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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政治經濟學、國家經濟學和憲政
經濟學及國家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研究民國經濟史的重點是與當代新政治經濟學、國家經濟學和憲政經濟學有關的問題:國家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最近國家經濟學的正式數學模型(李克,Li,2001年)將霍布斯(Hobbs,1651)有關國家的思想數學化了。有名的霍布斯叢林假說認為在沒有國家制度時,每個人都是其他個人的敵人,他想盡辦法偷搶人家的財產,也想盡辦法不被別人偷搶,在這種沒有國家制度的條件下,大量資源被用于從事偷搶和防止被偷搶的活動,因此生產活動不可能發達起來,而偷搶在結成人群的團體之間發生時,就是戰爭。按照李克的模型,當王權出現時,它能通過稅收(嚴格而言可被視為一種大偷大搶)創造公共財政,用來支持其奢華的生活,同時用它支持司法、執法系統以懲罰其他人的偷搶行為。因而這種被霍布斯稱為利維坦的政府權力成為交易中進行仲裁的第三者。它可能有效地改進交易效率,促進分工的發展和生產力進步。按憲政經濟學的思想,私有產權不可能由看不見的手產生,而是需要合法的強大(因而可信)的國家警察暴力為基礎。但是由于國家懲罰偷盜的權力以統一、壟斷和強制性暴力為特征,所以它很容易被執政者利用來侵犯而不是保護財產權。而如何形成合法、強大的國家暴力用以保護財產,扼制偷盜,但同時找到一種機制能限制這種國家暴力本身的偷盜行為,就成為經濟發展的關鍵。當清朝國家權力在執政者壟斷政治的條件下被用來追求特權階級利益和損害社會利益(所謂國家機會主義)時,清末的經濟發展的落后和停滯就發生了,而當國家機會主義使政權失去合法性,因而使強大合法、統一的國家暴力崩潰時,民國初年的社會動亂就發生了,二者都造成交易效率低下,分工發展遲緩,生產力進步緩慢。
西歐是從幾個世紀的動亂中逐漸形成國界不可侵犯的概念,既保留了政治不統一,又維持了一定時期的相對和平,因此不同國家之間的競爭使以上國家功能的兩難得以解決。這是歐洲經濟發展快的動因,但其代價就是戰亂連綿(三十年戰爭、百年戰爭、兩次世界大戰)。美國用聯邦制度、三權分立、普通法、憲法司法(國會立的成文法可適當程序被成功訴訟,成為違憲和非法)和用憲法嚴格限制國家權力等一套制度和自由、平等的意識形態在一個統一、實行地方自治的大國內解決了上述國家功能的兩難,因而使其成為世界上經濟發展最成功的國家。
清末民初中國經濟發展的遲緩主要是因為中國在尋找解決國家功能的途徑過程中逐漸滑向統一合法的國家暴力失效,出現類似霍布斯叢林的軍閥混戰局面。
嚴格而言,如果軍閥形成多個小國,并形成國界不可侵犯的秩序,則軍閥割據有可能象歐洲一樣形成多國平等競爭的局面。1920年代以廣東軍閥陳炯明為代表的地方自治、聯邦主義思想(所謂聯省自治)就代表了中國朝這一個方向發展的可能性。
但是這種方向最后被代表用武力統一中國趨向的國民黨軍隊擊敗。當時外國對各地的軍閥政權不予承認,由于當時外國的承認對各地軍閥政權的合法性及經濟軍事援助至關重要,所以在外國的鼓勵下,各地軍閥大多以統一中國,爭取外國承認的全中國統治合法性為目標。外國選擇一個統一的中國作為打交道的對象本身并不必然導致軍閥混戰。如果中國的軍閥可以象美國各州在獨立戰爭時一樣,在本省實現議會政治,與外省和平談判關于形成聯邦的條件,中國仍可和平統一。但大多數軍閥選擇了軍事統一,而這種選擇與大多數中國人相信的意識形態有關,他們佩服不尊重游戲規則的劉邦,而不佩服尊重游戲規則的項羽。
這也與清政府的國家機會主義行為給中國人樹立的行為榜樣有關,中國人與中國人打交道時,從未有"玩的就是公平(fairplay)"的概念,因此陳炯明關于各省之間締結各省同意的條約(憲法)通過和平統一方式發展出美國式的聯邦制的想法得不到其它軍閥支持。與此相較,英國人與中國人打交道時,耐心爭取中國政府自己同意的條約,就顯得特別難能可貴。美國人在獨立戰爭后各州之間不發生軍閥混戰,很大原因,也是英國人治理美洲殖民地時實行地方自治,尊重各州議會和州憲法的行為為獨立后的美國執政者樹立了良好榜樣。
民國經濟史分為四個階段:民初實現憲政的階段(1911-1915),軍閥混戰時期(1916-1927),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1928-1938),及抗戰和國共內戰(1938-1949)時期。我們在此小節其余部分討論第一階段,而在其余四小節記述其它三個階段。
侯宜杰的《二十世紀初中國政治改革風潮:清末立憲運動史》是本關于立憲與經濟發展和中國商人階級成長的關系的杰出著作。此書詳盡地記載了清朝末年中國的商人是中國立憲運動最強大的推動力之事實。在推動立憲過程中,各級商會形成網絡,并逐漸學會英國式商會的自治和民主管理。在預備立憲公會等組織中,商人占明顯優勢。商人們認識到"今日中國之政治現象,則與股份公司之性質最不相容者也。而股份公司非在完全法治國之下未由發達,故振興實業之關鍵在于通過立憲確立法治,限制政權,保障民權來改良政治環境與政治組織"(轉引自侯宜杰)。胡繩先生在《從鴉片戰爭到》一書中也引張謇之言為證,清朝當局"但有征商之政,而無護商之法","商之視官,政猛于虎"。當時這種絕君主專制,根本不受法律的制約,只有法制,沒有法治。君主"超然于權限之外","官員游行于利祿之中"。
商人在推動清末的制度改革中,不但對新的制度的出現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其實行起著關鍵作用。清朝宣布預備立憲后,商人在各省咨議局中進一步推動憲政的發展,使咨議局成為獨立于政府的真正議會雛形。全國資政院的議事細則已與現代議會制度類似,首屆資政院提出了速開國會案、彈劾軍機大臣案、赦免國事犯(相當于當令的危害國家安全犯)案。它于1911年迫使政府放棄其獨立財權,將財政預算核減掉7790萬兩銀。在各地的咨議局中,商人們還提出了他們對外交事務權利的要求,反對支付不經咨議機構同意的各項外國債務。這種發展形同提出了類似歐美的"沒有代議制,就不交稅"的原則。
商人還對民國初孫中山、黃興等人不經議會同意私自借貸外債提出反對,也對革命軍的擾商行為要求制止。清末民初憲政的發展使中國的經濟發展曙光初露,但隨后的軍閥混戰打斷了這一過程。
二、軍閥混戰時期
軍閥混戰對經濟的負面影響是所有歷史學家公認的,按Feaerwerke(1983,pp.28-127)所記載,軍閥混戰時期,不同軍閥在其占領某地時期重復收稅,并預收未來的稅,操縱實物與貨幣的換算率,增加苛捐雜稅、戰時捐稅,并進行強制糧食征購,使經濟不堪重負。由于連年戰亂,農業的商業化趨勢被逆轉,農業生產力和產量下降,城鄉之間的貿易被中斷。
各方的機會主義行為是清末民初的憲政實驗失敗的根源。從英美發展起來的憲政主義可追溯到十二、三世紀英國城市中的地方自治及大憲章。在一個不需要常備軍就能防止外國入侵的海島國家,公正司法過程自發產生的案例形成的普通法構成保護私有財產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國王由于收稅的困難,不得不將制定稅法的權力讓給交稅大戶組成的國會,因為這是在私有地產神圣不可侵犯條件下,收稅的最有效方法。17世紀大革命前后,新教和天主教及造反派和保皇派之間的互相迫害最后被光榮革命終止,各派終于達成共識,承認了保護人權,禁止政治迫害,用虛君共和、內閣制、議會民主、政黨公平競爭作為分配政治權力的游戲規則。英國一直沒有成文憲法,但卻是憲政的創始國,其憲政游戲則是朝野各方所認同的一些行為準則,例如不能容忍政治迫害、宗教迫害,這些行為準則是以參加政治游戲的局中人對公眾利益和道德準則的一些基本共識為基礎。這些共識對"什么為對"、"什么為錯"有一些像信仰和意識形態一樣的認同,對于錯的行為,大家都有類似對偷竊應予全社會的反對(Saction)和懲罰的態度。即使偷東西的人是自己的兒子,也不能從私利反對社會和司法機關對兒子進行懲罰。
清末民初,中國的政治人物并沒有形成這種共識,因此憲政并沒有堅實的道德共識的基礎。所以憲法規則并不是中國政治家的行為準則。例如孫中山在自己軍事實力強大時(護法戰爭后),就支持中央集權制和武力統一,而在自己軍力弱小時(1915年舊國會復會時),就支持聯省自治。孫中山在野時反對專制,一旦軍事實力大了,就開始講軍政、訓政(專制的另一種說法),表現了不能出以公心以社會利益為重選擇和尊重游戲規則,而是以自己的政黨利益為選擇政治游戲規則的標準。
袁世凱更是典型的機會主義,在他向清朝爭權時就反對君主立憲,逼清帝退位,而他一旦大權在手,就鼓吹君主立憲,而當他看到自己發展的政黨在議會可能敗給國民黨時,就開始想辦法迫害國民黨,取消新聞自由。袁世凱如能象華盛頓那樣自動退位,則前文提到的合法的可用來保護財產的暴力與此暴力傾向于侵犯人民權利的兩難就可解決。當代的公共選擇理論和憲政經濟學指出,可以生存下去的憲政游戲規則必須滿足模糊面紗的原則,這原則是:不管局中人在什么地位(是警察還是小偷,是在朝還是在野)都認為游戲規則公平。
而孫中山、袁世凱及其他軍閥都以自己的利益為選擇游戲規則的標準,而不知道這樣選擇的游戲規則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華盛頓選擇自己下臺的行為就可能成為萬世游戲規則,執政黨選擇限制政府權力的行為也有機會變成萬世游戲規則生存下去,而一切以私利為目標選擇的游戲規則是不可能被參加游戲各方都接受。而只有各方都同意的游戲規則才可能變成憲政游戲規則而流傳下去。
因此憲政過程中,參加游戲各方要有起碼的公心,都要在心中有把尺,在選擇和遵守游戲規則時不能違反模糊面紗的原則。
這原則用俗話來說就是分餅的人和第一個拿餅的人不能是同一人。正如自己夸獎自己的話是沒有人信的一樣,只有第三者仲裁(司法獨立、新聞自由)才能有令人信服的公正判斷。
民初的憲政失敗也要歸結為過去專制制度對人們的道德觀念的毒害。袁世凱要不擇手段地獨裁,是因為過去的經驗告訴他,沒有權力的人,其權利可能被有權的人任意侵奪,不象華盛頓從英國統治殖民地的經驗了解他的財產權利在他失去政治權力后也很安全。所以民初執政者行為,人們對游戲規則的預期,及實際產生的游戲規則之間產生了惡性循環,一旦這一惡性循環開始形成,社會重新回到"霍布斯叢林"。
但是軍閥混戰時期也是中國思想界最活躍的時期。軍閥混戰也產生了類似歐洲政治不統一的效果,制度試驗多樣化增加,地方自治的觀念和制度以及憲政的推動(例如制定憲法)都在這一時期有不少進步,也為以后的憲政發展提供了基礎。
國民黨北伐成功后終于利用其軍力認真推動憲政。
國民黨時期于1931年5月5日制定"訓政時期約法",明確了委托國民黨代管政權是臨時的,最終目的是回歸憲政。
政府于1936年公布"五五憲草",規劃回歸憲政,還政于民。這種行為使中國經濟重上軌道露出一道曙光。同期立法院先后制定了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商事法、公司法。這一系列立法行為基本肯定和繼承了清末民初的一系列經濟法制建設,為中國的經濟發展打下了牢固的基礎。
國民政府推動憲政的努力被日本侵華戰爭所打斷,但是這種努力并未完全停止,這主要表現在抗戰時期國民參政會和地方參政會的選舉和運作。國民參政會包括了所有主要反對黨(包括在內)的領袖。1942年大部分參政員又由遴選制改為選舉制。
中國最重要的憲政發展是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的起草和各黨派對憲政游戲規則的討價還價過程。這次憲政過程又一次以失敗告終。其主要原因是主要政黨堅持不經選舉,而用聯合政府方式將官位在主要黨派之間瓜分,而憲政談判的其它主要參加者主張在軍隊國家化、立憲、選舉后,才由勝出的政黨決定政府職位的分配。國民黨沒有采取滿足模糊面紗原則的行動對自己的權力作出可信的限制,以贏得共產黨對公平游戲規則的信心。而主要調停者美國政府由于與國民黨關系太近,也使共產黨對調停者是否能發揮中性的第三者仲裁功能沒有充分信心,導致百年中國最有希望的憲政過程完全失敗。
國共內戰開始后,在沒有主要反對黨共產黨參加的情況下,政府片面召開國大,通過憲法,宣布行憲,也樹立了一個機會主義的榜樣。
三、民國經濟發展表現
兩個主要獨立于官方的對民國經濟發展的估計,見LiuTa-chungandYehKung-chia(1965)和巫寶山(1947)。民國時期的經濟發展大致可分為農業、現代工商業及影響交易效率的交通運輸業和金融業幾個部分來記述。
總體而言,史學家們基本同意,1912-1949年間,中國的總產出增加得非常緩慢,人均收入幾乎沒有增長,但也沒有下降,但1937-1949年的戰爭期間,人均產出和人均收入可能還是顯著下降。
19世紀末出現的規模仍小的工業部門及運輸業有相當可觀的增長,但卻影響有限。勞動分工和職業結構的變化非常不平衡,屬于薩克斯、楊小凱、張定勝(2000)所分析的二元結構:沿海和大城市與國際市場相聯,有較高的分工水平,很多新的職業和產業在這些地區出現,而廣大農村和內地基本是個自給自足的社會,只有占收入比重很低的產品在大約70,000個地方性集市中交易(見Feaerwerke,1983,pp.28和Skinner,1964,pp.3-44)。也就是說中國農村大約分成7萬多個地方性基本自給自足的社區,社區內有一些互補余缺的貿易,但社區之間及它們與大城市及國外的分工和貿易極其有限。因此外國商品很難打入中國市場。由于沒有全國性統一市場,沿海城市與其說是國內分工的交易網絡的中心結點,不如說是與外國經濟分工和貿易的延伸結點。
1900到1938年中國城市化水平發展加速,城鄉之間移居基本上自由(見Rankin,Fairbank,Feuerwerker,1986,pp.12)。城市人口增長率是總人口增長率的兩倍。1938年中國5萬以上人口的城市總人口是2,730萬,占5億人口的5-6%(Feaerwerker,1993,pp.33)。由于城市化可以將一個大分工網絡所需的交易集中在一點進行,因而大大改進交易效率,促進分工的進一步發展,所以城市化的長足發展是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之一(孫廣振,楊小凱,1998,見Yang,2001,ch.14)。
二次世界大戰開始時,共有92個城市對外開放,鐵路和汽輪將這些城市與外界聯接。新的職業和中外企業在這些城市發展起來,按Chang(1969)的記載,工業增長率在1912-1920年間高達13.4%,1921-1922年有一短暫蕭條,1923-1936年,為8.7%,1912-1942年,平均增長率為8.4%,整個1912-1949年,平均增長率為5.6%。而在二戰前民國時期,盡管連綿戰爭,工業增長率仍高達8-9%(Chang,1969,pp.20-74)。傳統的認為第一次世界大戰減少了外國產品對中國民族工業的競爭壓力,因而使中國民族工業在第一次大戰期間有機會發展的看法是武斷而沒有根據的,實際上第一次世界大戰使外國對中國的直接投資下降,使很多工業項目因缺乏所急需的設備不得不延緩(Feaerwerker,1983,pp.42)。Feaerwerker認為(pp.120-1),外國投資阻礙了中國民族工業的發展之命題并沒有實證資料支持,中國人所有的現代工業在總現代工業中的比重在二次大戰前一直沒有下降,而中國人均外國投資在1914年是$3.75,1936年是$6.97,比印度($20)和拉丁美洲($86)低得多。1930年代外國投資只占國民生產凈值的1%。
而抗日戰爭時外國投資比重最高的是日本占領下的東北。其經濟發展是二戰時期中國經濟發展最好的部分,當時整個中國的投資率是5%,而東北1937年高達17%,1939年高達23%。這主要是日本經濟法律制度對私人企業產權的保護很好,政府不辦國營企業,沒有什么機會主義行為。日本人在東北的高投資率也刺激了中國私人企業的發展(見Feuerwerker,1983,pp.47)。
但是不幸的是,抗戰勝利后,這些日本私人資本大多被轉化為中國的官僚資本,不但在接收過程中因貪污和不同單位爭奪資產而受損,而且以后成為官商不分、制度化國家機會主義的工具。這使得1947年國民政府的官辦企業(經濟部控股的中國紡織公司)控制了當時紗錠的36.1%,織機的59.4%,及大部分重工業。(Feaerwerker,1983,pp.47-48)。
四、民國的農村經濟
民國時代的土地制度由于1930年土地法的頒布而較清末更為成熟。但由于缺乏長子繼承權,戰亂連綿,制度化的土地市場仍不發達,所以每戶土地分割為很小數塊。按Buck的估計,1910年戶均土地為2.62公頃,1933年為2.27公頃(Buck,1937)。民國時土地所有權分布雖然不平均,但比其它落后國家要平均,73%的家庭平均每戶擁有15畝地,他們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28%,而5%的家庭戶均擁有50畝以上的耕地,占總耕地的34%。民國時期資本主義式的雇工租地大規模商業化農業經營并不普遍。
1930年代,50%的農業人口與租佃制有關,30%的佃農耕作的土地完全是租佃的,20%以上的佃農耕種自己的土地同時租佃部分耕地。
長江流域細密的水路運輸網被用來形成區域性糧食市場,因此此區域的分工專業化、城市化、原始資本主義自宋朝以來都是中國最發達的區域。這里專業性的租佃經紀人出現了(類似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專業房地產經紀人)。佃農并不一定非常貧窮,有的佃農大戶反而比小自耕農富有,他們已形成資本主義式租佃,雇工商業化農業經營的萌芽。
中華民國內政部1932年對849縣的調查記載了租佃契約的多樣化,220縣租地壓金非常普遍,租金主要采取現金、實物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三種形式。國民政府1934年的調查報告說50.7%的佃農以實物付固定租金,28.1%付分成租,21.2%付固定現金租,而1934-1935年的土地調查顯示這三組數字分別為60%、15%和24.62%,而勞務租占0.24%。分成地租的多少依地主是否提供種籽、工具、耕畜而不同,分成地租的租金高于固定實物地租12.9%,其又高于固定現金地租11%。在地主不提供種籽、工具、耕畜的情況下,平均地租約為43.3%。固定實物地租在佃農比例高、產量高的產區較為普遍(民國統計署,1946,國民政府統計局,1946,Feaerwerker,1983,pp.72-90)。土地制度的多樣化非常符合現代信息經濟學和租佃理論的預期(Stiglitz,1974,Cheung,1969)。這些理論證明,當生產中風險很高,生產者的努力水平很難測度時,分成地租為最有效率,而當風險很小時,固定地租最有效率,而生產者努力水平測度費用低時,雇傭關系最有效率,當風險不太大也不太小時,分成地租和固定地租會在合約中同時出現,而分成地租由于地主與佃農分擔風險,所以租金水平會高于地主不承擔風險的固定地租。所有這些土地制度都在特定條件下是風險分擔和提供激勵的兩難沖突之間的最優折衷,所以不存在一種制度在所有條件下比所有其它制度壞,也不存在一種制度,在不同條件下比所有其它制度好。
而現代最優所有權結構理論(見Hart,1995)也證明,在一定條件下租地比買地更有效,而在另一些條件下,自有土地比租地更有效,因此在不同條件下,自耕農制度都優于租佃制度的命題是完全錯誤的。在自由契約下,自發出現的多樣化制度都是在不同條件下對各種復雜兩難沖突的最優折衷。
因此整個二十世紀統治中國的意識形態"耕者有其田"可以說是人們對現代經濟學無知而接受的一些政黨的機會主義口號。一些政黨(例如國民黨)用這種口號利用人民對經濟學的無知,為一黨之私利服務,其后果是破壞了有效率制度形成的機制,阻礙了經濟的發展。由于這類口號給國家以超越法律之上侵犯財產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權力,它為以后導致經濟災難、政治動亂的政治游戲規則的盛行開了一個惡例。
以美國為例,1879年美國25.6%的農戶為佃農,1945年這個比例上升到34.5%(高于三十年代中國的完全佃戶比率),但美國的農業生產力在1879-1945年間大大提高。所以租佃制比率與生產力之間并沒有必然的負相關(Feaerwerker,1983,pp.85)。
1930年的土地法中有一條款給予佃農無限期續約權,除非地主要收回土地自耕。這種條款并不利于有效率的土地制度的形成。雖然這一條款在三四十年代的國民黨治理區域并未嚴格執行,它卻為后來的開了侵犯財產權的先例,因而對經濟發展有長期負面影響。國民政府在30年代還制定了將租金限制在37%的政策,這一政策只是少數省區(如湖南)于1949年實行。國民政府的限制租金政策在抗日戰爭時的八路軍控制地區也普遍實行。
這些政策也因破壞人們對自由契約制度的信心,而對經濟發展有長遠負面影響。30年代中國農業生產力以水稻畝產量而言,稍高于明治革新的日本,比30年代的日本低30%,小麥單產相當于當時的美國,但勞動生產率是美國的1/14。這都說明當時的中國農業雖沒現代化,但也不是非常落后。(Feaerwerker,1983,pp.72-85)。
但是整個民國時代,財產權由于民法、土地法、公司法的通過和實行而逐漸現代化。清末政府可任意侵犯財產的行為成為非法,中國傳統的佃農的永佃權概念,及地主賣地后永遠可以以原價贖回土地的概念都被現代土地自由買賣概念和司法案例所代替。民國時期的中國農村保持著高生育率和高死亡率,基本自給自足的農村人口占人口的75%,農業產出占產出的65%。卷入較高分工水平的人口,主要是大中城市人口,只占人口的6%(Feaerwerker,1983,pp.33,pp.85)。
經濟發展的關鍵并不在于(其長期效果往往是負面的),而在于交易效率的改進,對財產權和自由契約、自由企業的保護,這方面的改進會促進分工網絡的擴大和生產力的進步(SachsandYang,2001)。
所以我們應將更多注意力放在民國時期商業、交通運輸、金融業和法律制度的變化。
五、民國商業、交通運輸業、金融業
按照Perkins(1975,pp.115-65)和Feaerwerker(1983,pp.28-33)的記載,民國時期的農村雖然基本是自給自足的,但專業商人在商業發達的城市和沿海地區比一般落后國家要發達,這被稱為商業資本主義或原始資本主義。上海、寧波沿海地區與長江流域其它地區的國內貿易和主要在最終消費品生產中的分工是這些商人的主要生意(Rankin,Fairbank,Feaerwerker,1986,pp.12-27),Perkins(1969,p.72)認為三分之二的商品是在地方定期集市上交易的,他認為"商人剝削農民"的斷言既沒有理論根據,也沒有可靠的文獻記載。
這種商業資本主義不但導致商業分工的加深,不同的專業商人處理貿易的不同環節,專業貨棧的出現,專門協調,規制商業活動的行會和商會的出現,而且產生了相當發達的中國自己的金融網。山西票號就是這樣一個適應商業發達后所需金融服務的網絡,它發行發揮貨幣功能的票據及信貸。各種錢莊和當鋪也在沿海和發達地區形成網絡。各種習慣法和私法(類似英國普通法)也發達起來,以調節發達的商業和金融活動中分工和相關交易以提高交易效率(上引Rankin等人,pp.12-13)。
長江流域的絲織業中已有相當發達的商人與手工業者之間的計件外包制,類似歐洲工廠制度的前身putting-out制度。與清末不同的是,現代金融和貿易制度在民國時展起來。政府于1929-1930年擺脫了固定的關稅額必須償付戰爭賠款的束縛,完全獲得關稅自主權,增加了關稅率。30年代政府也收回一些租界,但收回租界的經濟效果是負面的。1930年進口稅從銀本位改為金本位,1928年鹽稅統一于全國財政系統,各種苛銷雜稅統一成中央政府的稅收及地方政府的土地稅,1933年統一貨幣,幾乎停止使用銀兩,1935年政府用外匯儲備為支持建立起現代化紙幣制度,銀兩完全被禁止用作貨幣。官方的中國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正式發行了紙幣,政府開始試行年度預算,稅收和財政報告制度都大大改進。現代政府債券制度也于1931-1932年發展起來。債券主要由國家政府銀行及上海私人銀行購買。
國家政府銀行同時發揮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功能,官商不分,使貪污和國家機會主義行為制度化。大私人銀行通過與四大官方銀行的人事交叉安排,也使官商勾結等壞資本主義的特色出現。但是與1949年以后的制度相比,私人銀行業在民國時期相當自由和發達,1928-1937年間,共有160家私人現代銀行建立,它們擁有1,597個分支機構。現代銀行資本從1928年的1.86億元增至1935年的4.47億元,存款從11.2億增至37.8億元。但由于四個官方銀行的壟斷地位,相當大的金融資源主要用來為政府提供統一戰爭的軍費,用于提高交易效率的公共設施建設的比重太小,四大政府銀行由于官商不分,也不能按市場競爭的規律有效地支持有利可圖的經濟發展。
程文利(Cheng,1998)證明現代金融和紙幣制度的發展,可以大大提高交易效率,因而促進分工的演進,提高全社會的生產力。但是由于中國還沒有真正統一,1928-1937年中央控制的財政收入70%用于統一戰爭,而中央對地方財政的控制在1929年只到達浙江、江蘇、安徽、江西和河南五省。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于1931-1936年間只占國民收入的3.2-6%,大大低于美國政府1929年的8.2%。
特別是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政府將大量日本私人企業收歸國有,使官辦企業對重工業的壟斷大大加強,為日后中國工業國有化和扼制私人自由企業的制度發展創造了經濟結構上的條件。
民國后期由于國民政府在戰爭中失利,金融財政體系崩潰,通貨膨脹率高達200%。因此紙幣成為政府搶劫人民財產的工具,人民紛紛棄紙幣不用而回到商品貨幣和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使紙幣改進交易效率的功能不能發揮,因而分工水平大大下降,生產力崩潰(Feuerwerke,1993,pp.99-120)。
民國時代交通條件也表現了二元經濟的特征。大部分貨物仍是由落后的傳統運輸方式運輸,1933年傳統手工、木船、獸力運輸方式對國民收入的貢獻是現代運輸方式的三倍。1915年日本在東北生產的焦煤5.74元一噸,運到漢陽是24.54元一噸,交易費用是生產成本的3.27倍。這主要是因為政治不安定,鐵路建設遲緩造成。
清朝末年共修鐵路9,618公里,民國共修15,000公里,其中三分之一由日本人在東北建設。清朝基本沒有公路建設,國民政府部分由于統一戰爭的需要,進行了大規模公路建設,共修成116,000公里,大部分是1928年后國民黨政府所建。從海關記錄,非機動運輸的貨物于1920年代開始下降(Feuerwerker,1983,pp.91-92)。
程文利、薩克斯、楊小凱和張定勝(Cheng,Sachs,andYang,2000,Sachs,Yang,Zhang,2000)證明,在一個自由經濟制度下,由于分工增加生產力的好處和增加交易費用的壞處之間的兩難沖突,均衡的分工水平由交易效率決定。交易效率極低時,最優的經濟結構就是自給自足,其生產力低下,也沒有交易費用。當交易效率在沿海地區稍微提高但又沒有高到足以將所有人都卷入分工時,則發達地區的人會卷入分工,而交通不便地區的人們仍然自給自足。如果有兩個國家,國家之間沒有移民自由,則交易效率高的國家中所有人卷入高分工水平,沒有二元經濟,交易效率低的國家,沿海運輸條件好的居民與外國貿易,而交通條件差的地方自給自足,產生二元經濟。在這種二元經濟中,貿易條件對落后國不利。落后國可以用保護關稅改進貿易條件,但這卻以抑制分工的發展為代價。如果落后國進一步改進交易條件,則可與發達國通過關稅談判達成多邊自由貿易,使國內國際分工水平提高,生產力提高,所有人的福利水平提高。民國后期和1949年后和1980年代前,中國是采用的前一種經濟發展方法。中國1980年代后采用的是后一種方法。
參考資料:
"feuerwerier1983"mightbeatypoof"Feaerwerke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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