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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知識型企業(姚詩煌,1997),有人稱之為后現代式企業(張曙光,1996),也有人泛指高科技企業(張維迎,1996)。這一概念是伴隨著知識經濟概念的提出而提出的,而與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無關。如果我們把知識經濟定義為建立在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基礎上的經濟形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96),與此相對應,我們就可以把知識型企業解釋為,以知識經濟為前提,從事知識和信息型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按照現代企業理論,企業是市場里的企業,企業合約的特別之處是把它理解成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共同訂立的合約。進一步說,企業合約之所以特別,來源于企業組織包含著對人力資本的利用,又由于人力資本的產權特性,使直接利用這些經濟資源時無法采取用“事前全部講清楚”的合約模式(周其仁,1996)。當然,知識型企業也是市場里的企業,它不僅符合周其仁所界定的“特別合約”的性質,而且它是一個更為特別的企業合約。
二、知識型企業中的人力資本及其產權特征
從根本上說,企業資源要素的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以非人力資本及其所有者為主導;一類是以人力資本及其所有者為主導。雖然,前者一定是非知識型企業,后者并非一定是知識型企業,但知識型企業一定與后者相聯系。判斷知識型企業是非的標準,撇開非人力資本的質量不說,不僅在于人力資本要素的存量,更為重要的是人力資本要素的質的差異。從現實的發展來看,作為知識型企業的人力資本,可能應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第一,人力資本的高專用性。專業化經濟必然引起生產要素的高度專用性。專業化經濟的發展就是社會分工與企業分工相互作用的歷史的動態演化過程,而且在這一過程中分工的擴展和知識的積累是相互作用的(楊小凱,1989)。專業化經濟的實質是人力資本所有者知識結構的專業化,也就是人力資本所有者積累其專業知識的過程。換句話來說,或是分工引起的知識積累,或是以知識積累深化的分工,二者都是專業化經濟發展帶來的必然結果。威廉姆森認為,人力資本的專用性是指企業中有些人才具有的某些專門知識、技術、技巧或擁有的某些特定信息(1987),布萊爾把它叫做特型人力資本(1995)。不同的是,在知識型企業中,幾乎在所有層面上工作的人都擁有這種專用性,只是專用性程度不同而已,創新者的創新能力其專用性最高。也正是因為這一點,在很大程度上產生了對非人力資本的套住效應,而并不是相反。人力資本的高專用性表現了知識的強專門性,越是專門知識,知識轉換的成本就越高,因此,專用性人力資本會越來越變得更不易退出或流動。但這不是對專業化經濟發展規律的違反,相反正是它的作用才強化了專用性人力資本之間合作的團隊性。
第二,人力資本的特異質性。人力資本的專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釋人力資本的異質性,但對知識型企業來說,企業剩余的來源卻要由人力資本的特異質性來說明。經濟學家們普遍認為,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本質區別在于邊際收益形態上的差異:即在非人力資本的應用過程中呈現出一種邊際收益遞減趨勢,而人力資本則表現為一種較強的邊際收益遞增趨勢。近年來有人認為,人力資本的邊際收益遞增屬性并不是一個常數,而是一個變數,并由此將人力資本區別為異質型和同質型。異質型人力資本(idiosyncratichumancapital)是某個特定歷史階段中具有邊際收益遞增生產力形態的人力資本(丁棟虹,1999)。這一觀點不僅可以解釋人們為什么要進行人力資本投資,偏好于何種類型的人力資本投資,而且還可以說明,知識型企業的高利潤率,快速擴張性,壟斷性等特征產生的基本原因。進一步說,知識型企業的本質在于人力資本的特異質性。(1)特異質性人力資本所有者掌握的知識是超邊際知識,這類知識獲得的邊際收益大于其邊際成本;這類知識就是特異質型人力資本的知識,或者直接構成特異質型人力資本本身。(2)特異質型人力資本的存量和流量大大超過任何非知識型企業,而且它也不象以往那樣集中于企業的某一類人身上,而是集中于許多人身上,或集中于由許多群體代表組成的復合體即專家集團身上。(3)特異質型人力資本主要體現在知識和技術的創新者的創新能力上,而這種創新能力在所有權明晰的情況下能夠加速知識和技術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過程。
第三,人力資本的強顯示性。在非完全資本專業化經濟時期,人力資本缺乏有效的信號顯示機制,一個人是否擁有異質型人力資本,作為一種私人信息(privateinformation)無法向市場表達自己的真實能力;隨著資本專業化經濟的發展,人力資本投資收益的不斷增加,人力資本成為人格化的知識和技術,知識和技術成為人力資本價值存量的“顯示器”,人力資本作為一種私人信息開始弱化,而作為一種公共信息(Publicinformation)開始凸現(牛德生,1999)。到完全資本專業化經濟時期,一個人是否擁有特異質型人力資本,作為一種公共信息可以向市場充分表達自己的真實能力。這種強信息人力資本不僅直接表現為信息的聚集能力、信息的選擇能力以及信息的處理能力,使知識和技術的創新成為現實,而且它還表現為對風險和不確定性的感知和預防性選擇以及判斷性決策(王開國、宗兆昌,1999),使知識和技術的創新者獲得了對企業內生產、分配、經營過程的指揮和決策的權威。
第四,人力資本的可抵押性。人力資本所有者一旦進入企業,就開始了一種難以進入市場交易的資源押出:一是時間和精力的資源押出;二是未獲取收益的金錢性資源押出(加護野忠男、小林孝雄,1995)。這兩種情況都會因為企業外部市場的難以直接定價交易,而無法使其收回自己押出資源的預期性收益,從而成為他們自己在權力晉升征途上繼續努力工作的抵押品(王開國、宗兆昌,1999),并且具有“下賭注”的性質。人力資本的可抵押性,既可以說明人力資本投資的非安全性,也可以說明人力資本的難以流動性,同時,因人力資本與其所有者在自然形態上的不可分離性,人力資本所有者也往往成為企業的“抵押品”,帶有一種“人質”的特性。這一特性在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型企業中得以強化或凝固化,并由非人力資本的社會表現形式的多樣化、證券化趨勢和人力資本的高專用性、特異質性及其合作性加以鎖定,使人力資本所有者難以逃避風險或自由退出企業,進而必須真正成為企業風險的承擔者。因此這一特性客觀上制約了人力資本所有者具有一種退出企業的惰性,以及承擔企業生產經營風險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方竹蘭,1998)。
人力資本不同于非人力資本的產權特性,是它的所有權天然地屬于個人,或者說它的絕對私有性質,因而對它的使用只可激勵而不可壓榨(周其仁,1996)。當然,這一產權特性在任何企業合約里都是普遍存在的,而知識型企業合約也概莫能外。不同的是知識型企業的人力資本這一“主動性資產”(巴澤爾,1987),因為它的上述幾個特征已經取得了資源配置上的支配和控制地位,真正地發揮著主導性作用。過去經濟學家們描述的,對于非人力資本的控制將導致對于人力資本的控制,離開了非人力資本,人力資本就會貶值的狀況可能會成為歷史。從產權
關系上來看,雖然非人力資本的控制權可以轉讓,可以買賣,可以由別人控制,而人力資本是不能由別人直接控制的,它的直接控制權也不可能轉讓和買賣,但是非人力資本卻不能控制人力資本,而人力資本反而可以控制非人力資本。那么以前為什么會產生對非人力資本的控制導致對人力資本的控制呢?原因是,資本一開始就是非人力資本,資本是人格化的資本,是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對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控制,是非人力資本的產權主體擁有優勢產權,而人力資本的產權主體擁有的是劣勢產權。產權權重不同的根本原因是對資源或生產要素的稀缺程度及對生產、消費的重要程度,由此造成生產要素或對生產要素產權的相對價格的差異(黃少安,1998)。如果站在企業歷史發展的高度看一下20世紀30年代的“經理革命“,實際上不是什么因非人力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控制權)的分離引起的非人力資本所有權的弱化,而是因企業家的人力資本所有權與企業資財資本所有權的分離(周其仁,1996)引起的人力資本所有權的強化。盡管普遍來看,現在非人力資本所有權還沒有喪失其優勢產權地位,人力資本所有權還沒有表現為優勢產權,但非人力資本產權權重的下降和人力資本產權權重的提高卻是事實。這一方面因為,它是企業家(經理)的人力資本價格相對提高的直接后果;另一方面因為,它與具有企業家才能的人力資本在非人力資本的影子里還扮演著關鍵角色相聯系,換句話說,人力資本家還是非人力資本家的人(牛德生,1999)。在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型企業里(例如美國的微軟公司),有誰還懷疑企業合約中的人力資本是優勢產權,以及人力資本所有者擁有優勢產權地位呢?在這樣一個激勵性的合約里,有誰還認為人力資本產權收益率低于非人力資本產權收益率呢?
三、知識型企業中的委托關系
自從“經理革命”使得“經理式企業”出現以來,為了描述這一經濟現象,伯勒——米恩斯把股東與經理之間的分工概括成所有與控制相分離的假說。在以后的經濟學家中,威爾森(Wilson)、羅斯(Ross)、梅爾里斯(Mirrless)、詹森(Jensen)、赫姆斯特姆(Holmstrom)等,進一步又把這“兩權分離”情況下的股東與經理的關系看成是委托關系,并且在他們所發展的委托模型中加以處理。應該說,直到今天這一理論對以股份制為典型的現代控股企業合約仍有很強的解釋力。但是,如果把它用來解釋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型企業合約,可能會大打折扣,甚至是軟弱無力。
回望于傳統經濟,前瞻于知識經濟,以下假定是合乎邏輯的:(1)專業化經濟內生于知識的累積過程本身,知識是知識經濟的內生變量,而知識的重要性又體現在人的創新能力上,有知識的人比沒有知識的人更有可能具有創新能力。因此,知識便成為檢測個人創新能力的標準。(2)在知識型企業中,知識的創新成為企業生存的必要條件,創新活動則成為知識型企業的日常活動。這樣,專門從事創新活動的人將從普通勞動者中分離出來,從而使得創新者成為知識型企業中最重要的人。(3)在知識型企業中,創新者是真正意義上的經營者,他承擔著企業的經營風險,決定著企業的生產方向。這樣,企業的經營職能和管理職能已經發生了分離,而傳統意義上的經營者蛻變為單純的管理者(洪智敏,1998)。在上述邏輯假定前提下,我們可以把知識型企業的所有參與者分為四類:創新者(經營者)、管理者、生產者以及資本所有者。創新者對“做什么及如何去做”(奈特,1921)的問題作出決策,或“發現相關的價格”(科斯,1937);管理者則執行這些決策并組織生產;生產者專門從事生產活動;資本所有者籌措資金。
在上述四類人當中,誰應成為委托人?誰應成為人?換句話說,委托權如何進行分配?誰最具有委托人資格?根據委托理論,企業無非是委托人和人之間圍繞著風險分配所作的一種契約安排,委托權的實質是承擔風險,作為承擔風險的回報,委托人被授予監督者的權威,這種權威使他可以在規定的限度內要求或強制人比在沒有這種權威時工作得更多(張維迎,1996)。按照張維迎的結論——資本所有者是委托人。而無論是經營者(管理者)作為委托人,還是生產成員作為委托人,或是他們作為合伙人相互監督并分擔風險,可能都是契約安排的極端選擇,因為他們都是風險規避者。這里我們感興趣的是,資本(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也不具備委托人資格。首先,讓我們看一下知識型企業初始合約的兩種情況:一是擁有高科技知識和創新成果的人力資本所有者尋找到商業機會,或者傾其全部私人儲蓄,或者變賣全部家產,或者到銀行抵押貸款,或者其它形式的內源融資,都是自己組織生產要素,開始生產經營活動。這里,人力資本所有者本身就是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二是非人力資本(資財資本)所有者和擁有創新知識的人力資本所有者在市場上尋找到商業機會,二者達成共識,人力資本所有者提供知識和技術成果,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提供貨幣資本,二者共同組織生產要素,開始生產經營活動。上述第一種情況是個人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第二種情況是合伙人共同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無論哪種情況,都無法確立非人力資本所有者監督的權威。其次,對于高新技術進入推廣成熟階段的知識型企業來說,是首發公募股融資,還是擴股融資,都不會改變人力資本所有者——創新者作為風險承擔者的地位。原因是,它是高風險企業,股東只是作為風險投資者而存在,其風險資本(venturcapital)無論投資于哪個領域,也只是對自己的投資承擔風險,而不可能去承擔他人投資帶來的風險;也就是說,不會因為它叫“風險投貧’的名字,就會主動支持知識和技術的創新活動。進一步看,當他不能承擔他人的行動所帶來的風險,在他規避風險投資時,反而只會給他人造成風險而成為“風險制造者”。因此,與其說他是風險投資,不如說他是風險投機。而且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發育和完善,也不過是為風險投資者的“風險資本”提供了一個進入和退出的通道罷了。
因此最根本的問題在于,知識型企業合約不同于非知識型企業合約的關鍵,一開始就不是非人力資本所有者被授予委托人資格。在這里,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從企業已經退出直接經營者的地位,或者只是作為出資者為選擇投資才存在,或者只是作為債權人為獲取利息而存在。由此而來的是,非人力資本所有者與企業的關系越來越弱化和間接化,人力資本所有者與企業的關系越來越強化和直接化(方竹蘭,1998)。一個重要的結論是,既然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不具備委托人資格,那么知識型企業合約的安排,只能是人力資本所有者——創新者是委托人,或者他將決策權委托給經營者,或者他“自己”擁有決策權,最理想的形態是,人力資本家本身就是經營者。因為只有在創新者本身就是經營者時,才不存在問題,或者說成本是最低的。換句話說,知識和技術創新的外部風險,主要來自于與市場不確定性有關的風險,而這只有當創新者本身就是經營者時,其風險程度才能控制在最低限度。當然,由于利己的動機和信息的不對稱,也必然會出現道德風險(moralityhazard)和“逆向選擇(adverseSelection),因此,知識型企業的又一個關鍵性問題在于,創新者作為委托人要設計一種激勵機制或監督機制,以誘導人——經營者——管理者——生產者為創新考——代表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最佳利益而行動,以控制人的敗德行為和逆向選擇行為,從而增大效果和減少費用。
上述新委托關系的產生,就其本質而言,它是知識型企業合約的人力資本產權安排的一個制度解,人力資本產權的獨立及其優勢產權地位的實現,是這一合約——新委托關系的目標約束函數。進一步說,在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組成的合約里,風險承擔的狀況決定了企業產權結構(權重)的狀況,企業產權結構的狀況又決定了委托權的分配及其關系——是非人力資本家作為委托人?還是人力資本家作為委托人?是非人力資本的委托關系?還是人力資本的委托關系?繼而,委托機的分配及其委托關系的不同,又決定了企業所有權的安排會有不同的情況。
四、知識型企業中的
企業所有權安排
知識型企業合約象任何企業合約一樣也是不完備的,企業合約的不完備性,不僅意味著企業所有權問題的存在,而且意味著誰擁有企業所有權是重要的(格羅斯曼和哈特,1986)。企業所有權包括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最優的企業所有權安排是企業價值的最大化,或每個參與人行動的外部效應最小化的所有權安排。其安排的原則是,按照每類成員在企業中的相對重要性和對其監督的相對難易程度,即讓最重要、最難監督的成員擁有企業所有權,從而使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達到最大程度的對應(張維迎,1996)。毫無疑問,這一原則對于理解知識型企業的企業所有權安排也是適用的。如果擁有剩余控制權的人沒有剩余索取權,或無法真正承擔風險,他就不可能有積極性作出好的決策;即使他實現了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形式上的對應,但因為他不可能真正承擔風險,從而就不可能有正確的積極性實施控制權。這兩種情況都違背了張維迎提出的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原則,因此這樣的安排不可能是最優的。
那么在知識型企業中,誰是最重要、最難監督的人?我們先來看看非人力資本的所有者。上述可知,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只是作為出資者而存在——無論是他作為內源出資者,還是作為外源出資者——無論是作為風險投資者選擇投資而存在,或者作為債權人獲取利息而存在,由此而來的缺點是投資視野問題和投資分散化問題(思技恩·埃格特森,1996)。一旦這兩個問題發生,直接的結果就是非人力資本所有者逐步退出企業直接經營者的地位。顯然他不可能是企業中最重要的人。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人力資本所有者。知識型企業中的人力資本所有者包括創新者(經營者)、管理者、生產者,由于創新活動是企業經營活動中的日常活動,因此,知識型企業最重要的不是管理者,而是知識和技術的創新者。創新者不僅要象孤注一擲的“賭徒”一樣承擔自己押出的人力資本投資的風險,而且也要承擔非人力資本所有者的引致投資的風險;同時還要承擔因市場不確定性所帶來的其他風險等。由于知識型企業經營活動的性質,決定了創新者總是握有相當的“自然控制權”,因此,保證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盡可能對應的最理想狀態是創新者自己又是一個經營者。顯然,這個經營者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經營者,他不僅具有經營能力,也要有創新能力,從發展角度來看他還是一個資財資本的所有者。如果把這“三位一體”意義上的經營者叫做企業家的話,那么這個企業家是專家型企業家。創新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是,創新者不一定是經營者,但經營者一定是創新者。而作為與經營者相分離的管理者成為單純的管理者,他只負責組織生產和監督生產工人,確切地說,這個管理者只是管理生產者。這樣,在知識型企業中,管理者和生產者都獲得合同工資,不過為激勵管理者監督被監督者的積極性,管理者可以獲取較高的合同工資;而創新者和經營者分享企業剩余。因此,企業的首要問題是要設計一種機制,在這種機制下有創新能力的人能夠被選為創新者(洪智敏,1998),而既有創新能力又有經營能力的人能夠被選為經營者。如果有人不滿意創新者在企業中的地位,他就應該積極去進行人力資本投資,去在“干中學”,并努力做知識和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事情,而不是簡單地去要求一部分企業所有權。這時也只有在這時,才會出現一個真正的激勵性合約(incentivecontracts),在這個合約里才能保護人力資本投資,最大限度吸引非人力資本投資,從而才能帶來“外部性”最小、企業價值最大的最優企業所有權安排。
下面讓我們再來看看知識型企業的所有權安排上的狀態隨機依存情況。企業所有權狀態依存是指在不同的經營狀態下對應著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也就是說,企業的控制權和收益分配權是隨著企業效益的變化而變化的。在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即當知識型企業處于“x≥w+r+π”時,既是創新者又是經營者的專家型企業家處于實際的支配地位,企業所有權的分配自然傾向于對企業做出貢獻最大并能夠承擔企業經營風險最大的人。在非正常經營狀態下,企業所有權的狀態依存應按照風險承擔度大小和未來能獲得預期收益的高低反其道而行之。其分配的程序應是:首先獲得保障的是債權人的利益。這是因為,債權人的收益在企業盈利時不是隨著企業收益的增加而增加,而企業虧損時卻要承擔相應的風險。當企業連債權人的利益都不能保障時,企業可通過破產這一極端的方式來最大限度地補償債權人的利益。其次是風險投資者或股東。在知識型企業合約里,雖然他們與創新者和經營者不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關系,作為風險投資者只是對自己的投資承擔風險,而股東以其投資額對企業承擔的是有限責任,但是其投資無論對投資的主體還是對投資的企業,應該說都是“風險資本”。再次是生產者和管理者。他們是作為知識型企業的人力資本所有者而存在,其所得的合同工資,既可以隨企業收益的增加而增加,也可以隨企業收益的減少而減少,他們主要承擔他們投資于職業型的專用性資產帶來的特殊適應性的風險。最后是創新者和經營者。與此相對應的利益狀態是:若為W≤x<r+w狀態,債權人處于支配地位;若為w+r<x<w+r+π狀態,則風險投資者或股東處于支配地位;若為X<w狀態,則生產者和管理者處于支配地位。
五、結語
本文只是想從知識作為內生變量對其它經濟變量的影響的分析,構建一個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型企業作為一個更為特別的合約的分析框架,并通過這個分析框架邏輯地解釋和預期企業制度結構演進的特征和方向。關于這個問題的研究,張曙光教授首開歷史之先河,雖然他在《企業理論創新及分析方法改造——兼評張維迎的<企業的企業家——契約理論>》一文研究這個問題的篇幅不多,但他對后現代企業制度的預期是有先見之明的。為方便起見,這里借用他所得出的結論來概括表達本文對該理論問題的認識是基本適當的。“在后現代式企業和企業制度中,由于管理者分享部分剩余(應為創新者和經營者分享剩余——筆者注),從而也就具有了企業所有者和財產所有者的雙重身份。表面來看,這與資本家出任管理者(企業作為初始的合約——筆者注)的情況沒有什么差別,實際上,這里存在著一個反向的過程。不是委托人選擇人,而是人變成委托人;不是委托權的初次分配,而是委托權的重新分配;不是資本雇傭勞動,而是勞動雇傭資本”(1995)。
作者:惠州大學經貿學院牛德生來源:《經濟學家》200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