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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對著作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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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對著作權影響

          技術對現代社會形成了巨大的沖擊,使人們的學習、生活、工作方式都產生了極大的變化。這種沖擊對現在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也產生了影響,同樣司法審判也面臨各種挑戰。新技術的不斷發展,要求我們從立法和司法諸多方面對其影響進行研究,及早準備對策,以利于我國的文化、藝術和科學發展。

          一、新技術的應用將引起一些新類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目前,隨著計算機運用的普及和新技術的發展,電子出版物日益取代現有的出版方式而成為信息時代的主要出版方式和文化傳播、交流方式。而且,新技術使作品能夠輕易地、迅速地、大量地轉化為公眾傳播物,能夠非常容易地跨越國界。多媒體、網絡技術、數據庫等新技術使作品的產生、存儲、管理、使用形式都產生了較大的變化,由此必然帶來一些新的法律問題,可能產生新的侵權行為方式,出現一些不同于傳統著作權糾紛的新類型案件。可以預見,這些新類型糾紛的案情將更為復雜,取證和認證更加困難,審理難度加大。許多著作權案件可能涉及多個作品,多項權利,可能同時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而且權利的交叉和重疊更為突出,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個人的隱私權及知識產權都可能交織在一起,因此,涉及的事實和法律關系非常復雜,法院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將十分困難。

          在各種數據庫中,作品和非作品的信息匯合在一起,在使用中必然帶來一些法律問題,例如在實施法律保護時是否加以區分,是否將數據庫作為單獨的作品加以保護。還有,實踐中有人將大量非作品的商務信息加以匯集作為產品對外銷售或者許可使用,他人未經許可對其加以復制后銷售,這種行為是否侵權,是否應由著作權法調整。這也是一個實際問題。例如我院新受理的某數據公司訴某信息公司信息侵權案,該數據公司訴稱,自己是國內正式批準的兩家證券交易所和十五家期貨交易所交易行情的合法轉發單位,經過對交易行情數據的加工、整理、編輯,形成信息產品“SIC實時金融系統”,通過衛星向用戶播發。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轉播“SIC實時金融系統”,的多家交易所的實時行情數據,侵犯了自己對該信息產品享有的權利,使原告在聲譽和經濟上蒙受極大損失。此案審理終結,但卻是一個相當典型的與新技術有關的新類型案件。不管審理結果如何,此案引出的法律問題都將對信息業和信息業的法制建設產生較大影響。就目前來講該案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如信息產品與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關系,該系統是否屬于軟件或者是數據庫,本案這種問題是否應由著作權法來調整,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問題,還是應由新的立法來解決,都需要研究。

          新技術還可能帶來一些法律上的其他問題,需要進行法律的補充規定。例如,由于新的創作手段和新的載體的出現,對作品的創作完成時間和發表時間的認定都可能是一個新問題,是否需要作品的必要登記確認制度。因為作品的創作完成時間及發表時間對于確定著作權的享有十分重要,而電子化的創作和使用方式與過去采取手稿或者書面方式在形式上有了根本改變。由于信息技術和信息社會的特點,資源共享是一條重要原則。因此它與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使用須經著作權人許可這一形式可能產生矛盾。事實上,用戶不可能每次使用都去征得作者的同意,但著作權人的利益也不得不考慮。這就需要通過立法來協調和平衡公眾利益和著作權人的利益,確定一些界限。另外,多媒體作為聲音、圖像、文字幾種表達發生的結合,是作為單個獨立作品還是作為多個作品的集合加以保護,也需要在實踐上或者從立法上加以明確。

          綜上,筆者認為在現行著作權法律的基礎上,應作出一些特別規定或補充規定,以解決新技術引起的著作權的一些實際法律問題。

          二、新技術對著作權司法審判可能產生的問題

          1訴訟主體資格和權利人確認方面的問題

          首先由于無紙化的創作和使用方式,使法庭對作者的確認將面臨十分復雜和困難的境地。著作權并不因作品的登記而產生,即作品創作完成后就產生。這在目前的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確認作者和著作權人還不是一個難題,當事人往往可以舉出許多原始證據來證明。而在應用新技術的情況下,作品的創作和發表采取電子化的方式,很少有使用紙張的方式,這就會造成原始證據的舉證困難,加大了法官認證的難度。這就要考慮登記制度的必要性了。其次新技術的應用使作品的權利行使方式發生變化,信息社會的需要不可能再要求使用作品必須去一一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著作權的行使將更多地采取集體管理的方式,例如組織行業協會、專業聯盟等。如果由這些集體管理組織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須從法律上加以明確。否則依現行法律,它僅能作為會員或作者的人參加訴訟。

          2訴訟證據的收集、舉證和認證將更加困難。

          在現在的知識產權訴訟中,就已經遇到證據難以收集、舉證和隊證。新技術具有的特點必然導致取證更加困難,有時侵權行為可能是跨國界實施的,有時收集證據可能需要采取一定的具體技術措施,對此當事人收集證據很可能是無能為力,導致無法舉證。而且有時證據很可能是轉瞬即逝,不能再恢復,無法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因此為了查清案件事實,法院不得不承擔更多的訴訟調查義務,但這終究不是長久之計,而且措施如果不當會有失公允。同樣,法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認證也將十分困難,許多事實難以驗證。所以,新技術的廣泛使用會給著作權的司法審判帶來一些不好解決的操作忭問題。

          3案件實體認定將會有一些實際困難。

          由于現在在互聯網絡中,使用信息是計時收費,并未按作品的使用次數來收費,因此作品的合理使用與侵權的使用恐怕難以劃界,除非法律上訂出標準或者從技術上采取措施。在數據庫和多媒體中都會有一些更具體的法律問題,涉及到著作權的各項權能的行使問題。由于使用作品的方式的改變,發生侵權行為后,確定侵權賠償數額將更加困難,也許憑借先進技術,可以了解侵權使用的次數,但造成的損失和獲得的非法利益將難以查清。

          4法律適用上將面臨跨國界侵權引起的國際私法問題。

          鄭成思教授曾就新技術帶來的知識產權國際私法問題作過闡述(見《光明日報》1995年2月18日)。確實,這是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由于新技術的使用,當事人的行為往往是跨國界實施,這就給確定侵權行為帶來問題,同時也涉及各國法律的選擇適用,從而影響到當事人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因為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跨國界問題必然帶來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的選擇問題。因此,對具體的案件在侵權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就有可能產生差異。對此,我們應確定相應的對策和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