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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外商直接投資規模日益擴大。并于2002年,中國超越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引資大國。外資為中國的經濟騰飛做出巨大貢獻。
但是隨著外資對我國經濟發展影響越來越大的同時,其負面效應也日益凸現。總體來看,外商直接投資在經濟可持續發展和國家經濟安全兩個方面產生了越來越顯著的負面影響。
一、對經濟的負面影響
(一)過分夸大其作用
毋庸置疑,外商直接投資對GDP確實具有促進作用。但如果考察外商直接投資對國民收入的作用,那么相比國內資本來說,外商直接投資的作用并不顯著,與實行經濟可持續發展以提高國民福利、真正改善人民生活的根本目標還存在一定距離。以外資經濟為主的蘇州和以民營經濟為主的溫州相比,其人均收入和人均儲蓄相應較低,也從一定程度上說明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外資并不一定優于國內資本。
(二)使用成本過高
我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重要舉措之一,是對外商直接投資實行稅收優惠。平均來看,外資企業在我國的平均稅負大約只有12%,而我國一般內資企業的平均稅負達到24%,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稅負更高達30%。1992年引資進入高速發展階段后,涉外稅收總額及其占全國工商稅收總額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趨勢。由于我國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資時,給予了外商投資企業超國民待遇,稅負比較低,所以每年上升的外商投資企業稅收總額,使得我國承擔的成本也在增加。如果按照外資企業比我國一般內資企業稅負少12%,那就意味著從1992年到2003年間,我國總共少征收了一半的稅收,也就是說累計少征收了18469.90億元的稅收。
實踐證明,外商直接投資的使用在我國付出了高昂的使用成本。
(三)削弱增強經濟自身的內生增長能力
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經濟體本身能獲得持續發展的內在動力,使經濟增長表現為“內生增長”。而自主技術創新能力和企業家培養是影響經濟增長內生動力的兩個關鍵變量。跨國公司是一個以盈利為目標的經濟組織,保持技術優勢是其追逐利潤的一個重要手段。跨國公司實行動態技術差距的策略,一段時間內可以縮小我國與發達國家的技術差距,但FDI引進技術后,進一步創新的程度低,往往停留在淺度國產化階段,當到達一定程度后,就會停滯,差距甚至再度拉大。
二、合理利用外商直接投資
盡管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經濟安全產生了負面影響,但外資對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仍應得到肯定。只要我們采取合理措施,相信外商直接投資會帶來巨大收益!
(一)加強控制引資規模
我國應將外資的引入和經濟增長結合起來,應隨著我國GDP總量規模的擴大,國內建設資金的需要,適當加大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引入,但不能超出自身建設的需要,也不能盲目脫離現有的經濟基礎。引資規模還應結合國內不同市場的競爭程度加以考慮。提高引資質量,應綜合考慮出口、就業、技術等因素。吸引的外資應有利于出口,增加就業,并能提供我國急需的技術,提高我國自主的技術創新能力。此外,吸引外資還應考慮是否有利于國有企業的改造。要達到控制引資規模、提高引資質量的目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舉措是改革目前的干部政績考核體制。GDP指標考核干部政績,會造成對外商直接投資引入數量的沖動,而不會考慮外資質量。因此,應該用包含更多風險和成本的綠色GDP指標來衡量干部政績。
(二)合理優化引資結構
隨著我國在FDI引資規模的上擴大,我國FDI結構對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影響也越來越大。FDI引入的結構問題可以從FDI來源、FDI在整個外資中的比例、FDI的內部結構、FDI在地區和產業當中的分布等幾個方面加以分析。應當繼續鼓勵外資與國內企業的合資,鼓勵外資以合資成立子公司、并購等方式進入中國,鼓勵外資參與國有企業的重組改造。
當然,在一些我國企業已經獲得長足發展的領域,我國也鼓勵外資以綠地投資的方式進入中國,創造一個具有競爭性的市場。對待外資的進入方式,我國都應該加以鼓勵,但在不同領域,應進行不同程度的引導,在具體措施上進行靈活調整,但應注意以市場方式進行,而不是政府具體干預。產業政策的制訂應該加強。一個有秩序的開放的市場,才會使外商直接投資更好地服務于我國特殊的國情。產業政策的制訂,既要保護核心領域的產業安全,控制外資的進入,也要促使三次產業之間合理均衡發展,并在空間上進行規劃,避免地區發展差異拉大。
(三)完善法制制度
截止現在,我國還沒有一部《反壟斷法》,這給跨國公司留下了可資利用的政策空間。反壟斷法的缺失,使我國企業在國內市場無力抗擊跨國公司壟斷和限制性商業做法,而且也使我國消費者面臨跨國公司可能的高額利潤掠奪,在軟件行業等市場集中度較高的行業中,這種現象尤為明顯。抓緊制訂反壟斷法,有利于我國建立開放、競爭和全國統一的大市場,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既能做到遵守WTO規則,又能控制跨國公司的負面影響。抓緊制訂反壟斷法也保障我國經濟安全、保護民族工業的需要。我國反壟斷法的制訂應借鑒國際經驗,增加透明度,提高開放度。我國制訂反壟斷法還應配套建立《企業并購法》,可以防止跨國公司的惡意收購行為,并采用國際通行的“國家安全”例外原則,允許國家依法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嚴重干擾市場秩序的跨國并購活動。此外,反壟斷法也應配套建立反傾銷法,并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時還要制定商業秘密法、反賄賂法等,使之相互協調配套,對《商標法》、《稅法》、《價格法》等相關法律也要作出修訂,以更適應新形勢對法律制度的新需要,為我國有效制止跨國公司的反競爭行為提供法律依據。
(四)堅持獨立自主能力
雖然,改革開放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應該毫不動搖,但我國外商直接投資政策應堅持兩條腿走路的方針。只有國內企業的強大,才可能使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更先進的技術;也只有國內企業的強大,才能夠真正發揮外商投資企業的作用。國內外許多案例表明,國內有與跨國公司相競爭的企業,跨國公司才會轉移先進技術,也才會以合理的價格出售產品。堅持獨立自主、自主創新,就是要求我國培養自己的跨國企業,擁有自己的獨立品牌。只有這樣,我國才能夠在任何情況下,抵御別國的封鎖和控制。歷史的事實一再說明,將希望寄托于以盈利為目的、受政治制約的跨國公司是不現實的。
三、結語
隨著改革開放的繼續邁進,我國應該堅持繼續吸引外資的同時,努力發展本國經濟實力,對外資相關政策必須完善,同時加強獨立主的能力,這樣才能是中國經濟實現又快又穩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可、王維、陳儀,中國外商投資與貿易政策的經濟學分析[J].國際經貿探索,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