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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金融支持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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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金融支持農村建設

          【摘要】發展農村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離不開農村金融支持,我國現行農村金融體制的種種缺陷已經成為阻礙農村進步的絆腳石。本文通過分析孟加拉國、泰國、美國、日本等國農村金融支持農村建設與發展的經驗,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對我國農村金融支持農村建設的幾點啟示。

          【關鍵詞】金融支持農村建設與發展經驗啟示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堅持以發展農村經濟為中心,而發展農村經濟離不開農村金融的支持。農村金融興則農業興,農村金融活則農業活。借鑒國外農村金融支持農村建設與發展的經驗,對我國構筑和諧農村金融體制,支

          持新農村建設有較大的啟示。

          一、發展中國家農村金融支持農村建設與發展的經驗

          在發展農村經濟這一問題上,許多發展中國家相繼采用了各種金融手段,政府投入大量的補貼資金,設計出各種干預政策,取得了有益的成果。孟加拉國和泰國就是兩個相對成功的范例。

          1、孟加拉國的農村微型金融組織(GB與MFO)。孟加拉農村地區的金融機構有三種主體:國有銀行及金融發展機構、格萊明銀行(GB)和各種微型金融非政府組織(MFO)。其中國有銀行及金融發展機構是農村地區的正規金融機構,GB和MFO的服務為微型金融,是非正規金融的組成部分,其覆蓋率比正規金融要大得多。根據世界銀行2006年對孟加拉國的一次調查顯示,GB和MFO共為約25%的農村家庭提供了金融服務,而正規金融只服務了5%。

          GB是為窮人設立的特殊銀行機構,鼓勵同一村莊中有相同收入來源的窮人組成小組共同借貸,對參加小組借貸的成員有最高財產限制,其成員基本以女性為主。小組每周開會,規定每人每周必須存入少量資金(相當于2-3美分);貸款發放給小組成員,還款義務由整個小組承擔,并根據各組的信貸記錄決定今后的信貸額度;整個還款過程在有5-7個小組參加的公開大會上進行,給不能按時歸還的人以巨大的社會壓力。此外,GB還要求組員將相當于貸款金額5%的資金存入小組基金,每個借款人必須將相當于總利息25%的資金存入由格萊明銀行管理的應急基金以備不測。這個基金向成員提供各種保險服務、培訓講座來保證和提高借款人的還款能力。GB的貸款利率不高,必須接受補貼和捐助才能維持正常運營。

          MFO是向低收入人群提供包括信貸、存款、保險等金融服務的金融組織。MFO用小組成員之間的相互約束和監督作為還款保證,不要求有抵押物;放貸決策權下放給信貸管理員,借款程序比較簡單、方便;還款率很高,在95%以上。據估計,在孟加拉大約有1000多家MFO均提供貸款,其中一些吸納存款,還有一些提供非金融服務。放款大多采取GB銀行的小組貸款方式。MFO提供貸款的利率較高,至少扣除通脹率后實際利率為正,能夠彌補所承擔的風險。

          2、泰國的農業與農村合作組織銀行(BAAC)。泰國政府一開始試圖利用已有的商業銀行體系解決農村金融問題,要求每個銀行至少將其總貸款的5%流向農業部門。盡管政府一再放寬限額條件,商業銀行仍無法達到要求。1966年,泰國政府成立了農業與農村合作組織銀行(BAAC),其是向農戶提供貸款的專業化信貸機構,由財政部領導,直接體現政府對中小農戶的扶持補貼政策。

          BAAC在農村地區的客戶以大的農場主和涉農企業為主,而且一直在擴張業務范圍,從而既為團體也為個體農民服務,以個體農民為主。BAAC在有限程度上依賴補貼,這主要是政府控制其貸款利率的結果而不是由于自身運行效率低下(BAAC不能提高貸款利率以彌補成本)。根據2006年的一項測算,BAAC只要將貸款利率提高幾個百分點,就可以完全獨立。

          到目前為止,BAAC的服務覆蓋了全國90%以上的農戶,覆蓋率之高使最擅長提供大覆蓋率服務的微型金融組織都沒有發展空間。BAAC貸款金額占全部農業信貸的一半,其中單筆金額低于1200美元的占了三分之一到一半,小額貸款的單筆平均額為660美元,占人均GDP的24%。

          BAAC成功的最主要經驗可以歸結為堅決抵制來自決策層的壓力。財政部對BAAC的領導是幫助性和指導性的,而不是行政干涉,BAAC在自有項目和政府項目之間設立了一道防火墻,防止風險傳遞。

          二、發達國家農村金融支持農村建設與發展的經驗

          1、美國的復合信用型農村金融制度。美國是世界上農業最發達的國家,這與其完備的農村金融體制密不可分。在20世紀以前,美國沒有專門的農村金融機構,農業信貸資金幾乎全部由商業機構和個人提供。隨著農業市場化程度的迅速提高,農業發展對信貸的需求越來越強烈,而商業金融機構及個人的貸款由于數量少、成本高,已無法為農業提供充裕的資金。同時,城市工業的迅速發展積累了大量資本,這些資本急于在農村尋求出路,正是在這種宏觀背景下,美國開始著手改革原有的農村金融體系。

          以1916年創設聯邦土地銀行為起點,美國的農村金融體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1933年建立生產信貸協會,并在12個農業信貸區設立了12個合作社銀行。為了發揮國家對農業發展的扶助作用,政府農貸機構也逐步建立起來。1933年成立商品信貸公司,其任務是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或對農業生產給予經濟補貼,借以控制生產,穩定農民收入。而為了發展農村電力事業、發展農村通訊、縮小農村和城市的差別,1935年成立農村電氣化管理局。1946年成立了專門為貧困農民提供貸款資金的農民家計局。為了促進、幫助農村小企業的發展,維護小企業的利益,在1953年又專門成立了針對小企業提供信貸的小企業管理局。至此,美國完善的農村金融格局基本形成。

          總的來看,美國農村金融制度屬于一種復合信用型模式,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在提供農業信貸資金的機構中,既有專業的農村金融機構也有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二是在金融組織體系上,一般是合作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及商業性金融機構并存。多種金融機構形成了一個分工協作、互相配合的農村金融體系,較好地滿足了美國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資本需要,充分體現了金融在經濟發展中的導向和支持作用。2、日本獨具特色的農村合作金融體系。日本的農業發展與中國有許多相似之處,地少人多、自然條件差、具有小農經營的歷史傳統。二戰以后,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積極培育農村金融體系,引導資金流向農村,增加農業積累。

          目前日本建立的農村金融體制主要包括合作金融和政府金融兩部分,其中民間合作性質的農村金融機構占主體地位,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為重要補充。日本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是農協系統所辦的信用事業部,是農協的一個子系統,由基層農協的信用組織、都道府縣的信用聯合會、中央的農林中央金庫和全國信聯協會三級構成。

          日本農村合作金融經過多年的發展,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合作金融體系。一是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政府背景深厚,帶有一定程度的官方色彩。二是體系內的三級組織之間并無行政隸屬關系,上級組織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對下級組織進行指導,整個體系內形成了獨立的資金運行系統,保證了合作金融體系的運行效率。三是信用合作體系立足于社區發展,樹立為社員服務的理念,金融機構的設立堅持立足基層、方便農戶、便于管理的原則。四是為了保證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運行,建立了農村信用保險、臨時性資金調劑的相互援助、存款保險以及貸款擔保等制度。

          日本農村合作金融體制的優勢是其將合作金融機構與國家的產業發展和產業政策緊密相連,服務領域相對固定、信息資源較為充分、貸款決策成功率較高,各級信用社獨立性較強、經營自主權較大,同時也易于政府對基礎行業的扶植。而缺陷則是業務范圍狹窄、資金利潤薄、靠政府優惠、財政壓力大。

          三、對我國農村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的啟示

          從以上國家的農村金融體制建設可以看出,農業生產的特殊性導致農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資金的使用成本都比較高,正規的商業性金融機構一般不愿意涉足農村金融市場,引起市場引導的失效。因此,在農村金融體制構建過程中,政府的適當干預是必要的和有效的。結合各國農村金融體制的發展來看,在農村金融體制構建早期,政府的支持與干預的確起到了十分顯著的促進作用,但政府干預并不是農村金融發展的最終目標。隨著農村金融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干預只能越來越阻礙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尤其在一些發展中國家,由于宏觀經濟環境的不穩定、部門性政策傾向以及普遍存在的嚴重的法律和規章性障礙等因素,政府干預成為農村金融發展的瓶頸。所以我國要構建和諧農村金融體制,更好地支持新農村建設,必須處理好政府干預的問題。

          1、在政府對農村金融的干預中,要把握好直接干預與間接干預。直接干預指運用公共資金直接投入農村金融,間接干預指為農村金融發展創造環境,如宏觀經濟、產業政策、法規環境等。我國政府應當把直接與間接兩種干預方式有機地結合起來,一方面創造一個有利的宏觀環境,如審慎的貨幣與財政政策,貿易自由化,鼓勵國內儲蓄;同時建立一個適合市場交易的法律框架,如清晰的產權或使用權、農村金融機構監管、合約強制執行機制等。另一方面,對農村金融機構可以適時提供資本或者對農村金融機構進行再融資;所有這些補貼或優惠應該是透明和臨時的,一定要盡可能地減少長時間的直接介入。如對合作金融,在農村資金少、儲蓄動員又不夠成功的情況下,政府可以用再貸款的形式臨時向合作金融機構注入資金,但對于合作金融過于強烈的政策干涉可能會挫傷合作會員的合作積極性,影響合作金融的健康發展。

          2、政府干預必須注重農村金融的造血機制,尤其是農村資金的儲蓄動員。光靠政府資金的長期注入不可能真正解決農村金融的發展問題,直接過長時間的干預也會破壞市場機制,從而導致資金的分配效率低下。要盡力吸引城市資金,至少不能再抽取農村資金,讓農村資金盡可能地在農村體系內循環。

          3、小額信貸不僅是有效的扶貧方式,更是一種特殊的金融形式。應參照國際經驗發展農戶自助組織,逐步將其轉化為小額信貸機構,允許其在法律監管下自由決定利率,以法律形式保證其金融合法性和規范性,給予明確的政策支持。政府同時應建立小額信貸擔保基金,構造以GB模式為基礎的農村小額信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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