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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主要有制定經濟政策和法規、協調成員國經濟政策和行動等職能。就功能效用來講,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的職能是保證組織宗旨得以實現的保證。
關鍵詞: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職能
1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設置
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設置是隨著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發展由簡到繁,由單一向多層次發展的。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一般包括兩個部門:議事決策的最高權力機構,通常為大會,以及處理日常事務的行政管理機構,被稱為主席團或執行局、秘書處等;第二階段,隨著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發展,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設置也在進步。一個組織內部的機構設置往往因其宗旨、職能協調范圍而定。故出現一個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中常有數個執行與主管機構并存的狀況,它們分別主管該組織的不同領域。第三階段則是司法機構的出現。
按照每個機構所承擔的職能來講,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議事與決策機構,又稱權力機構。議事與決策機構是由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組成的。其主要職能包括制定和修改本組織的方針政策、審核預算、決定接納新成員、選舉執行機構的成員、制訂及修改有關規章等。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提供了討論、審議其職權范圍內的任何問題與相關事項以及該組織任何其他機構的職權、并就重大問題作出決議的論壇,其性質基本上是建議性、監督性的機構。
(2)執行機構。執行機構由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全體或部分成員的代表組成,一般由權力機構選舉產生。其職權主要是執行權力機構或決策機構的決議,提出建議、計劃和工作方案并付諸實施。許多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執行機構經授權,在權力機構閉會期間行使其大部分職權。根據組織基本文件的一般規定,執行機構的成員進行工作是代表組織,并非代表指派該成員的國家。近年來,執行機構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不少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最高機構的決議常常是由執行機構磋商確定,再由決策機構正式通過,可見執行機構在組織決策中的重要作用。
(3)行政機構。行政機構大多稱為秘書處,但也有稱作總秘書處的,如比荷盧經濟聯盟,其首長稱為秘書長或總干事。行政機構是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日常工作機構,由從事某項專門工作的人員組成。行政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處理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各項日常事務,包括同各成員聯系、執行組織決議、對外代表組織、登記條約(即作為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條約的保管人),以及制作和分發文件等。實際上,它是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正常運行的核心部位。
(4)司法或準司法機構。司法機構或準司法機構是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設立的專門負責審議和處理法律問題和通過司法或準司法手段來解決成員間爭端的機構。這些機構具有獨自的特點,其組成人員一般是由各國推舉并經過特定程序在法官或經濟貿易學家中,并按照良好的品行、較高的聲譽、能力、審判經驗和國際貿易法的熟練程度等標準嚴格選擇而來的。
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大多在上述機構之下,還設有各種輔助性的附屬機構。最常見的是在業務主管機關或執行機構之下的各種常設委員會。這些常設委員會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承擔該組織的內務工作,數量較少,職責明確,如預算委員會等。另一類是各種專門問題委員會,其組成根據該組織的章程,或由最高權力機構、業務主管機構確定,其職責是該組織的一些專業問題進行系統的考察研究,并負責有關的協調工作。
此外,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各個主要機構為確保其職能的履行也設有各種輔助性的機構,有的稱為專門委員會,有的稱為工作組。如依照《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附件2001.2(A)
條的規定,自由貿易委員會共設有8個專門委員會和6個工作組。
2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設置的法律分析
縱觀歐盟,其機構必須遵守的規則和程序是在條約中制定的。無論是高度緊密的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還是松散型會議型的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其機構設置都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礎之上。在建立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基本文件里,一般都有專章規定本組織的機構設置、職能范圍以及機構之間的關系等問題。在《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中,其第二篇以39個條款的篇幅來規定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機構設置、機構的組成及其職能。
國際組織根據其基本文件在為自己設定宗旨和職能時,一定要對自己的常設機構作出規定,并讓它們及時運轉起來,否則就容易使這一組織流于形式。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也一樣,比如,歐盟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歸功于它的運作方式——歐洲議會、歐盟部長理事會和歐洲委員會等機構互相制約、共同運作,并同其他部門和機關密切配合。這個“機構三角”產生整個歐洲聯盟適用的政策和法律,如指示、規章和決定等。
此外,在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成立以后的機構增減、合并等機構變動上,也以成員間簽定新的條約或修改原來的基本文件來進行。比如在面對歐盟東擴帶來成員國數目增加、大國與小國的相對結構變化、歐盟異質性增加的挑戰上,《尼斯條約》試著尋求合理的機構平衡方案。或是在現行機構組成規則的計算基礎上減少成員總數;或是改變機構的運轉方式,如歐共體法院的大審判庭,歐盟委員會主席權力的加強。許多中小國家的入盟,改變了各國在歐盟大廈中的相對位置,尼斯改革中,一方面各國席位平等的領域或機構保留甚至加強了,如歐盟委員會的構成;另一方面決策中國家間的新的平衡只是真正的政治妥協,如在歐洲議會新的議席分配,如部長理事會內特定多數的新的決定方法。
3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的職能分析
3.1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的主要職能
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成立之后,一般會建立一定的常設機構并賦予這些機構一定的權限。由于設立了常設機構,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就可以經常不斷地監督有關條約的實施,并隨時調整集團的政策和法規,使條約規定的宗旨和目標得以實現。具體言之,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具有以下主要職能:
(1)制定經濟政策和法規。建立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基本文件往往只原則的規定成員國之間合作的基本原則、基本范圍和基本目標,但具體的政策和措施還需要有關機構根據其職權范圍負責制定和完善。制定經濟政策和法規的職能是由組織基本文件授權而來的。比如,《阿拉伯聯盟國家經濟統一協定》授權理事會可以擬訂聯盟統一的運輸條例和過境條例、統一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法等。
(2)協調成員國的經濟政策與行動。每個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都是特定范圍或特定問題的國際論壇,是一種常設的固定的國際會議形式,是聯接、溝通各成員國的紐帶和渠道。經由這一所有成員國平等參與的國際議事機構,各國可自由表達本國的立場觀點,可充分討論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有利于國際社會形成和宣示某種世界輿論,有利于協調成員國的政策與行動。
(3)監督條約義務的履行。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宗旨、目標和任務能否實現,關鍵看成員國能否履行條約義務。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有權監督條約的實施。歐盟條約第C條規定:聯盟由一個單一的組織系統為之服務,該組織系統應在尊重和基于集體一致的同時確保為達到目標所進行的活動的一致性和連續性。聯盟特別應確保包括其對外關系、安全、經濟和發展政策的一致性。理事會和執委會負責保證這種一致性,在它們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保證這些政策的實施。(4)維護組織內部的市場秩序。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成員在進行區域性的經濟合作,為促進成員國經濟的發展,必須要有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由于各個國家經濟狀況和個體利益存在差別,限制和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現象勢必發生,而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就成為組織機構的一項經常性任務。
(5)解決成員間經濟爭端的職能。國際經濟交往的一個必然結果是國與國之間的經濟矛盾和糾紛的增加,區域內經濟交往也一樣會出現這種情況。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往往提供一個專門的爭端解決機構、一套或多套解決程序,為爭端各方提供一個交流的平臺,使爭端方盡可能通過協商等方式友好解決確保解決方案得以執行。
3.2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職能的功能分析
任何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為實現自己的職能,必須要進行一定的活動,但是國際組織本身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其活動必須通過它的機構來進行。而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職能的實現對保證組織宗旨得以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職能的實現具有它最首要功能,就是有利于產生組織輸出并達到組織目標。換言之,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機構職能的實現有利于產生組織的效果。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的制定經濟政策和法規的職能就是在條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經濟政策和法規,來實現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的基本目標。
(2)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職能的實現有利于使成員國個體差異對組織的影響最小化,至少能規制個體差異對組織的影響。機構間職能的劃分可強行規定個體適應組織的要求而不是組織適應個體的要求。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的協調成員國的經濟政策與行動的職能就是要協調成員國對外經濟貿易政策,使所有成員國都能按照條約規定的原則進行合作。
(3)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職能實現是權力的運用。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的監督條約義務的履行職能和維護組織內部的市場秩序的職能的實現就是組織機構權力的運用,以此來監督成員國對條約義務的履行和規范成員國的競爭秩序。
(4)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職能的實現是建立一個公平判決和解決爭端的結構形式,這樣的結構應當使爭端各方能注意到爭辯的問題;并為他們提供一種展示證據或者有利于他們的有關法律或規則解釋的信息,使他們有解釋其行為和意圖的機會。但最重要的也許是提供一種抗辯程序,使各方有一個可以挑戰對方提出的證據、詮釋主張、提供信息的公平論壇。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機構的解決國際經濟爭端的職能正是為成員國提供一套程序和方法使爭端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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