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銀企權力均衡經濟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摘要】筆者通過對我國現有銀企權力模式及國際經驗的分析,認為如何均衡我國銀企之間的權力,有效發揮債權人尤其是商業銀行在我國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改善我國目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途徑。
銀行與企業作為經濟系統的兩大微觀主體,二者的關系及其運行模式直接影響著社會資源的配置與使用效率。目前,我國已逐步步入市場經濟的軌道,但由于經濟轉軌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程度仍然較高,企業“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銀企間信用關系惡化,商業銀行形成大量的不良資產,企業控股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現象非常嚴重。因此投資者(股東和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十分重要。
一、高信貸風險:銀企權力均衡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在理論上,企業的負債經營可以使企業達到資本結構最佳,實現企業市場價值的最大化。但同時,負債經營也可能使得企業財務風險和銀行信貸風險增大,從而影響企業和銀行的可持續經營。然而企業的負債經營對銀行所能構成的風險在國際上是有差別的。在我國,由于信息不對稱、法律環境(尤其是破產機制和功能的嚴重扭曲)、社會環境(尤其是社會信用度低)等因素,債權人不能有效地依據“狀態依存”機制在負債企業出現財務困難時或發生財務危機時對企業經營和理財進行一定程度的直接干預,因此我國銀行的信貸風險十分巨大。
(一)中國企業對銀行資金的依存度較高
在直接金融還不發達的中國,企業外源融資中的間接金融便構成了融資的主要渠道,除1000多家上市公司外,其余均以債權人特別是銀行貸款為主要甚至唯一的資金來源。根據2003年南京大學課題組對上百家企業的調查顯示,目前我國企業主要使用的外部籌資方式為銀行借款,包括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兩者合計籌資額占總籌資額的95%。
(二)中國銀企間信息不對稱的程度較高
目前在中國,債權人雖是企業資金的主要供給者,但通常不像股東那樣有權直接參與企業或公司的經營管理,而會計報表作為銀行與企業間的主要信息來源,其真實程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質疑,這使得銀行處于絕對的信息劣勢地位,企業“內部人控制”現象更加嚴重,企業的控股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現象更加突出。
(三)中國社會的信用度較低
由于我國信用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遠遠滯后于我國的金融改革與發展,造成了我國信用市場中普遍的道德風險行為和高違約率,信用過程的風險進一步顯現與擴張,尤其是目前我國國有企業的體制轉換和結構調整正處在攻堅階段,一些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累積起來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逐步暴露,社會上出現了大量的企業借改制之機故意懸空和逃廢銀行債務現象,致使銀行合法權益受到極大的侵害,一時間,企業逃廢債務已成風氣,社會信用制度遭遇挑戰。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大量調查發現,自從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將債權剝離到資產管理公司后,某些債務人(甚至地方政府)利用破產、改造重組、企業分離等方法逃廢債務,大大地損害了債權人特別是銀行的利益。
(四)中國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債權人的保護十分不夠,銀行很難運用這些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如目前適用的《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關于企業破產條件、破產費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由于破產機制的不完善,缺乏相應的退出機制,使得提供給企業資產通常要占總資產一半以上的銀行承擔了巨大的風險。
據官方統計顯示,2003年四大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占總資產的比例為23%,約2萬億元人民幣,但獨立經濟學家預測為約3.5萬億元人民幣,其中蘊含的巨大風險不容忽視。因此說,如何結合我國國情,研究我國債權人尤其是商業銀行的利益保護,加強商業銀行在我國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
二、銀企權力均衡模式選擇:來自國際的經驗
總的來說,銀企權力模式的構建受到了各國社會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金融制度完善程度、融資類型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從世界范圍考察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保持距離型銀企關系模式;二是以日本、德國為代表的緊密型銀企關系模式。但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各種不同模式之間相互借鑒和不斷融合,相互的界限已并不明顯。總體上看,就債權人特別是商業銀行來說,保護其作為相關者利益,加強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各種治理模式中的共同準則。
(一)美國互派董事制度與銀行對財務危機企業的直接干預制度
在美國,當銀行在一家工商企業有大量貸款時,銀行一般可以派代表進入負債企業的董事會(比如1983年通用汽車公司董事會的25名董事中就有5名銀行界代表)。甚至在銀行沒有給公司實際提供貸款時,如果銀行認為該公司具有發展前途,依然可以申請參加公司的董事會。20世紀70年代初,美國電話電報公司董事會內有很多紐約大銀行的代表,而該公司并未向這些銀行借款。銀行派遣兼任董事并非基于財務控制關系,而是更多地依賴于貸款聯系。銀行兼職董事一般不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和財務決策,但當負債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時,銀行派來的兼任董事可以有較大的決定處置權。
同時,美國工商公司的戰略、政策和經營管理要受到其資金需求的影響,而銀行在工商企業財務出現困難時取得對企業的控制權也已成為一項慣例。美國學者明茨和施瓦茨從《商業周刊》、《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幸福》和《福布斯》等報刊上所搜集的自1997年到1981年五年期間,美國主要銀行通過貸款干預和控制工商企業的案例多達42件,而這只包含那些主要的、有新聞價值的案例。據作者聲明,這段時間銀行干預企業的事例實際上要比42家多得多。
(二)日本銀企財務協調的機制:主銀行制
在日本,很多企業都與某一商業銀行保持著主銀行關系,這是銀企財務協調的主要機制。日本的大企業一般都有自己的主銀行,企業與銀行之間的關系比較穩定,一旦結合就很少變動。主銀行在企業財務中扮演的作用主要有三個方面:資金供給;財務監控;財務救助。在企業正常運轉時,主銀行一般不干預企業的經營和理財,當貸款企業出現財務危機的跡象,或者財務惡化繼續發展甚至陷入破產狀態時,主銀行不僅能提供緊急融資支援,還可能會決定通過公司治理機制(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接管公司的管理業務,對企業進行破產法意義上的重組。被稱為日本六大經濟支柱的六大企業集團,包括三井、三菱、住友、芙蓉、三和及第一勸業集團,就分別依托于六大城市銀行。這6家銀行1997年共向107家企業派遣了職務不低于常務的管理者,從持股排名值的均值來看,銀行在這107家企業的持股平均相當于第二~第三股東的位置。在貸款融資方面,107家企業中,主銀行在其中的81家為第一融資者,11家為第二融資者。
三、我國現有銀企權力均衡模式分析及改進建議
目前我國銀行與企業之間的聯系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一是由于商業銀行法禁止銀行對非金融企業直接投資,因此,銀企財務聯系的通道還是單一的貸款聯系。二是中國實際上并不存在銀行對企業所有權的狀態依存機制,也不允許銀行向企業派管理者,因此銀企之間缺乏人事結合的機制。這使得一些企業償債能力出現危機時,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并不能得到企業的控制權。近年來,我國政府為理順銀行與國有企業的關系,降低不良資產的比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曾采取了一系列宏觀措施,亦取得了些許成效。作為企業的債權人,我國各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也都加強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成立了專門的信貸委員會和資產保全部等,實行了嚴格的貸款責任人制度和謹慎的會計制度,但嚴峻的金融風險形勢并沒有明顯的改善,其中潛在的風險仍然巨大,現行的銀企權力配置模式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理論界,占主流地位的看法是銀行與企業之間只應該保持一種借貸關系,銀行作為債權人,所擁有的僅僅應該是依靠法律契約收回債務(貸款本息)的權力。當前推行的主辦銀行制也沒有擺脫這個思維框架。對銀行來說,這是一種責任和風險大于權力的財務機制。這種銀企財務協調機制的運作結果必然是企業對銀行的高負債和銀行自身的高不良貸款。要徹底解決銀企之間的債務膨脹問題,須對現有的銀企財務協調機制進行徹底改革,其重要途徑之一就是通過財務控制權的相機配置,讓銀行部分地分享企業的財務控制權。
(一)對企業的債權機制與股權機制相結合
在銀行憑借債權無法對企業實施控制的情況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銀行同時擁有對企業的債權和股權。這樣,無論企業處于何種狀態都可分享部分的企業財務控制權,并使債權控制與股權控制相互補充(徐聯初、肖曉光,1999)。至于如何選擇股權控制,目前可行的辦法是由銀行出面牽頭設立投資基金或國家股權交由銀行托管或債權轉股權。當然,銀行方面限于自身的控制能力,不可能對所有企業進行控股。我國銀行在選擇控股對象時,應當選擇那些產品市場前景好、有發展潛力、盈利能力較強的國有大中型企業。
(二)完善銀行對企業的財務控制權狀態依存機制
以財務控制權轉移為特征的狀態依存機制,被認為是負債企業對債務責任的自動履行即“自我履債”機制的核心,也是硬化企業債務約束的關鍵。常見的狀態依存或“相機治理”實際上是一個破產程序,我國的《破產法》也給了企業重整的機會,但實踐中卻很少發生銀行或債權人主控重整的現象,常見的事實倒是政府在其中唱主角。這既與銀行的主控能力有關,更與重整程序的設計有關。因此,如何完善重整程序就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筆者贊同將破產重整設定為五個子程序,即職工、政府、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股東和經營者。
(三)確立銀行有限介入企業財務治理的機制
從現實看,銀行是企業最大的債權人,也是企業最大的利益相關者,因此銀行有限介入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治理的理由是充分的。對企業及其經營者行為的限制,從根本上說依存于銀行的審慎和信貸配給機制及擔保抵押機制,主要是銀行貸款決策前的項目評估和信用評級。但對期限長、風險大、流動性和可轉換性差的長期貸款來說,銀行對利益保障機制的選擇主要依賴于對企業及經營者行為進行限制,這些限制性內容都體現在貸款協議的保護性條款上。銀行對負債企業及經營者行為的限制,可能發展成對負債企業財務治理的有限介入,如企業重大財務決策需要經過銀行的首肯等。此外,銀行有限介入企業治理的可行辦法可以通過銀企之間的人事結合實現。
(四)鼓勵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人事結合。銀行有限介入企業財務治理的可行辦法還包括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人事結合,比如允許銀行派代表進駐企業監事會和董事會,或擔任董事會或監事會主席或副主席,或委派財務總監等高層管理人員等。銀企之間互派董事可以股權投資為基礎,也可以貸款聯系為基礎,甚至還可以在沒有實際的資本聯系的情況下發生。在最后一種情況下,銀行派遣兼任董事的對象一般是具有較好發展前景的公司。一般情況下,銀行派遣的兼任董事不干預公司的日常事務,公司的日常財務與經營決策權仍在內部董事手里,但這些兼任董事在監督公司財務決策與運作以及溝通銀企信息、確保銀企財務決策的科學性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