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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環經濟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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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兩型”社會建設需要循環經濟加快發展。作為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方式,循環經濟是人類在面臨日益嚴峻的資源供給壓力和環境壓力情形下作出的一種必然戰略選擇。循環經濟的發展同樣離不開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而且制度創新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解決環境外部性的制度創新通常有三種方式: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其中排污權交易制度在中國實施已經有十多年的時間,實施的過程中面臨了一些困難。政府應在這一過程中加強領導,使排污權交易得到更大的發展,更好地為循環經濟發展和“兩型”社會建設提供制度創新的示范。

          關鍵詞:循環經濟;排污權交易;制度創新

          Abstract:Building"Two-orientedsociety"needstospeedupthedevelopmentofcyclingeconomy.Asaneweconomicdevelopmentforms,cyclingeconomyisainevitablestrategicchoiceinthefaceofincreasinglyseriousresourcessupplyandenvironmentalpressureforhuman.Thedevelopmentofcyclingeconomyisinseparablefromtechnologicalinnovationandsysteminnovation,andsysteminnovationplaysaveryimportantrole.Thesysteminnovationforresolvingtheenvironmentexternalofusuallyhasthreeways:wastedisposalpermitsystem,wastedisposalchargingsystemsystem,wastedisposalrightexchange.Thewastedisposalrightexchangesystemhasbeenperformedfor10yearsinChina,andtheimplementationprocesshasfacedsomedifficulties,thegovernmentshouldstrengthenleadershipinthisprocess,andmakegreatprogressinwastedisposalchargingsystemsystem,giveamodelfordevelopingcyclingeconomyandconstructing"Two-orientedsociety".

          Keywords:cyclingeconomy;thewastedisposalrightexchange;systeminnovation

          長株潭城市群和武漢城市圈于2007年12月同時獲批“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于中部地區的發展,這是一件大好事;同時,也是一次大挑戰。具體地說,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是國家層面倡導的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的體現。現階段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是實現科學發展的必由之路。十七大報告中提出了“循環經濟形成較大規模”的論斷。自1998年中國從德國引入循環經濟概念,開始循環經濟探索之歷程起,黨中央多次在很多場合提出過發展循環經濟的命題。

          循環經濟是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經濟發展遇到的焦點問題是生態系統物質能量的更新和儲量限制了經濟增長的加速進行,這一矛盾不斷激化。一方面,經濟發展對生態系統的需求不斷增加;另一方面,負荷過重和遭到污染的生態系統的供給能力相對縮小,更加加劇了生態經濟系統的矛盾。實踐證明,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難以解決這一矛盾,并使之矛盾愈演愈烈。這種“高消耗、低效益、高排放”傳統的線性經濟增長方式是造成資源環境瓶頸約束的根本原因。人們不得不探索新的經濟發展模式,構建資源節約型的發展模式勢在必行。循環經濟是追求更大經濟效益、更少資源消耗、更低環境污染和更多勞動就業的先進經濟模式。人們用新的模式取代舊的模式,仍然要依賴兩個應對生存發展挑戰所采取的對策——技術變革與制度創新來解決。

          技術的進步與變革對人類社會的發展模式的變革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事實上,發展模式轉變的關鍵在于生產技術的轉變。因為循環經濟的實現,往往需要技術上的突破,但技術不是萬能的,技術是把雙刃劍。

          在自然資本的稀缺性問題上,許多人認為技術進步可以解決自然資本的稀缺問題。例如經濟學家曼昆說,技術進步會提供避免這些限制的方法。如現代汽車耗油更少。新住房有更好的隔熱設備,所需要的用于調節室溫的能源也少了。更有效的石油鉆機在采油過程中浪費的石油較少。但這個假設是有問題的,因為歷史上科技發展的方向并不是確定的。一方面,在資源缺少的壓力下,尋找替代品的科技進步是在進行著;但另一方面,更有效地榨取現有資源的科技進步卻以更快的速度在進步。例如在20世紀70年代,由于各國的過度捕撈,世界海洋漁業已經處在崩潰邊緣。但以后的科技進步并不是發生在尋找海洋魚類的替代物或者減少魚類使用方面,而是發明、建造了更先進的和更快速的捕魚船、采納了更敏銳的聲納技術。這些科技進步使人類能夠捕撈到海洋更深處并且是更細小的魚類。正是這一技術進步直接促進了20年后的世界海洋捕撈業的全面崩潰。

          當然,要促進技術進步與變革朝著正確的方向前進,有效的制度安排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完善的制度安排,可以降低新技術進入市場的交易成本,加速新技術的推廣和進一步改進。其次,技術是由人來創造的,也是由人來掌握的,有效的制度可以促進創造性人才的成長,發揮他們的專長,激發他們的創造熱情,例如專利制度實行,明確了新技術發明的產權,保護了發明者的權益,從而也保護了人們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了技術進步與變革。還有,制度本身帶規范性的內容對經濟行為中的主體有直接的約束和激勵的作用。

          美國經濟學家諾斯認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秩序和行為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主體福利或效應最大化利益的行為。”

          制度創新在人類社會的發展史上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中國上古時代的人文始祖伏羲,“制嫁娶,以儷皮為禮”,就是說,制定了男娶女嫁的婚禮制度,在舉行婚禮時,以貴重美麗的鹿皮,作為婚姻的信物,用以顯示男女婚姻的正重,從而改變了原始群居生活的部族群婚亂婚的現象,對氏族的健康繁衍和氏族的強盛,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戰國時期,秦國用商鞅變法,使秦國發展了經濟,強化了武備,最終統一了中國;秦統一中國,書同文,車同軌,又統一了度量衡制度,為中華民族以后統一和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制度的變遷就是制度的替代、轉換或交易的過程。任何一項新制度安排,從來不可能是孤立的,也不可能將原來制度安排體系中的制度一概刷新,它總是嵌入原有制度安排的體系中。這就存在新老制度安排的契合問題。契合得不好,會使新制度的創立的摩擦成本很高,新制度安排難以產生預期的績效。因此,在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創新中,要充分考慮到,原有的制度體系都是在傳統經濟發展模式下建立的。在這一模式下生存著大量企業和與之相關聯的利益群體。新制度的建立應考慮到這些企業和利益群體的承受能力。前不久,湖南省政府與湘江流域八市政府簽訂了整治目標責任書,堅決取締關停一批違法企業,淘汰退出一批落后企業,停產治理一批污染嚴重企業,限期治理一批重點污染源,并排出了整治湘江污染時間表。這一制度的確立,對治理湘江將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也是造福湘江沿岸居民的大事好事。湖南省政府也同時要求發展改革、工商、公安、電力、金融、財政、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做好相關的配套工作,這一點也顯得很重要,它是治理湘江這項大工程中必不可少和十分重要的環節,一定要落實做好。

          在下面的篇幅中,我們將重點對發展循環經濟、治理污染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排污權交易進行分析和闡述,指出排污權交易在中國目前的進展情況及政府在排污權交易中的行為對策。

          一、解決環境外部性的三種手段

          外部性這一概念最初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主體從事使其自身利潤最大化的活動中,對社會或他人所造成的正的或負的外部效應。其中,對社會或他人產生的正的外部效應為外部經濟性,它有利于整個社會福利的增加。相反,對社會或他人所產生的負的外部效應稱為外部不經濟性,亦即,主體在最大化其自身利益的同時損害了社會或他人的利益,通俗地說主體的行為是損人利己的,具體到環境保護領域,生產者生產產品創造財富,能增加整個社會的財富,但同時,基于現有的技術條件,不可避免地要向周圍環境排放大量的有害物質。由此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因環境資源的公共性由整個社會來承擔,進而導致“公有地悲劇”的發生。因此,對解決作為一種典型的外部不經濟的環境污染就應將其外部性內部化,即將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社會成本由因其生產行為而獲利的主體承擔。人們分別采取了三種不同的手段:排污許可證制度——行政手段、排污收費制度——經濟手段、排污權交易制度——市場手段將污染者轉嫁給社會的成本轉由其自身來承擔,使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

          環境許可最早在瑞典實行,中國于1987年開始試行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到目前為止,中國已在大氣、水、海洋等環境資源的保護方面建立起了排污許可證制度。作為行政許可中的一種的環境許可,排污許可證是在污染物總量控制基礎之上,允許許可證的獲得者向環境排放許可證所許可范圍內的污染物,即擁有一定程度的環境容量資源使用權。排污許可證制度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采取行政許可的方式來管理環境事務的手段,是對國家環境行政權的強化,是行政機關控制環境質量的行政手段。

          早在1904年,德國就實施了排污收費制度。自1972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環境委員會提出“污染者負擔原則”后,這一制度開始在許多國家建立起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強制性向排污者征收一定的排污費用,將排污者的污染治理責任和其經濟利益統一起來,以現實的經濟利益刺激對排污者對污染的治理,改善環境。此項制度的實施,是以經濟刺激為前提,以利益去驅動排污者改善排污行為。然而,更重要的是,這項制度是以強制性的手段將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所產生的社會成本由排污者來負擔。在一定意義上來說,行政機關代位行使環境容量資源所有權,以不平等的身份向排污者強制性征收排污治理費用。因此,排污收費制度所運行的經濟刺激機制是一種“非市場性”的行為。排污收費是防治污染進而改善環境的一種“非市場性”的經濟手段。

          在行政主管部門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調整排污者的排污行為時,因其行使的是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職能,更多的是采取強制性的手段,而排污者只是責任的被動承受者。因此,當事雙方是處于一種相互“博弈”的狀態,在此過程中,良好的環境狀況只不過是“貓捉老鼠”游戲的結果。雖然在此“博弈”過程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于強勢地位,但是卻因“信息不對稱”,無法明確了解排污企業的真實排污行為,反倒處于弱勢地位,無法了解到排污企業所掌握的最有價值的排污信息。主管部門為彌補信息的不足不得不增加管理的成本,而排污企業卻缺乏主動減少污染排放物的動機,因此,行政部門為改善環境所進行的決策行為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排污信息依據,進而導致環境決策的扭曲,使得為減排污染物而設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達不到其應有的目的。

          因為以上兩種制度在減排污染物上存在明顯的不足,當存在這種“非均衡”,即制度并非可以永久穩定下去,就存在制度變遷的可能性,針對減排污染物的市場手段——排污權交易制度就產生了。

          排污權交易制度最早是由美國多倫多大學經濟學家戴爾斯教授在1968年提出并應用于水污染的控制研究,它是一種以經濟刺激為特征的效率型環境法律制度。排污權交易理論起源于“科斯定理”,即假設交易成本為零,無論初始產權配置狀況如何,通過交易總可以達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科斯定理”為解決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問題提供了新思路。

          排污權交易的主要內涵是:在滿足環境質量要求的條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買入和賣出。首先確定一個地區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即在環境容量允許范圍的排放量,并將該總量在各排污單位之間分配,各個單位的排放量可以買賣。當一個企業通過污染物治理削減到一定排放量時,它就可以將縮減的排放量賣出,賣給那些治理污染成本過高的企業,此類交易的結果就是污染治理由治理成本最小的企業來進行,而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變。這種總量控制下可對個別污染口靈活調整的思想,美國從1976年開始實施,到目前為止美國在排污權交易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功。

          實施排污交易制度時,主管部門的職責在于確定某一區域的環境容量,以及區域內每一企業的初始排污權,這樣充分了解本企業內部有關污染方面信息的企業決策者將運用本企業所擁有的技術來減少排污,以將更多的排污權貨幣化。在這一過程中,主管部門在分配排污權后不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力且不需要介入到企業內部去了解污染物信息,排污單位也不會因為監管部門缺乏如前兩種手段般強制的監管而不約束其排污行為,相反,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強烈的趨利性刺激其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取較低的成本達到減排目的或以較低的費用購買排污權。如此,排污企業就以自主的行為不自覺地達到了社會公益的最大化。這樣一來,既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了決策的成本,也使減排的成本降到了最低。

          二、排污權交易制度在中國的初步實踐情況

          中國目前主要在大氣污染和水污染領域進行排污權交易的實踐工作。自1997年起,在國家環保部(當時稱環保總局)的大力支持下,美國環境保護協會與北京環境與發展研究會開始在總量控制條件下,進行中國實施排污權交易可行性的理論研究。在獲得初步研究結果的同時,從1997年下半年開始,研究項目擴展到案例研究階段,并在江蘇南通做成了中國首筆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南通天生港發電有限公司向南通另一大型化工有限有償轉讓1800噸“富余”二氧化硫排污權,根據協議,二氧化硫排污權以年度為單位進行轉讓(每年300噸),1800噸二氧化硫的排污權供買方在今后六年內使用,交易費用按年度結算。合同期滿,排污權歸賣方所有。合同還規定,合同期內買方未使用完的排放權可以接轉下一年度使用,甚至可以有條件地轉讓給第三方使用。

          1999年,國家環保部與美國環保局簽署協議,在中國開展“運用市場機制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項目,確定江蘇南通與遼寧本溪為首批試點城市,這標志著真正意義上的排污交易在中國的實行。2002年,國家環保部與美國環保協會開始在中國實施排污權交易項目的第二階段實驗,在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山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進行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2003年,中國首例成交的異地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在江蘇實現,即從當年7月起,江蘇省太倉港環保發電有限公司將以每年170萬元的價格,跨市向位于南京市的下關發電廠購買1700噸的二氧化硫排污權。

          水污染領域,中國亦積極進行了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探索,上海宏文造紙廠的草漿生產線曾經嚴重污染了黃浦江,且經濟效益不佳,被市政府關閉。后上海永新彩色顯像管有限公司準備動工興建,環保局表示新建廠絕對不能突破排污總量,在此情形下永新彩顯公司想到了排污權交易,即能不能出錢買排污權呢?通過政府協調,從宏文造紙廠購買了每天395公斤COD的排污權。這筆數百萬元的交易費,為宏文造紙廠調整產業結構打下了基礎,而永新彩色顯像管有限公司則得到了快速發展。市、區環保局高度重視這一創舉并對其及時進行總結,在閔行區開始了排污權交易的推廣工作。

          就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的排放而言,我們常稱為排放權交易。目前排放權交易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其范圍已經從一國內部擴展到國家之間,而這種變化的發生主要緣于2005年2月《京都議定書》的生效。其主要目標是將2008—2010年38個工業化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并對各個國家的減排指標和減排的六種溫室氣體作了具體規定,而對發展中國家則沒有作出指標性的規定。

          《京都議定書》的生效標志著排放權經濟時代到來,還為全球創造出了一種新的產品:溫室氣體排放權,并且被迅速商品化。當前,排放權交易在國際市場發展非常快,例如《京都議定書》生效之前的*年底,在聯合國注冊的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僅有1件,而現在已經超過了200件,且數量還在快速增長。據世界銀行估算,二氧化碳排放配額作為新興的市場寵兒,2008—2012年全球每年的需求量達到7億~13億噸,由此形成了一個年交易額高達140億~650億美元的國際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的貿易市場。從其發展的特點看,排放權交易既存在于發達國家之間,更存在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因為絕大部分發達國家不僅根本無法單獨完成《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減排任務,而且近年來排放量每年都還在大幅遞增,但發達國家可以通過《京都議定書》允許的三種方式來達成履約任務:一是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權額度的買賣。二是實行聯合履約模式,例如所有歐盟成員國可視為一個整體,實行內部調控,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三是實施“清潔發展機制”(CleanerDevelopmentMechanism,簡稱CDM),根據《京都議定書》,各簽字國有義務對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作出限制,而發達國家更有責任幫助發展中國家分解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每分解一噸,發達國家就可以獲得一噸“二氧化碳排放權”。比如,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國家沒有減排義務,可以把通過分解溫室氣體獲得的減排指標,出售給必須履約的國家。因此,CDM鼓勵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幫助后者削減排放量,有關項目在獲得該發展中國家和聯合國有關部門的認證后,可以抵扣發達國家的排放量。發展中國家的企業賣出的排放權,現在主要由一些國際碳基金和公司,通過世界銀行等機構參與購買后進入發達國家市場。

          三、中國目前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面臨的問題

          1.排污總量難以確定

          排污權交易以總量控制為前提。總量控制是指對在一定區域和時間范圍內的排污量的總和及一定時間范圍內某個企業的排污量予以控制。由于環境本身具有一定的納污能力,超越了環境納污能力進行排污將會影響環境質量,因此,要對某個地區的符合環境容量的污染物排放總量規定上限。總量控制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排污總量要按照不同區域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確定。所以,如何準確科學地測算出一個控制區域的最大污染物允許排放量,針對不同的污染物而確定相應的排放總量是一個難題,這需要環保科研工作者為之不懈地努力解決之。

          2.排污權初始分配存在障礙

          在排污總量指標確定之后,政府主管部門要對一個區域的環境容量進行評估。并由此推算出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指標,然后將其分解成若干份的排放權分發給各個企業。因此,如何將這些排放權公平地分配給企業是實行排污權交易的重點。而目前存在著新建和已建污染企業之間排污權初始分配不平衡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不僅無法得到排污權的企業冒險進行違規排污,從而造成失控局面,加劇了環境的污染。

          3.排污權交易市場不規范

          中國目前尚未建立起成熟的排污權交易市場機制,進入市場的交易主體少,交易雙方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造成談判和交易成本高,基礎信息費用高,環境保護部門檢測與執行費用也過高。在中國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中,鄉鎮企業造成的工業污染所占比例較大,甚至超過半數。而鄉鎮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分布零散,不利于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建立。另外,在激烈的競爭中,一些有剩余排污指標的企業不肯出售自己的節余排污權,或者漫天要價,造成了排污權的浪費,擾亂了排污權交易市場秩序。

          4.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

          實施排污權交易,必須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而中國關于排污權交易制度的立法滯后,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法規支持,對排污權交易制度的規定及政府的經濟政策,既不具有規范性,也不具有權威性。相關的政策、法律對排污權尚無明確規定,在中國的《環境保護法》中,甚至沒有明確“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概念,這是中國排污權交易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推進環境產權市場規范化建設,必須首先從法律上確認排污權。排污權是環境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指人類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有向環境排放必須和適量污染物的權利。眾所周知,環境具有一定的容納和凈化污染物的自凈能力,稱為環境容量資源。向環境排放必須和適量的污染物不但不會污染破壞環境,而且是合理利用環境容量資源的合理行為。人類在正常的生產和生活過程中必會產生廢水廢物,完全禁止排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將無以為繼。因此,人們合理利用環境容量資源,合理適當地向環境排污的權利應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并以此作為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基礎。

          5.排污權供給不足

          中國排污權交易自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僅在政府部門干預下成交過幾例,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排污權供給不足。第一,企業多為將來擴張自用考慮,不愿出售其富余排污指標。第二,現實中排污源和具有排污指標分配權的環保監管部門之間可能存在尋租行為,抬高了排污權的購買成本,導致排污權順利推廣的難度加大。第三,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使排污權交易陷入了惡性循環。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對本地經濟利益的考慮,默許企業增加排污量;此外,在一些跨省、市的排污權交易中,地方有關部門強行介入交易過程,禁止把排污指標轉讓給其他地區,這種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限制了排污權交易的有效運行,阻礙了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發展。

          四、政府在排污權交易中的行為對策

          1.分配初始排污權、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

          在排污權交易市場建立的初期,政府應當對排污權交易的成本和經濟效益進行分析研究,分配初始排污權,并制定和完善排放標準、記錄監測數據、公布相關信息、為交易的參與者提供交易規則。另外,在實施排污權交易的過程中,政府和環境保護部門應就所出現的問題作出及時的反應,通過排污權的核定、發放、拍賣和市場調節,實現對污染物總量排放的控制,使各區域的環境狀況達到相應的標準。政府可通過征訂“交易稅”的形式,按規定從每一例交易中回收一定比例的排污權;也可以根據當地一定時期污染物排放情況,不定期地向社會公開收購排污權來促進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減少,從而促進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激勵企業積極治理污染,逐步改善環境質量。

          2.積極培育排污權交易市場并加強其監管職能

          為進一步鞏固排污權交易制度、完善排污權市場,政府應以先進的技術和設備為基礎,提高監督管理水平,準確并持續地監測排污源的排污情況,加快推進環境容量測算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政府可以組建專業的排污權中介機構,建立相關的網絡系統,為交易各方提供中介信息,促使企業在獲得的排污指標幅度內排污,并在需要時通過市場購買排污指標。同時,應加強對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監管,及時制止濫用轉讓權以及非法轉讓的買賣行為,保障轉讓過程規范有序地運行。另外,政府部門應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獎勵積極減少排放、積極出售排污權的企業,而對違規排污的企業,則要加大懲罰力度,以提高其在環境方面的違法成本。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政府應盡可能利用經濟手段而非行政命令,發揮宏觀調控作用,以保證排污權分配的公平性和排污權交易的合法化,保障企業在排污權交易市場中的買賣自由和信息共享,促進市場中企業之間的公平交易。目前長沙市正準備申請為國家“兩型社會”建設排污權交易試點區,并設想籌建長沙排污權交易所,這是形勢發展的必然,但一定要考慮完善、穩妥推進。

          3.制定和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

          為確保排污權交易的有效進行以及排污權交易市場中的公平競爭,必須具備完善的配套制度,因此政府應出臺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將各種排污權交易原則明確寫進法律條款中,并對其進行及時的修訂和完善,保證其權威性和穩定性。首先,應明確界定排污并保證其可交易,真正做到從法律上確認排污權;其次,政府要做到從法律上界定可用于交易的富余排污權。從法律上保障有權出賣其富余排污權的賣方以及需要購買排污權的買方、從法律上規定排污交易的市場規則和管理機構,引導和促進排污權交易向經濟有效的方向發展。

          4.善于處理意外情況

          理論研究和排污權交易的實踐表明,排污權交易在進行過程中會出現一些意外情況,如市場中新進入排污企業或已有排污企業破產或被兼并等,這就需要政府及時地對其排污權重新界定。排污企業破產或被兼并時,政府應鼓勵企業將其排污權作為企業資產進入破產或兼并程序,無論其排污權是無償或有償獲得的,一般都不得收回,政府只在規劃與指導方面發揮自己的作用。

          五、結束語

          發展循環經濟,是走科學發展之路的必然選擇。而解決好環境問題又是我們發展循環經濟必須突破的一個問題,從制度的層面上說,我們找到了一種市場的方法來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這也代表著一種趨勢。市場手段離不開完備的法律,這種為解決環境問題而產生的環境法律關系不像傳統的法律關系一樣僅僅只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對于不具有主動性、自我意識的自然,人類必須主動承擔對自然的義務。但是對于人類的付出,自然不會在短期內回報看得見的現實利益,而對于短視的人類對自然的無節制索取也需要漫長的時期才會對人類進行報復。因此人類必須主動承擔起責任,既是為了自己,更是為了子孫后代。我們看到在最近十幾年以來、特別是最近兩年,湘江水質正慢慢朝好的方向變化,我們應該繼續努力,使之恢復至幾十年前的那種“魚翔淺底”的情形。

          人類對自然承擔責任的過程,是一個抑制自身欲望同時又是如“雷鋒”般不圖回報的過程。雖然,大自然最終會成倍地回報人類社會,但這只能是“前人栽樹,后人乘涼”。而“前人”卻需要因此而付出不懈的努力。在環境法治的過程中,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對于以逐利為目標的個體來說是一個痛苦的過程。然而,誠如亞里士多德所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就要求在環境法治的進程中必須達到“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但我們面臨的現實卻是我們在面對自己所訂立的法律時陷入了這樣一種困境——越是守法,付出成本越高,而違法者卻可將自身的成本轉嫁給公眾。自然而然,“經濟人”將對違法趨之若鶩。

          排污權交易,一種以市場“無形之手”引導“經濟人”在逐利的過程中向善的手段昭示著中國環境法治進程的新路徑。環境污染的治理費用往往過高,作為單獨的個體不想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成本。相反,他們不但不需要承擔還可以將此成本轉嫁給社會,將其外部化。以往的措施在于政府部門采取命令控制手段,以高壓的行政強制力來解決此類嚴峻的環境問題。正如前面所論述的,行政調解機制有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并且在其具有了行政壟斷時不可避免會導致“尋租”。政府失效的根本原因是激勵不協調,而市場的效率正來自于激勵的自愿交易。排污權交易正在于區域內排污企業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進行自主交易。也正因為如此,私利的排污企業完成了他自己并未關注的目的——環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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