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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據庫的兩種法律概念
數據庫是一種軟件技術,是對信息的搜集、整理、存貯和傳播的技術,目前國際上對數據庫的定義缺乏一個統一的表述。歐共體委員會(EEC)于1992年通過的《關于數據庫版權指令草案》中將數據庫定義為:“一種作品、資料的集合,按電子形式組織、存貯、檢索以及用于操作數據庫所需的電子型資料,如其詞表、索引或索取、提供信息的系統。”然而《伯爾尼公約》議定書專家委員會對數據庫的理解為“所有的信息(數據、事實等)的編纂物,不論其是以印刷形式、計算機存儲單元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存在,都應視為‘數據庫’”。這種對數據庫的定義范圍則比較廣泛,依據這個定義,電話號碼簿、火車時刻表、電視節目表等,也屬于數據庫的范疇。
我國對數據庫的概念的認識可從《中國大百科全書。電子學和計算機》中反映出來,即認為“數據庫是為滿足某一部門中多個用戶多種應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數據模型在計算機系統中組織、存儲和使用的相互聯系的數據集合。”但究其性質,數據庫是指按一個特定的目的收集起來的供一個或幾個數據處理系統使用,按照一定的規則組織存放在計算機存儲設備中,以供檢索的一大批信息的集合。這種觀點與歐共體委員會相同,在這里,數據庫特指電子數據庫,不包括印刷型的信息編纂物。但是,國內大多數人對數據庫的理解是廣義上的,即數據庫包括印刷型和電子型兩種形式。
二、數據庫的版權保護的有關問題
(一)數據庫的版權保護條件
知識產權包括版權(著作權)和工業產權,是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其智力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而版權是版權人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項權利。數據庫是大量信息的集合,可以看作是一種文字作品,從版權的角度來看,把數據庫看作為版權保護的客體或對象,利用版權保護數據庫具有合理性。美國是最早提出通過版權法來保護數據庫的國家,早在1980年美國版權法修正案就已明確地把數據庫作為編輯作品納入版權的保護范圍;日本、德國也是將其作為版權保護的對象。
然而,并非所有的數據庫都能得到版權的保護,只有那些具有“原創性”的數據庫才能得到版權法的保護。所謂“原創性”原則,是指數據庫是作者獨立創作的智力成果,在數據的收集、組織等方面具有獨創性,并不是簡單的復制。根據關貿總協定1993年12月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有關版權的規定,這里的“數據”不僅包含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還包括非作品的數據。數據庫存儲的數據不管是否受版權保護,“只要其內容的選取或編排構成智力創造”,便享有版權。1996年12月20日在日內瓦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5條“數據匯編(數據庫)”中明確規定:“數據或其他資料匯編,不論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構成智力創作,其本身即受保護。”這些規定所強調的是:凡受版權保護的數據庫,必須具有原創性,這在國際上被公認是判斷一個數據庫能否獲得版權保護的唯一標準。
但是,對于“原創性”程度的掌握在實踐中比較困難,而且對其能否適應數據庫的發展目前也有爭議。比如,對于沒有原創性的數據庫,但其開發過程中卻付出了很多人力、物力、財力,該如何保護。此外,如果過分強調原創性,會促使數據庫開發者盡量使用自己的材料或不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就會造成浪費,該如何解決?諸如此類問題尚無定論。
(二)數據庫的版權歸屬
由于數據庫是數據的集合,是由各種數據匯編而成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11項中對編輯作品的定義為:“根據特定要求選擇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匯集編排成為一部作品。”因此,數據庫可以作為一種編輯作品來加以保護,版權歸數據庫制作者。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關于數據庫的版權條約》中指出“凡具有創作性的數據庫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得到版權保護。”匯編作品在我國版權法成為“編輯作品”。
1996年3月,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正式通過了《關于數據庫法律保護的指令》,歐美以法律保護“在數據庫內容的獲取、檢驗核實或選用方面,經定性與定量證明作出實質性投入的數據庫制作者。”數據庫的整體版權歸數據庫的制作者,這里的“制作者”并非指作者,是指建立數據庫的投資者,亦即以保護投資人利益為核心。但是,在數據庫的版權歸屬仍有一些問題,如對于自動生成的數據庫,版權歸誰?一些大型數據庫其可能有多個投資者,它的版權歸誰?現行版權法對其版權的歸屬尚未明確。
(三)數據庫的版權限制
就財產權利而言,數據庫制作者有“提取”和“使用”其數據庫的專有權利;此外,依據我國版權法,還包括發表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有關精神權利。然而數據庫制作者享有權利并不是絕對的和無限的。為了防止數據庫制作者的絕對控制,影響信息更大范圍內的傳播和使用,法律在保護數據庫制作者權利的同時,也對其作出了限制。
對數據庫的版權限制主要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數據庫是合法的行為。《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合法用戶可以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自己的計算機內;可以制作備份復制品;也可以重編、重組和更改,但以不得危及數據庫所有者的利益為限。《條例》對其限定條件是:確保非商業性的目的需要,而且使用的目的應僅限于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這幾類,同時使用的方式僅限于少量的復制。按照我國版權法第22條規定,結合數據庫的特性,其合理使用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數據庫;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數據庫,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的數據庫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數據庫在國內出版發行等八個方面。
(四)數據庫的版權保護期
數據庫的版權保護期同其他編輯作品的保護期一致,即應依據我國版權法第21條之規定。但是,數據庫畢竟不同于其它編輯作品,具有自身的特點:(1)數據庫具有動態性。為了保持其生命力,其記錄不斷被增、刪、改,其整體構成是變動的,內容處于不斷的更新或完善中。(2)數據庫具有較強的時效性。隨著科技更新速度的加快和新信息技術應用,其內容則要受到較大的影響。因此,數據庫的保護期也是不固定的,其保護期應隨著現代信息和技術更新的加快,做相應的調整;或是延長,縮短,或是重新計算,使其具有靈活性,這樣更有利于信息的傳播和使用。
三、不同類型數據庫的版權保護
數據庫就其內容的性質而言,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由自身擁有獨立版權的作品組合而成,如非法律和非新聞的全文數據庫等;另一類由一些本身不享有版權的信息或事實組成,如論文題錄庫、書目庫、數值庫、事實型數據庫。
(一)由享有版權的作品構成的數據庫的版權保護這類數據庫的構成作品本身享有版權,其各作品的版權獨立,因此數據庫整體版權歸屬明確。這一點與傳統的編輯作品是相同的,所以在國際上就其保護的看法也一致,即把這類數據庫作為編輯作品加以保護是沒有問題的。“這類數據庫的設計者應視為編輯人?他享有與編輯人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義務,而且他在行使其權利時,不得侵害數據庫中所存儲的作品的原版權人的利益。”
(二)由不享有版權的作品組成的數據庫的版權保護這類由無版權信息組成的事實型數據庫,在數據庫所占的比重很大,然而在運用版權法對其保護時,其整體的版權歸屬在國際上目前尚未統一,這類數據庫能否真正獲得保護,在各國法律中存在著嚴重的分歧。主要涉及對此類數據庫版權保護的原則問題:即“辛勤采集”原則和“原創性”原則之爭問題。“辛勤采集”原則是指在數據庫的開發中,只要開發者在材料的收集、選擇和組織方面確實付出了辛勤勞動,投入了一定的經費和時間,使用了一定的技術手段,則對該作品就可享有版權。“原創性”原則是指作者的獨立的原始智力創作,非簡單復制,主要強調的是數據庫必須是開發者自己的智力創造物,即要求作品在資料的選擇和編排方面體現獨創性,才能受版權保護。“辛勤采集”強調保護開發者的辛勤勞動成果,并補償其在數據庫開發過程中的巨大投入。版權保護對象是人的心智,版權作品應是智力創作的產物,但這一原則忽視了“智力創作”這一根本要求:“原創性”則強調資料選擇和組織的創造性。總之,兩種原則的爭議持續了一段時期之后,“原創性”原則現在成為國際公認的數據庫版權保護的原則。按此原理,這類數據庫不受版權保護,但是這類數據庫在開發過程中,開發者投入了大量時間、資金、人力等,而且易于復制,因此存在著受保護的必要。目前,對于這類數據庫的保護方式有兩種:一是鄰接權保護,一方面主要保護其經濟利益;另一方面,不能賦予其與作者同等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復制權和發行權;二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總之,利用版權法保護數據庫的確可以解決一些問題,但也存在著許多困難和弊端。國際上對數據庫的版權保護的理論和實踐已有較大進展,我國應注意與國際接軌,根據我國具體情況,加快信息產業的版權法律建設,以有利于我國數據庫健康、快速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