學等等。體裁是人類長期藝術實踐的產物,是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而不斷豐富,發展的。著作權法對體裁的保護相對較弱,只有當體裁與作品表現形式的其它要素相結合共同表現作品內容時,才能成為保護對象,單純的體裁本身并不能受到保護。
綜上所述,符號。結構和體裁等要素共同構成了作品的表現形式。三者并不是處于分散游離狀態,而是密不可分地聯系在一起,使作品的內容得以充分、完整地表現;著作權法以此作為保護對象,有助于達到既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作品廣泛傳播和交流的雙重目的。
三、作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的作品,必須具有一定的條件。作品的法定保護條件,是著作權客體的又一重要理論問題。在我國,有的學者認為一部作品要取得著作權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即獨創性和固定性。有的學者則認為,作品的保護條件“一為特定內容,二為客觀表達”。我們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前者雖然適合于一般作品的特點,但就目前出現的作品形式而言,卻顯得并不周延。一方面,它可能將一些作品排斥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外;另一方面,又可能將一些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含在內,容易產生歧義。而后者則將著作權法意義中的作品與一般意義的作品混淆起來,致使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大到了漫無邊際的地步,似不足取。所謂法定條件,應是客體物受到法律保護的根據:
從法律上說,一部作品要取得著作權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作品必須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
反映一定的思想和情感,是指作品必須反映一定的內容,即作者通過創作作品而將自己的創作意圖呈現出來的狀態。因此,某些單純的摘錄、素材的收集記錄等則不能認為是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因為這些收集摘錄,僅僅是事實的堆砌而未具體,—完整地反映作者所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強調這一條件,并不以表現作品的符號為標準。以我國最短的一首詩為例,雖然僅三個字,但同樣己經完整地反映出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因此應享有著作權。與此相反,要想對一幅現代作品作出判斷并非輕而易舉。例如美國先鋒派畫家曾將浴室中的小便池直接送進展廳,定名為《泉》進行公開展出。從著作權理論上講,這一物品只是既存的機械制品,不是作者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因此不能說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2,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
作品的獨創性,是法律保護作品表現形式的客觀依據,也是作品獲得著作權的最主要條件之一,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作出的權威性解釋,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已的創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上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來的。”由此可見,作品的獨創性是法律保護的前提,也是認定抄襲侵權行為的根據。
為了鼓勵作者創作更加廣泛,豐富的作品,以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著作權法對作品的獨創性要求是比較低的。只要是作者自已獨立的創作,即應視為具備獨創性。至于作品的用途,;價值和社會評價則并不重要。一件作品即使內容受到批評,其風格受到指責,失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反之,抄襲、剽竊他人作品而進行的所謂創作,不僅不具有創性,不能受到保護,而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作品必須具有固定性
作品的固定性是指作品能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從而為其他人所利用。作品是否應附著于一定的裁體上,是由國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加以規定的。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奉行保護“創作自由”這一天賦人權的原則,大抵規定作者只要是基于創作這一事實,其作品即可取得著作權,并不強凋作品的物質固定性。而英美法系國家則以維護作品的財產權利為其最高宗旨,強調作品非經固定不得取得著作權。例如美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作品須以現在已知或以后發展的方法固定于其中的物體,通過該物體可直接地或借助于機器或裝置感知,復制或用其它方式傳播該作品。“
在我國,有些學者認為,表現形式是否需要物質固定形態,并不產生實質性差別;強調固定性,勢必將一些作品排斥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我們認為,著作權的客體,絕不等同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的所有作品。法律給予保護的作品,只能是容易取得保護的部分。強調作品的固定性,具有下列不可忽視的意義,第一,作品的固定性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某些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賴以產生的基礎。諸如署名權。發表權,作品收回權乃至整個財產權利,均以作品的物質表現形態的固定為前提。如果作品不具有物質固定性,這些權利也有形同虛設而變得毫無意義。換句話說,作品沒有以某種物質形態加以固定,作者的著作權往往不易確定,而且容易發生權益爭議。第二,作品的物質固定性也是作品進行傳播的基礎。著作權法以保護作者合法權益,鼓勵創作,推動文化的繁榮和發展為宗旨,強調作品物質固定性的實質在于通過各種形式使公眾感知作者創作的作品。事實上,大多數作品都是自然地附著于載體上的,如圖書,磁帶、唱片等。因此,強調這一條件不會顯得太苛刻,至于某些口頭作品,如演說、講話等,則可以視為這一基本條件的例外。
4、作品必須具有可復制性
作品一經創作出來,即成為人類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為他人所自由利用。基于傳播的角度考慮,它要求作品可以通過印刷,繪畫,電影、圖形和攝影等各種手段予以復制;因此,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應具有可復制性這一條件。作品的可復制性與作品的物質固定性緊密相聯,但二者卻是不同的兩個條件:作品的物質固定性強調的是作品必須具有一定的物質形態,即必須附著于一定的載體上面;作品的可復制性則強調作品所具有的物質形態可以為他人利用,它們是不可互相代替的。一部作品可能具有某種固定的物質表現形態,但在一定條件下,復制則可能遇到某種困難,如全息攝影作品,經過加入保護裝置的計算機軟件等。不過,這并不能排斥將可復制性作為著作權作品的必備條件。
四、如前所述,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品,一般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立法者基于國家文化政策的需要,:從統治階級的利益出發;一般明都確規定對某些作品不予保護。這些作品實際上構成了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
綜合各國立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大體上有以下幾種類型:
1、未列入著作權法保護領域的作品
作品是著作權客體的概稱。它包括文學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舞蹈作品、美術作
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文集作品、演繹作品等多種類型。著作權客體范圍的大小取決于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各國文化政策的需要,不同歷史時,朗的不伺國家關于作品的保護范圍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例如,1842年英國著作權法增加了音樂作品;1865年美國著作權法增加了攝影作品;1985年法國著作權法增加了節目與雜技、廣告作品、計算機程序等,這即是說,在該法律修訂之前,上類作品雖具備著作權客體的一般條件,但卻仍然不受法律保護。
2、具有公務或公益性質的作品
國家政權機關及有關部門公布的法律,條例、規章、決議,通知、命令,判決等法律文件及政府官方文件,以及報紙,雜志、電視;廣播等新聞媒介公開的時事新聞和消息等,雖具備著作權客體的一般特征,但各國法律大抵不予保護,以有利于上述作品得以廣泛傳播和不受任何阻礙地利用。
3、不具備著作權客體條件的作品
這類作品主要包括三類:一是沒有創造性或屬于常識性的作品,如簡單的標語、名單,日歷。度量衡表等;二是符號簡單排列或內容單純列舉的作品,如常見的圖案、排字裝飾、字母等;三是用來記錄知識而本身不表達知識的作品,如賬簿,銀行票據,成績單,地址本,報告表等。
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我國著作權法將上述作品列為了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對于上述問題,理論界持異議者不多。但是,下面兩個問題存在爭議,一是作品的有益性問題。有人提出,著作權法應明文規定內容反動、淫穢的作品不得列入著作權客體的范圍。也有人認為,作品的有益性不應成為著作權客體的條件。我們認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文學,藝術和科學事業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是,既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又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文明建設的作品創作和傳播。為此,著作權法將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列為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并規定作者行使著作權必須合法的義務。這一規定;符合我國國情,也與著作權的本旨是一致的。至于禁止何種作品出版和傳播,由于著作權法的職能所限,未作具體規定。但關于作品有益性的判斷問題,我國可以參照其他一些國家的作法,對此類作品交由法院或著作權主管機關依法作出拒絕保護的判決和裁定。
二是作品的文學性、藝術性和科學性問題,-有人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超出該范圍之外的智力成果不能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這種看法顯然是大大地擴展了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未免有失偏頗。如何認定作品的文學性,藝術性和科學性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一部作品是否具有上述特點,并不能依靠法院的審理活動來決定。目前許多國家對于私人之間的通信,日記等進行保護,其立法著眼于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而不強調作品的文學性,藝術性和科學性。在我國的著作權實務中,將節。目預告表、火車時刻表等列入著作權保護范圍,也不是保護預告表、時刻表的內容,而在于這些作品的獨創性編排形式。我們認為,:著作權法之所以規定其保護范圍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并非強調作品本身所反映的風格和特征,而是為了與機械制品區別開來。單純的機械制成品,如桌子,椅子,機器和零件本身并未表達人類的思想情感,因而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總之,關于著作權客體保護范圍和排除領域的問題必須著眼于作品的表現形態和作品的法定條件,只有準確把握該智力成果的內涵,才能作出科學的解釋和正確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