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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社區建設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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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社區建設路徑選擇

          內容提要:

          社區建設有行政推動模式與自治模式之爭,本文認為我國城市社區建設應該遵循責名求實這一簡單的路徑,先將社區定位于居委會所轄區域,然后再求居委會自治組織角色之復位,這一定位與復位的過程便是中國城市社區建設的過程。而定位與復位又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內的高效低耗的理性抉擇。

          關鍵詞:定位,復位,社區建設,社區組織,街區,居委會

          1986年國家民政部首次提出開展社區服務工作,滿足人民生活需求的策略。1991年國家民政部又提出在城市開展社區建設的思路。1995年中共十四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規劃的建議》進一步對社區服務作了統一的倡導和規劃。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日益推進,中國社會結構急劇變革,單位制解體,老齡化社會到來,城市流動人口的增加,城市人民的生活需求使城市社區建設日益迫切。理論與實際工作者都對社區建設予以了諸多的關注。

          一、我國城市社區的定位

          那么我們所說的“社區”在我國城市中到底是指什么?有人認為“一個街道辦事處所轄的范圍大致就是社區的地域空間,為了淡化其行政區劃的色彩而突出社區特征,許多學者稱之為街區”[1];有人認為就是以街道和居委會為單元的基層社區[2];還有人指出,在很大程度上社區已成為街道辦事處以及居委會這些基層管理機構的代名詞[3];還有人指出“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城市社區指涉的是街道辦事處所轄的范圍”[4];而國家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張明亮曾撰文指出“要按照便于服務管理、便于開發社區資源、便于社區自治的原則和地域性認同感等社區構成要素,對原有的街道、居委會規模作適當的調整,以調整后的居委會轄區作為城市社區的主導形式,形成社區地域”[5]。

          可見目前對城市社區的在我國的具體所指還沒有統一的意見,大多數人認為城市社區就是指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只有少數人認為城市社區應該指居委會所轄區域。在我們思考社區的定位時,我們必須搞清楚為什么要提出社區的概念,為什么要倡導社區建設,顯然社區概念在我國的提出是有明確的背景和用意的,那就是我國的經濟體制由由計劃轉向市場,計劃經濟破產,政府不再擁有支配所有社會資源的能力了,但政府承擔的職能仍然是全能式的,在此狀況下,政府不堪重負,社區概念的提出與社區建設的倡導就是政府想將自己擔負的過多的職能還給社會,以減輕自己的負擔,實現“小政府,大社會”的改革目標。明白了這樣的背景與用意,我們再來定位社區就明晰多了。我認為在我國開展社區建設的過程中應該將城市社區定位于居委會所轄區域而非定位于“街區”。城市社區的具體定位問題不僅涉及社區的性質問題,更牽涉到社區建設與社區服務的主體問題,從而影響甚至決定我國城市社區建設的路徑選擇乃至最終的成敗。

          “社區”這一概念幾經轉譯,至1955年就達94中之多[6],人們難以對其達成一致意見,但其核心所指還是明白無誤的大家基本公認的:具有高度認同感的相互依存的自發性的地域共同體。其主要特征有:民間性、普遍參與、自治、高度認同、情感依賴等。居委會所轄區域剛好在理論上符合社區的性質:居委會在理論上是居民普遍參與的自治組織,非官方組織,居民由于日常生活聚居的原因,對所生活的居民區有某種自發的認同感,居民間也有一種相互的情感依賴。將城市社區定位為居委會所轄區域就使居委會成為理所當然的社區建設主體,而居委會本來就是法定的自治組織,剛好契合。

          而如果將城市社區定位于“街區”,則街道辦事處必然成為城市社區建設的直接的最主要的主體,但街道辦事處是區政府(或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它是代表政府來實現國家對社會的監管與制控職能的(當然也還有服務職能),以它為主要主體的城市社區建設能否實現社區建設的普遍參與、自治、高度認同、情感依賴、民間性等目標和特征實在不容樂觀。有人認為將城市社區定位于街區可以充分發揮基層政府的作用,發揮行政推動作用加速社區建設。行政推動歷來為我們崇拜,行政推動在城市社區建設中必不可少,尤其是在社區建設剛起步時更是如此,但這種建設社區的方式極有可能會建設出“行政社區”即行政推動主導的模式因帶有傳統操作方式的色彩而極可能在實際工作中把社區重新變成一個行政化了的“大單位”從而影響政府的職能轉換,使政府負擔非但沒有減少反而重新增加。而我們的城市社區建設本意就是要推動社會自治減輕政府的行政負擔,建設“行政社區”的思路與社區建設的邏輯背向而馳。也就是說以行政推動作為城市社區建設的主導模式必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社區建設啟動后行政力量如何退出,它退出后又用什么力量再來推動城市社區的建設繼續進行,又用什么力量推動行政力量在城市社區自治領域的退出?而這樣的退出又必將是一個漫長的歷程,同時這種退出過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區建設過程,因此前此階段的行政推動并未能真正開啟實質意義上社區建設之路。因此將社區定位于街區,即使社區建設能夠進行,但其在過程中又不得不解決如何走出“行政社區”的困境,這就與政府提出社區建設的本意相悖。而將社區定位于居委會(或者是適當調整后的居委會)所轄的區域相對而言就不會遇到此類困境。

          二、社區組織的復位

          解決了城市社區的定位后還必須解決社區組織的復位問題。這里所說的社區組織主要是指以居民委員會為主導的社區自治組織也就是非盈利成員組織,其區別于政府組織、市場組織和非盈利公益組織[7]。所謂復位也就是讓其回復其原來的位置,扮演其本來應該扮演的角色。

          目前應該著力加以解決的就是居委會的行政化問題。居委會這一社區的主導自治機構變成了基層政府的腿,在實際上成了政府的一部分,甚至全然喪失了自治的特征。(在調查中大部分居委會成員認為街道辦事處與居委會在實際上是上下級的行政隸屬關系,居委會日常工作中的70%左右來自街道辦事處)當然居委會的行政化在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和當前體制下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承認其必然性與合理性決不能推演出容忍之、縱容之甚或發展之的結論,如果這樣的話我們的基層社會永遠只會處于國家的強行政控制之中,何談社區建設。社區建設的本意就是要使基層社會擺脫國家的強控制走向自治之路。

          居委會的行政化首先表現于居委會組成人員的行政化。居委會組成人員的產生、待遇都由街道辦事處控制或決定。雖然目前有些居委會實行了直選的試點,但選舉之前有各種各樣的反復做工作及各種組織保障措施,選中的也皆是原來的居委會成員也就是在選舉前反復給居民做工作的街道辦事處審定認可的候選人。居委會成員的身份是“民選街聘”還有相當比例的人員屬全民事業單位編制的專職干部。既然居委會成員都是政府的雇員當然都有了干部的身份和替政府做事的義務了。

          居委會的工作經費依賴街道辦事處,居委會開展各項事業的經費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街道辦事處籌集得來。居委會的固定辦公費用由街道辦事處按年度統一撥付,但在具體使用上一般是“街管居用”,居委會用任何一筆經費都必須向街道辦事處寫報告申請報銷。居委會開展公益事業或公共服務的費用也經常向街道辦事處求救,或由街道辦事處協調由居委會轄區內的有關單位捐助,甚或以街道辦事處的名義向本居委會轄區內有關單位或居民攤派集資。

          街道辦事處還通過頻繁的評比、檢查來控制影響居委會的工作。居委會的工作也實行坐班制,已經和政府機關一樣實行機關工作的各項制度了。行政化后的居委會推行之工作便成了行政任務、硬性規定(例如硬性規定讓居委會完成多少份若干種報紙、雜志等的征定任務),不得不去完成,而這些工作中很多屬于政府的本職工作。

          在現實中社區居民也都將居委會認作政府的一部分,居委會工作人員也被認為是政府干部,是基層政府在社區的代言人,認為找居委會干部反映了意見就是向政府反映了意見。

          居委會本來應該代表社區與政府進行互動,作為社區的發言人向政府表達社區的利益和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監督制約基層政府的行為,從而達致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而在實際中其角色完全顛倒了,它反而成了基層政府在社區的發言人,要協助政府對社區進行管制與控制了。居委會既經行政化社區居民必然對其認同感不高,工作很難開展,很多居民“不給面子”。

          于是,在現實中就形成了這樣的局面:一方面“街道辦事處的任何事情都需要通過居委會去落實”,而另一方面居委會的工作也需要街道辦事處為其撐腰,街道辦事處與居委會在現實中形成了一種互相依賴的行政隸屬關系。

          因此社區建設首先就要讓社區的主導組織復位,讓社區建設的主體就位。社區組織的復位的過程也就是行政權力退出社區自治事務領域的過程,也就是社區自治的成長過程,本身就是社區建設的表現。

          強調居委會的角色復位,強調其擺脫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強控制,并不必然導致居委會與政府的對立,那種認為只要脫離了政府行政強控制就會導致自治組織失控的觀念實在是應該拋棄的未經證明的假設。

          居委會如何復位呢?其實要作到居委會的復位在理論上說起來也很容易,只要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委會組織法》的規定即可,那上面對居委會的性質、職能、與政府的關系,居委會組成人員的產生、任免、待遇、身份,居委會的辦公費用、舉辦公益事業、提供公共服務的經費的來源等都做了相應的規定,當然有些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執行性,但其基本精神確是明確無誤的,其有些規定有待依其基本精神制定實施細則。當然居委會的復位過程需要支持資源,這種支持資源不是政府部門組建什么“社區管理委員會”來“支持”之,(事實證明這樣的“支持”遲早會演變為指揮與控制),而是政府部門(尤其是街道的黨政部門)養成嚴格遵守《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意識,并切實將行政權力退出社區自治領域。

          但在實踐中這種復位面臨諸多的困難,否則《城市居委會組織法》早就落到實處了,根本就不會有在此討論居委會的復位問題了。實踐中遇到的最大的困難就是居委會的行政化及其帶來的居民對之的認同感不高的問題,行政化的問題如前所述主要表現為人員與經費的行政化。對于目前這種居委會普遍行政化的現狀,是努力嘗試去改變以遵循《城市居委會組織法》呢?還是應該修改法律來因應現實呢?我認為如果我們承認居委會組織法立法的用意和精神沒有問題的話,我們還是應當努力去改變現實以遵循法律,當然在這過程中也不可回避對居委會組織法的某些細節的修改。要改變目前居委會普遍行政化的問題我們首先探求居委會行政化的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居委會的第一個發展階段(1949年到1954年)中52年以前主要是作為穩定社會秩序,改造舊社會城市基層的一種工具,其主要的任務就是傳達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防空、防特、防火、防盜等,并兼辦一些居民的公益事務。52年到54年各都市都開展了一場民主建政運動,基層居民組織開始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身份出現。居委會發展的第二個階段(1954年到1958年),1954年《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居委會是“群眾自治性居民組織”,至1958年,城市居民自治順利發展,群眾滿意的稱居委會為“自己的組織”。[8]但從第三個階段(1958年到1978年)開始由于計劃經濟體制的建立,為實現第一個五年計劃,政府的職能突然增多了,基層政府由于任務繁重,自身行政力量又不足,無法應付,在這種困境下他們發現可以利用居委會這樣的自治組織來行政,因此他們就為了讓居委會推行政府的有關職能任務,就出資支持居委會的建立和運轉,由此居委會行政化的現象就造成了,在后來計劃經濟下政府的職能一直沒有減少,居委會的行政化的狀況就一直無從改變。在我國確立市場經濟取向的改革目標后,我國政府的職能才開始有所轉變,但這種轉變是從上層開始的,基層的政府的職能至今還沒有多大的轉變,基層政府仍然承擔了大量的職能,這些職能仍然超越了基層政府的實際行政能力,基層政府仍然還不得不借助居委會這樣的自治組織來行政。由此看來要解決居委會行政化的問題首要的問題還是要轉變政府職能,尤其是轉變基層政府(尤其時作為區政府的派出機關的一級準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能,規范街道辦事處的財政收支。在現實中街道辦事處之所以行政能力不足不得不依賴居委會行政是因為其自身的財政資源不足,區或市政府撥付的款項僅僅發放人頭費還不夠,在這種短缺“財政”壓力下,街道辦事處的公共管理機構的職能被削弱和淡化,而蛻變得更象一個在市場中牟利的贏利組織,這個組織面臨的最大壓力就是資金的籌集,這種資金的籌集與汲取又都取決于其所屬的企業的贏利狀況,因此街道辦事處的主要領導的主要工作就是為所屬的企業做決策、跑業務等,上海某區的一個街道辦事處的主任親口對筆者說他更象一個集體企業或國企的老總而不象一個街道辦事處主任。要解決街道辦事處行政能力不足的問題必須合理的規范街道辦事處的財政獲取,使其有足夠的財政資源來專心于公共管理,當然要提高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能力還必須充實街道辦事處的行政人員力量,提高其素質。有學者提出的大城市管理進行“虛區實街”的模式(即虛化區政府而充實街道辦事處)是加強城市基層行政力量的好思路。只要切實轉變了基層政府的職能,提高了其行政能力,那么街道辦事處對居委會行政的需求就會降低。

          在街道辦事處轉變了職能,提高了行政能力,降低了對居委會行政的需求后,就應該解決居委會的資金來源規范化合理化的問題。目前居委會這種“財政”來源直接決定了居委會的性質。如果經費及工資不是從街道直接獲得,不是從政府(全部)獲得,那么通過哪種方式籌集呢?顯然應該從社區籌集,怎樣籌集呢,是否是要居委會再設立一個專門收取費用的機構呢?經費和工資水平如何確定呢?我的一種不成熟的想法是經費可以分兩部分,一部分是居委會協助有關政府部門辦理相關政府部門的有關事務的費用,這部分費用應該由政府撥付,另一部分是居委會辦理社區自治事務的有關費用,這部分費用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決定籌集。相應的居委會的工作人員的工資也分兩部分分別由政府撥付和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決定籌集。當然這兩部分費用具體如何分配要經過認真的研究和不斷的調整。居民(代表)大會決定籌集費用的數額后,如何保證征收又是一個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在居民(代表)大會下設一專門收取費用的機構負責征收,當然這個問題需要通過立法來規定,這種經費或者說一種新的規費或稅種的征收還需要相應的政府機構的協助與支持。我認為這樣一種設計能夠體現權利、義務和責任的結合,并且通過“強制性的利益關聯”解決了部分居民對居委會的冷漠與不關心,使社區成為了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利益共同體。考察一下我國城市和農村基層自治組織的不同我們就可以看到,在農村,普通的村民與村委會有著較強的利益關聯度,具體表現為村委會擁有“收稅人”的角色,掌握著可重新分配的承包田、宅基地等集體資源,因此這幾年我們可以看到農村“海選”的出現,這就說明利益相關度可以決定社區事務的參與度。而在城市,居委會沒有掌握象村委會那樣的集體資源,居委會的行為對普通的居民也幾乎沒有什么影響,所以居民對居委會的事務不予太多關注。如果能夠通過合理的設計一種適當的社區建設和社區組織運營的的資金籌措機制,使廣大居民與居委會建立起“強制性的利益關聯”,就能使社區真正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個別居委會成員再想行政化,也沒有了什么支撐。這樣就可以通過居委會“財政”的規范化同時解決人員的行政化問題。

          居委會的社區自治組織的角色復位后,就可以通過自身的運作來動員起社區內各種資源進行社區建設。

          三、定位與復位后目前爭議問題之解決

          解決了城市社區的定位與社區組織的復位問題后,城市社區就會走向良性發展軌道,而當前困擾街道辦事處與居委會的基層行政問題也會迎刃而解。

          1、居委會組成人員的專職化與社會化問題

          既然居委會作為社區的主導組織是居民的的自治組織,是社區的代言人,那么居委會的成員必須嚴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選舉產生,并且必須是本社區的居民。目前的“街聘”居委會“干部”和事業單位編制干部及由非本社區居民擔任居委會成員都是不適宜的。關鍵是居委會組成人員的“干部”身份的改變就會提高社區居民對社區組織的認同感,提高社區組織的“合法性”。

          2、關于社區建設中的“議行分立”問題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可見在社區中居民會議是議事和決策的機構,而居民委員會即是居民會議的常設和執行機構,因此沒有必要再設什么社區議事會來作為社區的議事和決策機構。社區議事會作為由社區內有影響力的人士和社區活躍分子構成的組織只能對居委會起建議、咨詢和監督的作用,而決不能讓其代替居民會議的最終決策權。但是目前很多地方的居民議事會儼然代替了居民會議,同時居委會人員還常有這樣的抱怨:“議事會也不敢多開,多開怕鬧麻煩”。之所以實踐中居民議事會權力越來越大,居民越來越對之認同,正是因為居民對居委會的認同度不夠,認為他們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所以他們另外選擇居民代表參加議事會制約監督居委會,一旦居委會復位后,居民對之認同度會迅速提高,那時居民就會認為進入居委會的人員都是代表自己利益的居民,因此就沒有必要再設立一個議事機構了,因為居委會本身就是一個委員會,是居民會議的常設議事決策機構。雖然居委會作為居民會議的常設機構,相對于居民會議屬于執行層,但這并不意味著居委會對于社區建設的諸多事項必須親力親為。在居委會的工作中還可以有個組織管理與具體操作的分離,居委會囿于人力、精力、知識的有限,可以將社區建設中具體操作性的工作通過市場化的方法或通過招募志愿者的方法將其分離出去,或者考慮在居委會下設一社區工作委員會專門承接居委會分離出來的具體操作性工作,這個委員會中的成員稱作社區工作者或社會工作者,他們可以而且應該專職化和社會化,但他們一定要由居委會來聘用和管理,再不能來個什么“街聘”或事業干部編制了。經費由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向居民籌集。3、關于街道辦事處與居委會的關系問題

          目前街道辦事處與居委會實際上形成了雙向依賴的行政隸屬關系,一旦我們將社區定位于居委會所轄區域,將居委會復位于其自治地位,行政隸屬關系必將予以沖破。

          社區定位與社區組織復位后,街道辦事處就不用再承擔社區建設的直接主體組織的角色重任了,它就可以專心履行其政府職責而將組織開展社區服務、進行社區建設的任務交給居委會為主導的社區組織,但街道辦事處仍是社區建設的一個主體,它社區建設上負有的職責主要是監管、支持和催化社區自治組織開展社區自治和社區建設,它要為社區內居民提供政府應當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而居委會回復了自己的角色地位后就可以從政府行政事務中撤離出來,專注于組織開展社區建設。

          當然社區建設的進行離不開街道辦事處的支持,但這種支持是一種法定的不能附帶任何法外條件的支持,例如對居委會的經費支持,當然這種經費的支持不能再象以往那樣,而應該法制化,由法律或法規規定政府對社區建設所需經費的比例額度;另外還要支持居委會依照居民會議的決議向社區內居民收取有關費用的行為等。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也需要居委會的配合與支持,但這種配合與支持基于一種平等地位的協商和法定的義務,這其中再沒有硬性的攤派。

          如此一來有人擔心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會無從開展,而居委會的工作也會一塌糊涂,其實這種擔心是沒必要的。政府行政本來就應該是政府公職人員去具體推行的,目前街道辦事處這種任何工作都依靠居委會來推行,甚至用居委會人員代替了國家公職人員的狀況,是一種非常態的表現,居委會復位后會逐步使之恢復常態。當然由于當前單位體制解體、經濟體制轉軌、社會轉型,街道辦事處面臨很大的壓力,是有點忙不過來。但居委會的復位與社區的定位著實又為街道辦事處轉變職能提供了新的契機,街道辦事處正好可以趁機理清一下其應當承擔的職能,改變其無所不管的“全能”狀態,將政府不應管也管不好的事讓社會讓市場去管。同時可以適當改變區政府與街道辦事處的關系,如果區政府的工作都通過街道辦事處分解了,那么區政府就可以適當精簡而街道辦事處就可以適當充實機構。同時還應注意在街道辦事處的層面要嚴格政企分開,目前的街道辦事處由于不是一級政府沒有自己的一級財政,其所需經費由區政府(或市政府)劃撥,而下撥的經費往往是街道辦事處所需經費的九牛之一毛,因此每個街道辦事處基本都有自己用于創收的企事業實體。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準政府)應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但一定要政企分開,不要搞得街道辦事處的主要領導整天象企業家一樣為街道集體企業拉業務做決策,好象創收成了街道辦事處的主要事務。如果真正做到了政企分開,街道辦事處會減輕很多壓力。正因為在街道這一級政企不分現象仍然很嚴重,致使街道辦事處干部忙于創收,才造成基層行政不力,進而向下攤派工作。要真正解決這一問題可能還要增加區政府或市政府對街道辦事處的財政撥款保障,因為在實踐中區政府對街道辦事處的撥款往往僅僅夠發人頭費,迫使街道去創收。在街道辦事處與居委會的關系上一定要突破這樣的一個觀念,就是以為一旦讓居委會真正自治了,一旦讓居委會人員脫離了政府的直接控制,好象居委會必然要與政府作對似的。好象必然要天下大亂。其實居委會作為社區組織就是應該代表社區與政府進行互動,與政府相對而存在,“相對”并不必定是相對立,從另一種意義上說這種“相對”,甚至某種程度上的“相對立”才是正常的,因為居委會作為基層社會的組織就應該代表基層社會對政府對國家機關起到一定的監督與制約作用,當然這種“相對”也有相互支持的一面。其實兩者的關系由法律寫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根本不會出現居委會成心要與政府對立的可能,街道辦事處完全可以通過法律實現對居委會等社區組織的規范與管理。4、居委會和其他社區組織的關系

          既然居委會是社區內的涵蓋所有成員的自治組織,那么社區內其他的自治組織如業主委員會和其他的各種興趣愛好組織在事關社區全體成員的利益的事情上必須服從居委會的指導和協調。社區內其他各類自治組織的組織活動必須接受居委會的監督和協調,它們和社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發生糾紛居委會也有調解和協調的權力和義務。

          居委會和物業公司的關系很明確,居委會是居民自治組織,是為社區內居民提供事關全體居民利益或經全體居民(形式上)一致同意的公共服務的,而物業公司只是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商業組織。

          5、社區內黨組織與居委會等自治組織的關系

          由于社區內的黨組織在實際中與居委會同構是導致居委會一直被街道辦事處強控制的一個重要原因,那么在居委會復位后就需要改變目前這種社區內黨組織與居委會完全同構職責不分的狀況。共產黨是我們國家的執政黨,執政表現是領導政府,如果黨組織能通過對社區組織自治的支持獲取社區組織的自覺的高度認同,就相當于在新時期又找到了一條加強執政合法性的渠道,就會不斷擴大執政的合法性,鞏固執政地位。因此在社區建設中基層黨組織要主動自覺的支持居委會開展自治、開展社區建設,而不能一味的“配合”街區的黨政機關對居委會下達什么行政硬任務。當然要做到這一點需要街道黨工委工作觀念和工作方式的相應轉變,而街道黨工委的改變又對應于街道辦事處在社區中角色職能的轉變。在當今中國有人認為循名求實不可得,依實求名亦不可得。這在急劇變革的中國社會固然有其合理性,但也正是這普遍的名實日漸疏離(雖然其中蘊藏著變革的巨大張力)使我們進一步改革難以有清晰的路徑可選擇。我認為在社區建設這一問題上應當遵循正名求實----定位與復位這一簡單的路徑進行,這也是一種高效而又低成本的理性選擇。這種選擇雖然需要突破種種觀念與現實的重重障礙,但其還是一條相對容易的漸進改革之路。中國的任何改革,包括社區建設都應走漸進改革之路,都應力求先在既有法律體系既有體制框架內尋出路,一旦既有的法律體系和既定體制框架內沒有了出路,才尋創新突破,這是考慮到比較成本效益的理性的明智之舉。在城市社區建設這一問題上既然一部《居委會組織法》提供的基本框架就可以解決諸多的問題,我們又何必還要浪費人、財、物、時間和精力去另辟蹊徑呢?

          注釋:

          1,見中國城市社區黨建課題組編《中國城市社區黨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頁

          2、6,見雷潔瓊主編《轉型中的城市基層社區組織》[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頁

          3,見桂勇、崔之余著《行政化進程中的城市居委會體制變遷》[J]載人大復印資料《公共行政》2001年第一期第38-42頁

          4,見王思斌著《城市社區建設中的中介組織的培育》[J]載《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1年第一期第5-8頁

          5,見張明亮著《城市社區建設的探索和推進》[J]載《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1年第一期第1-3頁

          7,參見吳剛著《現代社會組織結構與城市社區建設》[J]載《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1年第一期第14-16頁

          8,見浦興祖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制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759-76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