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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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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功能

          【摘要】中國上市公司擔保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不僅涉及上市公司、銀行和被擔保公司,還涉及到上市公司大股東、管理者和監管層;不僅是上市公司的個體決策行為,更是上市公司的群體市場行為。要有效規范和治理目前中國上市公司不規范的擔保行為。

          一、引言

          在中國證券市場短短十幾年的發展中,擔保作為上市公司的一種正常的經營手段,曾為上市公司方便、快捷地獲得銀行資金以及為金融機構利益的保障產生了積極作用。然而近年來,不規范的擔保行為已成為困擾上市公司的一大陷阱,從奧園發展、神龍發展、誠誠文化到啤酒花、托普軟件,從福建“擔保圈”、上?!皳HΑ?、深圳“擔保圈”到新疆“擔保圈”,上市公司因擔保被拖下水的案例屢見不鮮,有人甚至把中國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問題稱為“上市公司的哥德巴赫之謎”。盡管國內業界、學界人士曾對這一難點與熱點問題給予了關注,但由于以往的研究大都采用個案研究的方法,從現象上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風險和危害進行描述,缺乏深入的理論思考,因而得出的結論缺乏說服力。上市公司擔保行為存在和發展的本質和經濟功能何在?其演變軌跡和特征又是什么?這是我們在深入研究中國上市公司擔保問題前首先需要弄清和解決的問題。

          二、中國上市公司擔保行為的本質與經濟功能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擔??梢杂腥N選擇,即保證、抵押和質押。但中國上市公司在擔保行為的實際選擇中,卻具有明顯的保證擔保偏好。據筆者統計,在1999-2002年上市公司的長期貸款(平均值)中,保證擔保貸款達58.44%,而抵押擔保僅占28.48%,其余13.08%基本是信用貸款;在同期的短期貸款(平均值)中,保證擔保貸款更是高達63.38%,而抵押擔保僅占22.22%,其余14.41%基本是信用貸款。由此可見,不論在長期還是短期貸款中,質押擔保貸款的比重都非常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中國上市公司的擔保行為實際上主要是保證擔保行為。由于擔保使得公司在債務人一旦無法償還債務時必須替其“買單”,或有負債會立即轉化為公司的現實債務,因此,公司的這種無償保證實則是“無償給予他方以公司信用,無異于無償給予他方以公司財產”。出于對股東利益的保護,各國對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普遍實行了嚴格限制。

          資本(資金)是企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之一。在現代經濟社會,能否獲得資金往往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企業要獲得資金,除了留存收益和股權融資外,可以選擇的還有債務融資。在股份制或公司制情況下,債務融資卻有一種“天然缺陷”,即將公司經營的風險從股東(尤其是大股東)轉移到了債權人身上。為規避這一風險,債權人(銀行)往往要求借款人對貸款提供擔保。擔保的采用使得債務融資的風險逆向轉移給了借款人,同時又產生了三種經濟功能:一是在借款人違約情況下擔保將保障債權人的貸款得到補償(保障功能);二是借款人如果違約,將面臨擔保品(在抵押和質押擔保時)的損失以及保證人履行求償權和代位權(在保證擔保時)的威脅,因此,這將激勵借款人努力經營以償還貸款(激勵功能);三是在保證擔保中,由于保證人比債權人更加熟悉和了解借款人的償債意愿和償債能力,保證人的介入不僅能降低整個借貸過程的信息搜尋成本,還可替貸款人監督和制約借款人違約行為的發生(監督功能)。從這個意義上看,擔??墒箓鶛嗳?、債務人和保證人實現共贏。

          三、中國上市公司擔保行為的演變及特征分析

          中國上市公司從產生到現在已有15年的歷史,這意味著中國上市公司從事擔保已有15年的歷史。根據擔保行為的表現,我們可把上市公司擔保的發展過程劃分為三個階段:

          (一)為大股東提供擔保階段(1990—2000.6)

          在這一階段,上市公司的擔保行為一開始并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盡管對外擔保是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由于沒有強制性披露要求,幾乎沒有上市公司主動公告擔保情況,因而擔保一直在“地下”進行。直到1999年4月,以“棱光事件”的爆發為導火索,猴王股份、吉發股份、PT粵金曼、中福實業、九州股份等公司為其大股東擔保而淪為“提款機”的事件陸續曝光,上市公司的擔保問題才開始浮出水面,并引起了投資者和監管層的高度關注。這些問題集中表現為上市公司為大股東或母公司獲取資金提供巨額擔保。據筆者統計,當時有近30家上市公司因此或被證監會譴責,或股票被特別處理,或公司被重組。

          眾所周知,中國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公司的主營業務同大股東或母公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的甚至是母公司業務環節的一部分。再加之大股東過高的持股比例,上市公司的運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大股東的意志,這就使得大股東有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迫使上市公司為其借款提供擔保。由于上市公司作為子公司無法有效監督和制約大股東借款的使用,因而這一“廉價”獲得的資金大大助長了大股東盲目投資傾向,從而使擔保最終變成大股東通過上市公司“圈錢”的手段。

          對此,證監會于2000年6月《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1》),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的擔保?!薄锻ㄖ?》后,盡管上市公司為大股東提供擔保的情況大為減少,但并沒有完全遏制這一現象。據筆者統計,《通知1》后,在2002年、2003年和2004上半年,為大股東和間接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公司分別還有3家、7家和4家??梢?,在目前控股股東處于強勢地位的情況下,要真正將上市公司從被迫擔保的困境下“解放”出來還很困難。此外,《通知1》還將上市公司擔保列為年報和公告要求的信息披露事項,從此,上市公司長達十年的“地下”擔保開始接受公眾監督。

          (二)相互擔保和連環擔保階段(2000.6—2003.8)

          雖然《通知1》明文禁止上市公司為大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但并沒有對上市公司之間的擔保行為作出明確規定,而且中國《公司法》又認可公司具有自主對外擔保的行為能力,因此在《通知1》后,許多上市公司轉而尋求相互擔保。在這階段,上市公司的相互擔保行為主要有四個特征:

          一是涉及公司眾多,互保金額巨大。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8月,上市公司以相互擔保所進行的貸款融資分別有193項、229項和151項,涉及上市公司118家、136家和96家,每家公司平均互保2.29億元/年、1.74億元/年和1.62億元/年。

          二是與上市公司進行相互擔保的公司,大部分與上市公司沒有關聯關系。2002年和2003年1-8月,上市公司分別有89%和93%的相互擔保是與非關聯方進行的。

          三是誘發了部分上市公司的惡意擔保行為。由于銀行當時對于上市公司擔保行為的忽視,部分資質較差、股權融資能力喪失的公司有可能兩兩聯合以相互擔保套取銀行資金,使得相互擔保成為這些公司從銀行圈錢的工具,如誠誠文化和啤酒花等。

          四是相互擔保的發展引發了上市公司擔保圈(或擔保鏈、擔保網)的出現。擔保圈使得那些原本互不關聯的上市公司通過相互擔保被連接在一起,如果圈內有一家公司資金鏈斷裂,就可能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不僅會將圈內公司拖下水,還將可能波及到整個證券市場和金融體系,觸發區域金融危機。在這一時期,上市公司擔保圈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征,維系擔保圈的主要是上市公司與大股東或于公司的“母子關系”、高管人員間的“私人關系”、政府干預下的“地方關系”以及公司間的“業務關系”。如當時被曝光的有三大擔保圈:以ST中福、ST九州為中心的福建擔保圈,直接涉及上市公司16家,涉及其他企業100多家;以ST深石化、ST盛潤和PT金田為中心的深圳擔保圈,直接涉及上市公司13家,擔??偨痤~52億元;以ST國嘉、ST興業為中心的上海擔保圈,直接涉及上市公司52家,擔??偨痤~109億元,其中僅ST興業一家公司提供擔保就達10.41億元,遭遇擔保訴訟36起。截至目前,上述擔保圈內已有4家上市公司因擔保而退市,12家公司遭到證監會譴責。對此,證監會于2003年8月《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2》)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傤~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不得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擔保,不得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或個人提供擔保;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準?!锻ㄖ?》的雖然抑制了相互擔保行為和擔保圈的蔓延,但隨后曝光的新疆擔保圈、托普系、德隆系等擔保事件,說明這一行為并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為子公司提供擔保階段(2003.8一)

          《通知1》和《通知2》的先后出臺使上市公司為大股東擔保和相互擔保行為得到了一定的約束,于是上市公司繼而尋求新的擔保途徑,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現象開始凸現。據統計,在2002年,上市公司為子公司擔保僅占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事項的32%,2003年上升到62%,2004年僅1-6月份已高達72%。但同期每項擔保的平均金額卻變化不大,分別是0.61億元、0.58億元、0.62億元。

          從表面上看,上市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似乎風險不大,目前所暴露的問題也比較少,但其潛在的風險不容忽視:一是通過為控股子公司擔保獲得銀行貸款,上市公司能很容易地利用其控股地位以資源調配的名義占用該資金,這實質上是變相的上市公司信用貸款;二是上市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擔保使得銀行貸款的風險更為集中,貸款的不對稱信息問題嚴重,上市公司與其子公司串謀的可能性加大;三是絕大多數子公司都是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嚴格,瞞報、漏報現象普遍,給投資者和監管層判斷和監督上市公司的擔保行為風險帶來困難。

          四、政策建議

          通過對上市公司擔保行為的本質、經濟功能和演變特征的分析,我們認為,中國上市公司擔保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不僅涉及上市公司、銀行和被擔保公司,還涉及到上市公司大股東、管理者和監管層;不僅是上市公司的個體決策行為,更是上市公司的群體市場行為。要有效規范和治理目前中國上市公司不規范的擔保行為,須從以下兩方面人手:

          在總體思路上,改變目前由證監會負責規范的單一格局,同時做到“兩條監管”和“兩項治理”,即把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擔保行為的監管與銀監會對金融機構涉及上市公司擔保貸款行為的監管一并進行;把完善上市公司關于擔保問題的內部治理與完善銀行關于上市公司擔保貸款的內部治理相結合,協調運作。

          在具體政策上,可以考慮采取如下措施:

          1.可要求銀行在上市公司擔保貸款的清償中承擔一定的清償責任(比如10%),激勵銀行發揮其信息優勢主動識別被擔保人的貸款或項目風險;

          2.監管層應重點加強對那些連續3-5年不間斷進行擔保的196家公司擔保行為的監控,重點加強對收益水平較低的公司擔保行為的監控;

          3.提高抵押和質押擔保在上市公司擔保中的份額,降低上市公司對保證擔保的依賴和偏好;

          4.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使銀行能通過利率和擔保的搭配使用來篩選客戶,為其參與上市公司擔保貸款風險的識別提供杠桿;

          5.疏通股權融資渠道,拓展公司債券融資渠道,發展其他融資渠道,擴大上市公司對融資方式的選擇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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