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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大戰間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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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8年至1937年,即兩次世界大戰間的這段時期,在近代中國歷史上占有特殊地位。許多影響此后中國歷史的制度和因素,都可以在這段時期找到源頭。在經濟方面,它不僅留下了近代中國資本主義發展最快的一段記錄,也留下了外來經濟組織和制度在中國土地上成長的獨特軌跡。這份遺產,很值得我們去認真地分析和研究。本文通過對這段時期特別是1927年至1937年中國銀行業的考察(注:1927—1937年的中國銀行業,與此前相比,發展變化的特點更為典型和豐富,因此本文將分析重點置于此時期。),探討這種外來金融組織在中國成長的狀況和特點,并對導致其發展的因素和條件提出一些個人看法。

          一、兩次大戰間中國銀行業的發展趨勢

          學術界在涉及此期中國銀行業的發展演變時,一般都用速度較快來形容,但其“較快”的具體內涵以及銀行業的整體狀況,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鮮見有全面的反映。因此,筆者首先整理了以下統計表,希望通過這些統計表,對這期間中國銀行業的演變全貌,有一個較為明確的數量概念。

          首先從銀行設立的數量上進行觀察。為有一個具體比較,現將中國出現首家銀行的1896年至1937年40余年間各年設立和停業的銀行數目列表如下(見表1)。

          表11896—1937年中國銀行設立、停業統計表

          年度設立銀行數(家)停業數(家)現存數(家)年度設立銀行數(家)停業數(家)現存數(家)

          1896111921271840

          19021111922271948

          19051111923252053

          190622119247555

          19073419259757

          190843519267757

          190911519272158

          191016192816569

          1911327192911377

          1912141011193018689

          19132112193116699

          191431141932134108

          191575161933153120

          191643171934224138

          191710918193518156

          19181062219365161

          19191692919373164

          1920161431年月

          不明者5050

          合計390226164

          說明:1.這里的中國銀行指除在華外國銀行以外的本國銀行。

          2.唐傳泗和黃漢民先生曾對1925年以前成立的本國銀行數量進行過考察(見《試論1927年以前的中國銀行業》,《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資料》第4輯)。據他們研究,1925年前成立、停業和存在的銀行數量都比《銀行年鑒》統計的數量要多。本文引用《銀行年鑒》的資料在1927年前變化趨勢與唐、黃先生的一致,而這里考察的主要是1927年以后的發展變化,故仍然引用該資料。

          3.中國的第一家銀行即中國通商銀行的成立時間,一般以1897年即正式開業為準。統計表中出現的時間為1896年,是以清朝政府批準的時間為準。

          4.“現存數”一欄為筆者計算。

          資料來源:中國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全國銀行年鑒》(1937年),A7—8頁。

          從統計表看,在這40余年中國銀行業的發展過程中,晚清時期華資銀行的數量不足10家,總體說來無足輕重。兩次大戰間有兩段時期是銀行創立的高峰期,即1917年至1923年和1928年至1935年。前一段時期顯然受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影響,即與一次大戰從外部給中國資本主義發展造成了難得的機遇有關。第二段時期即本文重點論述的1927年至1937年,是銀行業數量增長的又一個高峰。1937年《全國銀行年鑒》在分析這10年的銀行業發展時總結說:“在此十年中,新設之銀行達一百三十七家,其中已停業者僅三十一家,現存者達一百另六家,占現有銀行三分之二強,易言之,現有銀行一百六十四家,其中三分之二,均成立于最近十年之內。可見此短短十年實為我國銀行史上之重要階段”(注:《全國銀行年鑒》(1937年)A5頁。)。同時,這時期與上一個高峰期相比還有一點明顯的差異,即1917年至1923年成立銀行131家,停業95家,停業率達72.5%。1928年至1935年成立銀行129家,停業31家,停業率只有24%,明顯低于1917年至1923年時期,表明銀行業在第二個高峰期的發展性和穩定性均好于上一個高峰期。表2顯示了1934年后分類銀行和分支行的數量演變情況。

          表21934—1937年銀行業分類、分支行及行員變動情況表

          銀行類別總行數(家)分支行數(家)行員數(人)

          1934年1936年1937年1934年1936年1937年1936年1937年

          中央及特許34425539049173419195

          省市立20252622633146443295540

          商業儲蓄80807337238340889178903

          農工2031368614

          717325292515

          專業13151546515613561243

          華僑1091053303511801482

          共計1461641641038133216272565228878

          說明:1.1934年的“類別”原有10類,現將“國立和特許”銀行合為“中央及特許”銀行,將“省立”和“市立”銀行合為“省市立”銀行,將“實業”銀行歸入“農工”銀行之中,故現分類為6類。

          2.1934年的統計中無行員數。

          資料來源:1934年的數字見《全國銀行年鑒》(1934年)A4頁;1936、1937年的見《全國銀行年鑒》(1937年)A10頁。

          從表2看,這幾年銀行總行的數量變化不明顯,除農工銀行數量有較大增長外,其他銀行數量均變化不大,商業銀行的數量甚至有所減少,但分支行的數量卻有很大變化。其中,除華僑銀行的分支行數減少外,其他銀行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尤其以中央銀行、特許銀行和省市立銀行的分支行數增加明顯,行員數量也有較大增長。特別是中央及特許銀行本行只有4家,但分支行數和行員數均占第一位,遠遠超過其他銀行,表明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后,通過設立中央銀行和改組中國、交通和中國農民銀行為特許銀行等手段,使其在銀行業中的實力有了明顯增強,進而對銀行業也有了更強的控制能力。當然,從總體上看,銀行業的發展仍然保持著覆蓋范圍繼續擴大、穩中有增的趨勢。

          下面再從資本數量、儲蓄存款及純利潤等幾個銀行資力方面的指標進一步考察這期間銀行業的實力變化情況。

          表3、表4(見第185頁)中的實收資本、存款放款和純益數字,均呈現出穩定的增長。其中,十年間實收資本和放款增加兩倍多,而存款和純益增加三倍多的情況,從不同的側面和角度表明了這期間中國銀行業的快速發展狀況和增長水平。下面再將全國銀行資產總額的變化情況制作成統計表5(見第186頁),從中可以對銀行的實力得到更清晰的印象。

          表31927—1936年銀行實收資本統計表單位:萬元

          附圖

          說明:1.1927—1931年的資料為全國28家重要銀行的數字,因無具體的分類項目,故只有“共計”一欄數字。

          2.“共計”欄下的指數為筆者計算。

          3.原表單位為“元”,這里改為“萬元”,萬元后的數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處理。

          資料來源:1927—1931年的數字見《中國重要銀行最近十年營業概況研究》(新業印書館,1933年)第311頁;1932—1936年的數字見《全國銀行年鑒》(1936年)A19頁。

          表41927—1936年銀行業各項存款、放款及純益統計表單位:元

          附圖

          說明:1.1927—1931年為中國近代28家重要銀行的統計數字。

          2.各項指數均為筆者計算。

          資料來源:1927—1931年的數字見《中國重要銀行最近十年營業概況研究》第314、315、326頁;1932—1935年的數字見《全國銀行年鑒》(1936年)A56、A61頁;1936年的數字見《全國銀行年鑒》(1937年)A47、A53、A57頁。

          據表5,1932年時全國銀行資產總額在30余億元,1936年時,資產總額已增長到72余億元。時隔4年資產總額增長近1.5倍,增速不可謂不快。

          表51932—1936年全國銀行資產總額統計表

          年度資產總額(元)指數

          19323003282010100

          19333657736575122

          19344295587071143

          19355428652719181

          19367275890751242

          資料來源:1932—1935年的數字見《全國銀行年鑒》(1936年)A52頁;1936年的數字見《全國銀行年鑒》(1937年)A42頁。指數為筆者計算。

          以上統計顯示的是銀行業快速發展的情況,但是,這期間銀行業發展的缺陷和不足也相當突出,其中最明顯的仍然是銀行資本金額的普遍不足和銀行地域分布的不平衡。表6(見第186頁)對1934年以后銀行資本級別數的變動情況作出了統計。

          表6全國銀行資本級別統計表

          附圖

          資料來源:1934年的數字根據吳承禧《中國的銀行》(商務印書館,1934年)第11頁數字計算;1936、1937年的數字見《全國銀行年鑒》(1937年)A44頁。

          從表6看,直到1937年,資本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數量與1934年相比,雖有一定的增長,但仍只有74家,僅占銀行總數的45%。資本在500萬元—1000萬元和1000萬元以上的銀行分別只有9家。銀行總體資本仍然較為薄弱。

          除銀行資本的普遍薄弱外,銀行地域分布的不平衡現象更為嚴重。以下整理出的三個統計表,從不同角度反映了銀行分布的不平衡狀況。

          從表7看,江蘇、浙江兩省擁有的銀行數,總行90家,占全國銀行總數的一半多;分支行572家,也占1/3強。全國銀行分布不平衡的狀況,僅此一例,即可以得到充分的反映。而銀行在各大城市的分布情況,可通過表8進行觀察。

          表7全國各省銀行分布情況表

          附圖

          資料來源:1925年和1934年的數字見吳承禧《中國的銀行》第12頁;1937年的數字見《全國銀行年鑒》(1937年)A17—18頁。

          根據表8,1936年時上海一市之銀行總行即達58家,占全國銀行總數的35%;分支行182處,占全國分支行總數的13.7%。如以上述9城市銀行數量合計論,則總行達99家,占全國銀行總數的61%,分支行386處,占全國分支行總數的29%。如以江浙兩省銀行所占全國銀行總數的比例,與土地人口所占的比例加以比較,這種不平衡的狀況在表9中反映的就更為明顯。

          表8九大城市銀行數量統計表

          附圖

          資料來源:1925、1934年的數字見吳承禧《中國的銀行》第12頁;1936年的數字見《全國銀行年鑒》(1936年)A16頁。

          表9全國銀行分布比例表

          附圖

          資料來源:《全國銀行年鑒》(1937年)A19頁。

          以上主要是通過統計數字對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尤其是1927年至1937年銀行業發展演變情況所作的一個大概考察。從這些統計表來看,盡管這期間銀行業的發展還存在不少問題,但中國銀行業處于一個快速的發展階段則無可置疑。還在1925年即北洋政府統治末期,中國華資銀行的實力大體就能夠與在華外資銀行和中國錢莊業相抗衡,成為鼎足而三的一

          方(注:參見唐傳泗、黃漢民《試論1927年以前的中國銀行業》,載《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資料》第4輯。)。1927年至1937年,中國銀行業的快速發展與外資銀行業的基本停滯和錢莊業的衰退更形成鮮明的對照(詳另文)。那么,導致這期間中國銀行業快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是什么?這期間中國銀行業的快速發展反映出什么問題?在前人對此的研究和回答中,是否還有關注不夠或者遺漏之處?提出這樣一些問題并進一步深入探討,無疑對深化認識這期間中國銀行業的發展乃至這時期的中國社會不無意義。

          檢視前人的研究成果,大都認為這期間中國銀行業的快速發展是一種不正常現象,是一種畸形的“繁榮”。而關于這種快速發展的原因,也多從內地農村破產、現金大量流向城市尤其是沿海大城市后導致城市游資增多;國民政府成立后高折扣大數量濫發債券,銀行從中獲取豐厚利益;國民政府形成金融壟斷網,獲取超額利潤以及銀行業從事房地產業投機獲取利益等幾個方面進行分析(注:見張郁蘭《中國銀行業發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桑潤生編著《簡明近代金融史》(立信會計出版社,1995年)、《中國近代金融史》編寫組《中國近代金融史》(中國金融出版社,1985年)等。)。應該說,這些分析從不同側面和角度觸及了銀行業快速發展的某些要因,都有其符合事實的一面。但是關于銀行業發展原因的既有研究,都忽略了直接影響銀行業發展的另外一些因素特別是內在因素,例如,南京國民政府的經濟金融政策是如何制定的?銀行業快速發展在國民黨統治期間表現得特別突出與這些政策是否有關?這期間銀行業自身出現了哪些變化?這些變化對銀行業自身的發展有什么影響?這期間中國銀行業的經營理念和經營方式有什么特點和變化?等等。也就是說,對直接涉及銀行業制度和銀行業內部變化等因素的探討還很少。鑒于此,筆者將這期間特別是1927年后10年間銀行業發展演變的制度因素和內在變化作為分析的重點,希望通過這種分析,使我們對這段歷史的了解,能夠更為客觀和全面。

          二、影響銀行業發展的制度和政策因素

          美國新經濟史學派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諾思特別強調制度變遷對經濟發展的作用,認為即使在技術沒有發生變化的情形下,通過制度創新或變遷也能提高生產率和實現經濟增長。他認為,尼德蘭和英格蘭地區之所以首先在西方世界興起,是因為那里最早進行了產權結構方面的變革,從制度上激發和保護了經濟領域的創新活動,法蘭西和西班牙沒有做到這一點,因此它們才在競爭中失敗并大大落伍了(注:參見道格拉斯·諾思和羅伯特·托馬斯《西方世界的興起》(厲以平、蔡磊譯,華夏出版社,1988年)、道格拉斯·諾思《經濟史中的結構和變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諾思所指的制度,并非“體制”,而是經濟學上的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注:諾思:《經濟史中的結構和變遷》,第225—226頁。)。不管我們是否同意他的看法,經濟制度變革因素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確實應當予以足夠的重視,特別是在一個社會變動劇烈的時期更是如此。

          如果以1927年以后的銀行業與此前的銀行業進行比較,就會發現,其中最大不同,是銀行體制方面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這些變化最直接的外在表現,是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首的國家銀行和地方銀行、專業銀行等的不同銀行組織體系(盡管這種組織體系僅僅是初步形成),以及一系列有關銀行業法律法規的頒布和金融領域中的種種變動如幣制改革等等。導致這些變化的直接原因,又與國民黨政權的經濟金融政策有直接的關系。

          1.經濟金融政策的影響經濟金融政策對銀行業發展的影響具有整體性和強制性的特點。這期間南京政府經濟金融政策的后果之一,是直接推動形成了新的銀行業組織體系。銀行作為一種金融組織形式,是近代中國人在與西方打交道后引進的一種與過去錢莊票號等傳統中國金融組織不同的新型金融組織,中國人自己的銀行從晚清末年開始興辦,到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前的三十余年間,雖然在數量上已發展到幾十家,但彼此之間并不成系統,也無特色,相互之間也很難說有分工和統屬關系。也就是說,雖然有了銀行,但還處于發展的起步階段。但是,1927年以后,這種情況有了相當的改變:一是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首的國家銀行體系,與國際匯兌銀行、地方銀行、專業銀行構成了上下左右的銀行層次,初步形成了近代中國的銀行體系;二是在銀行的專業領域中初步建立了分工。盡管這些變化與規范意義上的銀行組織體系建立和專業分工的狀況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但與此前相比,畢竟有了很大的不同。追溯原因,這種狀況與國民政府成立后的經濟金融政策有直接的關系。

          在江浙財團支持下建立起來的南京國民政府,較之北洋政府,特別是在抗戰爆發前的這10年間,其資本主義色彩更為濃厚應該說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個特點,在其經濟金融政策方面反映的更為明顯。他們了解金融的重要性,也深知銀行是掌控金融的關鍵。因此,國民政府建立后不久即召開的全國經濟會議和全國財政會議的重要議題之一,就是從制度上對銀行業進行宏觀規劃和改造。例如,在全國經濟會議提出的金融議案中,首先就強調銀行對國家的重要性,把金融與國家的關系比喻為血液與人身體的關系,認為“金融之于國家,猶血液之于人身,未聞血液渾濁而人身壯健者也,未聞金融紊亂而國家富強者也”,并指出,“方今國事漸平,訓政肇始,整頓金融,自屬亟不容緩之事”,而“欲期整頓金融,先應規定銀行制度,厘定統一幣制,整頓紙幣辦法,斯為急務”(注:全國經濟會議秘書處編《全國經濟會議專刊》,商務印書館代印,1928年,第175頁。)。

          由于認定銀行的“組織之健全與否,與金融之安穩有極大關系”,因此會議形成決議,認為中國的銀行制度應“分國家銀行、地方銀行及普通商業國際匯兌銀行等”類型建立。“國家銀行組織之健全,為整理金融之前提,其要點在經理國家之收支”。而建立地方銀行,則是“因國家銀行之設立,太半系在中心地點,不能不有地方銀行輔助之”。針對普通商業銀行當時已經“設立甚多”的情況,會議提出,“當特設條例以規定之”。至于國際匯兌銀行,會議認為,應當“以雄厚之資本作匯兌之事業,免為外國銀行所壟斷”(注:《全國經濟會議專刊》,第40頁。)。會議提交的議案中特別強調,“整理幣制、改良圜法、統一財政及調濟全國金融,均非有健全之國家銀行不可”。至于國際匯兌銀行,會議將其定位在掌控對外金融方面,認為“國際上關系當以貿易為最重要”,“非亟謀發展之道不可”,“而發展之方簡潔言之,又非以提倡國際匯兌銀行不為功”(注:《全國經濟會議專刊》,第91、106—107頁。)。并從對外匯款及匯票貼現、對外借款和調節金銀進出口等三個環節進一步闡述設立國際匯兌銀行的理由。

          會議還分別議決了國家銀行案、地方銀行案、國際匯兌銀行案、儲蓄銀行條例草案、農工銀行條例草案和銀行條例草案等議案。在隨后召開的全國財政會議上,財政部提出的《整理財政大綱》議案中,同樣將改良銀行制度置于突出地位,明確提出:“銀行政策恒與全國金融息息相關”,認為“今日為中國謀銀行之發達,須行左列數事”,即組織中央銀行,籌備匯業銀行,提倡儲蓄銀行(注:詳見《整理財政大綱案》,全國財政會議秘書處編《全國財政會議匯編》,大東書局代印,1928年,審查報告一,第18頁。)。“確定銀行制度”作為新政府經濟政策的重要一環,被納入會議制定的“財政部十七年度財政施行大綱”,具體規定是:“甲、組織國家銀行以國庫、發行鈔幣、整理金融為唯一任務。乙、籌備匯業銀行以為國內外匯款劃抵周轉之樞紐。丙、籌設農工銀行以發展農工事業。”(注:《財政部十七年度財政施行大綱》,《全國財政會議匯編》,第二類,第4頁。)

          應當注意的是,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國家權力對銀行體系的發展進行整體規劃和改造,其作用不可忽視。此后,作為國家銀行的中央銀行于1928年11月成立,資本金2000萬元,1935年增加到1億元,全屬官股,由財政部發行公債抵充,享有經理國庫、鑄發國幣、經理內外債和管理其他銀行存放款等權利。同時將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改組為國際匯兌銀行和實業銀行,1935年又進一步增加官股,分別取得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50%和55%的股權。同年將1933年設立的豫、鄂、皖、贛四省農民銀行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此外還于1930年成立了郵政儲金匯業局,專營儲蓄匯兌。1934年成立了中央信托局,控制各種出口物資的收購業務和經辦信托保險業務。這樣就完成了對國家銀行體系的建立和改造。其他銀行的分類和規劃,也沒有脫離這兩次會議的思路和框架。而且,由于被賦予掌控對內對外的金融功能,國家銀行和國際匯兌銀行始終占有特殊的位置。

          可以說,對于銀行體系的規劃和設置,是這一時期銀行制度變化的一大特點。并且,這種對銀行制度的干預和規劃,并非一時一事的權宜之計。除上述內容外,1935年,國民政府財政部推出了一個《銀行整理大綱》,把整理銀行的步驟設定為三段:“第一段,先確立銀行之性質,將現存銀行加以區分;第二段,平均經濟保管權限,使資金不致全部集中都市;第三段,實行聯立政策,使銀行業規率化合理化”。此后,至1937年抗戰全面爆發前約兩年的時間內,這個大綱已經在逐步推行。如“關于第二項。各銀行之紛在內地設立分支行,已可證明其趨勢,而蘇浙各地之先后設立縣鄉銀行,尤為此種政策之結果”。第三項“聯立制度”,是“為實行(銀行)合并政策”而采取的“初步之折衷辦法”,實行的目的,是要使“銀行的資本增加、勢力雄厚”,是使“支出亦可減少”的措施。換言之,是對1935年金融危機采取的一種應對辦法。“自廿五年七月后,其合并方法與助長計劃已在逐漸發動”,“廿五年江浙商業儲蓄銀行之并于中匯銀行,廿六年太平銀行之并于國華銀行;川康殖業銀行、重慶平民銀行、四川商業銀行合并為川康平民商業銀行;廣東實業銀行、絲業銀行之并于廣東省銀行”,“乃其先導也”(注:沈雷春編《中國金融年鑒》,(臺北)文海出版社,1979年影印本,第107、116頁。)。顯然,在抗戰爆發前,國民政府對銀行業的規劃、改造和控制,一直沒有停止。

          考察這一時期國民政府的一系列經濟金融政策,其導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政府對金融業尤其是銀行業的控制能力明顯加強。截至抗戰前,中國銀行業的資本總額“共達四萬一千二百八十五萬余元,其中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獨資經營,及由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者,已超過兩萬五千萬元以上,約占全國銀行總資本額之大半。足證近年我國政府,對于為金融機關中樞之銀行業,頗有控制之實力”(注:沈雷春編《中國金融年鑒》,第114頁。)。

          在學術界對近代中國金融業的研究中,有不少人對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的經濟金融政策提出批評。其中,尤以對“四行二局”為中心的金融壟斷體制提出的批評為多。筆者認為,對于這時期國民政府的經濟金融政策,不應采取簡單化的分析方式,我們在指出其對民族資本銀行業的發展有一定壓制作用,有利于實現國民黨一黨一府獨裁統治的同時,也應當看到國民政府的經濟金融政策,對中國近代銀行體系的制定和建立,對這時期整個中國銀行業的規劃和發展都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實際上,成立以中央銀行為首的國家銀行體制,符合當時銀行業發展的國際潮流,設立后,其作用也并非都是負面的,如無這時期國家銀行體系的建立和對銀行業的整體規劃,中國銀行業不可能在短時期里脫離發展的幼稚期而成為“重要的發展階段”。同時,這期間金融業中的重大變化,如30年代在金融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兩次幣制改革,即統一貨幣的廢兩改元和以紙幣取代金屬貨幣的法幣改革,如無國家銀行體系的建立和貨幣發行權的集中,在實施的過程中也將會遭遇更多的艱難,路程也會更為漫長。

          2.銀行業法律法規的變化在分析這時期銀行業的演變時,還應當特別關注銀行業法律法規的變化狀況。因為,銀行業法律法規既是國家經濟金融政策作用于銀行業的直接反映,也是銀行業內在變化的直接體現。這時期制定頒布的銀行法律法規較多,但最重要的是1931年頒布的《銀行法》。它與1908年頒布的《銀行通行條例》和1924年頒布的《銀行通行法》,共同構成近代中國銀行業法律法規演變的三個階段。也就是說,從銀行法律法規內容變化的這一側面,可以發現晚清、北洋和南京政府時期中國銀行業演變的某些軌跡和這期間中國銀行業快速發展的原因(注:這三部銀行法可參見《全國銀行年鑒》(1934年)第五章“銀行法規”部分。)。

          1931年頒布的《銀行法》共51條,與1908年《銀行通行條例》的15條、1924年《銀行通行法》的24條相比,首先在數量方面有了明顯增加。據主持制定《銀行法》的著名學者馬寅初介紹,他是從7個方面確定這部《銀行法》的立法原則的,即營業范圍的確定;圖銀行資本的充實;助長穩健的經營;保護儲戶的利益;監督調劑銀行業;防遏不當的競爭;謀取銀行的改善和進步(注:《普通銀行法草案具體說明》,《馬寅初經濟論文集》第1集,商務印書館,1932年。)。因此,這部銀行法的很多內容,尤其是在覆蓋范圍、監督內容及手段等方面,與過去相比,都有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除此之外,明顯的變化還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組織。《銀行法》一改前此兩個銀行法組織范圍包羅萬象的做法,明確規定,銀行應為公司組織。具體形式可分為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和無限公司4種。同時規定,凡創辦銀行須注冊者,應先訂立章程,載明銀行名稱、組織、總行所在地、資本總額、營業范圍、存立年限、創辦者姓名住所等,如系招股設立的銀行,還應訂立招股章程,呈請財政部核準才得招募資本。(2)資本。《銀行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組織的銀行,其資本額至少須達50萬元。無限責任公司組織的銀行,至少須達20萬元。同時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及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應負所認股額加倍的責任。

          擯棄獨資、合名和合資的組織方式,明確規定銀行必須是公司組織,以及規定銀行開辦的最低資本額,顯然是從如何規范銀行業發展的角度提出的,體現了規則制定者“謀取銀行的改善和進步”以及“圖銀行資本充實”的意圖。如果說,這種規定與過去相比只是在內容上更進一步、更嚴格明晰的話,以下條文的規定,卻是以往的銀行法中沒有出現過的新內容,更值得關注。

          《銀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限責任組織之銀行應于其出資總額外,照實收資本繳納百分之二十現金為保證金存儲中央銀行。前項保證金在實收資本總額超過五十萬元以上時其超過之部分得按百分之十繳納,以達到三十萬元為限。前二項之保證金非呈請財政部核準不得提取”。第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組織之銀行于每屆分派盈余時,應先提出十分之一為公積金,但公積金已達資本總額一倍者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條規定:“銀行對于任何個人或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之資本及公積金百分之十。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超過部分之債務有各種實業上之穩當票據為擔保者;二,超過部分之債務附有確實且易于處分之擔保品者”(注:《全國銀行年鑒》(1934年),第五章,E3—E5頁。)。也就是說,在沒有抵押的情況下,銀行的放款總額不能超過實收資本及公積金的10%。

          我們知道,錢莊票號等傳統中國金融組織的經營習慣,或者可以說是中國悠久商事習慣中的特點,一是每年獲利都分給股東,不作公積金積累;二是講究商業傳統,重視對人的信用,表現在經營上就是重視信用放款,不重視抵押貸款。應該說,這種習慣長期行之有效,但它適應交往相對簡單、規模有限的農業社會,是農業社會的產物。而銀行是從西方引進的制度,是工業化的產物,講究的是對物不對人,因此注重抵押貸款;講究的是擴大再生產,因此注重公積金的積累。《銀行法》的制定者把抵押貸款和公積金積累的規定納入法律之中,作出明確規定,顯然已經有了明顯的進步。而且,制定者還因為有中西習慣上的差異,在規定中劃出了非抵押放款百分比。但無論如何,這種規定是對過去金融傳統在制度上的一種突破,是一種創新,對這期間銀行業的穩定和實力的增強,無疑有積極的作用。

          3.銀行業理論的普及與銀行業的發展在分析近代中國銀行業的發展和銀行制度變革的因素時,社會上對銀行理論及銀行制度引進、介紹和討論的作用常常被忽視,實際上,這種理論和輿論方面的準備,對推動銀行制度建設的作用不應低估。

          西方銀行理論自晚清開始傳入中國,至北洋政府時期有了新的發展,南京政府建立后由于重視金融銀行,同時也由于中國資本主義工商業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市場擴大、商品流通增長,對資金信貸的需求大大增加,錢莊等舊式金融機構由于自身體制的缺陷無法滿足新興產業對資本的巨額需求等原因,客觀上造成了中國銀行業發展的良機,也從理論上增強了了解銀行業的需求。這段時期,理論界銀行界除引進介紹西方銀行理論外,也出現許多針對中國銀行制度,如中央銀行制度問題、銀行專業化問題、省縣和地方銀行建設等問題的討論,這些討論推進了社會對銀行體制、組織、類型等的認識和接受,客觀上對這時期銀行業的發展從理論上奠定了基礎。

          據統計,北洋政府時期共出版了18部銀行學著作,南京政府時期則出版了42部,其中翻譯歐美名著15部,國人自撰27部,1937年前的10年中出版的占絕大部分。這時期理論界和銀行界對銀行理論和制度建設的注意力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翻譯、介紹歐美的銀行名著,如童致楨譯自柯謀的《美國聯邦準備銀行制度》(1930年),李達理譯自甘奈·馬鍵的《歐美銀行制度》(1934年),上海銀行調查部經理資耀華編著的《英美銀行制度及其銀行業之現狀》(1936年),以及北京大學教授劉冠英編著的《現代銀行制度》(1937年)等。再一個是蘇聯的金融政策、理論和銀行制度的著作也被翻譯介紹過來。蘇聯的銀行理論和銀行制度在中國的傳播,開闊了中國人的視野,使國人在探討銀行體制的構建時,不再僅僅從歐美日等西方國家的銀行理論中尋找理論根據,而是將世界銀行制度分為資本主義的自由銀行制度和社會主義的計劃銀行制度兩種類型,并從這兩種類型的對比分析中討論中國銀行體制的棄取。不少人得出這兩種銀行制度均存在缺陷,中國不能照搬任何一種類型的銀行制度,而應建立適合中國國情和經濟制度特點的銀行制度的結論。馬寅初、吳其祥、吳承禧、崔曉岑等人還對中國自清末以來建立的銀行制度進行了檢討,揭示其存在的問題和發生的原因,提出了自己對中國銀行建設的看法(注:參見程霖《中國近代銀行制度建設思想研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23頁。)。

          當然,這時期中國銀行業的發展,最終以國民黨“四行二局”壟斷金融體制的建立而結束,但我們切不可忽視在此前理論界和銀行界對西方、蘇聯銀行理論和制度的引進、介紹及討論,以及在此基礎上對創建適合中國國情的銀行制度的探討和追求,正是這些努力,直接間接地奠定了中國近代銀行業發展的基礎,推動了這期間中國銀行業的快速發展。

          三、銀行業內在因素的變化與銀行發展

          兩次世界大戰間外國資本主義對華經濟侵略壓力減輕的因素,加上中國民族資本主義工商企業的快速發展,客觀上給中國銀行業的發展提供了難得的機遇。但是,事物發展變化的規律往往就是這樣,外在的條件和環境再好,也需要有內在因素的呼應與配合,否則難以獲得好的效果或取得成功。

          分析1937年前的中國銀行業,從其內在因素方面考察,可以發現有幾個值得重視的特點。這些特點帶有明顯的中國社會特色,可以說是特定時期的特定產物。

          一支由本國人組成的、數目可觀并了解現代西方銀行制度、掌握其經營和管理方式的銀行家隊伍初步形成,可說是這時期中國銀行業內在因素中最大的變化和其他變化的基礎。當中國第一家銀行中國通商銀行成立時,中國人對西方銀行了解還不多,對怎樣管理和經營新式銀行更是一知半解,因此,無論在章程還是用人辦事上,都是以英國在華的匯豐銀行為樣板。1896年盛宣懷在向清政府上奏申辦通商銀行時,就明確聲明:“銀行用人辦事,悉以匯豐章程為準則”。通商銀行成立時,在其制定的章程中也公開表示:“本銀行奏明,用人辦事悉以匯豐為準”。也因此,“京城及通商大口岸均用西人為大班,生意出入銀錢均歸大班主政”。通商銀行在上海總行的大班就是“延定英人美德倫”擔任(注:見陳旭麓、顧廷龍、汪熙主編《中國通商銀行——盛宣懷檔案資料選輯之五》(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49、50頁。)。可以想見,之所以用高薪延聘外國人(注:在通商銀行與美德倫簽訂的合同中規定,美德倫每年薪金為規銀9000兩,兩年后可漲到1.2萬兩。見陳旭麓等主編《中國通商銀行——盛宣懷檔案資料選輯之五》第52頁。),將銀行經營大權拱手相讓,實在是因為缺乏具有專業銀行知識的人才才不得已而為之。這種“華人不知務此”(注:盛宣懷語,見陳旭麓等主編《中國通商銀行——盛宣懷檔案資料選輯之五》第3頁。),“務此”又無人才的尷尬局面,經過多方努力,在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前已有了明顯改觀。如前所述,這時,中國自己的銀行已從1家發展到164家,在這些銀行企業中,一批年輕的中國銀行家已成長起來。據統計,在近代銀行界嶄露頭角的110名銀行家中,出生于1880年以后的就有73人。他們多數受過高等教育,還有48人有留學海外經歷(注:徐矛、顧關林、姜天鷹主編《中國十銀行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頁。),系統接受過西方經濟學、財政學、商學和貨幣銀行學等現代專業訓練,其中不乏獲得學士、碩士乃至博士學位之人(注:見徐矛等主編《中國十銀行家》。該書附有100位銀行家小傳,加上書中的10位共110位。)。被譽為銀行界“四大名旦”的張家áo@①、陳光甫、李銘和錢新之,都是海外歸來的留學生。這些人不僅受過西方現代教育,掌握西方現代金融銀行知識,并且立志支持民族工商業發展,與外商爭奪市場。他們期望以金融資本為核心,結合工礦業、航運、商業等產業,形成大的金融資本集團,走出富國強民之路。這些人既有遠大的抱負和開拓精神,又有民族感情和愛國情懷,再加上熟悉國情民風和中國文化,能夠在掌握西方現代金融知識的基礎上,根據中國的國情文化對銀行的經營管理進行變通和改進。他們的知識結構和經營理念,具有這個特定時代的特定痕跡,因此,使得這時期中國銀行業的整體素質與此前相比有了明顯提高。可以說,這是這時期中國銀行業能夠快速發展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

          近代中國銀行業整體素質的提高,必然在其經營文化和經營理念上得到體現,這也使此期的中國銀行業表現出與在華外商銀行和傳統中國金融機構不同的特色。

          首先,他們提出了服務社會的經營理念,把服務社會、服務對象民眾化,作為自己銀行經營的定位。如新華信托儲蓄銀行總經理王志莘認為:“凡儲蓄信托一切業務所以運用之者,皆當以平民為目標”(注:轉引自《近代中國金融企業管理》第252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總經理陳光甫多次強調該行的宗旨是“服務社會”。他認為:“本行以社會民眾為立場,今日有此地位,是社會民眾所賜予,換言之,吾人衣食所需,開支所出,亦為社會民眾所賜予”(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編印《陳光甫先生言論集》,1949年,第103頁。)。因此他給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定的行訓是“服務社會,輔助工商實業,發展國際貿易”(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58頁。)。金城銀行總處則在致津、京、滬行的函件中告誡:“近來銀行開設日多,對于顧客莫不力圖便利,以廣招徠。我行業務現尚未臻繁盛,亟應從各方面努力進行,以求發展。便利顧客一端,尤屬不可忽視”(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編《金城銀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24頁。)。把顧客看成衣食父母,把服務社會作為銀行經營的宗旨,是在華外商銀行和中國傳統金融業都沒有也不可能提出的。這種口號由近代中國銀行家提出,與近代中國銀行家所受的教育和所處的時代環境有緊密的關系,也與第一次世界大戰前中國“銀行錢莊,在經濟上絕無勢力,均仰鼻息于外國銀行”,而在華“外國銀行及其買辦之驕人氣焰,實難向邇”有關。這一點,陳光甫的經歷就很有代表性。他在留美歸國創辦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前,任職于江蘇銀行,“茍至匯豐匯款,必從后門進內,欲見買辦固所不能,即欲見帳房亦不可得……十時即往伺候,須至四五時方得辦妥”。這種經歷,使他痛感“上海之金融勢力,實無華人立足之地位”。因此,1915年他在創辦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時,便立志改變這種狀況,“于是時提倡服務社會之宗旨,凡事不專以牟利為前提,而必須以代人服務為目的……我行之提倡服務,實開風氣之先”。由于這種經營理念受到社會的廣泛歡迎,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也取得很好的業績回報,因此,這種經營理念不僅在中國銀行業中迅速得到響應和效仿,而且擴展至其他行業,“不特銀行均以服務為標榜,即香煙廠亦以服務為號召,無論大小商店無不以服務為言,甚至學校政界亦言服務矣”(注:《陳光甫先生言論集》,第138—139頁。)。

          其次,在經營方針上,根據“服務社會”的經營理念和中國社會實際,他們實行與外商在華銀行和傳統金融機構錢莊不同的經營措施。措施之一,是將目光聚集在社會閑散資金上。為此,他們推出創新的“一元儲蓄”方式,大力吸收社會零散資金。提倡存款哪怕是點滴資金的存款,遂成為這時期中國金融業經營中前所未有的特色之一。中國傳統的金融機構錢莊一向輕視吸收平民存款尤其是社會上的零散資金,在華外商銀行也不屑進行這方面的業務,這就給新興的中國銀行業留下了發展的余地和空間。銀行這種金融組織的行業特點之一,是支付利息,將分散的社會資金集中起來,加上貸款利率貸放出去,賺取存貸之間的差價。因此,如何吸收存款和是否能吸收到存款,是銀行業能否存在和發展的首要條件。眼光對準傳統錢莊和在華外商都不注意的社會民眾,努力吸收社會游資特別是廣大平民的小額資金,提倡儲蓄,不僅成為這時期中國銀行業服務社會的重要內容,而且成為中國銀行業賺取利潤獲得發展的重要途徑。

          “一元儲蓄”開辦之初曾被外商銀行和中國錢莊嘲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就遭遇過“某地錢莊以100元來索開儲蓄折100扣以事譏諷”之事,但因社會反響良好,在眾多華商銀行中迅速得到響應和普及,“不數年,同業均依照辦理,成為通常之慣例”。金城銀行還到馮玉祥的軍隊中去開辦軍人儲蓄,一元起存,“吸收存款約五十萬元左右”(注:《金城銀行史料》,第146頁。)。為鼓勵儲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特意“添制儲蓄盒分發儲戶”,“即未滿一元者,亦可領用儲蓄盒,逐日將可儲蓄之銅元銀毫積貯其中,得有成數即送交本行收入折內”,并將此種辦法“多方宣傳,使民眾了解儲蓄之功效,鼓舞儲蓄之興趣”(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史料》,第111頁。)。為宣傳儲蓄,金城銀行也“印了宣傳的小本子到公園或戲院去散發,以為提倡”(注:《金城銀行史料》,第146頁。)。這時期中國銀行業還開辦了形形色色的儲蓄種類,如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付息、教育儲蓄、嬰孩儲蓄、婚喪嫁娶禮券儲蓄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還到大中學校去開辦學生儲蓄。另外,這些銀行還代收牛奶費、水電費、學費等等,想盡辦法設立各種靈活方便的儲蓄品種和服務種類,不少都是首創。

          此外,他們還打破過去銀元存款不給息的慣例(注:過去商業慣例,存款一般按規元記賬,不按銀元收受存款,錢莊即使在“迫于事實需要及顧客情面,有時亦收受銀元存款”時,經同業公議,也“不能計給利息”,且“牢守舊例,不肯改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為吸收存款,首開規元和銀元均可開戶之例,并且銀元存款也付利息,“銀元付息,本行實開其端”。且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實行以后,“無一家銀行有對銀元存款不給息之說”。上述引文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史料》第95、96頁。),通過建立和加強與洋商大戶及國外銀行的聯系發展國內外匯兌業務等,為自身成長發展開辟道路。為規避經營風險,在經營中厚提公積以及實行高額準備的華商銀行也不在少數。

          中國銀行業實行的這些舉措,使其儲蓄存款額得以持續上升,實力不斷壯大。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915年成立時資本總額僅10萬元,實收不過8萬余元,1927年存款即達3132萬余元,1936年更達16901萬余元,是同期資本金500萬元的33倍多(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史料》,第701頁統計表6。)。

          在與中國資本主義近代工礦業間的關系方面,近代中國銀行業經歷了一個日趨密切的發展過程。第一次世界大戰前,與中國傳統金融機構相比,中國近代銀行業并不占優勢。其中原因除了此時中國近代工礦業的數量不是太多,銀行業的力量也相對有限外,還與中國悠久的商業歷史中,傳統金融機構已經奠定下雄厚的基礎并形成了一套順應中國商人經營的習慣有關。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及其后,中國近代資本主義企業和銀行業都經歷了一個快速發展時期,在這個過程中,如前所述,中國近代銀行業已具有相當規模,并在金融市場上逐漸占據了主導地位。此時,中國近代銀行業對近代工礦企業的融資規模和范圍都有顯著增加(注:參見李一翔《近代中國銀行與企業的關系(1897—1945)》(臺北東大圖書公司,1997年)第一章。),如金城銀行1919年對工商企業和鐵路的放款達281萬元,1923年增為759萬元,1927年又增為1532萬元(注:《金城銀行史料》,“前言”,第14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926年末對工礦企業的放款也達360萬余元,“占全部放款總額的19.9%”(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史料》,第161頁。)。但更明顯的變化出現在1927—1937年。這種變化不僅表現在前述中國近代銀行業實力的增長方面,更表現在銀行業的業務范圍不斷拓寬、與國民經濟的聯系越來越密切上。

          據統計,上海15家重要銀行1930年對工礦企業的放款總額是9149萬余元,1933年增為16338萬余元,1936年又增為29125萬余元,7年間增長約2.18倍(注:李一翔《近代中國銀行與企業的關系(1897—1945)》第65頁表13。)。王宗培曾對1932年至1939年的100家企業資本構成情況做過調查,這100家公司自有資本總額262206767元,其中從銀行借入的資金(包括少量錢莊借款)為114846975元,占自有資本的32.95%(注:陳真編《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4輯,三聯書店,1961年,第67頁表9。)。在對近代工商企業的放款中,民族資本銀行始終占據重要地位,金城銀行對工礦企業的放款一般占其放款總額的20%以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大體在30%以上,浙江興業銀行的比例更高,一般在50%左右,最多達到61.9%(注:參見李一翔《近代中國銀行與企業的關系(1897—1945)》第67頁表14。)。引人關注的是,進入30年代以后,中國和交通銀行對工商企業的放款也出現了大幅度的增加,中國銀行的“工商業貸款每年增加投放3000—5000余萬元。1936年底的余額,工業貸款8022萬元,商業貸款4億元”(注:中國銀行行史編輯委員會編著《中國銀行行史(1912—1949)》,中國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255頁。)。交通銀行“截至二十五年度年終止,全體工商放款總額為6922萬元,比較二十四年度激增至3555萬余元,以與二十一年度總額相比較,則增多之數,竟達十倍左右”(注:交通銀行總行、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合編《交通銀行史料》第1卷上冊,中國金融出版社,1995年,第289頁。)。

          值得注意的是,在銀行業的放款活動中,除放款額穩步增加外,放款時還根據中國國情,實行抵押和信用放款相結合而以抵押放款為主等靈活多樣的方式。抵押放款是以貨物、證券、土地、房屋等實物為憑信,借款人如不能按期歸還借款,債主可以處分抵押品以之抵債。因此這種放款屬于“對物”信用。信用放款則并無任何抵押品為之保證,全憑借款人之信用為保證,是“對人”信用。與西方不同,信用放款在中國具有悠久歷史。這一點,正如上海錢業公會會長秦潤卿所說:“銀錢兩業雖同為金融機關,然實有根本不同之點。蓋錢業放款,憑對方信用,故稱信用放款,歷來如是。”(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編《上海錢莊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15頁。)為適應中國社會的經商習慣,不少銀行自己設立調查處,對貸款對象進行信用調查,在有一定把握的情況下,適當地進行信用放款和透支業務。這種做法,不僅擴大了業務范圍和服務對象,也為自己的發展開辟了更多的途徑。30年代,“滬津漢各埠銀行同業,更設有中國征信所,專任各業信用之調查,報告銀錢同業,以備參考”(注:楊蔭溥:《中國金融研究》,商務印書館,1936年,第159頁。)。

          中國近代銀行業實力上升和地位獨立的另一標志,是銀行業票據交換所和票據承兌所的成立。“近代信用發達,工商交易,全憑票據行之,現金交付,僅十之一”(注:中國通商銀行編印《五十年來之中國經濟》,1947年,第23頁。)。票據的匯劃交換和貼現可以節省成本,提高資金運用效率。隨著近代中國銀行業的發展,特別是在經濟學界和銀行界同人的積極倡導下,1933年1月,新成立的上海銀行業同業公會聯合準備委員會設立了票據交換所,結束了此前銀行業票據清算仰賴錢業匯劃總會的歷史,同時也表明中國近代銀行業的發展擺脫了對其他行業的依附,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總之,兩次大戰間中國銀行業的快速發展和演變,表現在多個方面,我們在看到其發展中確實有不符合常規的一面也就是有“畸形”一面的同時,應當充分重視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總體環境下,任何新生事物的發展,都必然受到當時種種條件的制約這一點,其成長和完善需要一個過程。而且,在此過程中,我們還應重視取得的成就和中國人付出的努力,因為任何社會的進步,都有一個逐步積累的過程。從這個角度看,近代中國銀行業的發展,是內外因素共同作用及金融界、政界、理論界人士共同努力的結果,有其必然的一面。分析近代中國銀行業發展演變的歷史,可以給我們留下不少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