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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關稅壁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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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關稅壁壘措施

          [摘要]本文從國際貿易政策類型分析入手,闡述了美國保護性貿易中的非關稅貿易壁壘措施及其對我國出口的影響和對策。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推動下,國際貿易規則正在發生新的變化,非關稅貿易壁壘已經成為國際貿易壁壘的主體。

          [關鍵詞]非關稅壁壘反傾銷區域經濟

          一、非關稅壁壘的涵義與特點

          1.非關稅壁壘的涵義

          非關稅壁壘,是指一國政府為限制進口采取除關稅以外的各種辦法,對本國對外貿易活動進行調節、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與手段的總和。從歷史上看,非關稅措施是在國際貿易市場問題尖銳的情況下發展起來的。早在1929年~1933年世界性經濟危機時期,西方發達國家在高筑關稅壁壘的同時,就廣泛采取了各種各樣的非關稅措施以阻止國外商品的流入。把非關稅措施作為保護貿易政策的主要手段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當時,西方發達國家工業制成品的加權平均關稅率已由20世紀40年代的40%下降到7%。關稅的保護作用大幅度下降。但是,發達國家出于對本國利益的考慮,并不甘心放棄貿易保護政策。以20世紀70年代中期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為導火線,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終于掀起了一場以非關稅措施為特征的新貿易保護浪潮。非關稅措施從此成為各國對外實行貿易保護政策的主體,并愈演愈烈。

          2.非關稅壁壘特點

          首先,非關稅措施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關稅的制定,往往要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調整或更改稅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續,因此關稅具有一定的延續性。而非關稅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則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來比較迅速,程序也較簡單,能隨時針對某國和某種商品采取或更換相應的限制進口措施,從而較快地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其次,非關稅措施的保護作用更為強烈和直接。關稅措施是通過征收關稅來提高商品成本和價格,進而削弱其競爭能力,因而其保護作用具有間接性。如果出口國采用出口補貼、商品傾銷等辦法降低出口商品成本和價格,則限制了關稅保護作用的發揮。而一些非關稅措施如進口配額,預先限定進口的數量和金額,超過限額就直接禁止進口,這樣就能快速和直接地達到關稅措施難以達到的目的。

          再次,非關稅措施比關稅更具有隱蔽性和歧視性。關稅措施,包括稅率的確定和征收辦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較容易地獲得有關信息。另外,關稅措施的歧視性也較低,它往往要受到雙邊關系和國際多邊貿易協定的制約。但一些非關稅措施則往往透明度差,隱蔽性強,而且有較強的針對性,容易對別的國家實施差別待遇。

          二、美國主要非關稅壁壘及其對我國出口的影響

          1.反傾銷措施及其影響

          美國頻繁利用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對進口產品實施限制。自1980年7月美國發起首例對中國產品反傾銷案,到2002年底,美國累計對中國產品提出96起反傾銷調查和4起保障措施調查。美國的相關立法中存在歧視中國產品的規定,其調查實踐中也存在大量不公正做法,這些均對中國對美國出口構成了重大障礙。

          在對中國出口產品進行的反傾銷調查中,美國一直無視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取得的成就,歧視性地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運用不合理的替代國方法確定中國產品的傾銷幅度。這種做法未能客觀反映中國產品在原材料和勞動力等方面的成本優勢,并導致裁定的傾銷幅度很高,因此中國企業在美國的反傾銷調查中一直處于非常不利的處境。自1990年電鍍螺母反傾銷調查案以來的10多年間,美國在給予中國企業市場經濟待遇方面沒有做出任何積極的調整。

          美國《1930年斯穆特——霍利關稅法》第771節就反傾銷調查中確定一國是否具備市場經濟地位規定了6條標準:即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貨幣的可兌換程度;雇員與雇主談判工資的自由程度;該國對合資企業或其他外國投資的準入程度;政府所有權或對生產資料的控制程度;政府對資源分配的控制程度與決定價格和產量的程度,以及行政當局認為合適的其他因素。如果中國應訴企業或產業能證明其具備市場經濟導向,則美國調查機關不應采用替代國方法,而應采用該企業或產業自身的產品成本數據確定傾銷幅度。但是,在實踐中,美方在認定市場經濟地位中采取了非常苛刻的做法,導致中國應訴企業從未獲得過市場經濟地位,但同一中國出口企業的同類產品(如擋風玻璃)在歐盟和加拿大發起的反傾銷調查中均被認定享有市場經濟待遇。2.技術性貿易壁壘及其影響

          美國是一個相對成熟的市場,一方面表面上極為倡導貿易自由化,另一方面為維護自身利益,在技術標準、法規等方面具有較強的保護主義色彩,形成了巨大的技術壁壘。如美國利用安全、衛生檢疫及各種包裝、標簽等規定,對進口商品進行嚴格檢查,對進口商品制定了很多具體規定。如與FDA(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有關的法律法規就有《食品、藥品、化妝品法》、《公共衛生服務法》、《公平包裝和標簽法》、《嬰兒藥法》、《茶葉進口法》、《嬰兒食品法》等;而在藥品方面,FDA又制定了相應的法規,該法規對各種藥物的認證、包裝、標識及檢測試驗的方法等都逐一進行了規定,就連非處方銷售的藥品和器械上的警告用語也有具體要求。對進口食品的管理,除了市場抽樣外,主要在口岸檢驗,不合要求的將被扣留,然后以改進、收回或銷毀等方式處理。據了解,由于各種原因,每月被美國FDA扣留的各國出口商品平均高達3500批左右。近年來美國采取的對我國出口影響較大的技術壁壘情況:

          (1)針對中藥和保健食品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在對中國傳統中藥的貿易管理中,一直無視中國中藥與西藥的根本性差異,實施了多種不合理的管理措施。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美國就通過不合理的藥物充分鑒定等手段限制中國中藥對美國出口。近年,FDA禁止含有他汀類充分的保健食品在美國作為非藥品銷售,這對中國基于中藥原理開發的保健食品對美國出口造成了很大的障礙。

          (2)關于食品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從1994年5月起,美國開始實施《食品標簽法》,對所有的預包裝食品實行強制性標簽,內容復雜而煩瑣。特別是該法要求食品必須加貼營養標簽,每種食品為此進行的營養成分檢測需花費約500美元~2000美元。雖然這一措施也適用于美國制造商,但由于外國制造商對此措施及其具體檢測程序不熟悉,適應過程較慢,美國有關部門在審批時也存在拖延情況,給外國制造商增加了額外成本。

          3.其他主要非關稅壁壘及其影響

          (1)政府采購:美國《1933年購買美國貨物法》是美國政府采購的核心法律。它包含有很多歧視性的規定,如禁止一些公共部門從國外采購產品及服務,建立本地的特殊標準,要求為本地的供應商提供優惠的價格條款等。2002年,一家中國公司的美國合作伙伴公司于2002年8月、9月兩次參與了美國內務部懇務局組織的水電站項目投標,但均被拒絕。美國內務部稱,根據《1974年貿易協定法》的規定,投標公司在水電站投標項目中只能使用來自美國、加勒比海國家、NAFTA國家和部分其他指定國家的設備。美方關于政府采購項目中設備來源美國的限制不合理地損害了中國的貿易利益。

          (2)區域經濟壁壘:美國倡導并加入了一些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區域經濟組織成員間相互給予特殊優惠待遇,在客觀上對非成員構成歧視。以紡織品和服裝為例,根據NAFTA規定,美國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了從墨西哥進口紡織品和服裝的配額限制,并給予一系列的關稅優惠。但是,中國此類產品對美國出口仍受配額限制并被征收較高關稅。因此,墨西哥已于1998年取代中國成為美國最大的服裝供應國,而中國服裝在美國市場上份額不斷縮小。

          (3)對進口產品征收歧視性國內稅費:美國海關對所有水運進口貨物收取港口維護稅(HarborMaintenanceTax),標準為進口額的0.125%。這一收費標準與美國海關提供的服務并不相稱。近年來,美國海關未使用完的港口維護稅額居高不下,2000年達到22億美元左右,這表明港口維護稅的收費水平超過美國海關提供相關服務所需的成本,增加了國外出口商負擔。

          (4)海關壁壘:美國海關等部門在進口產品通關時要求出口商提供所有的附加單證及相關信息,對某些產品還提出了更多的要求,遠遠超出正常通關的需要。這些手續非常繁瑣且費用昂貴,對新出口商和小出口商構成了壁壘。特別是進口紡織品、服裝及鞋類的通關手續極為繁瑣,且美國海關要求進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信息中很多都與通關或貿易統計無關。

          (5)原產地要求:關于原產地的衡量標準,國際上通行的是實質性轉化標準。即一國在對產品的加工中,從原材料的投入到制成品是否使之發生實質變化為標準。如果發生了重大變化,足以列入關稅稅則表不同項下時,該產品就具有該國性質,被認為原產地為該國。采用這種標準的以美國等工業發達國家居多。

          結束語:目前,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推動下,國際貿易規則正在發生新的變化,以引人注目的關稅壁壘為主要手段的“舊”貿易保護時代已經過去,以反傾銷、技術性貿易壁壘等為代表的“新”的貿易保護措施悄然而立。目前我國企業在出口中幾乎都遇到非關稅貿易壁壘有關的問題和障礙,尤其美國頻頻采取各種非關稅措施,對我國出口商品加以限制。

          參考文獻:

          [1]商務部: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2003年.人民出版社,2003年

          [2]李志軍:如何應對貿易技術壁壘.北京:民主與建設出版社,2001年

          [3]董峻:積極應對農產品出口“綠色壁壘”.載《技術性貿易壁壘動態》,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