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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中,如果一國以低于國內“正常價值”(美國稱為“公平價值”)的價格出口商品到另一國,并對進口國同類產品生產部門造成損害的,被視為有傾銷傾向。通常是通過比較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來確定反傾銷對象的傾銷幅度。由于在國際上傾銷被認為是一種非公平競爭的貿易措施,國際社會和許多國家通過公約或立法形式對此加以限制。
我國遭受外國反傾銷指控與改革開放的進程相伴相生。據統計,20世紀70年代(以下均指20世紀)僅2起,80年代平均每年6起,90年代平均每年高達29起之多,我國實際上已成為當今國際反傾銷的最大受害者[1]。面對洶涌而來的反傾銷浪潮,扯掉外國對華反傾銷的“幌子”,盡快制定具體的應對策略已成為我國當前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
一、外國對華反傾銷的主要特征
(一)對華實施反傾銷的國家增多,歐盟位居多國之首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對我國商品提出反傾銷調查的國家和地區也日益增多。80年代,對我國實施反傾銷的國家基本上集中在歐共體、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其中歐共體26起,美國18起,澳大利亞7起。進入90年代以來,外國對華反傾銷的勢頭愈發猛烈,許多發展中國家如印度、墨西哥、伊朗、智利等也紛紛加入到對華反傾銷調查的行列。據最新資料顯示,截止到2000年底,共有29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出口商品提出反傾銷調查,涉案數412起,涉案金額高達數百億美元。其中歐盟99起,美國78起,兩地合計占總數的43%;印度更是后來居上,對華反傾銷指控達38起,名列第3位;澳大利亞、阿根廷、南非、墨西哥4國對華反傾銷投訴也均超過20起。另據統計,僅2000年我國出口商品遭受反傾銷案件就達38件,占當年世界總數的15%,與前幾年一樣高居全球榜首[2]。
自1979年6月歐共體對我國出口的糖精鈉首次投訴傾銷以來,無論是在立案數還是調查數上,歐盟始終居于各國之首。據統計,從1979年至1998年的20年間,歐盟對其他國家的反傾銷數總體上呈下降趨勢,立案數從前10年的年均42起降至后10年的33起。與此同時,歐盟對華反傾銷數卻逐年攀升,由前10年的26起增至后10年45起,同期占歐盟反傾銷立案總數的比重也由前10年的5.5%上升至后10年的13.8%,列第1位。1999年歐盟對華反傾銷更是變本加厲,僅在前10個月就立案12起,超出歷年立案數量,我國名副其實成為歐盟首要的反傾銷打擊對象[3]。
(二)反傾銷具有連鎖效應,涉案金額日趨增大
許多國家對于本國企業的對外反傾銷活動常采取鼓勵和支持態度,助長了國內貿易保護主義的氣焰,一件出口商品的反傾銷案常引發進口國其他生產商也紛紛對我國產品提出反傾銷投訴,希望利用反傾銷手段以達到限制進口我國產品的目的。如美國1994年從一個小小的大蒜案開始,相繼對我國出口美國的蜂蜜、自行車、蘑菇罐頭、靛藍等提起反傾銷訴訟,直接影響我國對美出口額高達3億美元。另一方面,當我國某一商品在一國遭到反傾銷投訴后,其他國家擔心我國產品在被擠出申訴方所在國后會大量涌入本國市場,往往采用所謂“預防性”反傾銷手段,從而使我國產品在一國遭受反傾銷調查后,相繼在其他一系列國家被投訴。我國出口的鎢制品、鞋、鬃刷、硅錳、碳化硅、高錳酸鉀、硅鐵、糠醇、鋼板等都曾遭遇過此番厄運[4]。
在80年代外國對華反傾銷案件中,沒有一件涉案金額超過1億美元,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美元也不足10件。進入90年代以來,涉案金額日趨增大。超過1000萬美元的案件高達數幾十起,僅歐盟就占24起,其中影響較大的有人造剛玉案7000萬美元,塑料編織袋案4884萬美元,圓錐滾子軸承案1500萬美元等。超過1億美元金額的案件已達15起,其中歐盟獨占9起(見下表),美國占3起,加拿大、印度和波蘭各占1起。
歐盟對華反傾銷超過1億美元大案統計[3]單位:億CEU
年份類別金額
1991年自行車1.65
1992年大屏幕彩電1.01
1993年棉坯布1.31
1994年鞋類3.42
1995年旅行箱包6.46
1996年手提包2.74
1997年激光唱片3.03
1998年中厚鋼板1.2
1999年焦炭2.3
注:CEU為歐元前的歐洲貨幣單位
(三)涉及的產品范圍趨大,指向性強
90年代以來,外國對華反傾銷案件涉及的產品范圍呈大規模擴張的趨勢,已從最初的五礦、化工類初級產品迅速擴大到輕紡、機電、土畜、醫保等商品。1993年4月15日墨西哥甚至對我國出口的紡織、服裝、自行車、手工具、家電、氟石、玩具、有機化工、管膠頭等10大類4000多個出口商品發動了極其罕見的大規模反傾銷。在這當中,五金、礦產、化工產品一直屬于被反傾銷的重災區。有資料顯示,在過去20多年來外國對華反傾銷案件中,近1/3是五礦化工產品類。最近幾年,外國對華反傾銷的重點開始轉向我國出口勢能高的傳統大宗出口商品,如彩電、自行車、微波爐、鞋類、棉布和箱包等,以歐盟為例,1979年至1989年歐盟對華反傾銷案中,五礦、化工類初級產品占70%;1989年至1999年該比例降至41.7%;而同期棉坯布、鞋類、旅行箱包、手提包等輕紡類產品從13%上升至37.5%;自行車、彩電等機電類產品從8.7%升至10.4%。2000年歐盟又對我國出口的彩電、自行車等多種產品相繼提起反傾銷訴訟[4]。
(四)反傾銷稅率高,危害性嚴重
各國在對華反傾銷稅的確定上存在著較大的主觀性和隨意性,征收幅度從百分之十幾到百分之幾百。如美國1994年對我國出口的大蒜征收378.67%的平均反傾銷稅率;1993年12月墨西哥甚至對我國出口的鞋類征收高達1105%的反傾銷稅率。另一方面,各國在實際中常不采用統一標準對待所有出口同一商品的國家,相比之下對我國產品往往征收高額的反傾銷稅率。如1999年2月歐盟宣布對中國、印度、墨西哥、波蘭、南非和烏克蘭的鋼絲繩和鋼纜征收為期6個月的懲罰性反傾銷稅,其中南非33%,而中國為74.8%。
面對如此高的稅率,無論我國哪家企業都無法承受,許多企業不得不退出已經占有的市場份額,有的甚至被徹底逐出原有市場,這樣的事例不勝枚舉。如我國對歐盟出口的自行車1989年至1991年達86萬輛/年,結果被征34%的反傾銷稅,其理由帶有“明顯增長出口傾向”,使我國出口商品無法立足,不得不退出歐盟市場[3]。又如,自1983年美國商務部宣布對我國氯化鋇征收反傾銷稅以來,至今我國幾乎再沒有向美國出口過氯化鋇。據統計顯示,從1979年至1999年的20年間,僅歐盟對華反傾銷就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我國約10%的出口額,損失金額在30億美元以上。
二、外國對華實施大規模反傾銷的動因
外國之所以對華發動大規模反傾銷浪潮,是內因和外因合力作用的結果。在外因上,主要起因于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措施在國際上日益被強化,以及外國對華實施歧視性政策;在內因上,與我國出口秩序不規范、企業應訴積極性低等因素密切相關。
(一)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措施在國際上日益被強化
關貿總協定經過8輪的談判,使各締約方進口關稅大幅下降,非關稅壁壘不斷消除,國際貿易正逐步朝著自由、公正和透明的趨勢發展。反傾銷作為WTO認定和許可的保護國內產業的三大措施之一,由于具有形式合法、有效控制進口、易操作性等優點,已被國際上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視為實施貿易保護的主要工具和對付非公平競爭的最佳手段之一,反傾銷成為WTO各成員對外貿易政策與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手段有進一步被強化的趨勢,主要表現在:一是國際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多。據日本統計,60-70年代全世界平均每年約有40件反傾銷調查案,80年代后半期反傾銷調查案每年高達114件,而90年代則增加到每年190件[5]。二是許多國家不斷修改或完善其反傾銷法。以歐盟為例,根據國際形勢的變化以及各成員國利益的要求,歐盟多次對其反傾銷法作重大的修改和補充。如1979年確立了來自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傾銷標準;1984年規定了“落日條款”;1987年增加了“反規避措施”條款;1988年又補充了“反費用承擔條款”;1994年區分反傾銷和反補貼,設立專門反傾銷條例。三是執行功能日益強化。各國基本上都建立了專門的反傾銷管理機構,以解釋和執行反傾銷法。以歐盟為例,歐盟反傾銷的管理機構主要有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盟反傾銷顧問委員會,專職管理人員也由80年代的5-6人發展至現在的240多人。
(二)對華反傾銷政策中帶有明顯的歧視性
在反傾銷中如何確定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至關重要。長期以來,歐美等國家把我國列為非市場經濟國家,認為我國是“國家給生產原料和產品定價,外貿出口價格受國家干預”的中央計劃經濟國家,因而在計算我國出口商品正常價格時,采用替代國政策,即在反傾銷調查中不以我國企業實際生產成本和國內售價計算正常價格,而是采用所謂“市場經濟第三國”同類產品的正常值作為衡量我國商品是否構成傾銷的依據。同時在替代國的選擇上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常選擇經濟發展水平大大高于中國的第三國如韓國、法國甚至美國這些根本不具有可比性的國家,來確定正常價格,導致正常價格一直處于過高狀態,無端擴大了產品的傾銷幅度。在出口價格方面,對中國應訴企業采取“一國一稅”(或統一稅率)的歧視性政策,即無分別裁決。即不論企業應訴與否,一律將應訴企業和非應訴企業共同平均得出一個出口價格,與替代國正常價格相比較后得出一個統一的傾銷幅度,征收統一的反傾銷稅,適應所有中國企業。這種做法不但有失法律的公正嚴明,而且大大傷害了我國企業應訴的積極性。
近年來,歐美等國家已逐漸改變過去對我國所有企業實行統一反傾銷稅率的做法。歐盟1998年7月修改反傾銷原則,將我國從“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名單中劃去,并且規定如果我國企業符合“市場經濟5項標準”,可獲得市場經濟待遇。與以前相比,歐盟新政策的確體現了一定的現實性和靈活性,但是其形式上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而實際中否認之的消極本質顯露無遺。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5個方面:(1)在市場經濟地位政策適應性上的歧視性,即對中國企業按照市場經濟5項標準逐個審查是否符合市場經濟條件;(2)審查手段的不合理性,申請條件過于苛刻并且代價太大;(3)已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的中國企業的正常價值不能用作其他企業的參照正常價值,對于絕大多數所謂未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的中國企業仍堅持采用參照國來確定企業的正常價值;(4)在程序上限制審查市場經濟地位的范圍,規定在日落復審調查案中的中國企業無權申請市場經濟地位;(5)將審查市場經濟地位與市場準入問題掛鉤,對內銷有嚴格限定的外資企業,拒絕給予市場經濟待遇。
(三)我國企業應訴不積極,自我保護意識不強
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我國企業應訴的積極性不高,有的甚至根本不予應訴。近年來,情況雖有一些改變,但仍有許多企業不愿參加反傾銷應訴。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恐懼或不愿打“洋官司”,把反傾銷調查行政程序混同于一般的司法訴訟程序,將企業參加反傾銷應訴視為“上法庭、當被告”;(2)由于有關國家長期以來在反傾銷裁定中采用“替代國”和“一國一稅”等歧視性做法,使企業的應訴積極性受到嚴重挫傷,認為勝訴的可能性極小;(3)相當多的企業經濟實力有限,難以承擔較高的應訴費用,同時缺乏反傾銷的專業人才;(4)一些企業存在“搭便車”的思想,不愿出面出錢應訴;(5)國內各生產商之間、生產商與出口商之間缺乏整體合力,不能聯手參加應訴。
企業不應訴或應訴不力給我國的外貿出口造成嚴重后果,主要體現在:(1)我國企業應訴不力或不應訴,國外反傾銷管理機構根據所謂“可以得到的最佳信息”,依據申訴方企業提供的材料和“證據”,作出對我國最為不利的裁決,使對方不戰而勝;(2)在國際上造成中國企業軟弱可欺的錯誤印象,使我國企業的產品在國外市場極易遭到反傾銷指控,引發一系列的連鎖反應;(3)輕易不應訴使中國企業失去參加復審機會,導致涉訴產品甚至長達十多年不能進入起訴國市場;(4)由于多數企業不參加應訴,國外常以“代表性”不足為條件,拒絕受理少數企業的應訴,從而使該企業所在的整個行業將遭受打擊[4]。
(四)我國出口秩序不規范,授人權柄
長期以來,我國出口的大宗出口商品多是勞動密集型或技術含量低的產品,產品附加值小,在國際市場上一直處于過度競爭態勢。受短期利益的驅動,不少企業為達到多出口,工作重點常常不是放在如何加快新產品開發以及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上,而是采用競相降價的方法,以低價搶占國際市場,擾亂了正常的外貿出口秩序,從而很容易為外國提起反傾銷指控制造借口。更有甚者,利用應訴企業已獲取的“無損害”勝訴結果,繼續大搞低價競銷,致使我國不斷陷入反傾銷指控的惡性循環之中。如1994年6月2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終裁我國出口到美國的碳化硅“無損害”后,我國數十家未應訴企業紛紛在國內大肆提價收購,使國內每噸收購價上漲200-300元人民幣,而對外則大行低價競銷,以每噸比正常價低50-60美元向美商報價,新一輪對華反傾銷勢頭難以避免。我國頻受指控的鬃刷、鞋子、鑄鐵管件、棉紡制品、自行車鏈等即是此類情況的嚴重受害者[3]。
三、我國應對國外反傾銷的策略
針對外國對華實施的大規模反傾銷活動,從長遠來看,我國應進一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本著“以質取勝”、“以優取勝”的方針,大力發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的技術密集型產品出口,改善我國出口商品結構和國際形象,實現外貿增長向集約化方式轉變。在近期,應著重抓好以下兩個方面工作:第一,直面反傾銷,積極應訴,切實維護國家和企業的根本利益;第二,應由被動轉為主動,完善我國的反傾銷機制,建立預警監控體系。
(一)直面反傾銷,積極應訴保市場
1.增強反傾銷的意識外國對華反傾銷的實質是想通過限制或排除中國產品的進口,達到削弱中國產品競爭力、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政府和企業領導者應消除恐懼或消極情緒,不斷增強反傾銷意識,激發企業積極應訴的機能。近年來我國反傾銷勝訴率不斷提高的事實也表明,盡管外國在對華反傾銷上采取一系列歧視性政策,只要我國企業積極參與應訴,提供詳實可靠的證據,努力抗辯,維護或拓展商品出口市場的機會還是很大的。據WTO統計,目前我國反傾銷應訴率已達到2/3,其中涉及到美國和歐盟的案件應訴已達到100%,應訴成果也越來越好,我國出口產品反傾銷的絕對勝訴率(無稅結案)已上升到35.7%。僅1995-2000年,由我國五礦進出口商會組織協調且業已結案的28起反傾銷應訴中,勝訴或保住市場的20起,占71%[6]。
2.切實貫徹“誰應訴,誰受益”的原則為鼓勵我國企業積極應訴,外經貿部明確規定了“誰應訴,誰受益”的原則,即在國外對我國產品裁定“統一稅率”,或應訴取得全勝時,參加應訴的企業有權繼續出口或獲得較多的出口數量份額,未參加應訴企業則不能繼續出口或限制其出口數量。但是,在實際執行中,由于此項原則存在著落實不夠、貫徹不力等問題,沒有產生明顯的效果。因此,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較為詳實的實施辦法,并會同各商會加強監督,對應訴不力者加大處罰力度,直至取消其生產經營許可權、外貿經營權等。
3.加強與進口商合作加強同國外進口商的合作,是我國企業獲得勝訴的至關重要因素之一。在反傾銷應訴中,進口商的作用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可以在其國內反傾銷應訴中提供有利于我方的證據;(2)可以說服其國內的廣大產品用戶向反傾銷主管機構施加壓力;(3)可以協助尋找相對低的替代國價格[7]。在面對反傾銷投訴時,進口商意識到一旦傾銷幅度上升,他們將直接承擔高額的經濟損失,因此應訴的積極性非常高,甚至愿意高價聘請律師參加訴訟,或分擔一部分出口商應訴的律師費用。我國企業應充分借助國外進口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聯手參加應訴,不僅增加了勝訴的機會,而且會進一步密切雙方之間固有的合作關系,增強應訴企業出口競爭優勢。
(二)完善我國反傾銷法律和應訴機制,主動應對國外反傾銷
1.加緊制定我國的《反傾銷法》近年來,我國已相繼頒布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關于中國出口產品在國外發生反傾銷的應訴規定》等一系列行政反傾銷法規,以指導我國出口企業參加國外反傾銷應訴或國內提起反傾銷訴訟。但是,這些法規存在著內容過于簡單粗陋、可操作性差的特點。因此,應充分借鑒和吸取歐美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盡快出臺《反傾銷法》,使其成為指導我國企業參加應訴或提起反傾銷的合法依據,同時也是對付外國蓄意以反傾銷手段限制中國商品進入的最具威懾力的對應手段。在《反傾銷法》中,應注意參考WTO《反傾銷協議》內容,制定詳實的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包括明確重要概念、規范政府職能、增加司法審查程序等[8]。
2.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反傾銷專項資金借鑒歐美等國家的經驗,建議在已有外經貿部下的反傾銷協調委員會基礎上,設立專門的反傾銷調查司。地方政府可設立相應的反傾銷服務中心,協助向企業定期和不定期信息,為我國企業應訴或提起反傾銷訴訟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另外,建議設立專項反傾銷資金,在經濟上保障企業積極應訴或提起反傾銷訴訟,對獲得勝訴者,可給予適當的經濟獎勵;對于應訴失敗者,可從反傾銷資金中支取一定的訴訟費用,從而調動企業參與反傾銷訴訟的積極性。在資金來源上,可由外經貿部會同海關依據企業出口量的大小確定一個對應的征收比例表,由海關執行,但具體征收以不增加企業負擔為前提。
3.構建預警監控體系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反傾銷預警機制。主要是觀察對外貿易發展動態,捕捉國際市場信息,從而使我國企業在外國提起反傾銷訴訟還處于萌芽狀態時,就能做好相應的準備,及時調整出口策略,或者快速組織應訴[6]。另一方面,設立重要出口商品價格監控體系。目的是打擊企業競相低價出口,杜絕惡性競爭,規范出口市場秩序。根據國際市場價格變動幅度狀況,對價格偏低易引起反傾銷的敏感出口商品,應及時調整產品出口價格和數量,而對惡意搞低價競銷的企業提出警告,并報請有關部門促使其限期整改或實施處罰。
4.充分發揮政府和商會的引導與協調功能政府在企業應訴中的功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內加強反傾銷應訴政策的制定和宏觀管理,并在實際中切實加以貫徹和執行;二是對外通過與有關國家協商談判,促使他們盡快改變對中國的歧視性貿易政策,維護我國企業的利益。各進出口商會負責國外反傾銷案件的應訴組織工作,主要職能有:動員涉案企業參加應訴,組織召開應訴會議;提供反傾銷法律咨詢服務,協助企業選定律師,幫助制定應訴方案[9]。
5.加快設立反傾銷人才培養機制由于我國參加反傾銷應訴還處于起步階段,我國律師基本上從未介入到此類案件中,國內缺乏熟悉國際反傾銷的經貿、法律人才,至今仍處于依靠外國律師爭取權益的尷尬局面。為此,我國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盡快培養一批精通國際反傾銷應訴的專業法律人才。
(三)政策建議
加入WTO并不意味著我國的“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待遇就此劃上句號,目前WTO的不少成員國如蒙古、格魯吉亞等仍然被定位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加入WTO,關稅的作用將進一步弱化,國外將更加依賴反傾銷和反補貼手段來打擊中國產品。因此,如何充分利用WTO的反傾銷協議和相關的規章制度,應對外國對華反傾銷這股“黑旋風”,為我國出口企業營造一個公平的國際貿易環境已成為當前首要議事日程之一。(1)作為WTO的成員國,我國應不失時機地援引WTO《反傾銷守則》中的一些條款,據理力爭,督促相關國家盡快修訂對華市場經濟體制的認定標準,最終取消歧視性的對華反傾銷政策和措施。(2)WTO爭端機制為所有成員國提供了一個有效解決貿易糾紛的場所。作為WTO的成員國,我國一旦與外國發生貿易糾紛,可根據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書》的有關規定,積極利用WTO爭端機制這一國際法武器來維護我國企業的正當權益。(3)作為WTO的成員國,我國應積極參與WTO法律體系的建設和執行,抵制一切損害中國利益的行為,切實維護WTO反傾銷法的健康發展和公平實施,同時利用WTO法律體系對各成員國的約束作用,打擊某些國家借反傾銷之名而別有用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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